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目录1.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概述 (2)1.1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 (3)1.2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的复杂性 (4)2.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分析 (5)2.1 证据收集困难 (6)2.1.1 证据灭失风险 (8)2.1.2 隐匿证据的侦查 (9)2.2 犯罪嫌疑人身份认定困难 (10)2.2.1 网络虚拟身份的识别 (11)2.2.2 犯罪团伙的内部结构 (13)2.3 资金流向追踪难 (14)2.3.1 资金跨境流动 (14)2.3.2 资金洗钱手法多样 (16)2.4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 (17)2.4.1 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 (18)2.4.2 犯罪团伙的隐蔽性 (20)2.5 法律适用难题 (21)2.5.1 法律条文解释争议 (23)2.5.2 犯罪行为的定性困难 (24)3.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对策 (25)3.1 加强证据收集与固定 (26)3.1.1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 (28)3.1.2 提高证据审查标准 (29)3.2 提高犯罪嫌疑人身份识别能力 (31)3.2.1 加强网络安全监控 (32)3.2.2 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 (34)3.3 强化资金流向追踪技术 (35)3.3.1 跨境资金流动监控 (36)3.3.2 资金洗钱手法研究 (37)3.4 打破犯罪团伙组织壁垒 (38)3.4.1 深入打击犯罪团伙 (40)3.4.2 加强国际执法合作 (41)3.5 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42)3.5.1 统一法律解释 (43)3.5.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45)1. 当前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侦查难点概述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呈现出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在侦查这类案件时,面临着诸多难点,主要包括:犯罪手法隐蔽复杂,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互联网、移动支付等现代科技手段,通过虚构投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迅速聚集资金,作案手法隐蔽,侦查难度加大。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防范非法集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宣传意识不足:一些人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理解不够,缺乏对其风险和危害的充分认知。
这导致他们容易上当受骗,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2. 监管力度不够: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监管机构的力量和资源相对薄弱,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行为。
这给非法集资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3. 法律制度不完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通常采取变换方式、涉及复杂的金融交易等手段,使得现有法律法规在惩治非法集资方面存在漏洞和不足。
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提高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效果。
4. 教育和培训不足:公众对于理财、投资和金融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不足,使得一些人对投资风险和理财规划的认知不足。
这使得他们更容易成为非法集资的目标。
5. 社会监督机制薄弱:缺乏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使得非法
集资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逃避公众的关注和揭露。
这给了他们继续进行非法活动的空间。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和不足,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力量和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金融知识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到对非法集资的监督和揭露中来。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2010 年第1 期NO.12010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 总第78 期Sum78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 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 6057(2010)01 —89 一O5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 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 年 1 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 起,涉案总价值 1 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 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 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二,当前打击的难点(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 “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 ”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 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李春(1972 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问题. 阎治力(1966 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89—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 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 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 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 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 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 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 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 ,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 ,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 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 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90 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 ,此” 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 6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 “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 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当前, 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 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 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 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 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 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 (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 ”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 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 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 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四,对策(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 '三农 '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9】一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 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 (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92 一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 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 只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虽然2002 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 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 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o7]294 号[2]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J].金融与法制,2007,(10).[3] 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 号).[5] 《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07年7月10日).[6] [7][14] 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8] [1O] 瞿苇.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9] 熊愈.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EB/OL]. 经济纵横,.[11] [13] 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M].金融与法制,2007,(10).[12] 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吴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遏制非法集资[N]. 太原日报,2007—03 一l2.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 ——RaisingCasesLlch/2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 责任编辑刘敏)93—。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

浅谈非法集资犯罪现状分析及防范对策非法集资依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特征(一)受害群众人数众多且涉及社会各阶层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每一起案件涉及的被害人少则几十人,多则上万人。
如我县发的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数多达700余人。
不但案件受害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涉及社会各个阶层,包括农民、个体户、公务员、教师甚至律师等社会各群体。
(二)从事非法集资业务的企业数量庞大且布点密集近年来,民间融资已成为许多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这直接在社会上催生了大量的民间融资咨询服务机构。
如我县发的贵州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该融资理财服务机构仅仅在我县开展业务3个月,集资参与人就多达400余人,并且汇金行融资理财咨询公司遍布全省各市、区、县,规模非常庞大。
(三)主要采用虚拟投资项目或夸大经营利润的手段吸收存款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虚拟投资项目直接进行诈骗。
二是常规经营中,经营者为扩大经营规模而广泛吸纳资金,最终因经营不善而使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是夸大经营项目利润和发展前景,以高息、高提成、高回报为诱饵吸收社会资本。
如贵州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开发房地产为由,以月利率为3%的高息向社会非法吸收存款1.57亿元。
在此类模式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支付利息,往往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以后期吸收的资金兑付前期利息,由于后来不能按时兑现返还本息,最终构成犯罪。
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不正当的途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因此,加强对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研究,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依法打击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依法打击原则,即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惩处犯罪分子,维护金融秩序。
2. 保护投资者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保护投资者原则,即在打击非法集资的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3. 维护金融稳定原则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维护金融稳定原则,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防止非法集资案件对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
三、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非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对客户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对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四、非法集资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调查取证公安机关接到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

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摘要】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缺少资金、经营困难情形,一部分人在民间借贷幌子下,进入社会民间市场违法放贷淘金,逃避金融监管,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本文就近年来非法集资类案件办理的难点及应对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集资;特点;应对近年来,一些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及个体私营业主缺少资金、经营困难情形,在全球经济疲软、商业银行减息、放贷门槛提高等诸多因素影响下日益严重。
为打破企业缺少资金发展困难,公共集资难的困境,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将目光投向了民间借贷市场。
一部分人在民间借贷幌子的旗号下,进入社会民间市场违法放贷淘金,逃避金融监管,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一、非法集资类案件的主要特点(一)被害人众多,来自各个阶层例如笔者近年承办的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被害人众多,有普通农民、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也有动辄“借出”几十万元的私营业主等高收入群体;有受过高等教育的教师、公务员群体,也有目不识丁靠着拆迁补偿款过日子的失地农民,涉及社会的多个阶层。
(二)手段单一且公开非法集资者打着借贷的旗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将被害人的钱“借”于自己名下,其本质上均会采取“利诱”的手段,或者给好处费,或者高息诱饵,在周边区域公开吸收资金,其犯罪手段本质上是单一且公开的。
(三)极易衍生其他不和谐因素,威胁社会稳定受非法集资影响,一些人将养老钱、救命钱出借的被害人,在被告人资金链断裂后,日常生活无着落,社会不稳定因素随之增加;私营企业则由于失去了流动资金,关闭、停产甚至破产倒闭,因而非法集资类案件极易留下不利于社会安定的隐患和引发信访、上访事件,威胁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类案件犯罪原因分析(一)被告人追逐非法利益和被害人贪图小利心理的重合非法集资者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从资金周转中获得利益,故以高息、分红、奖金、提成为诱饵,向被害人抛出了“绣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范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公众对理财的关注度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为了一个日益引人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以明确法律适用与实施的具体标准。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概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其特征包括非法性、社会性、高回报性等。
三、疑难问题一:如何界定“非法性”与“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非法性”的界定仍然存在诸多模糊之处。
有的机构以合法的投资渠道进行融资,但其操作方式容易被认定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以避免误判和滥用法律。
四、疑难问题二:如何认定“高回报”的合理性高回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另一关键特征。
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高回报”的合理性进行认定却成为了一大难题。
不少金融企业会采取高于正常市场回报率的产品进行推销,在一定程度内合法运营的情况下不应当直接视为违法,而如果无法达到这些超高的承诺收益就容易被判定为诈骗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高回报”的合理认定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行业平均利润率、投资风险等因素。
五、疑难问题三:刑事打击与金融创新的平衡在金融创新的背景下,一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逐渐涌现。
这些创新模式在带来新的机遇的同时,也容易触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边缘。
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保护金融创新,是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一大挑战。
这需要我们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秩序,又要鼓励和支持金融创新。
六、解决对策与建议针对上述疑难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和细化,明确“非法性”与“合法性”的界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疑难问题研究》一、引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该类犯罪案件逐渐增多,相关问题愈发凸显。
本文将重点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疑难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定与构成要件(一)罪名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此罪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的金融安全。
(二)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 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各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
三、疑难问题研究(一)关于“非法”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非法”成为了一大难点。
有些案件中,涉案者以合法的名义进行集资活动,但实际却以高息为诱饵吸引公众存款,是否构成“非法”仍需进一步明确。
(二)关于“公众”的界定“公众”的界定也是一大难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亲友、熟人的集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集资行为如何区分存在争议。
(三)关于集资手段的多样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手段愈发多样,如网络集资、虚拟货币等新型手段层出不穷,如何有效打击和认定成为了一个难题。
四、对策与建议(一)明确“非法”和“公众”的界定标准针对“非法”和“公众”的界定问题,建议司法机关结合具体案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方式、目的以及集资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应明确亲友、熟人之间的集资行为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的集资行为的界限。
(二)加强对新型集资手段的监管和打击力度针对互联网集资、虚拟货币等新型集资手段,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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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2010年第1期NO.12010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o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总第78期Sum78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李春,阎治力(1.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650223;2.云南省公安厅,云南?昆明650000)内容摘要: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当前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本文力求从涉案罪名,法律规制,侦查环节及投资心理等方面的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关键词:非法集资;难点;对策;经济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6057(2010)01—89一O5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且形式多样.虽多次严厉打击,收效甚微.一,现状与特征近年来,非法集资在我国屡禁不止,并向多领域和职业化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仅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1999起,涉案总价值296亿元.非法集资在云南省也时有发生,2007年1至11月,云南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21起,涉案总价值1亿元.这些非法集资活动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但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破坏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威胁社会稳定;损害人民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有: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二,当前打击的难点(一)涉案罪名.概念不清,以表现形式代替规范名词,导致打击无力目前关于非法集资一词众说纷纭,还没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刑法中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非法集资”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而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俗叫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括了变相吸收公存款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较为普遍,认为:”非法集资”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第三种观点认为:非法集资实质上是一个罪群,它涉及四种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最先给非法集资做出定义的法规性文件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收稿日期:2009—11—10作者简介:李春(1972一),女,白族,云南大理人,云南警官学院侦查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法学问题.阎治力(1966一),男,贵州金沙人,云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指导处副处长,研究方向:经侦.一89—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给非法集资做出了较为详细的定义.该《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非法集资形式复杂多变,此后在权威部门发布的有关文件中,非法集资的概念和涉案罪名被各种表现形式所代替,如: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各类非法集资活动的形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七种.至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经将非法集资活动归结为十二种类型:从目前案发情况看,(非法集资活动)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3)通过认领股份,人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投资委托经营;(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 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9) 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0) 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12) 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_5由此可见,在非法集资的问题上,只有罗列的各种集资形式,却缺乏相对应的适用罪名和打击对策,正由于涉案罪名不清,导致打击不力,认识分歧,也导致了法律规制陷人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二)法律规制不清,导致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认定困难,分歧严重近年来,非法集资行为呈上升趋势,原因复一90一杂,既有盲目追求高收益而轻信相关高息承诺的心态原因,又有集资方从正规渠道融资困难的体制原因,也有不法分子利用民众心理以集资为名行诈骗之实的犯罪学原因.复杂的原因,导致在明确的法律规制中如何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甚为困难.如何透过相似的行为表象把握行为的本质,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困扰着立法者和司法者.以浙江吴英集资诈骗案件为例:浙江金华检方指控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利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多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而辩方则做无罪辩护,理由是吴英的这些资金基本上都用于公司经营,而且主观上希望能通过经营归还借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控辩双方均聚焦于吴英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这恰恰是集资诈骗犯罪认定的关键之所在.【6在司法实践中,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主观要件非常难以取证,即使在审讯中取得口供也会在法庭上翻供,导致法院在审判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与侦查取证和移送起诉中的罪名相差甚远.因此有人认为:刑法尚不能有效处理面向特定人群集资而又无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如果向不特定多数人集资,而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的,依刑法规定,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向亲友,同学等一定范围内特定人群集资,主观上又无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使客观上造成经济损失,也无相应的罪名予以规制,只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司法实践中,此类民事纠纷行为屡见不鲜.(三)侦查环节中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处置难,预警难当前,非法集资在侦查环节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发现苗头难.目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多是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大多以合法身份掩护,银监部门只有权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活动实施监管,对法人,个人等社会领域则无权介入;工商部门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对企业的资格确认,并依照工商法规监管企业是否存在超范围经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营等;作为经济案件的侦查部门只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可以立案侦查,所以难以发现其苗头,往往等到集资活动已形成一定规模,资金链断裂,造成不良影响引发群众上访后,才得到有关信息,存在信息上的滞后性.二是调查取证难.对当前集资活动合法与否,应由银监会做出鉴定,否则公安机关无权介入;而对于合法身份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颁发,相关监管和执行也由工商负责,因此调查取证十分困难;三是性质认定难.如上所述当前各种新的民间融资,社会融资形式和内容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活动也呈现出跨行业,跨领域的新特点,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诈性,司法部门对非法集资没有一个明确而系统的法律界定,对非法集资的技术认定一般要涉及多个法律专业范畴,导致非法集资处置部门进行非法集资性质认定时缺乏清晰的法理支持,工作难度很大,准确区分正常的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存在一定的难度.四是打击处置难.地方政府,银监,公安,工商,税务,发改委等多个部门协调困难,加之非法集资活动形式隐蔽,欺骗性较强,多是跨领域,跨地区作案,增加了打击和处置的难度;在债务清理清退问题上如处理不慎,极易引起挤兑,上访和聚众闹事等社会不稳定行为;五是预警难.大量民间闲置资金的存在和投资渠道的相对狭窄,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土壤”,下岗失业人员或中老年人为对象又成为非法集资中的绝大多数,这部分”弱势群体”政策观念淡薄,金融知识欠缺,对非法集资的性质难以辨别,极易上当受骗.即使提出预警信息,仍然有人执迷不悟,甚至以为影响了他们的发财之路.(四)公众投资心理扭曲与非法集资行为的欺骗性强,导致非法集资行为愈演愈烈,难以控制非法集资之所以屡屡得逞,”高额回报”是极其重要的诱饵.一般情况下,非法集资的利率常常高达20%至50%,有些甚至接近100%.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我国目前的利率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由于储蓄利率持续下调,加上利息税的原因,银行储蓄出现负息.以至于所有人都预期认为现有利率已低于”正常利率水平”,从而所有人都预期利率将上升并回复到”正常利率水平”.这种预期会促使人们卖掉手中持有的资产(如债券)或将资产变现转为货币(如现金)持有,当人们有了闲置的资金,必定会为其找出投资途径以取得收益.而由于非法集资所支付的利率一般都比较高,非法集资利率基本均高于同期的法定基准利率,并远远高于现有银行存贷款利率.这一高利率恰好为人们暂时的闲置资金回报提供了”黑市”价格,因此群众开始将存款转向存人资金回报率较高的非法集资机构.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民众既是受害者,又是非法集资的参与者.与此同时,百姓手头可支配的资金日益增多以及有效投资渠道局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非法集资的蔓延.一方面,通过银行体系获得存款利息回报相对微薄;另一方面,证券,基金等对专业知识的门槛要求较高,且风险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大量的民间资金便转向了所谓”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的非法集资,而随着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以及在长期以来融资难的现实困境下,少数民营中小企业只能从民间拆借高利率资金,有的则铤而走险走进了非法集资的”泥沼”,从而加剧了整顿非法集资的难度.四,对策(一)准确定性,疏堵结合首先要对当前形形色色的集资活动准确定性,尤其要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和集资类犯罪活动.央行认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从国家允许民间借贷的事实可以知道,法律禁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非禁止公民,企业和组织吸收资金,而是禁止公民和其他组织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像金融机构那样,用所吸收的资金去发放贷款,去进行资本和货币经营.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在于:看企业或者个人吸收资金的目的是什么?用吸收的资金一9】一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都干了些什么?如果吸收资金是用以进行资本, 货币经营,那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吸收资金仅仅是用于生产,生活,也没有非法占有资金之目的,那就是完全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可以运作并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的.其次要疏堵结合,在具体操作中,利用民间借贷解决资金问题,除了约定利率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合同订立要符合法律规定等之外,还得认识到,法律是不允许利用这些资金从事类似于银行系统的金融业务的,必须将资金真正的用于非融资目的的生产生活中.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预防本应用于合法经营的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使民间借贷行为走到合法化的轨道上,对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缓解资金供求之间的矛盾以及对活跃地区经济的发展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此外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鼓励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并加强其与正式融资的交易合作;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资本的合理流动,通过金融创新,为居民提供更多的期限不同,风险不同,收益不同的,满足社会资金投资要求的投资渠道¨,只有做到定性准确,疏堵结合,有效地保证社会,金融秩序稳定健康地发展.(二)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实践证明,对非法集资早发现,早制止,资金清理和清退就会容易得多.因此要开展不同层面,不同侧重点的金融安全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公众的金融交易法制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管理,严把广告宣传关,防止非法集资广告危害社会.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联动,相互协作,信息互享,通过秘密和公开渠道掌握各种非法集资的情况和苗头,加大对非法集资活动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力度,及时,准确地获取深层次,预警性情报信息,力争将非法集资活动消灭在萌芽时期.根据不同情况,联合查处和防范非法集资案件: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尚在初级阶段的,由工商部门予以坚决取缔;对集资规模较大,有经营项目的违规企业,则予以监督整改,促使其良性发展;对涉嫌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有关部门要引导社会公众摒弃浮躁冲一92一动,投机暴富心态,培养投资风险意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非法集资的能力,理性理财.¨对社会公众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通过法律宣传,案例分析,事实说明,受害人亲身经历等等认清各种新型非法集资形式,做到信息透明,提前预警,引导和教育广大群众正确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和危害性,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从根本上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只有将媒体监督和查处相结合才能认清非法金融活动的本质和危害,并对违规违法现象予以自觉的识别和抵制,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经济犯罪案件在侦查方面一直强调”抓人,取证,追赃”的六字方针,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强烈,其侦查更是要强化”由人到案”的侦查思路,从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从事金融业务联系资格和条件人手,展开调查;充分利用询问,讯问,走访调查,冻结查询资金账户,扣押查封等侦查手段,获取第一手全面真实的材料,为完善证据链条,顺利移送起诉,准确打击犯罪,尽可能挽回经济损失做准备.此外,有专家根据近年来公安机关在打击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后,总结认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应重点抓好以下环节:及时获取非法集资的线索,迅速查明案情;果断控制,抓捕涉案人员,查封,冻结涉案款物,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搜集证据,重点抓好审讯,取证和审计;采取多种措施,全力追缴涉案款物;认真做好报案登记,摸清投资人底数,有序清退集资款,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维护涉案地社会稳定.【l只有强化侦查,合理处置,才能做好”维稳”工作.(四)健全法律,完善法规遏制非法集资需要根据新情况健全有关法律,完善法规,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加大执法力度,为打击,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提供健全,良好的法律保障.¨当前非法集资由于涉及面较广,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大,客观上对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相应危害.在集资人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受侵害的一方无李春,阎治力:当前非法集资案件难点问题探析论是民事权利还是刑事权利,都无法得到诉求,确实有失公允.如云南的杨红英集资诈骗一案,虽然2002年就做出宣判处理,但至今受害群众的损失依然无法挽回,甚至影响当地的一些发展.因此有学者建议,可考虑针对此类行为进行刑事立法,设置非法集资罪,专门惩治集资犯罪行为,并且可吸收集资诈骗罪作为非法集资罪的从重处罚条款,有利于从刑事角度全面治理越演越烈的集资犯罪行为.除了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统一非法集资处置的法律标准;还应该建立健全非法集资处置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大打击力度,包括定期清理“空壳”企业;建立打击非法集资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做好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工作._l只有解决好以上难点问题,才能从法律和实践层面更好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金融环境,共建和谐社会.参考文献:[1]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20o7]294号[2]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J].金融与法制,2007,(10).[3]田光伟.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侦查[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8,(2).[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5]《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2007年7月10日).[6][7][14]曹坚.从吴英案看集资类犯罪的处罚难点[N].上海金融报,2009—04—29.[8][1O]瞿苇.从行为金融学的角度分析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J].特区经济,2008.3.[9]熊愈.论如何避免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EB/OL].经济纵横,.[11][13]李华.浅析非法集资的根源及其对策[M].金融与法制,2007,(10).[12]戴蓬.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15]吴晶.全国人大代表呼吁遏制非法集资[N].太原日报,2007—03一l2. OnObstaclestoInvestigatingIllegalFund——RaisingCasesLlch/2f/(YunnanPoliceOfficerAcademy,Kunming,Yunnan,650223)Abstract:Illegalfundraisingseriouslyaffectseconomicdevelopmentandsocialstability. Whiletherewerecrackdownsonittimeaftertime,alleffortsprovedoflittleavail.Thisessay attemptstomakeananalysisofillegalfundraisingintermsofcrime,legislation,detectionand financialchannel,andthentocomeupwithmeasuresagainstit.Keywords:illegalfundraising;obstacles;measures;economiccases(责任编辑刘敏)一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