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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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关于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证明,社区矫正不仅有利于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社会治安秩序的良性循环,而且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减轻国家的行刑成本。从监禁刑向非监禁刑的发展,是当今世界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趋势,不少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社区矫正的方法,其缓刑、假释人数已超出监禁人数的数倍。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酝酿而生,顺应了现代刑罚理念。社区矫正组织的成立使得权责分明,真正便于管理。在我国试点到全面铺开的形势下,对社区矫正的研究更显得紧迫。尝试探讨我国刑事诉讼体制下,作为非监禁刑执行方式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恶习、制度、监督、管理、矫正、非监禁刑法、心理咨询、预防犯罪、社区帮教、社区公益劳动

刑罚,是统治阶级惩罚罪犯的一种强制方法,其目的就是通过刑罚执行预防犯罪。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存在着不少问题,相比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和西方一些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距离。

(一)非监禁刑适用普遍偏少

就目前来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我们仍然釆用的是以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制度,整体而言,非监禁刑的适用率极低。从当前世界刑罚

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社区刑罚制度已被各国广泛使用。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也都在70%以上;英国、日本超过50%;韩国和俄罗斯比例较低,但也分别为45.90%和44.48%.而我国长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以及1980年代初以来连续多次的“严打”整治斗争,致使人们对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同时由于在社区监督管理机制上的不健全和措施不落实等问题,使法院对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控制较紧,因而我国的社区矫正进展缓慢。近年来我国缓刑假释的比例只占所有服刑人员的17%.以上海为例,上海每年假释的比例约占在押犯人数的1%左右,缓刑的比例近几年有所增长,但仍不到刑事处罚人数的10%.

(二)社区矫正主体不明确

我国现行《刑法》第85、76条规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事诉讼法》第217、214、21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监外执行……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缓刑罪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管制、剥夺政治权力……由公安机关执行”,若罪犯在假释中违反规定,由“公安机关提请法院审核裁定”。可见,除执行缓刑时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尚有法律依据外,公安机关是非监禁刑的执行机关。但是,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任务较重,无暇它顾,至今也难以安排专门的警力来负责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跟踪管理,更谈不上对他们的教育矫正;而负有矫正犯罪之责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由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执行刑罚就不符合法律

规定,只能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而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监管矫正并无法律授权,想管也管不了,造成非监禁性服刑人员“两不管”的“真空状态”,这不利于对非监禁性服刑人员的改造和社会的稳定。由于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是两个不相隶属的机关,不可能要求公安机关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来监管矫正罪犯。这种刑罚执行主体多元化的状况,必然难以形成普遍适用于各种刑事处分的方针、政策,破坏国家行刑制度的统一性和造成监管矫正工作的脱节,导致了刑事执行权力资源配置失衡,出现某些部门权力资源过剩,另一些部门权力资源供应匮乏的现象,无法使行刑权力资源产生最佳的效益。另外,把某些刑事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其实质就是把侦查机关与行刑机关合二为一,这有悖于现代刑罚观重视行刑和刑罚效益的精神,也难以贯彻宪法所要求的各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法律原则,影响了刑事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三)社区矫正的监管不力

我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执行,在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前是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考察;1997年《刑法》实施以后,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对考察机关做了调整,明确了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察职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执行工作是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的。在工作中,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交罪犯所在单位、基层组织作为具体负责监督考察的执行单位。但在对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的实践中,并没有多大变化,基本上还

是由基层派出所交由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予以考察监督。这种考察和管理的体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四)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程度不高

社会矫正的工作职责有两个:一是对罪犯进行监督,从而提供对社区公众的保护;二是对罪犯进行矫治和提供帮助,包括对他们的咨询、更新,使他们重新与社会结合。社区矫正人员肩负改造服刑人员的社会重任,如果没有专门的职业资格衡量,矫正效果就难以保证。西方发达国家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时,一般都要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从而使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化、制度化、有序化。据1997年的统计,美国社区矫正机构共有2931个,其中缓刑办公室有812个,占 27.7%;假释办公室有486个,占16.6%;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的机构共有1633个,占55.7%。美国正式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约7万人,其中在缓刑办公室的有3.2万多人,在假释办公室的有1.03万人,在缓刑和假释合署办公室的有2.6万多人。3而我国相对较落后。

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上的偏差、法律滞后、制度不完善等因素制约着社区矫正的进一步开展以及深化和完善。这些制约因素实际上也是上述问题的产生原因。主要制约因素有:一是在观念层面上,人们对社区矫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的端正;二是在体制结构方面,非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在国家的刑罚体系中的地位还不高;三是从维护司法人权方面来看,对犯罪人的法定权利仍没有予以充分重视;四是社会转型使得对被社区矫正对象考察监督的难度加大。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要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不仅要解决自身存在的

种种问题,而且要克服其他一些不利的制约因素。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一)构建非监禁刑执行和社区矫正的科学体制

1、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

(1)明确社区矫正属于刑事司法体系,是非监禁刑和暂缓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统一,[4]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行使是较为合适的,这有利于解决目前行刑权主体过于分散及行刑权的非均衡性等问题,从而实现刑事司法权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矫正工作是一项执法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者首先是执法人员,其次才是社会工作者,其地位与法院的法官、检察院的检察官同等重要。

(2)在司法部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机构——社区矫正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设立分支机构。作为社区矫正的法定执行主体,负责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对象进行社区矫正。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来看,建议成立如下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一是由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实施。二是公、检、法各部门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公安机关实施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及时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脱离监控范围的矫正对象进行抓捕;人民法院依法加大对非监禁刑的适用力度,进一步规范罪犯假释,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工作程序;人民检察院要充分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程序,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中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2、建立有关国家机关分工配合的运作制度

在非监禁刑执行过程中,国家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是使国家刑罚得以实际执行、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处于失控状态,疏于管理,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有关国家机关之间没有建立起互相联系、相互配合的制度。完善国家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互配合制度,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有关机关之间法律文书送达回执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矫正对象交接回执制度;三是建立和完善司法机关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相互之间的协作制度。

3、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以志愿人员为辅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由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的社区矫正社团,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是一个颇具流动性的社会群体,构成稳定的志愿者队伍的形成需要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资金投入。按照志愿参与某项活动的时间长短,可以分为长期、短期、临时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空间,可以分为社区内、社区外志愿者;按照参与志愿活动的程度,可以分为全面参与、专题参与、暇时参与等不同类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志愿者的参与纯粹出于内心对某项事业的认同,其队伍的建设更需要摆脱计划经济的惯常模式。据悉,上海市有关街道还招募了一批社会志愿者协助帮教社区里的服刑人员。这些志愿者中,有原先就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企业主、厂长、经理及社区服务人员,也有在校的大学生等。

(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建设。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实施刑罚,社区矫正第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必须得到切实保证。从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人员中组织一部分人“自愿转岗”是可行的。但是,自

愿转岗者的人数不可能很多,即便是自愿转岗者也需要进行专业培训。上海虽然在全国率先试点社区矫正,但是,专业矫正人员队伍组建工作至今尚未完成,试点范围内的矫正人员在上岗前仅仅接受了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一个半月的培训。矫正人员“应知应会”的具体内容,违反纪律的查处措施,如何防止矫正人员陷入腐败的行为准则,初任人员和任期晋升的专业培训年限、内容、考核办法等规则也尚未出台。目前,我国的法学高等职业教育已经起步,组织法学、社会工作专业的力量,在我国法学高等职业教育体系中增设社区矫正专业是必要且可行的。

4、合理配置社区矫正权力

(1)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权的设置。社区矫正决定权是指对犯罪人员是否适用社区矫正,采取何种矫正方式的权力归属。从确保程序科学性的角度来看,社区矫正决定权设置应由法律授权给刑罚执行的主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而不是由法院或其他部门行使。首先,社区矫正是刑罚的执行,并不涉及原判决的变更,因而这种权力并不属于司法权而是一种行政权,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决定权并不影响和侵犯法院的审判权。其次,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着改造犯罪人的重任,理应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力,但我国司法行政机关只有改造犯罪人的责任,却无选择改造手段的决定权,这种责权分离的状况既不利于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管功能,也难以使犯罪人与刑罚执行机关建立一种利益依赖关系,从而妨碍了激励功能的发挥,使刑罚实现的程度大打折扣;再次,行刑机关对于矫正犯罪工作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根据犯罪人的表现判断其是否真正具有悔改决心,并可根据其表现,作出是否给一个服刑人员予以社区矫正或采取何种行之有效的矫正方式的较为科学的

结论,从而有效地激励他们的改造积极性。

(2)关于社区矫正执行权的设置。社区矫正执行权是指矫正对象被交付执行后,矫正机关要对其进行教育、督导和考察的监管矫正权力。这种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行刑活动。行刑活动是一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司法活动,它要求各种刑罚制度的运行必须遵循共同的原则,具有相一致的价值目标。要实现这个目标,就必须改革刑罚执行“分而治之”的现状,实行刑事执行一体化。将性质相同或相似的国家职能交由同一系统的机关负责,有利于资源的整合,提高工作效率。而国家权力分配的均匀合理,有利于扭转制约弱化的状况,使之既相互独立,又相互牵制,有利于防止权力的滥用。司法行政机关是我国矫正犯罪的主管部门,将矫正对象的监管矫正职能交给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调整和开展社区矫正,确保矫正犯罪工作的完整性和连续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因此,建议国家修改法律,授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非监禁刑的职能,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设立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内设职能机构,将社区矫正工作交给各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并由其协调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近亲属组成监督帮教小组配合帮教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可根据各地矫正对象数量的多少,在每个街道乡镇司法所配备2~3名专职人员专司社区矫正之责。由于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对象监管考察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专职人员的工作是代表国家执法,其编制应列入司法警察系列,接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提高社区矫正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1、扩大社区矫正刑

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笔者认为,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我国《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刑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大、罪刑较轻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社区服务的期限,即判决罪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应该规定在60小时~300小时之间。罪犯每天工作的时问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劳动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罪犯所从事的社区服务工作类型主要包括由当地政府或社区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种劳动项目。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尽管是在社区从事服务性的工作,具体劳动组织和工作安排、考核可以由社区管理部门来负责,但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还必须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对他们进行执行和监督,否则,就会失去严肃性和强制性。国外有一些国家,社区服务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人员或缓刑官员来负责监督执行的。在我国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宣告社区服务刑的犯罪分子予以监督和考察。

2、明确规定慎用监禁刑原则

在我国,受社会发展状况、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刑罚结构总体上看属重刑结构,不仅监禁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且在西方逐步取消的死刑在我国仍然有强大生命力。在此背景下,监禁刑的限制适用似乎是奢谈。

但笔者以为,立法并不能只是亦步亦趋地被动前行,良好的刑事立法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顺应世界刑法发展之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这一条款旨在向司法者和公众传递和倡导这样的精神:监禁刑并非完美的刑罚措施,不是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监禁刑,对于可处监禁刑也可不处监禁刑的,应当不处监禁刑;应尽可能以非监禁刑等手段,代替监禁刑的实际执行;对于必须判处监禁刑的,应尽可能判处较短的刑期,应把最长的刑期适用于最重的犯罪。

3、建立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

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尤为重要。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而提高测定结果的准确性有赖于建立科学的人格调查制度。从多数国家的做法看,人格调查一般是由社区刑罚执行机构来完成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矫正提出意见。我国也可采取这种做法,由社区矫正工作者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和在社区中的有关情况进行比较详细地了解,并且分析这些情况与犯罪的关系,同时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决建议,包括应在监狱服刑还是在社区矫正。

4、建立刑罚易科转换制度

(1)建立短期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

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刑的行刑效果,保证社区矫正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社区矫正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作出以下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2)建立短期监禁刑、罚金和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这是为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而采取的一种做法。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4条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但为预防将来犯罪而有必要执行徒刑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41条、德国刑法典第47条亦有近似之规定。关于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的做法,一直受到以钱赎刑之嫌的指责。笔者以为这种指责理由并不充足。因为罚金本来就是刑罚的一种,具有刑罚的惩罚性,如有人指出:“金钱是自由的凝结物,这是一种事实,因此,剥夺金钱,就限制了消费,能使人感到很大的痛苦。”虽然罚金刑存在教育改善功能不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短期监禁刑中亦同样存在,而罚金刑具有的给国家减少狱政开支、避免狱中恶习传染等优点,却是短期监禁刑所不具备的。所以,笔者认为不仅是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角度,还是从慎用短期监禁刑的立场出

发,建立上述易科转换制度是可行的。

(三)创新监管机制,对社区矫正实行全程化网络管理

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

有必要在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同时,还要输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还有必要在省级社区矫正局建立本省范围的执行信息资料管理和交换中心。在每一个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站,都必须有计算机终端。在各个具体执行站,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将每天所收集到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传送到省级计算机信息交换中心,在由省(市、区)信息中心汇总后,传送到司法部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有关资料。

2、改革和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制度

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监外罪犯(包括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被监督考察期间,并未消除罪犯身份。在此期间,应限制其活动范围并界定其所在地域,明确宣布: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不允许离开所在地域外出经商;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宣告缓刑的

罪犯,如外出经商,需事先经县级公安机关允许”。从这一规定看,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是不允许或是受限制的,那么,外出工作、打工是否允许呢?法律法规没有作出规定。但从现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一般原则推断,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外出打工也是不允许的。但是,不允许被判处非监禁刑的罪犯外出经商或打工是与现实社会人、财、物大流动趋势不相适应的,也可能造成违背设立非监禁刑刑罚制度的初衷。这也是有些学者主张取消管制刑的主要理由之一。我们认为,一律不允许被管制、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经商或打工是与现代社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条件相矛盾的,不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适应社会生活,很有可能使其生活陷人困境,使其因缺乏谋生的条件和环境,而重新违法犯罪。我国现在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全社会的人力、物力和资源都正在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重新调整和配置。就业政策和就业方式也发生着巨大的变化,下岗人数和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的难度正在加大,再加上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等,决定了有相当一部分人必须外出经商或打工才能维持生计。如果限制他们外出经商或打工,实际上就是限制他们的生路,必然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因此,笔者建议修改原来不准外出经商或打工的制度,应该建立原则上允许其外出经商或打工,但必须严格审批的制度。

3、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异地托管制度”、“数据核查制度”和“收监执行制度”

犯罪人虽然适用非监禁刑,但其作为服刑人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为了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矫正,防止脱管失控,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实需要迁移到异地居住的,应当经当地司法行政

机关批准,对于那些擅自迁离原居住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回监狱执行刑罚。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等实际情况,针对困扰矫正考察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双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数据核查制度”,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制度”,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应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及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犯罪人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勇于改进不足而使之更加完善。笔者相信,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逐步完善,人们对社区矫正认识的不断深化,这项制度必将在我国发挥更大的作用。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四川电大毕业设计(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作者邹朝勇 市级电大自贡市电大荣县分校 专业法学 年级 2013年秋 学号 1351001263394 指导教师程述银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1)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1)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2)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 (2) 二、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 (3) (一)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滞后 (3) (二)帮扶工作经费缺乏保障 (3)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抱有偏见或歧视 (4) (四)社区矫正职能滞后 (5) (五)长效机制还不健全 (5)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5) (一)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6) (二)建立立体化的社区矫正网络体系 (7) (三)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8) (四)建立社区矫正惩罚机制 (8) (五)创新社区矫正制度 (9) 参考文献 (10)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邹朝勇 【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以社区为基础,并通过社区矫正罪犯的制度,在西方国家经过近两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该制度一定程度上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产物,是对原有刑罚制度做出的反思与改革,更多的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已成为一项稳定的行刑制度。我国的社区矫正,是将符合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部门、团体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在推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完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是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性突破。它的出台完善了社区矫正法律制度,明确了社区矫正刑罚执行的主体,规范了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是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的重大创举,也是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特殊人群管理要求和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还处在初级阶段,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其探索的脚步任重而道远。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 按照刑罚的发展趋势和借鉴国际社会的成功经验,2003年“两高两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其范围为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任务。 2005年“两高两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规定:社区矫正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教育、感化、挽救”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

社区矫正法法宣在线练习及答案

社区矫正法 1.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决定收监执行的,由(C)立即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社区矫正机构 2.年满(A)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有就业意愿的,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其提供职业技能培训,给予就业指导和帮助。 A.十六 B.十四 C.二十 D.十八 3.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期满或者被赦免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设区矫正对象发放(D),并通知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A.终止社区矫正通知书 B.终止社区矫正证明书 C.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D.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社区矫正机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C)内做出裁定、将裁定书送达社区矫正机构和公安机关,并抄送人民检察院。 A.十五日 B.五日 C.三十日 D.十日 5.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D)的规定给予处罚。 A.刑事诉讼法 B.社区矫正法 C.监狱法 D.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社区矫正对象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执行。执行以前被逮捕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D)日。 7.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影单通知并配合(B)为其完成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A.其监护人 B.教育部门 C.司法行政部门 D.人民法院 8.社区矫正对象具有刑法规定的撤销缓刑、假释情形的,应当由(A)撤销缓刑、假释。 A.人民法院 B.社区矫正机构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检察院 9.被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和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逃跑的,由(C)追捕。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新刑诉法下社区矫正问题研究 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以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刑事犯罪人适用社区矫正,这是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社区矫正的立法确认,是社区矫正立法规范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搜集的相关内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化与人道化的新型刑罚执行制度,在欧美等国已成为普遍采用的一种罪犯处理模式。随着xx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___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___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明确规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社区矫正这一刑罚制度首次被写入了《刑事诉讼法》。但是新刑诉法中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做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规定。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新刑事诉讼法;现存问题 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

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主要目的有三: 一是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此为直接目的。 二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这是间接目的。 三是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为根本目的。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来看,刑罚制度已经从以监禁刑为主的阶段进入了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在许多国家中,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大大超过监禁人数。我国目前也已经采取了这种先进的刑罚方式,但是新刑诉法中第二百五十八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机构、实施方法、注意事项等重要问题做出详细规定。这种立法上的漏洞,使得社区矫正制度在具体应用中少有涉及,社区矫正的具体情况少有人知,还没有获得足够的关注。而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是我国刑事法律人道化、文明化、现代化发展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完善 [摘要]随着近两年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继修改,社区矫正制度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出现在人们眼前。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制度早已成为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而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仅仅是一个新兴事物,有待发展和完善。文章从社区矫正的涵义、特征、作用以及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完善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旨在不断完善社区矫正这一刑罚执行活动,达到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的根本目的,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方式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开始实施。随着试点工作的逐步实施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1年2月《刑法修正案(八)》第38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制度,“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2012年3月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通过,其中第258条不仅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还规定了社区矫正同样适用于被判处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并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社区矫正制度的出现成为社会议论的热点问题,因而对社区矫正制度进行详细地了解与学习,对于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社区矫正的涵义 社区矫正,最早兴起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欧美国家,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一种刑罚的主要执行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社区矫正又被称为“社区矫治”、“公共利益劳动”等。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各国的发展程度的不同,社区矫正的概念也众说纷纭,如美国学者麦卡锡等人主张,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实行的不同类型的非机构性矫正计划。”[1]博姆等人指出,社区矫正可以被广义的定义为“在看守所和监狱环境之外监督犯罪人并向他们提供服务的一个矫正领域”,鉴于此人们往往把社区矫正与非机构性矫正同等看待。克利尔等人认为,社区矫正是指“对犯罪人的非监禁性(矫正)计划”。综上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一)刑罚惩罚性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

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级领导小组的同时,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报告;遇到超越现行规定的事项,必须报请上级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后方可实施。 2、社区矫正组织对下一级社区矫正组织的请示报告事宜,应及时予以答复;超越职权范围的,应向上一级社区矫正组织请示。 三、学习培训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应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培训,全面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的教育管理能力和执法水平,培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2、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学习培训可采取集中、以会带训,参观考核等多种形式。 3、培训工作由社区矫正培训组织分级实际。社区矫正工作者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培训情况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四、信息宣传制度 1、信息宣传要严格遵守政法工作宣传的有关规定,以正面宣传为主,客观真实,注重社会效力。 2、信息宣传应主要反映社区矫正工作进展情况,具有推广借鉴价值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迹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活动等内容。 3、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的宣传报道应征得本人同意,依法维护其合同权益,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什么? 社区矫正的目的是国家创制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社区矫正的目的可分为直接目的、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它们构成了统一整体。 (1)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是通过社区组织进行的社会化教育,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经过教育改造后不至再伤害社会或已经丧失了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分子,适用非监禁刑罚,在社会中进行改造,利用社会资源和社会力量实施矫正,可以最大可能的消除罪犯回归社会的心理障碍和行为障碍,加速再社会化进程。 (2)间接目的。社区矫正的间接目的是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社区公民在矫正组织的引导下,积极参与对矫正对象的教育改造和监督,这对于丰富人民群众的法制实践,增强社会责任感无疑具有积极影响。 (3)根本目的。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社区矫正预防犯罪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即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消除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为守法公民,防止其重新犯罪。通过教育矫正使罪犯永久性的放弃犯罪意识,消除犯罪心理,成为守法公民。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罪犯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惩罚性威慑社会上的不安定分子及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之路。同时社区矫正一般预防也体现为其他守法公民所起到的法制教育和行为鉴别作用。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有六个功能:一是惩罚功能。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不能享有被法律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力,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活动,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是教育功能。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的有目的、有计划、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改造成为新人的目的。 三是塑造功能。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的环境之中,使他们不脱离自己的家庭,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的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是感化功能。指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有条件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人道待遇和关怀矫正对象的措施,是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调动其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是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帮助罪犯逐步消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是控制功能。矫正对象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一) 一、矫正机构健全,职责任务明确,制定矫正计划和方案,落实保障措施。 二、对矫正对象的交接手续完备,建立个人档案;对其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等环节要合法有续。 三、矫正措施得力、方法科学有效。每周要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学习和教育,针对其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 四、矫正对象,每周要向司法所进行一次思想汇报,参加一定的社区公益劳动。外出一天以上的要向司法所请假,回归后要及时汇报和消假。 五、对违反管理、监督、考察规定的矫正对象,协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及时交给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六、矫正档案要齐全完备、归档有序。解除矫正后要与帮教工作衔接规范。

社区矫正范围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裁定假释的; 四、被监外执行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在社区中对上述人员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做好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 ---------------------------- 社区矫正制度(二) 一、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1、镇村应分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例会,每年不小于一次,遇有重大事宜随时召开。 2、例会的主要内容是,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听取有关部门工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确定议题。做好会议记录,将有关决定事宜整理存档。并负责决定事宜的督促落实。 4、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联络员应按时到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前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 二、请示报告制度: 1、社区矫正组织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紧急情况,应在报告同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思考 吴玲(《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9期) 简要:社区矫正是我国正在试点的一种行刑方式。文章简要叙述了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找出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社区矫正队伍力量不足;社区矫正的奖惩力度不够。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建议:执法主体的一体化;建立社区矫正人民警察队伍;健全社区矫正的奖惩措施。 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从肉刑到监禁刑,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刑罚执行方式经历了由野蛮到文明的发展过程。社区矫正是典型的非监禁刑,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社区矫正试点是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中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执行权配臵更加科学的重要表现,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 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概况 经过几年的试点,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轰轰烈烈地开展,社区矫正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实施,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公安警察积极协助,有大批的社会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社区矫正队伍,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区矫正人员不足,而且体现了矫正的社会性。各地普遍采取了公益劳动、心理咨询、个案矫正、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等多种教育手段和方法,教育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通过开展就业培训、技能培训、自主创业等多种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有效教育改造了社区服刑人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从2003年开始,目前全国已经有25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累计接收17.1万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6.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10.4万人,重新犯罪率不足1%。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持普遍支持态度。 二、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两个社区矫正执行主体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适用于社区矫正的5种罪犯都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精神,社区矫正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公安机关不是社区矫正对象的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解读 一、问:“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经中央批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3年开始,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通过九年的试点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覆盖面稳步扩大,社区矫正人员数量不断增长。截至2011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有97%的地(市、州)、94%的县(市、区)和89%的乡镇(街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88万余人,累计解除矫正48.2万人,现有社区矫正人员40万余人,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在试点试行工作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配合。各地普遍建立完善了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困扶助三项工作任务,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确保了试点试行工作的扎实推进。试点试行成功经验表明,中央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决策是正确的,社区矫正工作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形势和需要,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

按照中央的要求,在认真总结试点试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两院两部”积极推进《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广泛调研论证,采取不同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将各地在实践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工作体制机制、矫正方法和模式等固定下来,上升为统一的制度,使之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操作规范和基本依据,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制定出台《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成果。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扩大试点到全面试行,始终鲜明地坚持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已经在实践中与监狱刑罚执行共同构建成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的主要方面,形成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分层次、相衔接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工作是连续两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始终与社区矫正实践同步推进。根据中央批准的立法方案,刑法修正案(八)、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社区矫正范围、执行机关作了原则性规定,基本完成了第一阶段立法任务。确保社区矫正依法有序开展,确保执行效果和质量,则是更为迫切的立法任务,也是建立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的重大课题。《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实现了与第一阶段的立法工作同步进行,建立了我国社区矫正执行制度。《实施办法》体现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突出了刑罚惩罚犯罪、改造罪犯的基本功能;进一步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管理体制、执行机关、执法权限、执法责任等主要问题,规范了矫正措施和执行程序;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和配合制度,填补了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空白,畅通了与监禁执行的制度衔接。《实施办法》的出台,完善了我国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相辅相成的刑罚执行体系,对建立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答案

2020年某社区矫正法知识测试试题附全 答案 1.《社区矫正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A.2019年12月28日 B.2020年7月1日 C.2012年3月1日 D.2018年12月4日 参考答案:B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A. 人民法院 B. 人民检察院 C. 司法行政部门 D. 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C 3.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A.一 B.二 C.三 D.五 参考答案:C 4.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应当自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到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报到。 A.三 B.五 C.十 D.十五 参考答案:C 5.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A.矫正小组 B.矫正小队 C.矫正警察 D.矫正志愿者 参考答案:A 6.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

A.居住地 B.户籍地 C.犯罪地 D.被抓获地 参考答案:A 7.社区矫正对象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 )。 A.村、社区 B.镇、乡 C.市、县 D.省 参考答案:C 8.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 )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A.信息化核查 B.实地查访 C.以上都是 参考答案:C 9.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等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到场处置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司法行政机关 D.公安机关 参考答案:D 10.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社区矫正执行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建议书抄送()人民检察院。 A.基层、同级 B.中级以上、同级 C.中级以上、上级 D.高级以上、上级 参考答案:B 11.()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日常工作。 A.司法所 B.公安派出所 C.村(居)委员会、 D.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论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是指,将罪犯臵于开放的环境,即于社区内进行教育改造的制度,是一种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方式。该制度符合司法经济原则,而且有助于防止受刑人员的“监狱化”,成为世界多国广泛采用的一种行刑方式。其中,美国作为的社区矫正制度的发源地成为适用该制度的最具代表性的国家,因此,对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便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起源 1789年,基督教牧师威廉〃罗各斯在美国费城的核桃街拘役所,首次为收容者开设教育教学课程,在美国拉开矫正刑的帷幕。而美国社区矫正的实践则开创于1841年的缓刑尝试,波士顿的约翰〃奥古斯塔斯请求政府将罪犯放在社区中并在监管下给予自由,政府以制定法的形式回答了他的请求。二战后,美国犯罪日益增长,监狱人满为患,日益严重的监狱暴力冲突等问题,使美国不得不寻找新的罪犯矫正模式,在一些主管委员会的倡导和联邦资金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开始盛行。60年代美国确立了囚犯的归假制度,70年代开始采取教育或学习的释放制度和社区扶助活动。到70年代末,除几个州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劳动释放法。1973年,世界上的第一个《社区矫正法》在美国明尼苏达州由州议会通过,用于在全州范围内规范地方政府的社区矫正计划、社区矫正项目的发展、对犯罪人执行刑罚和为犯罪人提供服务,以及资助县级地方政府开展社区矫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到1996年,美国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 然而,20世纪70年代末,由于许多州规范不严造成社区矫正的使用泛滥,导致美国犯罪和重新犯罪的人数不断增加,至此人们对社区矫正提出了异议。针对这种情况,美国转而推行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并直接波及到了行刑领域,各州相继立法取消或限制假释并通过定期刑法。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所导致的直接后果之一是监狱爆满,监狱爆满的危机又对强硬主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矫正实践产生影响,于是美国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 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 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 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 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 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 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 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 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社区矫正论文: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论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与展望 【中文摘要】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是近几年才施行的新兴制度。通过近年来的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迅速,矫正试行范围不断扩大,矫正人数不断增长。从其定位来看,社区矫正制度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的刑罚执行制度,是以非监禁的形式代替原有的监禁刑,执行刑罚 措施。但在试行过程中,立法与实践中还是存在不少争议。本文从笔者工作实践出发,对现下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有关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主要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概述。第一节首先简要介绍了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概念,即何谓社区矫正。笔者首先以社区的概念入手,对社区概念进行一定介绍。由于世界各国对于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和发展程度不尽相同,因此对社区矫正制度概念的解释和阐述也各不相同。从主要学说来看,社区矫正的概念可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狭义说社区矫正概念,即规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 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第二节对社区矫正制度在世界主要国家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第三节则对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定位作阐述,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正是基于其惩教结合,尊重人权、体现刑法谦抑精神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取向,社区矫正制度能在世界各国法制历史进程

中始终据有一席之地,一直发展和创新,也正因此,在我国转变刑事司法理念、践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今天,社区矫正制度显得尤为引人注目,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和讨论。但是从我国目前社区矫正的试行情况来看,仍存在不少问题,值得我们引起注意,加以改进。因此第二章开始,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就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一定解决办法。从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上看,主要存在以下几大部分的问题:第一,法律依据的缺位,体现在实际执行中,缺乏明确、详细的操作细则;第二,执行主体的定位不明,法律、法规对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不尽相同;第三,矫正范围规制不合理;第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各地的社区矫正规范不一,发展不平衡;其次,社区矫正从业人员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社区矫正队伍亟待规范和提高执法水平;再次,虽然社区矫正已经试行几年,但受传统刑事法律思想影响,民众与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的认识还存在偏差;最后,矫正内容过于简单化,重监管轻教育。随后,笔者就前文所提出的存在问题提出一些解决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解决之法:1、明确司法机关为社区矫正执行主体;2、增加程序性规定,保障社区矫正执行有法可依;3、建议以矫正对象户籍地为矫正地进行社区矫正;4、增设社区服务刑;5、设置刑罚易科制度;6、健全专业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第三章主要是对今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进行展望和建议。结合社区矫正制度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虽然在我国历史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正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 代鸿宾任冰 )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臵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7%。从犯罪类型

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 (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社区矫正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司法所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人事劳动、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下开展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约束,缺乏必要的考核奖惩,导致各参与主体职责不明,配合不力,形成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的工作局面,从而影响矫正工作质量。 (三)缺乏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司法所承担着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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