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7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2.22【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和调整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7号)各市(行署)、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2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制定和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制定儿童专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2)。
三、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3)。
四、上述规定价格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涉及本次调整的手术类项目价格,取消原政策“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下列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规定;取消“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规定;取消“脏器移植手术中使用的低值医用消耗品按实际消耗收费”规定。
2021年黑龙江复读生高考报名指南

黑龙江复读生高考报名指南2021年黑龙江复读生高考报名指南高考复读是一个大家都不陌生的词,现在有许多的高考考生们在高考失利后选择进行复读以示得有再一次的选择的机会,那么黑龙江高考复读都有哪些政策,随着黑龙江高考即将新高考政策的实行,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21年黑龙江复读生高考报名指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报名条件(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在我省报名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4、户籍和学籍符合《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规定》(黑教规〔2019〕10号)文件相关规定。
(二)特殊考生报名1、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我省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2、户籍为我省久居但为外省学籍的应届考生,凭外省省级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管理机构提供的成绩证明材料、就读学校提供的应届毕业证明信原件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申请报名。
相关材料原件装入考生纸介档案,复印件留存备查。
3、在我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到居住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以下简称招考的机构)申请报名。
4、华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学生报名事宜按《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做好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4号)相关规定执行。
5、尚未安排工作的退伍、转业军人,须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复员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转业证》,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招考的机构申请报名。
6、报考少年班的考生须取得当年由高校组织的综合测试《合格证》,考生凭《合格证》、《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考的机构申请报名。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只能参加招收少年班的高校招生录取。
7、报考经教育部批准的浙江特殊教育学院、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北京联合大学、长春大学、绥化学院、山东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天津理工大学、西安美术学院等招收视障、听障残疾考生以及有特殊专业要求的考生,须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da63fb99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39.png)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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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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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53c1f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c9.png)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2006年4月26日)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为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安交通收费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驾驶证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黑财综[2005]16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就规范我省公安交通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安交通管理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项目包括: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不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机动车驾驶员IC卡收费。
二、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机动车及驾驶员证件工本费依法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准驾车型及代号见附表二。
每个科目可以免费补考一次,对单科考试不合格需要继续考试的只收取单科考试费。
根据规定需要对违章驾驶员进行单科考试的,可按驾驶证记载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考试费。
驾校学员的驾驶许可考试费仍在驾驶员培训费中支付。
一类考试和二类考试由省交警总队制定行业标准,由省交警总队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组织认定。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0dbf272e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e8.png)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物价局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收费行为的通知(黑民管[2002]90号2002年8月12日)各行署、市、县民政局、物价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物价局:为了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08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ll关收费管理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必须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获得相应合法资格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二、社会团体有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的(会费除外)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应于实施收费前20日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发《收费许可证》。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时向物价部门提供的必要资质证明。
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亮证收费。
各级民政部门与物价部门应加强相互协作,对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物价部门不予核发《收费许可证》;对未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民政部门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不予年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
关问题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8]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价规〔2018〕2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全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
放开以下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车用气销售价格;
(二)省内铁路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
(三)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中的文化体育活动费。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1]公告第5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2011]公告第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e9d3de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f.png)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正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1]公告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规定,现对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各市(地)局要结合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等情况,按不低于5%的标准确定具体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2006〕37号)第三条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函〔2007〕10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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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1997]1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7.04.10
【实施日期】1997.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联[1997]11号1997年4月10日)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对新版税务登记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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