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

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
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

1.1.2价格歧视的特征

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价格歧视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千差万别的。只有在准确把握价格歧视特征,有效识别价格歧视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2.1主体特征

价格歧视行为的主体特征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必须是同一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一,价格歧视的主体为同一经营者

只有同一经营者采取不同价格或提供其他利益时,价格歧视才能构成。不同经营者以不同价格提供同一产品,不构成价格歧视,而构成价格分散,而价格分散一般不会妨害竞争,所以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对于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行为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之间的各种关联关系的存在,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造成困难。

【案例分析】“卡比利宝马公司诉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案。自1981年到1990年。卡利比宝马公司通过与德国宝马生产商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宝马AG)签订合同,从德国购买宝马汽车进口到波多黎各,再将其零售。1991年2月,上诉人卡利比对宝马AG以及宝马全资北美子公司(宝马NA)提起诉讼。原告共简要陈述了四点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请就是指控被告违反《鲁宾逊-帕特曼法》第13条。原告称宝马AG以较为低廉或更为优惠的条件将相似的汽车卖给宝马NA,而宝马NA再将汽车出售给那些与卡利比进行竞争的零售商。地区法院基于两项理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驳回垄断诉讼请求的时候,基本采纳了起诉状中的事实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合理推论,在依据相关法律对这些事实进行审查之后,上诉法院作出地区法院不应驳回反垄断诉讼请求的结论。该上诉案件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本身之间是否构成《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单一卖方”。1

在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指出,有人对不同的购买者,即卡利比和其他与卡利比进行竞争的零售商实施了价格歧视,并损害了他们之间的竞争。就本案来看,表面上存在两个将宝马汽车卖给零售商的“人”,即宝马AG(卖车给原告)

1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定性案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3

和宝马NA(卖车给原告的竞争者)。对此,原告补充证明宝马NA是宝马AG的全资子公司。因此,我们必须面临一个法律问题,即原告最后提到的这个事实能否使两个独立的公司构成《鲁宾逊-帕特曼法》目的下的单一主体。如果能,原告就适当宣称了将相同货物以不同价格进行出售的单一主体。如果不能,本案就不存在进行歧视的主体,因为“歧视”要求一个经营者至少在两次的交易中以不同的价格将相同的产品卖给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

对这一问题上诉法院认定宝马AG和宝马NA在这项交易中属于《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单一主体”,给出的理由为:根据1984年最高法院判决的Copperweld Crop.诉Independence Tube Crop.案。该案法院判决《谢尔曼法》第一条所用的“共谋”一词不包括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间订立的合同。因为它们具有完全统一的利益;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通常的公司行为是由同一个公司意思支配和决定的,而且无论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进行严格的控制它们都拥有共同的目标。宝马AG将货物销售给全资子公司NA的行为不构成《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买卖,这只不过是一种简单的转让,无论NA事实上是否独立,它仅仅是一个受转让方,而非AG的买方,如果AG以高于对NA 的价格将相同的货物卖给NA的竞争者不构成对法案的违反。也许在已经很复杂的反垄断领域,单独以所有权关系进行判断的方法将更为简便:只要是完全的所有权就可以确定公司和他的全资销售子公司构成法案下的单一主体,就可以确定他们之间的交易不是《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买卖。因此,我们判决在《鲁宾逊-帕特曼法》下,宝马AG对宝马NA的所有权使它们构成单一卖方。

笔者对本案的评述如下:所谓的价格歧视是指经营者对相同交易条件的不同的对象制定不同价格或提供价格以外的其他不合理利益的行为,它会实质性的削弱竞争或主张垄断。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实施价格歧视的主体。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要证明存在价格歧视,首先必须证明实施价格歧视的主体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歧视的来源必须是相同的。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公司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的,对本公司的行为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在现实中,公司之间总会产生各种关系,这种关系或者纯粹是单个独立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或者会在相关主体之间形成控制或影响关系。在对价格歧视进行反垄断规制时,前一种情形并没有疑问,但是在后一种情形下,由于价格歧视违法性认定要求实施主体的单一性,所以对相互具有控制、影响关系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上的单一主体的探讨就成为了极其重要的前提。其中母子公司之间

由于在经营决策、经营目标等方面具有特殊关联关系而需要特别关注。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对于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不必考察母公司是否对其实施了控制,可以直接认定其为同一竞争主体。因为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具有共同目的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存在这样一个前提假设,即是“不管母公司是否对全资子公司实施了严格控制,只要全资子公司不为母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事,母公司就可以在任何时点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完全控制。”第二、对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的判断。母公司与其部分持股子公司之间是否能够构成价格歧视行为的单一主体则需要区别对待,需要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根据大多数国家(地区)的公司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在持股比例过半的情况下就可以构成单一主体;在持股比例不到一半的情况下则不构成单一主体。但是这也仅仅是法律预先设定的可反驳的假定而已。如果母公司持股比例超过子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半数时,如果能够证明母公司虽然持有子公司多数比例的股份但其实并没有实际行使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时,则可以此实施作为对预先假设的反驳理由,从而推翻法律的初始设定;同样,如果母公司并没有持有过半比例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但却在实际上对子公司实施了控制,则仍旧可以提出证据推翻法律的初始假定证明母子公司构成了同一经济主体。本案中的一个关键点就是承认了母子公司的单一主体关系,所以它们之间的交易就不构成买卖,而仅仅是一种转让,不能与其他竞争者的买卖同等看待。

第二,价格歧视的主体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依据什么标准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西方国家适用过三种不同标准,即市场结构标准、市场结果标准、市场行为标准。市场结果标准是指如果一个企业的销售价格显著高于成本,从而其获得的利润大幅超过了在竞争性市场条件下应当得到的利润,从而得出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市场行为标准是指如果一个企业在做出经营决策时,不受其他竞争者的影响,则可以得出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结论。市场结构标准是指如果一个或若干个企业在特定相关市场上长期具有大的市场占有率,则可以认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由于企业的生产成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定,所以市场结果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作用是有限的;就市场行为标准而言,由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市场地位不同,同时受到各种因素影响,企业的市场行为总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在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行为标准通常只能作为辅助标准。较之前两种标准市场结构标准使用的市场份额具有相对明确性,所以各国在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司法实践

中通常将市场结构标准作为主要的、基本的判断标准,而将市场结果标准和市场行为标准作为辅助标准。

根据市场结构标准,市场份额对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人们在长期的反垄断执法实践中发现,只依据市场份额就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也会出现误差,还需要考虑其他影响企业市场地位的因素,从而在国际上形成了比较通行的“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市场支配地位测量方法。

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量占该相关市场销售量的比例,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是企业市场竞争力和经济实力的反应,通常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越大,企业影响和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就越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

所以,各国反垄断法都将企业所占市场份额作为推定或确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有些国家(地区)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企业所占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推定该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德国、日本、英国、台湾地区等。还有一些国家(地区)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标准,而是在具体案例中根据市场的类型作出认定。如美国、欧盟等。

市场份额虽然是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极其重要的因素,但是如果司法实践中,将市场份额作为唯一标准,则可能会出现夸大或减弱企业市场支配力的结果。这是因为一方面经济是瞬息万变的,任何市场都会不断发生变化,市场份额只是对企业过去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说明,而并不能完全说明企业在今后市场上的地位;另一方面,当企业占有市场份额较高(高于50%)时,对其市场支配地位作出认定是相对容易的,但是在市场份额不是很高的情况下,依据市场份额认定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则可能会出现误差。

因此,许多国家(地区)在反垄断立法中将反映企业市场势力的各种因素确定为认定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辅助标准。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0条规定,认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除了考察市场占有率外,还要考察企业的财力、进入采购或销售市场的渠道、与其他企业的联合、将其供应或需求转向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能力以及市场相对人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等。美国法院在1953年的“US. v. United Shoe Machinery Co案”中认为,企业占有75%的市场占有率虽然对认定其是否具有垄断力是重要的,但市场占有率本身对案件的结果并不具有决定性意义,除了市场占有率以外,法院还要考察其他因素,包括企

业制定价格的行为、企业及其竞争对手的竞争实力、企业的优势等。

1.1.

2.2行为特征

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价格歧视的行为,即经营者不具有正当的理由在同等交易条件下针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了差别价格的行为。

第一,价格歧视在同一交易条件下实施

不同的交易条件,其价格可能存在差异,但是同等交易条件,价格应该具有一致性。交易条件,就是指那些直接与交易活动相关并使交易活动得以实现和完成的条件,它包括交易方式、交货地点或送货距离、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等。在生产成本一定的前提下,交货地点或送货距离、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售后服务等影响交易成本。如果在同等交易的条件下,经营者没有合理的理由实施了价格差别待遇,构成价格歧视。

【案例分析】“联合博兰滋案”是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处理的一个典型的价格歧视案件。

第二,价格歧视行为的对象为不同的交易相对人

由于对同一个交易相对人在不同时间实施价格歧视并不会对竞争秩序造成损害,也就不属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包括不同地区的交易相对人和同一地区的不同的交易相对人。

第三,价格歧视的客体为相同的产品

反垄断法所指的“产品”既包括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服务。就不同的产品收取(或支付)不同的价格或提供价格以外的其他利益并不构成价格歧视,因为不同产品其成本往往也不同。相同产品是指产品的质量、性能、原材料、生产经营成本等方面相同的产品。这一点在各国反垄断法中都有所体现。如美国《克莱顿法》第2条第2款关于劳务的价格歧视的规定。相同的服务是指服务的内容与质量相同。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作为价格歧视客体的相同产品并不包括具有微小差异的产品。笔者认为,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的客体不应包括具有微小差异的产品,因为对有微小差异的产品收取不同价格既是经营者正常的营销手段,也是对消费者不同需求的满足。如果将其一并纳入规制范围,将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当然经营者实行产品差异化营销手段时不得谋取暴利,否则也会被法律禁止。只是对这种暴利行为禁止的法律依据并不是价格歧视法律规范,而是价格欺诈法律规范。

【案例分析】1960年代,强生公司开发研制了左旋四咪唑这种药给羊除虫。

当使用此药的农民发现除虫之后的羊还很少发斑疹伤寒时,研究人员开始研究这种药是否可以供人服用。1990年,强生公司的贾森分公司用厄格米索品牌向市场推出这种药,用于人体。一切进展的很顺利,直到一位伊利诺斯州的农妇发现她服用的癌症药片的有效成分和她用来给羊除虫的药片的有效成分一模一样。人和羊同食一种药片并没有使她感到不安。真正使她感到痛恨的是:羊用药片每片只有几美分,而人用药片每片高达5至6美元。一年中,人服用厄格米索需要1250美元到3000美元,而羊只需14.95美元。2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中,强生公司对两种药的区别定价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取决于对这两种药能否认定为是同一产品。当前的市场经济是买方市场,而且不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也不同,在这种情形下,经营者研发销售微小差异的产品既是经营者正常的营销手段,也是对消费者不同需求的满足,如果将其纳入同一产品范围,而对经营者的差别价格行为进行规制,将不利于促进市场竞争,增进消费者的利益。在本案中,强生公司对只有微小差异的产品向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并没有对竞争秩序造成任何损害,不属于歧视行为,而是由于其谋取暴利而被取缔,我们应当注意到取缔的依据不是价格歧视法律规范,而是价格欺诈法律规范。

1.1.

2.3后果特征

只有当价格歧视行为导致或可能导致一定的不利后果时,反垄断法才会对其进行规制。

各国反垄断法都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1.1.

2.4没有抗辩事由

如前所述,

各国(地区)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抗辩事由,无论在具体类型还是在法律术语上都有区别。少数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对有关价格歧视行为的抗辩事由做出了具体规定。如美国;而大多数国家则没有在本国反垄断法条款中明确列举抗辩事由,而是采用了原则性的用语。如日本。

价格歧视行为的抗辩事由是无法穷尽的,经营者在不同的情形下可能会有不同的抗辩事由。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对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判断。综观各国(地区)对价格歧视行为反垄断立法和理论研究成果,笔者认为,价格歧视行为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种。

2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定性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270

第一,合理性抗辩

合理性抗辩是价格歧视行为因本身具有合理性而被豁免。这又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符合反垄断法关于价格歧视行为适用除外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明确规定该种情形下的价格歧视行为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如美国《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市场或商品买卖的条件不断变化的情况下,例如易腐商品的变质、季节商品的过时、根据法院程序出售商品或真诚地出售不能继续经营的商品,其价格可以经常变动。(2)经营者可以以合理成本进行抗辩。经营者根据成本的不同而制定不同价格的行为不属于价格歧视行为。被诉经营者应举证证明其价格歧视行为是基于成本不同而做出的。(3)数量抗辩。

【案例分析】对于合理性抗辩事由,笔者认为实质上都可以归结到成本上,也就是说经营者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制定的不同的价格或提供的价格之外的其他利益,是由于经营者在分别进行不同交易时所付出的成本不同的,那么该区别定价行为就不属于反垄断法上的歧视行为,该经营者不应受到处罚。可以从“美国诉波登公司一案”中分析成本抗辩。波登公司是芝加哥都市区的大型液体奶制品分销商。依据其折扣计划,大多数的客户(独立的商店)所享受的折扣与它们的购货量成正比,但最高不会超过某一比例,而其他一些客户(食品连锁店)享受固定的折扣,即与其购货量无关,并且明显高于独立商店可以享受的最高折扣。这些折扣计划似乎覆盖了所有商店,但是其私下给食品连锁店发信,确认后者享有更高的折扣率,从而修改原先的折扣计划。美国政府就此向地区法院提出了指控。在本案中,价格歧视的存在是没有争议的,唯一的问题是价格差异是否反映了被法律所认可的供货成本的差异。为了证明价格差异是源于与两类客户客户进行交易的成本的不同,被告提供了下面的成本研究结论。波登公司的定价体制区分两类客户:一类是两家连锁店,大西洋和太平洋以及Jewel,共涉及254家商店;另一类是1322家独立的商店,按照它们购货量的不同,这些商店又被分为四种。波登公司通过比较向两类客户每销售100元的产品所付出的平均成本的不同,主张其定价是合理的。所考虑的成本包括人员报酬、运输费用、坏账损失以及牛奶被退回的损失。基于以上事实,初审法院判决被告符合《克莱顿法》第2条2款的要求,理由是向两类客户售货的成本的不同证明了价格差异的合理性。因此,地区法院驳回美国政府的起诉,判定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触犯了《谢尔曼法》,也没有必要依据《克莱顿法》提供衡平救济。美国政府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联邦最高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审。联邦最高法院认

为地区法院依据这种分类而认可价格差异是错误的。最高法院在判决书中说道,被上诉人有义务证明其价格歧视符合《克莱顿法》第2条1款的豁免条件。《克莱顿法》第2条2款明确规定了被诉方的这一举证责任。3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最高法院法官首先肯定价格歧视的实际存在,并明确本案的唯一争议是被上诉人是否可依据《克莱顿法》及《鲁宾逊-帕特曼法》提出正当成本抗辩。被上诉人可以主张正当成本抗辩,但依据《克莱顿法》第2

条1款,被告必须证明在决定成本的关键方面,每一类别中的单个客户都是极其类似的。但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未完成这一举证责任。为了定价的目的而将顾客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做法已经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所肯定。但其合理的前提是被告方必须能够提出证据充分证明这种分类的同类性,但是本案的记录显示被上诉人按照客户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进行分类,但未能证明同一类别的客户具有足够的相似性以至可被结合起来用于分摊成本的目的。总之,价格歧视原则上是被反垄断法所禁止的,但是被诉方可以提出正当成本抗辩以得到豁免,当然被诉方要负举证责任,即充分证明歧视的公正性。

第二,没有损害后果

如果价格歧视行为没有损害后果,欠缺后果要件将不受反垄断法规制。在此情形下,被诉经营者应举证证明其行为对市场竞争的促进作用,对公共利益的增进效应超过对特定相关市场的负面影响,从而有利于整体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应对竞争的抗辩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个别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应对竞争”的抗辩事由。面对市场竞争,经营者可能会发挥竞争优势,使自己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也可能会阻碍竞争,阻碍其他竞争者的进入或发展。通常企业是将两种行为同时进行的。这也意味着区分企业为了发挥发挥竞争优势和为限制竞争而采取的行为时非常困难的。价格歧视也是企业为了适应竞争环境而采取的行为。所以企业的价格歧视行为是为了应对竞争还是为了排除、限制竞争,也不存在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反垄断法要想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规制就必须要对此作出区分。应对竞争的抗辩事由正是反垄断法对此作出努力地一个表现。这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中都有所体现。美国《鲁宾逊-帕特曼法》第2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卖方通过证明其较低价格或向任何买方提供的服务或设施是善意应对竞争者同等低价或竞争者提供服务或设施的结果,则可以反驳已确立的表面证据确凿的案

3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定性案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6:281

件。欧盟法院在“联合商标公司案”中建立了应对竞争抗辩的法律基础。在该案

中,欧共体委员会提出,一个企业居支配地位的事实并不剥夺其保护自己商业利益的权利,如果它们遭受攻击的话,必须承认该企业有权采取合理的措施,只要它相信这是适于保护它所说的利益的,但如果他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加强它的支配

地位和滥用这种地位,那么它采取的这些行动就得不到支持。

我国《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规定应对竞争的抗辩。笔者认为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由于损害了相关市场上的竞争所以理应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制,但是如果允许相关市场上的其他竞争者采取报复性措施,也采取价格歧视行为,那么不仅市场竞争秩序无法恢复,还会造成恶性循环,造成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进一步恶化。

案例2-价格歧视及其难题

价格歧视及其难题 1. 使用范围: 第14章 “利润最大化的高级技巧” 2. 要考核的知识点: 价格歧视的含义及其表现 价格歧视的后果 实行价格歧视的条件 3.思考题: (1) 就案例中的资料或现实中的事例,总结价格歧视的种类及其表现。 (2) 分析价格歧视对消费者或厂商的影响或后果? (3) 如何理解执行价格歧视的结果是“劫富济贫”式的重新分配财富的过程? (4) 现实中进行价格歧视会都有效吗?有什么难处?要有效的话需要哪些条件? (5) 你认为现实中的价格歧视都合法吗?为什么? 在校的同学可以花费10元钱看成龙的最新电影“神话”,但在校外的电影院看 同样的电影却要花30-50元。海淀图书城附近的餐馆,如果有人下午3点以后来就 餐就能以6-8折的价格享用到中午要付原价的同样一餐饭。许多大商场为了促销, 常常打出买100送50元现金(或购物券)或买200送100元现金(或购物券)的广告。 在广州很容易以750元左右的价格买到从广州到济南的经济仓飞机票,但是在济南 只能买到1420元的从济南到广州的经济仓飞机票,乘的是同一航空公司的飞机, 甚至是同一架飞机,同样的机组,时间里程也一样,价格虽然相差如此悬殊。总之,这些同样商品向不同人群索取不同价格的作法叫做价格歧视。它暗示着垄断 势力的存在,所以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并常常是非法的。然而社会上价格歧视 不仅普遍,而且还是社会隐蔽地、非预期地再分配消费品的重要方法,多数情况下,是由富人到穷人来分配。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价格歧视是对同样商品向不同群体索取不同价格的作法。在现代社会中,单一定价市场占统治地位,但稍微考虑一下,我们就会确信多重定价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价格歧视可用来增加公司的利润。不管怎样,它对具有垄断力的单—定价公司的产量与福利的影响是明显的。另外,多数影响趋于使消费品在各收入阶层中的分配更均等。让我们看看这是怎样发生的。 —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避免混淆。基于成本的价格区别很重要,但在这儿我们关注的不是它。对一个法国葡萄酒制造商来说,在北京比在巴黎向消费者索价更高也许仅意味着运送成本更高。基于成本的价格区分是合法的,为社会所接受的,也不含有难题或悖论。我们感兴趣的那种价格歧视依靠这样的事实:即不同的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价值判断不同,因此价格差别由于需求不同而非成本不同而发生。价格歧视是需求刺激的,并产生前面已提及的令人困惑的结果。 因为在一个单一价格市场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即他的预期价格通常不同于他不得不支付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和预期价格的差距产生了消费者剩余,对于卖者来说它是潜在的利润来源。在一个单一价格市场中有大量消费者剩余,因为市场中全部商品的价格来源于消费者对消费的最后一单位商品的价值判断,因此在较早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组员:王文君201108061124 吕静雯201108061125 李萍201108061126 张楠楠201108061127 王俊201108061128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王文君、吕静雯、李萍、张楠楠、王俊 山东轻工业学院商学院人管11-4班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势力是普遍存在的,许多行业只有少数几个生产商,从而各生产商产生一些垄断势力。如何更有效的利用他们的市场势力,取决于定价、选择要素投入量一级决定量,以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价格歧视在市场中定价中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本小组本课题展开研究,调查了我们熟悉的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案例,用我们所学的关于价格歧视的理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市场经济。 【引言】: 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 可以是按人进行价格歧视,一个购买者一个价;也可以是按“购买量”歧视,一个购买量一个价。这里“购买量”的含义比较广,可以是每一单位一个价;也 ,他还是知道共有几个类型的需求/购买者,只不过他不知道谁属于哪个类型。 【正文】: 价格歧视在广义上有三种形式,有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我们小组分别中队每一种价格歧视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一、一级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骨科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一致的一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并且这些价格是因人而异的,这是一种极端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价格歧视分析

价格歧视分析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一、价格歧视的条件 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于同样的产品收取不同的价格的行为。 厂商要成功地实现价格歧视,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对厂商来说,必须有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为了实行价格歧视,厂商必须能够做到对某些消费者提高价格而不失去他们的生意。当厂商面对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时,即使价格上升,一些消费者仍会继续购买。垄断者因为面对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而始终满足该条件。 2.厂商必须能够识别出不同条件下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3.厂商必须能够阻止低价格的消费者转手再卖给高价格的消费者,即不存在套利行为。 二、价格歧视的种类及其表现 一般情况下,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 (1)一级价格歧视:指完全垄断厂商根据每一个消费者对买进每一单位产品愿意并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逐个确定产品卖价的行为,因此又被称为完全价格歧视。 如果垄断者对每一个消费者的需求都非常了解,即知道消费者对任一单位数量的产品愿意并且能够支付的最高价格,那么垄断者就可以采取一级价格歧视的策略,将任一单位数量的产品都以最高的价格出售给消费者。垄断采取一级价格歧视策略,虽然剥夺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但同时也造就了一个有效率的产量水平。与完全竞争市场一样,一级价格歧视也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使得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总量达到了最大。 一级价格歧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是很少见的,因为垄断厂商往往不能确知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就算能够知道,向每一个消费者索取不同金额也是困难的。 (2)二级价格歧视:指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数量的同一产品,而对于每一个购买相同数量商品的消费者则收取相同的金额。

岭院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价格歧视

案例:价格歧视及其难题 在学校,学生可以花费5元钱看的最新电影,但在校外的电影院看同样的电影却要花40-90元。许多大商场为了促销,常常打出买100送50元现金(或购物券)或买200送100元现金(或购物券)的广告。在广州很容易以750元左右的价格买到从广州到济南的经济仓飞机票,但是在济南只能买到1420元的从济南到广州的经济仓飞机票,乘的是同一航空公司的飞机,甚至是同一架飞机,同样的机组,时间里程也一样,价格虽然相差如此悬殊。总之,这些同样商品向不同人群索取不同价格的作法叫做价格歧视。它暗示着垄断势力的存在,所以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并常常是非法的。然而社会上价格歧视不仅普遍,而且还是社会隐蔽地、非预期地再分配消费品的重要方法,多数情况下,是由富人到穷人来分配。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分析: 价格歧视是对同样商品向不同群体索取不同价格的作法。在现代社会中,单一定价市场占统治地位,但稍微考虑一下,我们就会确信多重定价市场也是非常重要的。价格歧视可用来增加公司的利润。不管怎样,它对具有垄断力的单—定价公司的产量与福利的影响是明显的。另外,多数影响趋于使消费品在各收入阶层中的分配更均等。让我们看看这是怎样发生的。 在一个单一价格市场中,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即他的预期价格通常不同于他不得不支付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和预期价格的差距产生了消费者剩余,对于卖者来说它是潜在的利润来源。在一个单一价格市场中有大量消费者剩余,因为市场中全部商品的价格来源于消费者对消费的最后一单位商品的价值判断,因此在较早消费的价值较大的商品中产生消费者剩余。这反映出对于任何商品或服务的需求遵从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因此随着价格的下降,越早消费的商品价值越大,越晚消费的商品价值越小。卖者成功地构建价格歧视策略以诱使消费者显示他们的预期价位,从而卖者增加了利润。因为价格歧视暗示着和垄断势力联系在一起的产量限制,所以它的存在意味着产出小于理想产出,并存在无效率。然而,因为相对于无价格歧视策略,价格歧视策略能增加产出,却又不需要增加产出,所以它们的配置效率对于具有垄断势力的单一定价公司的影响是不确定的。 通常,价格歧视有三种类型。当每一独立购买者在给定产品市场中支付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时,第一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得到了全部的消费者剩余,对于卖方来说,需求曲线变成边际收入曲线。真正意义下的第一类价格歧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因为对于卖方来说,判断每一购买者愿意为一单位商品付什么价钱所需成本太高,参与状况良好的拍卖也许代表了最近似的情况,但即使这样,获胜的购买者也许愿意为赢得的标的支付更高的价格。 当在一给定市场中公司依据可消费的数量索要不同价格时,第二类价格歧视就发生了。即消费者有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他们对数量多的商品比对数量少的商品付的钱少。一个人买得越多每单位要价越低,这叫数量折扣,这是公司获得单一定价策略放弃的那些消费者剩余的一种典型方法。在这里,买者有不同的需求水平,允许卖者用多重定价策略占有消费者剩余,从而获得更多利润。而在典型情况下,边际成本不像产出增加那样有连续性或增长性,而是在商业企业给出数量折扣时不因诱因的刺激而刚烈波动。第二类价格歧视是关于商业行为的,因为大型零售公司对资源供给者拥有市场影响力,它们可以为得到数量折扣签订协议,从而使自己比较小的竞争对手有成本优势,小公司无法合算地吸纳如此多的供给。因此,数量折扣能导致产业竞争缺乏。 当在分市场中买方发生变化或进行产品定位以吸引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购买者群时,第三类价格歧视就出现了。 我们能看出,对于卖者来说可获利的价格歧视策略的关键是,鉴别出对一种产品具有不同需求的群体或市场,并向需求更缺乏弹性的群体或市场索要更高价格。一天汽车租赁费比周租费按天计算出的费用要高,因为汽车出租公司认为,单日汽车出租市场相应地比按周出租的汽车市场有更多的商务旅行者和那些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组员:王文君 201108061124 吕静雯 201108061125 李萍 201108061126 张楠楠 201108061127 王俊 201108061128

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王文君、吕静雯、李萍、张楠楠、王俊 山东轻工业学院商学院人管11-4班 【摘要】: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势力是普遍存在的,许多行业只有少数几个生产商,从而各生产商产生一些垄断势力。如何更有效的利用他们的市场势力,取决于定价、选择要素投入量一级决定量,以使企业利润最大化。因此,价格歧视在市场中定价中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本小组本课题展开研究,调查了我们熟悉的实施价格歧视的企业案例,用我们所学的关于价格歧视的理论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三级价格歧视、市场经济。 【引言】: 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 可以是按人进行价格歧视,一个购买者一个价;也可以是按“购买量”歧视,一个购买量一个价。这里“购买量”的含义比较广,可以是每一单位一个价;也 ,他还是知道共有几个类型的需求/购买者,只不过他不知道谁属于哪个类型。 【正文】: 价格歧视在广义上有三种形式,有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我们小组分别中队每一种价格歧视对其进行分析研究。 一、一级价格歧视 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就是每一单位产品都有不同的价格,即假定垄断者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任何数量的产品所要支付的最大货币量,并以此决定其价格,所确定的价正好等于对产品的需求价格,因而获得每个消费者的全部消费剩余。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骨科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一致的一级价格歧视,垄断厂商按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同单位的产量,并且这些价格是因人而异的,这是一种极端情况,现实中很少发生。

微观经济学复习重点(问题详解完整版)

微观经济学复习重点 名词解释 1.恩格尔定律:恩格尔定律是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对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 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 (在一个家庭或国家中,食物支出在收入中所占比例随着收入增加而减少。) 2.消费者剩余: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差,它是消费者的主观心理评价,反映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所感受到的福利。 3.边际报酬递减规律: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又称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一种投入要素连续地等量增加,当增加到一定产值后,所提供的产品的增量就会下降,即可变要素的边际产量会递减。 4.价格歧视:指垄断厂商凭借其垄断地位,对同样的产品向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的行为。价格歧视可分为三种:一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按市场需求曲线将每一单位商品均卖给愿意出价最高的消费者,也叫完全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对同一个消费者或不同的消费者以不同的价格销售若干数量的相同商品;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垄断者在需求弹性不同的市场中对某一商品索取不同的价格。(价格歧视指垄断厂商凭借其垄断地位,对同样的产品向消费者索取不同价格的行为。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种产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市场的消费者具有不同的偏好;第二,不同的消费者群体或市场是相互隔离的。) 5.机会成本:将一定的资源用于某项特定用途时,所放弃的该项资源用于其他用途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 (机会成本是指生产者所放弃的使用相同的生产要素在其他生产用途中所能得到的最高收入) 6.序数效用论:效用作为一种心理现象无法计量,也不能加总求和,只能表示出满足程度的高低和顺序,因此,效用只能用序数(第一、第二、第三……)来表示。序数效用论采用

价格歧视的含义分析

价格歧视的含义分析 价格歧视,实质上是一种价格差异,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向不同的消费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消费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这里的不同价格如果是由于成本不同所致则不构成价格歧视。对同一个消费者的不同购买数量收取不同价格也可以称为价格歧视。价格歧视是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是很常见的,以各种各样的灵活形式被广泛运用。企业通过这样的策略还可以增强竞争力,实现经营目标,并且能够顺应消费者的心理差异,满足消费者多层次的需要。 实行价格歧视的策略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其一是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其二是市场的消费者要有不同的偏好,并且这些不同的偏好可以被区分开。这样才有利于企业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消费群体收取不同的价格。其三是企业能够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这就要求不同的消费群体或者销售市场之间可以相互隔开。否则就会有中间商通过低价购入,高价出售来赚取差价。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提出:根据歧视程度的高低,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价格歧视,也称为完全价格歧视,是当卖方垄断势力强大同时信息也灵通的情况下,卖方知道每一个消费者对于任何数量的产品愿意支付的最大货币量,然后对于每一单位的产品都按照消费者所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来出售。比如,某山村只有一个医生,并且他清楚的知道每一个患者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然后对每一个患者收取他们刚好愿意治疗的价格,这样这个医生能获取最高利润。这就是一级价格歧视。 二级价格歧视没有一级价格歧视那么严重,不需要对于每一单位产品都要制定不同的价格,只需在不同的消费数量段规定不同的价格。一般有区间定价法和数量定价法两种。比如,用电1~10度和10~20度价格不同,这就是区间定价法;某红枣销售商对于红枣的定价是1公斤40元,100元3公斤,200元7公斤,如此等等,这就是数量定价法。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对于同一种产品对不同的消费者或者在不同的销售市场上制定不同的价格。对消费者分类的主要依据有:收入、年龄、性别、地区

价格歧视理论及思考

当经济学名词“价格歧视”出现时,人们马上会联想到“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价 格歧视如同前面提到的两种歧视一样也指的一种不公平对待吗? 下文就什么是价格歧视,是否对消费者不利,是否应该出炉法律对其进行限制进行探讨。 一、价格歧视的含义及分类 1、含义 传统定义:同一商品以不同价格出售给不同消费者为价格歧视。 首先,我们来看关键条件??不同售价。这里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a.相同产品价格不同,可能是由于一些类似运输成本所致。如上海生产的某牌子空调在上海的售价为1980元,但在湖南售价为2300元,这是因为湖南卖的空调售价中加了运输成本和储存成本等。显然这种情况下虽然同一产品售价不同也不能视为价格歧视。b.有时消费者对同一产品支付相同价格也 存在价格歧视。前面提到的空调例子,如果厂商实行全国统一价,远距离商品的运输和存储 成本一部分由近距离消费者承担,这也是一种价格歧视。故《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 将价格歧视定义为:“任何时候,一个商品的两个品种(由同一卖者)以不同净价格卖给两个买者,就存在着价格歧视”。“净价格就是纠正了一个品种不同于另一品种所产生的成本差异 的(向买者索取的)价格。”这种提法可以解决传统定义中的不同售价所隐含的两个问题。 接着我们来看另一个条件??不同消费者。我们先看一实例,如去某酒楼吃饭,第一次消费完 一定数目酒楼会有赠券。为了简单化,就假定消费者第二次去吃了同样的饭菜,但在结账时 就可以在付款中剔除赠券额,实际上消费者两次消费的商品的价格是不同的。因此价格歧视 实际上可以对同一消费者实施,很显然泰勒尔注意到了,他在其所着《产业组织理论》一书 中对价格歧视的表述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和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

价格歧视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

价格歧视规制所面临的困境剖析 □作者:上海财经大学国际工商管理学院葛志杰 内容摘要:本文从理论上对价格歧视的概念、分类及其福利效果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以电信业、电子商务和民航业为例考察了价格歧视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最后,分别从价格歧视界定的困难、福利结果的不确定性、多维度的价格歧视以及法律法规的欠缺等四个方面深入剖析了价格歧视进行规制时所面临的困境并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关键词:价格歧视福利分析规制 按照泰勒尔的表述,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实物商品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的售价不同时,就可以说生产者在实行价格歧视。如果消费者之间的价格差别恰好反映了供应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差别,就可以被认为不存在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理论 价格歧视通常被分三类:第一类是一级价格歧视,又称为完全价格歧视。在一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生产者确切地知道每个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价格或其需求函数,并且能够成功地阻止消费者之间的套利行为,此时生产者拿走了所有的消费者剩余。第二类是三级价格歧视。在三级价格歧视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观察到某些与消费者偏好有关的信号,比

如年龄、性别、职业、所在地等等,并利用这些信号进行歧视。三级价格歧视方案从形式上看是多市场垄断者定价问题的一个特例。第三类是二级价格歧视。在关于个人偏好的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生产者可能通过消费者的自我选择机制来实施二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的共同之处就是生产者都不能完全地榨取消费者剩余,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号,而二级价格歧视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组合的选择来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 分析价格歧视的福利效果时需要注意拥有市场势力和垄断定价权力是厂商实行价格歧视的前提条件,因而对价格歧视的福利分析是同垄断定价时的统一定价相比较。如果只是看效率而不考虑收入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分配,一级价格歧视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最优,三级价格歧视的福利效果是不确定的,二级价格歧视中的二部定价的福利效果优于统一定价,非线性定价的福利效果则模棱两可。 价格歧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的体现 价格歧视的实施方式与信息密切相关,一级价格歧视对信息量的要求最大,三级价格歧视次之,二级价格歧视对信息量的要求最小。现实生活中,一级价格歧视不大可能发生,而三级价格歧视和二级价格歧视非常普遍。 价格歧视在电信业中的体现

定价策略案例分析

(一)新产品定价策略 新产品的定价是营销策略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新产品能否顺利地进入市场,能否站稳脚跟,能否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目前,国内外关于新产品的定价策略,主要有三种,即取脂定价策略、渗透定价策略和满意定价策略。 1取脂价策略 取脂定价策略,又称撇油定价策略,是指企业在产品寿命周期的投入期或成长期,利用消费者的求新、求奇心理,抓住激烈竞争尚未出现的有利时机,有目的地将价格定得很高,以便在短期内获取尽可能多的利润,尽快地收回投资的一种定价策略。其名称来自从鲜奶中撇取乳脂,含有提取精华之意。 案例1: 柯达如何走进日本 柯达公司生产的彩色胶片在70年代初突然宣布降价,立刻吸引了众多的消费者,挤垮了其它国家的同行企业,柯达公司甚至垄断了彩色胶片市场的90%。到了80年代中期,日本胶 片市场被富士所垄断,富士胶片压倒了柯达胶片。对此,柯达公司进行了细心的研究,发现日本人对商品普遍存在重质而不重价的倾向,于是制定高价政策打响牌子,保护名誉,进而 实施与富士竞争的策略。他们在日本发展了贸易合资企业,专门以高出富士I/2的价格推 销柯达胶片。经过5年的努力和竞争,柯达终于被日本人接受,走进了日本市场,并成为与富士平起平坐的企业,销售额也直线上升。 2、渗透定价策略 渗透定价策略,又称薄利多销策略,是指企业在产品上市初期,利用消费者求廉的消费心理,有意将价格定得很低,使新产品以物美价廉的形象,吸引顾客,占领市场,以谋取远期的稳定利润。 3、满意价格策略 满意价格策略,又称平价销售策略,是介于取脂定价和渗透定价之间的一种定价策略。由于取脂定价法定价过高,对消费者不利,既容易引起竞争,又可能遇到消费者拒绝,具有一定风险;渗透定价法定价过低,对消费者有利,对企业最初收入不利,资金的回收期也较长,若企业实力不强,将很难承受。而满意价格策略采取适中价格,基本上能够做到供求双方都 比较满意。 (二)差别定价策略 所谓差别定价,也叫价格歧视,就是企业按照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反映成本费用的比例差异的价格销售某种产品或劳务。差别定价有四种形式: 1、顾客差别定价 即企业按照不同的价格把同一种产品或劳务卖给不同的顾客。例如,某汽车经销商按照价目 标价格把某种型号汽车卖给顾客 A ,同时按照较低价格把同一种型号汽车卖给顾客B。这种价格歧视表明,顾客的需求强度和商品知识有所不同。 2、产品形式差别定价 即企业对不同型号或形式的产品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但是,不同型号或型式产品的价格之 间的差额和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并不成比例。 3、产品部位差别定价 即企业对于处在不同位置的产品或服务分别制定不同的价格,即使这些产品或服务的成本费 用没有任何差异。 例如剧院,虽然不同座位的成本费用都一样,但是不同座位的票价有所不同,这是因为人们 对剧院的不同座位的偏好有所不同。 4、销售时间差别定价

三级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三级价格歧视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价格歧视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依据,接着阐明联想TinkPad价格策略的实行的原因如目标市场需求价格弹性、竞争程度不同等,并进一步分析这种价格策略带来的影响和后果:对于厂商来说会提高其利润水平但同时也可能影响其品牌的塑造;对于消费者来说则容易对品牌产生逆反心理。最后,本文针对此案例提出经验教训,指出厂商应根据产品和市场的特点实行合适的价格歧视策略,尽量避免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关键词:价格歧视联想TP三级价格歧视 一价格歧视的基本理论依据 (一)价格歧视的原理解析 1 价格歧视 对于价格歧视,有学者认为:价格歧视是一种不正当地以差别价格在不同地区对不同买主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行为。也有学者提出价格歧视就是价格方面的差别待遇。价格歧视究其本质,就在于两种产品的销售价格与其边际成本的比例不同。当两种或两种以上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出售时,不管是以相同或不同的价格出售,若实际销售价格与对应边际成本不一致,就可视为价格歧视。 根据歧视程度的大小,著名经济学家庇古将价格歧视区分为三种不同类型: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其中三级价格歧视是指厂商在销售同一种商品时,把消费者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型,分别收取不同的价格,不同类型的消费群体构成不同的市场。三级价格歧视要求在需求价格弹性小的市场上提高价格,在需求价格弹性大的市场上降低价格,即对价格变化反应不敏感的消费群体制定较高的价格,而对价格变化反应敏感的消费群体制定较低的价格,以此获取更大的利润。 2 实行价格歧视的目的 实行价格歧视的主要目的是侵占消费者剩余并将它转化为经营者利润(又称生产者剩余)。所谓消费者剩余,是指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所愿支付的最高保留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之间的差额。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购买某一种商品所愿支付的最高保留价格由于商品效用评价不同而大不相同。对于经营者来说,要同时获得保留价格较高和较低顾客的消费者剩余就必须对前者制定较高价格,而对后者制定较低价格,这就是价格歧视的基本原理。 (二)实行三级价格歧视的条件 一般来说,成功地实施三级价格歧视至少应该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奢侈品企业的价格歧视

奢侈品企业的价格歧视 【摘要】近年来,由于中国快速的城市化以及居民财富的增长,奢侈品销售在中国市场迅猛扩张。麦肯锡2011 年奢侈品报告数据显示,2015 年中国奢侈品市场规模将达到1 800 亿元。届时中国占全球奢侈品市场的份额将高达20%,超过目前世界最大的日本奢侈品市场。高昂的价格是奢侈品的显著标志,正是高价格使得奢侈品给人们营造出一种“稀缺性”与“距离感”。。奢侈品企业订立高昂的价格,非但没有打消中国奢侈品消费者购买的欲望,反而在中国掀起了购买奢侈品的浪潮,这一问题吸引了中外学者和企业的关注。 【关键词】奢侈品价格歧视 一、中国人撑起欧洲的奢侈品行业 《世界奢侈品协会2011官方报告蓝皮书》显示:2010年2月至2011年3月底中国奢侈品市场消费总额已经超过全球总量的1/4,预计2012年2月至3月,中国将取代日本成为全球第一大奢侈品消费国。 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办的2012年《金融时报》国际顶级时尚品牌行业高峰会上,出席峰会的分析师与奢侈品行业高管的共识是:去年亚洲消费者占据了欧洲奢侈品销售额的半壁江山。 根据麦肯锡2011 年奢侈品报告数据显示,到2015 年中国奢侈品市场规模将达到1 800 亿元,届时将超过世界最大的日本奢侈品市场。奢侈品企业在中国制定高昂的价格,非但没有打消奢侈品消费者购买的欲望,反而掀起了购买奢侈品的浪潮。 这些旅游地的魅力就在于:其奢侈品的价格要比中国内地便宜三分之一之多,主要原因就是中国要征收进口关税。 二、原因分析 1、关税通常被认为是造成中国进口奢侈品价格超出欧美地区的主要原因。 世界奢侈品协会中国代表处首席代表欧阳坤说:“ 中国的关税跟北美和欧洲市场比起来,肯定是高的。这个高,对品牌商来说,肯定要考虑关税的因素。以Coach包包为例,没有进口消费税,中国的增值税是17%加10%的关税,综合税达到27%。而美国同样一个包包的综合税率为8.25%。” 2、除却高税费之外,国外大牌的定价策略也是一个原因。 世界奢侈品协会的欧阳坤说,世界奢侈品品牌的定价原则是区域给价,相对于欧美市场,很多品牌商在定价策略上将中国市场的价格定的很高。一些奢侈品

价格歧视的构成要件.doc

1.1.2价格歧视的特征 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价格歧视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千差万别的。只有在准确把握价格歧视特征,有效识别价格歧视各种具体的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由反垄断法对价格歧视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1. 2.1主体特征 价格歧视行为的主体特征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同时必须是同一经营者实施的价格歧视行为,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第一,价格歧视的主体为同一经营者 只有同一经营者采取不同价格或提供其他利益时,价格歧视才能构成。不同经营者以不同价格提供同一产品,不构成价格歧视,而构成价格分散,而价格分散一般不会妨害竞争,所以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对于认定是否存在价格歧视行为至关重要。然而,在实践中,由于企业之间的各种关联关系的存在,对同一经营者的认定造成困难。 【案例分析】“卡比利宝马公司诉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案。自1981年到1990年。卡利比宝马公司通过与德国宝马生产商Bayerische Motoren Werke Aktiengesellschaft(以下简称宝马AG)签订合同,从德国购买宝马汽车进口到波多黎各,再将其零售。1991年2月,上诉人卡利比对宝马AG以及宝马全资北美子公司(宝马NA)提起诉讼。原告共简要陈述了四点诉讼请求,其中一个诉请就是指控被告违反《鲁宾逊-帕特曼法》第13条。原告称宝马AG以较为低廉或更为优惠的条件将相似的汽车卖给宝马NA,而宝马NA再将汽车出售给那些与卡利比进行竞争的零售商。地区法院基于两项理由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上诉,上诉法院在审查驳回垄断诉讼请求的时候,基本采纳了起诉状中的事实并作出有利于原告的合理推论,在依据相关法律对这些事实进行审查之后,上诉法院作出地区法院不应驳回反垄断诉讼请求的结论。该上诉案件涉及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与公司本身之间是否构成《鲁宾逊-帕特曼法》下的“单一卖方”。1 在本案中,原告在起诉状中指出,有人对不同的购买者,即卡利比和其他与卡利比进行竞争的零售商实施了价格歧视,并损害了他们之间的竞争。就本案来看,表面上存在两个将宝马汽车卖给零售商的“人”,即宝马AG(卖车给原告) 1沈四宝.《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定性案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53

经济现象分析-价格歧视

完全垄断产品市场价格歧视 根据消费者对商品的支付意愿将消费者分为不同群体。通过这样做.生产者可以从市场中最终得到更多的利润。 一级差别价格,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对每一单位的商品收取不同的价格。也即企业利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随商品销售量的增加。逐个降低商品价格。但因厂商通常不知道每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支付意愿)。向每个顾客都索取不同价格也不现实。所以这种价格歧视在生活中比较少见。 二级差别价格是指企业对商品的不同购买量收取不同的价格。如中国目前对自来水消费在实施三级价格歧视(分民用和工业用)基础上再实行二级差别价格(即阶梯式水价),用户自来水消费量越多支付价格越高。 三级差别价格是指企业对不同市场的消费者实行不同的价格。这里的不同市场不仅指不同地理位置的市场,而且指不同消费者形成的不同市场。三级差别价格在生活中较为常见。如动物园的门票有儿童票和成人票之分.火车票有学生票和非学生票之分等等。 价格歧视(price discrimination):以不同的价格向不同特征的买主出售由同一企业生产出来的相同产品 实施条件(terms): 1. 垄断 2. 分割的市场独立存在,市场间客户与产 品均不能相互流动

3. 各市场具有不同的需求曲线或需求弹性 完全垄断价格歧视的理由 1.成本理由(cost reasons) :垄断者向不同市场(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成本差异。比如,垄断者向大商场和小经销商提供货物的成本差异。成本的差异构成价格歧视的合理基础,此时,对所有用户索取同一价格是无效率的和不公平的。 2.需求理由(demand reasons) :价格的差异反映用户群体不同的需求特点。 用于价格歧视的区分顾客的不同方式 1. 地区(area) 2. 收入(income) 3. 性别(sexual) 4. 年龄(age) 5. 时间(time) 6. 种族(race) 7. 语言(language) 8. 流动/ 长住(mobility) 9. 议价能力 (negotiating ability)

第2章价格歧视与定价策略

第2章价格歧视与定价策略 一价格歧视 1 价格歧视的定义及其实例 2 价格歧视成立的条件 3 价格歧视的基本原理(一级、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 二定价策略 1 最优两部定价 2 捆绑和搭售 3 其它定价策略 处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作为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无法选择自己的定价策略。但是在非完全竞争市场中,特别是在寡占和垄断市场中,在定价方面,厂商都会具有或多或少的主动权。哈佛学派的产业组织理论告诉我们,在SCP分析框架下的市场行为中,企业最常用,也是最重要、最有力的行为就是价格行为。 常用的定价策略包括非统一定价或者差别定价法,企业在实践中对不同的消费者制定不同的价格;加成定价法,这是企业在实际中最常用的定价方法;以及生产多种产品的厂商在面临需求和生产有关联的产品组合时的定价策略、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转移定价问题等等。这一章中,我主要讨论价格歧视下的定价策略,同时简单介绍其它的定价策略。 一价格歧视的一般理论 首先观察下列经济现象: 电影票-许多电影院对儿童和老年人收取的价格低于其他观众。在竞争市场上很难解释这个事实。在竞争市场上,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为儿童和老年人提供一个座位的边际成本与为其他人提供一个座位的边际成本相同。但如果电影院有某种地区性垄断力量,而且,如果儿童与老年人对电影票的支付意愿低,就很容易解释这个事实了。在这种情况下,电影院通过价格歧视增加利润。 飞机票价-飞机上的座位以许多不同价格出售。许多航空公司对周六停留一个晚上的两个城市间的往返票收取低价格。乍一看这有点令人费解。为什么乘客

是否周六停留一个晚上与飞机票价有关呢?原因在于这条规定是区分公务乘客和个人乘客的一种方法。公务乘客支付意愿高,而且很可能不想周六停留一晚上。与此相比,出于个人原因旅行的乘客支付意愿低,并更愿意周六停留一晚。因此,航空公司可以通过对周六停留一晚上的乘客收取低价格而成功地实行价格歧视。 折扣券(或者是打折活动)-许多公司在报纸和杂志上向公众提供折扣券。买者为了得到下次购买时0.5美元的折扣而剪下折扣券。为什么公司提供这些折扣券?为什么它们并不把产品价格降低0.5美元?回答是折扣券使公司可以实行价格歧视。公司知道,并不是所有顾客都愿意花时间剪下折扣券。此外,剪折扣券的意愿与顾客对物品的支付意愿是相关的。富裕而繁忙的经理不大可能花时间从报纸上剪下折扣券,而且,他也许愿意为许多物品支付较高价格。一个失业者更可能剪下折扣券并且支付意愿较低。因此,通过只对这些剪下折扣券的顾客收取较低价格,企业就可以成功地实行价格歧视。 (一)价格歧视的定义 价格歧视传统的定义是由相同产品卖给不同的消费者时收取不同价格的行为。但是该定义并不严谨,(1)如果商品的价格差别是由于不同的运输成本造成的,那么这种价格差别其实与价格歧视无关;(2)索取相同的价格反倒是真正的价格歧视。 大多数学者认为,施蒂格勒对价格歧视的定义比较好,即当两个或者多个相似地产品出售价格与它们的边际成本之比存在差异时,就存在价格歧视。例如,一本15美元的精装书和5美元的平装书,其中的包装成本并不能完全解释高达10美元的价格差,这其中就存在价格歧视。在这里,厂商并不是依据产品的成本差别向消费者收取不同的价格,而根据消费者的支付意愿来实施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成立地条件: 第一,实施价格歧视的厂商必须具有一定的市场力量。在竞争市场中,价格歧视是不可能的。在竞争市场上,有许多以市场价格出售同一种物品的企业,没有一个企业愿意向任何一个顾客收取低价格,因为企业可以以市场价格出售它想出售的所有物品;而如果任何一个企业想向顾客收取高价格,顾客就会向另一个企业购买。对于一个价格歧视的企业来说,它应该有某种市场力量,价格歧视通常都是发生在垄断市场或者是寡头垄断市场中。

价格歧视的经济分析

目录 内容摘要 (1) 关键词 (1) Abstract (1) Key Words (1) 一、价格歧视 (2) (一)价格歧视的定义 (2) (二)价格歧视的分类 (2) 二、价格歧视的经济分析 (4) (一)一级价格歧视的经济分析 (4) (二)二级价格歧视的经济分析 (6) (三)三级价格歧视的经济分析 (7) 三、价格歧视的利与弊 (9) (一)价格歧视的优势 (9) (二)价格歧视的弊端 (11) 四、价格歧视的管制 (12) (一)双重定价法 (12) (二)资本回报率管制 (13) (三)反价格垄断法 (14) 参考文献 (16) 致谢 (17)

内容摘要:价格歧视就是厂商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收取不同的价格来获取最大的利润。价格歧视普遍存在于我们生活之中,它分为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和三级价格歧视。价格歧视并不是一个贬义词,而是一个中性的经济术语。价格歧视是由垄断产生的,当我们看到诸如价格歧视会损害社会公平、会影响服务质量或者是使得交易成本增加的同时,我们也要同时看到价格歧视的有利一面,它使得社会的总福利增加,并且很多企业的生存也离不开价格歧视。当厂商违反了市场经济机制时和有效率竞争时,政府便会采取一些积极手段予以打击,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 关键词:垄断价格歧视资源配置社会福利政府管制 Abstract:The enterprises charge different consumers different prices for more profits.Price discrimination is common in our daily life.There are three price discriminations——first-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secon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 and 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As everything has two sides,price discrimination is not a derogatory term.it's a economical word.Price discrimination is generated by monopoly.When we see price discrimination would undermine social justice,would affect the quality of services or marketing transaction costs,we must also see the positive side of price discrimination.It will make the total welfare increase and the survival of many enterprises price discrimination can not be separated.When enterprises violate the competition mechanism and effective competition,the government will take some positive measures to suppress for the stability and the healthy of market economy. Key Words:Monopoly Price discrimination Resource allocation Social welfare Government regulation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

用经济学原理分析麦当劳折扣券 另一种解释是:麦当劳想借此进行价格歧视——把顾客分开。要获取麦当劳的优惠券,总是要花费一定的时间成本的,而不是随手可得——上麦当劳的网站浏览寻找优惠券,打印优惠券,或者阅读麦当劳的宣传报纸,或者到路边索取,都是需要花费少许成本,主要是时间成本。通常是什么人才愿意花费这些成本呢?是时间成本比较便宜的人。能上麦当劳的人中,什么人时间比较便宜呢?显然是一些收入偏低的人——工薪阶层。另外,优惠券能够购买的通常是某种指定的商品组合,而不是随意购买。也就是说,使用优惠券的顾客,是要付出代价——不能随意挑选商品的代价。这也是一种成本。总而言之,使用优惠券,是要付出代价的——代价者成本也。 通过上述种种方式,麦当劳成功地把麦当劳的顾客中的富人和穷人分开,然后,对于富人——不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供给他们的商品就比较贵(没有优惠),而对于穷人——持有优惠券的人,麦当劳给他们打折。时间地点商品相同但价格不同,这就是典型的价格歧视。通过价格歧视,麦当劳向消费者榨取了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增加了利润。 关于大学生占座现象的经济学分析 “占座”这一现象在生活中时有发生,在大学校园里更是司空见惯。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当我们假设所有的人都是理性人时,理性人就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制度本身不涉及道德问题,一项制度的制定如果能够满足理性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体现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它就是一项合理的制度。下面将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占座行为的合理性予以分析。 (1)占座——理性人的选择.“占座”意味着你可以拥有令你满意的座位,当你和你的同学同样用心时,你比他们更容易集中精神,获得更好的听课效果,最终得到更优异的成绩。 当然,你需要为占座付出一定的低价,即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这里的关键在于机会成本与收益比较孰轻孰重。对于一个学生而言,取得好成绩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而占座的机会成本,当你用积极的态度看待它们时完全可以被压缩到很小,甚至为负值——早起有益于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而把时间浪费在早饭上是没有必要的。这么看来,你为占座付出的机会成本是很小的,而得到的收益却大得多,因此占座无疑是理性人的最佳选择。 (2)替他人占座——理性人考虑边际量。如果你已经前赶到了教室,多占个座儿对你来说不过是举手之劳。因为你为此付出的边际成本几乎为零,但这一行为的边际收益则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你的室友可能会认为你很体贴,并因此提高对你的评价;其次,即便是你所服务的人不认为这是美德的表现,而将之视为一项投资,那么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在适当的场合时,他也必定会为之付出某种方式的回报。这种情况,通俗地讲叫做“顺水人情”,本小利大,何乐而不为呢?

消费者剩余与价格歧视的定价问题

价格中的消费者剩余与价格歧视 在我们的社会中面对同种商品有不同的价格,它的不同大部分都是来自我们自身。我们通常所知的就是消费者剩余和商家面对不同的消费者所采取的价格歧视。所以消费者剩余和价格歧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消费者剩余是指买者的支付意愿减去买者卖者都希望从市场活动中获得收益(消费者剩余=买者的评价-买者的实际支)。而价格歧视通常是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在向不同的接受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在接受者之间实行不同的销售价格或收费标准。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售价,则构成价格歧视行为。它是一种重要的垄断定价行为,是垄断企业通过差别价格来获取超额利润的一种定价策略。 消费者剩余源于递减的边际效用,表现为一种物品的总效用与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人们之所以能够享受“消费者剩余”,并从他们各自的购买行为中获得福利感,其原因就在于从第一单位到最后一单位,支付了相同的价格,而且所支付的又都是最后一单位的价格,然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告诉我们:对同一物品因占有的次序的不同给人们带来的满足感就不同,因而人们所愿意支付的价格也就不同。随着人们对同一物品占有数量的增加,边际效用是递减的,即每增加一单位商品的效用是递减的,但总效用是增加的,当总效用达到极大值时,边际效用趋于零;当超过极大值继续消费时边际效用为负,从而总效用开始下降。由于商品的价格是由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决定的,而最后一单位商品的效用低于它之前的每一单位商品的效用,因而人们在他们的购买行为中,就可以从前面的每一单位中享受到效用剩余。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在现实的买卖行为中都存在两种价格。一种是由收入和偏好决定的消费者价格,另一种则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市场价格。前者遵循着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而后者则遵循着供求规律;前者之和体现了消费者获得的效用之和的总量(对同一物品的购买),后者则体现了消费为获得一定的效用总量所实际支付的货币总量。消费者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就是体现消费者满足感或福利感的“消费者剩余”。因此,当消费者以低于消费者价格购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时,心里会很舒服,有一种划算的感觉,甚至有一种占了便宜的窃喜。当这种便宜感很大、很强烈时,消费者的购买行为完全可能再继续下去,直至购买到这种“便宜感”减弱、消失为止。这就是为什么人们会对价格变得便宜的商品自然多买的原因所在。反之,当一个消费者的购买行为的结果使其大呼上当或感到吃亏时,那一定是失去了“消费者剩余”,从而失去了一种满足感或福利感,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切切实实地失去了可以计算的有形的货币收人。当我们明白了消费者价格和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后,我们就可以解释虚假广告和不法商家雇佣“托”来害人的“原理”——通过夸大商品的效用或人为制造紧缺感,提高消费者价格,从而增加购买者的“消费剩余感”,诱发人们的购买行为。 对于价格歧视一般来说,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所有的购买者都对同质产品支付相同的价格。如果所有消费者都具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每一固定质量单位的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别就不存在了。因为任何试图比现有市场价格要价更高的产品销售者都将发现,没有人会向他们购买产品。然而,在卖主为垄断者或寡头的市场中,价格歧视则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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