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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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6〕费102号2006年3月17日)中国海峡人才市场:你单位《关于继续将“保存人事关系”等服务费纳入预算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请示》(海人函[2006]5号)收悉。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分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文件规定,人事部门收取的保存人事关系档案、协调调出调入争议等两项仍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根据我省近年来这两项收费的执行情况,现就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存人事关系档案收费人才市场等有关部门接受委托,接管委托人的人事关系和档案资料,按每人每月30元收费,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具体服务内容包括:负责委托人的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整保管、代办户口落籍与管理、办理委托人的转正定级、职称确认及档案工资调整等。
单纯存档按每人每月10元收取。
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对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从2006年起连续5年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档案保管等人事劳动代理服务。
二、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一)受理费:个人申请按5元/人收取;单位申请按10元/人收取。
(二)协调争议成功:个人申请协调成功的一律按40元/人收取;单位申请协调成功的,初级职称按70元/人收取,中级职称按120元/人收取,高级职称按160元/人收取。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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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豫价费[2000]072号二000年三月六日)省人事厅:你厅《关于报送人才市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报告》(豫人才[1999]10号)收悉,鉴于人才交流机构职能扩大及调整,为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规范市场行为,经研究,对人才流动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重新规范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人调发[1990]5号)精神及省政府有关规定,各级人事部门人才流动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附后。
二、尚未专门设立人才流动管理机构的地方办理有关业务,不得收取人才流动管理及服务费。
三、各级人才流动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变更《河南省收费许可证》和《河南省执收公务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否则,交费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人才流动机构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核拨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不得截留、坐支。
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人才流动的业务支出、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五、本通知自2000年元月1日起执行。
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关于印发人才流动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试行通知〉的通知》(豫人才[1991]3号),文件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尚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尚志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9.04.13
•【字号】黑价联字[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关于尚志市继续征收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黑价联字〔2009〕13号)
尚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尚政呈[2009]13号)收悉。
考虑到你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来,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品味,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推动作用,因此,同意你市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不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
四、收费期限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09年12月31日。
期满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其他规定继续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
尚志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黑价联字[2007]76号)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8.05.23
•【字号】黑价联字[2008]39号
•【施行日期】2008.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
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39号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富锦市、友谊县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收费标准延期的请示》(富友政联呈[2008]1号)收悉。
鉴于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富密公路富友段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综[2006]130号)规定的车辆通行费标准试行期已满。
根据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富密公路富锦至友谊段车辆通行费标准继续按照黑财综[2006]130号规定执行,有效期到2016年11月10日,届时重新申报。
特此批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39号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4c7ee5c9d376eeaeaad1f34693daef5ef713c0.png)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1]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才流动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
鉴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对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做出新的规定,为了规范其收费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和个体经营灵活就业以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并且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毕业后2年人事档案管理费,自毕业后第三年开始征收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
对已存档案人员,按文件规定时间收取档案管理费。
二、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单位委托保管20元/人.月,个人委托保管1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需要提供其他服务的5元/人.月。
服务内容包括:保存人事档案、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接转、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出具以档案为基础的相关证明。
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特困职工和登记失业期间高校毕业生凭有关部门证明免交档案管理费。
四、城镇职工自愿到政府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的,其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其他部门和社会各类机构不得从事高校毕业生及城镇职工的档案管理业务。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4.27•【字号】黑价行字[2004]90号•【施行日期】200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4]90号)黑龙江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尽快制定我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106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鉴定业务的发展情况,为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现就我省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等问题批复如下:一、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取得司法鉴定资格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须具备中介机构法人资格,依法纳税。
在开展司法鉴定服务业务时要坚持公平,公正、自愿委托服务原则,谁委托谁付费。
未取得司法鉴定资质和中介机构法人资格的单位不得按此标准收取费用。
三、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四、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鉴定机构在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额度在不低于规定标准50%的基础上由鉴定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此批复自二00四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面向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一、法医病理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死亡原因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方式鉴定元/具500-1000死亡时间鉴定元/具500-1000致伤(死)物认定元/件200-500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元/件500-800死后个体识别元/具500-800尸体尸表检验元/具200-500尸体解剖元/具1000-1500开棺验尸元/具1000-1500病理组织切片检验元/片30-50二、法医临床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人身损伤程度鉴定元/例400-800 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元/例800-1000 交通事故、职工工伤职业病等致残程度评定元/件500-1000劳动能力评定元/例400-600疾病鉴定、活体年龄鉴定元/例400-600性功能鉴定元/例600-800医疗纠纷鉴定元/例1500-3200 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元/例500-1000 医疗费审查和续医费鉴定元/例300-800三、法医毒物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定性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定量毒物分析元/项500-1000四、法医物证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个体识别元/例800-2000 亲子鉴定(DNA)元/例1200-2000性别鉴定元/例500-1000 种族和种属认定元/例1000-1500五、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法定能力鉴定元/例500-1000 精神损伤(疾病)程度鉴定元/例1000-2000 智能障碍鉴定元/例1000-1500六、测绘鉴定元/项1000-2000七、文字鉴定元/例500-1200八、痕迹鉴定枪弹痕迹鉴定元/例2500-3000其他痕迹鉴定元/例1000-1500九、微量物证鉴定元/例500-1500十、计算机司法鉴定元/例5000-12000十一、建筑工程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2-4%十二、农机质量鉴定元/件500-800十三、环境监测鉴定元/件1000-2000十四、动、植物鉴定元/件500-1500十五、石化有毒物质鉴定元/件500-1500十六、文物检验鉴定元/件500-1500十七、机电产品鉴定元/件500-1500十八、车辆质量鉴定元件500-1500十九、保险赔偿鉴定寿保按赔付金1-3%财保按赔付金1-2%二十、资产评估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2%二十一、司法会计鉴定按鉴定结论标的1-2%二十二、声像图片鉴定收费项目单位收费标准录音制品鉴定元/件录像制品鉴定元/件500-1000 磁盘、光盘鉴定元/件500-1000图片鉴定元/件500-800二十三、知识产权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四、种子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五、化肥、土壤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六、农产品质量鉴定元/件500-1000二十七、司法鉴定人出庭费元/人次50-100附注:1、涉及现场勘验的项目,差旅费按实另计。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06.10.18
•【字号】黑价联字[2006]96号
•【施行日期】2006.10.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2006年10月18日黑价联字[2006]96号)
虎林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方虎公路密虎界至虎林段机动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请示》(虎政发[2006]73号)收悉。
鉴于方虎公路虎林段现行征收的车辆通行费难以满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需要,经研究,同意将方虎公路虎林段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见附表)。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2003]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到2008年9月9日。
注:由宝东收费站K465-246至虎林市内车辆征收宝东收费站收费标准的50%。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黑财综[2008]15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关于延长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费期限的批复(黑财综〔2008〕157号)省公路局:你局《关于延长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收费期限的请示》(黑路函[2008]2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鉴于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建设工程贷款的实际情况,同意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征收期限暂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
如在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必须终止收费。
二、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标准详见附表。
三、收费延期后,收费单位不得再以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
四、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车辆通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除必要的管理和养护费用从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车辆通行费预算中列支外,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该路段建设工程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五、对通过哈肇公路呼兰河大桥各种机动车辆,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以及从事农田作业和运送农用物资的非营运农用拖拉机免交车辆通行费外,一律征收车辆通行费。
六、收费单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
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路桥车辆通行费票据。
档案收费文件
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05-02-01 浏览: 5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发布日期】2005-2-1 【实施日期】2005-2-1 【发布单位】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文号】武价房字[2005]27号各区物价局、建设局: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项目收费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可在接受委托时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待工程竣工后,按工程量大小及整理工作量,依据鄂价房服〔2004〕286号文件规定,据实结算。
二、预收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在1万平方米以下(不含1万)每单位工程0.5万元;1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每单位工程1万元;10万平方米以上每单位工程1.5万元。
市政工程和管线工程每标段为0.5万元。
三、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在3月28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汉市物价局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政府127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应由建设单位整理装订,并符合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
二、凡建设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整理、分类、审核、装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应交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
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委托单位委托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档案整理服务应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
利用档案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6]268号关于省档案馆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山东省档案局:你局《关于修订利用档案收费标准的请示》(鲁档发[2006]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档案保护费(一)调阅档案收费标准为:1、纸质档案:清代(含清代)以前的档案每卷次10元;民国时期档案每卷次6元;革命历史档案每卷次4元;建国后档案每卷次4元(单份文件装订的,每件次2元);资料每册次4元。
2、声像和电子档案:缩微胶片每盘次50元;录音带每盘次50元;录像带每盘次50元;电子档案每卷件次0.5元。
档案限在馆内使用5天,超过5天后重新按以上标准计费。
(二)复制珍贵照片保护费为每张50元(不含冲、洗、放的费用)。
二、档案复制费1、复印档案除收取档案保护费外,另收取复印费。
收费标准为:建国后档案,B5纸每页0.5元;A4纸每页0.6元;B4纸每页0.8元;A3纸每页1元;建国前档案原则上不复印,确需复印的,按建国后档案复印标准加一倍收取。
2、复制图片、图纸、票证等珍贵档案:图片每幅10元,图纸每幅20元,票证每张30元。
标准中均含保护费。
3、翻拍、扫描纸质档案的收费,参照复印档案标准执行。
拷贝、下载电子档案,每份文件收取3元;打印文件参照复印档案标准执行。
三、证明费1、出具学历、工龄、职级、劳摸、机构编制等证明材料,每份10元;2、出具房、地、财产及债务等证明材料,根据额度大小收费,每份50-400元;四、咨询费每单位次10元。
五、来函(电)查询费除按标准收取档案保护费、复制费或证明费外,另收查询费(15元/次)和邮寄费(按邮局实际收费计算)。
六、外国人和港、澳、台居民利用档案亦按上述标准收费。
七、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工作查考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需复制的,按上述复制收费标准收费。
八、我省各级政府档案馆对利用档案收费可参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你局需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收费收入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票款分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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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
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黑价联字[2008]2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4.14
【实施日期】2008.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8〕23号 二00八年四月十四日)
省档案局:
你局《关于修订档案利用收费及标准的请示》(黑档函[2007]40号)收悉。鉴于《黑
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档案系统档案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
联字[2004]63号)执行期限已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中“各级
各类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规定收取费用”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
际,并参照外省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档案馆对来馆查阅利
用馆藏档案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档案收费标准:
2 / 2
(一)档案保护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