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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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格字[2006]23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6.12.21

【实施日期】2007.0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公布部分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黑价格字[2006]232号)

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按照与国家发改委药品价格调整工作保持同步和东北三省协调一致的原则,现制定公布增补进入黑龙江省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类和抗肿瘤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为GMP价格,非GMP价格按GMP的价格下浮30%执行。

二、此次制定的药品价格,不区分盐基、酸根和注射用水、氯化钠溶液、葡萄糖溶液等溶剂(液)类别,均按以通用名制定公布的价格执行;粉针剂为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的价格,普通粉针价格以冻干粉针、溶媒结晶粉针价格为基础每支减2元;大容量

注射液为普通玻璃瓶(丁基胶塞、铝塑复合盖)价格,塑瓶和软袋可在玻璃瓶价格基础上分别加2元和4元;粉针剂配注射用水的,20ml以下的每支可加2元,20ml(不含20ml)以上的每支可加3元。

三、本通知制定的药品价格中未列的规格,各医疗机构要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的规定,核定临时零售价格并从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同时报所在市(地)价格主管部门(省属医疗机构报省物价局、垦区医疗机构报省农垦物价局)。各市(地)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转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将另行发文予以补充制定公布。《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中没有规定的,应报省物价局重新核定零售价格后方可销售。

四、招标采购的药品,政府定价高于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不得上调;政府定价药品低于中标药品零售价的,按政府定价执行。

本通知所列的最高零售价格,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附:

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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