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2017)

合集下载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法规类别】医药标准【发文字号】黑价联[2017]54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12.25【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放开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黑价联[2017]54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社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卫生局、人社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发〔2017〕25号)精神,更好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促进我省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放开我省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根据我省情况,本次放开92个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价格(详见附件)。

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应以合理的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体现医疗服务项目技术含量、医疗风险程度,兼顾市场供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为患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

(二)公立医疗机构自主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要通过多种方式在醒目位置向患者公示,并保持价格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

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向患者的说明和宣传解释工作。

(三)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提供服务。

患者可自愿选择使用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项目,医院在提供服务前必需履行告知义务,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黑价监[2018]9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8.06.22【实施日期】2018.06.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黑价监〔2018〕96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相关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完善我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适应新形势下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省局在对现行省级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评估的基础上,决定整合规范《黑龙江省主要涉民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食用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黑龙江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建立《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主要目的是优化价格监测资源配置,重点解决监测项目交叉重复,监测定点单位设置不合理不规范等问题,同时顺应新变化,适应新要求,优化调整监测项目。

以此为牵动,逐步建立我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实用管用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

一、主要调整内容(一)监测报告制度的调整。

取消《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监测项目整合归并至其他现行监测报告制度。

规范《黑龙江省主要涉民商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副食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黑龙江省食用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二)监测项目的调整。

“110种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项目中的食品类监测项目归并至新建立的《黑龙江省生活必需品零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烟酒、衣着、家庭设备用品、交通通信、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居住类监测项目归并至《全国重要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中相应的日用工业品、城乡居民服务价格监测等子报告制度中,个别不合时宜的监测项目取消;药品类监测项目归并至国家药品、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农业生产资料类价格监测归并至《全国重要生产资料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我省农资市场价格应急监测报告制度。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五年九月二日黑价检监字〔2005〕187号)各市(行署)、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认真完成国家发改委提出的“利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部署。

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附:黑龙江省物价局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严厉查处价格欺诈行为,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增强经营者的诚信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各地物价局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重点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

要采取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宣传与整治相结合、检查与规范并举的工作方式,结合当前价格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价格欺诈行为,逐步建立公开透明、公平交易的市场价格秩序,创造消费者放心的良好购物消费环境。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的通知黑价法〔2018〕119号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现将《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30日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集体审议工作,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对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方案集体审议时,适用本规则。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实行集体审议时,相关工作由其所属的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体审议采用召开价格审议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价审会议)和文件会签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价审会议:(一)制定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二)制定所辖行政区域执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三)制定跨区域执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四)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机制的;(五)需要召开价审会议的其他情形。

制定其他价格可采取文件会签的方式审议。

第六条价格审议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黑价工字[1999]250号
│产品名称│ 产地 │规格│ 单位 │ 原价格 │ 更正价格 │
├────┼──────┼───────┼─────┼──────┼─────┤
│欧及派克│上海奈科明 │0.3g×100ml │ 瓶 │ 580.00 │ 554.4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黑价工字[1999]2物价局,省农垦物价局:
现将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的更正表印发给你们,请通知当地药品经营单位按更正价格执行。
附: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更正表(略)
┌────┬──────┬───────┬─────┬──────┬─────┐
│洁霉素针│上海海普 │10×2ml×60万u│ 盒 │ 6.50 │ 10.20 │
├────┼──────┼───────┼─────┼──────┼─────┤
│寿比山片│天津力生 │2.5mg×30│ 盒 │ 19.00 │ 21.50 │
└────┴──────┴───────┴─────┴──────┴─────┘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黑价联字[1999]6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9.12.15
施行日期
1999.12.15
文号
黑价工字[1999]250号
主题类别
价格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黑价行检[2013]5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3.04
【实施日期】2013.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
案》的通知
(黑价行检〔2013〕56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为认真贯彻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创造优良的价费环境,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为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3〕24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本地的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农价费行为。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3年3月4日黑龙江省2013年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
为搞好我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的具体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检查的组织、实施
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由省局统一部署,市(地)、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省局将采取按一定比例随机抽查的方式督促和复查各地的检查工作。

抽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国家和省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部署的落实情况,包括检查的广度和深度;二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已查出的价格违法案件是否按程序和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对处罚不到位的,省局将责令重新处理,并予以通报;抽查发现的问题由省局直接处理,罚没收入由省局收缴。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黑价成字[2007]121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黑价成字〔2007〕121号二00七年六月一日)各市(地)、县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我局对2005年下发的《黑龙江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黑价成字[2005]83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黑龙江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凡列入本《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虽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分别对其负责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实施监审。

省、市联合监审的项目,以省成本调查机构为主,监审结论报告加盖黑龙江省物价局成本调查队公章和黑龙江省物价局价格成本监审专用章。

省、市(地)和省垦区成本调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下级成本调查机构开展本级负责的监审工作,委托机构应对监审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监审结论经委托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四、黑龙江省物价局应当根据《黑龙江省定价目录》和《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及价格管理方式的变化对已经发布的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及时进行调整。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明传[2016]2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16.07.04
【实施日期】2016.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统计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
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黑价明传〔2016〕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做好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工作,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大豆合法实际种植者,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34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
(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二、补贴标准
全省2015年度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亩130.87元。

此标准既是省对市(地)、县(市、区)、单位(以下简称市县)拨付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标准,也是市县向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兑付补贴资金的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降低补贴标准。

三、补贴兑付时间
省级财政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县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
录》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黑价规[2017]1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5.18
【实施日期】2017.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黑价规〔2017〕1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制定或调整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时,必须履行定价听证程序。

二、听证项目属于省级定价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的,可委托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听证项目属于授权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
森工总局(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在省农垦、森工系统局部地区执行的,可以委托其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三、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已组织听证的定价项目,原则上市县不再进行听证。

但市县政府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省级定价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价格时,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四、未列入《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定价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在制定价格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五、《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化程度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明确规定不再由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相关定价项目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黑龙江省〈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做好定价听证工作,依法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七、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黑价宏字〔2016〕25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听证目录
黑龙江省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