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无罪推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被怀疑犯罪或者受到刑事 控告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应该被看作是 无罪的人。
•
• •
其基本含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是由控诉被告人犯罪的机关或人员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被控 犯罪的事实; 其二是由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对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控犯罪行为作最后认定。
无罪推定与辩护权
• 现代国家普遍确立的辩护制度,也可以基于无罪推定原则获得解释。 一位从业几十年且曾经担任过辛普森案件辩护人的美国律师总结说, 如果一定要为“明显有罪”的被告人辩护提供一个正当化理由的话,惟 一的理由或许就是无罪推定。 • 另外,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既是基于 证明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的逻辑结论,也是基于正当程序的必然要 求: 从平等武装的角度来说,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控诉方提供 反对自己的武器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 最后,正当程序意义上的无罪推定也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它是通 过对事实发现程序提出的特定公正要求而间接提出的要求。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意大利的刑事法学家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指出:“在法 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 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 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作出明确规定,始于法国大革命后制订的《人权 宣言》。《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以 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意]贝卡利亚:《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31页。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其沿革
•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 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该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 护上所需的一切保障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明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 罪。” • 1950年11月4日在罗马签定的《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款也作了类 似的规定。 •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在第14条第2款中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 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将无罪推定作为人类 家庭成员应当享有的一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必 要措施加以保障。
无罪推定原则

(三)现行刑事诉讼法在无罪推定原则上体现的矛盾
首先,《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与其他有些 条款存在冲突。 其次,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利用刑讯逼供等非法 手段获得的证据和口供的效力。《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 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对以这些方法收集的 证据是否可以使用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有些司法 解释一定程度上允许使用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这无疑与无罪推定原则所要求的给予被告人充分保 护的实质精神格格不入。
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 1、被告人的罪行须经依法证明才能确定,公诉方 承担证明责任并达到足以推翻这一推定的程度; (1)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 担,不得采用酷刑和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2)控诉一方履行证明责任必须达到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或不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若达不到证明 要求,则应判定被告人无罪; (3)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却没证明自己无罪的义 务,不能因为被告人不能或没有证明自己无罪而认定被 告人有罪。
五、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1996年,我国人大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 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相应 地,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 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 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则首次从法律上 确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其中第9条规定:“任何 人在未经判定有罪之前均应假定其无罪,即使认 为非逮捕不可,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 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后,无 罪推定原则为欧洲大陆各国所纷纷仿效,并逐渐 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承认,并相继写入宪法或刑事 诉讼法典中,成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 法律原则。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 界人权宣言》首次在联合国文件中确认无罪推定 原则,为在全球范围内贯彻这一原则提供了法律 依据。
论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我国立法中的完善

原 则 ,并逐 步演变成 为现代民主 法治社会 的理 论基 石。我
国现行法律关于无罪推定 原则的规定 与无罪推 定的 国际标 准还存在差距 ,仍有 完善之必要。
一
联 合 国通 过的许多 国际性文 件也都规定 了无 罪推定 的基 本
原则 。
、
无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内涵 及 价 值 追 求
时 ,根据法律 ,他 应 当看作是无罪的人。 ”在法律上最早将 无罪推定规定 为刑事诉讼基本 原则 的是 18 7 9年法国 的 《 人 权宣 , 以 后 各 国 纷 纷 仿 效 法 国的 做 法 ,陆 续 将 无 罪 推 定 原则规 定 到宪法 或刑 事诉 讼法 中 ,第 二 次世界 大战 以后 ,
第 1 8卷
第 1 期
琼 州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 in z ol nv ri o r a o o g h t U ies y Q t
Vo . I . No 1 1 8 . F bn r . e m v 2O11
2 1年 2月 01
论无 罪 推 定 原则 及 其 在 我 国立 法 中 的完 善
所 谓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 未经法 院依 法定程 序审理判 决 ,不得 被确定有罪或者应该 推定为无罪 。其具 体内涵可 以从 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其一 ,无罪推定 原则规定 了对被
二 、我 国 在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立 法方 面 存 在 的 不 足
我国 刊事诉讼法》 第 l 2条规 定 , “ 未经人 民法 院依 法判决 ,对任 何人都不 能确定有罪。 ”第 10条 、12条规 4 6
擅 断和有罪推定 的斗争 中建立起来 的 ,其核心思 想为 “ 被
告不 等于罪犯 ” ,其价值追求在于确立 了被追诉人在刑事诉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吸收

无 罪推定 是个 很古 老 的法 则 ,最早 是 由意大 利人 贝利亚 提 出 。法 国大 革命 胜利 后 ,在 人权 宣 言 中也 提 出无 罪推 定 。16 96年 , 《 民权 利 和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亦 规 定 了无 罪 推定 ,再 如 一 些 地 区 性 的条 公 约 、公 约 中 ,如 欧洲人 权公 约都 有该项 原 则 。关 于 无 罪推 定 的表 述 ,通 常 有两 种 ,第 一 种如 14 9 0年 l 2 月联合 国通 过 的 《 界人权 宣 言》 第 1 条第 1项规 定 “ 受刑 事 控告 者 ,在 未经 获得 辩 护 上所 需 的一 世 1 凡 切保证 的公开 审判而 依法 实有 罪 以前 ,有 权 被视 为无 罪 。 第 二 种如 14 ” 97年 意大 利 《 宪法 》 第 2 7条 第
试 论 我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的 吸收
王 波
( 广州城 市职业 学 院 公 共管理 系 广东 广 州 5 0 0 ) 14 5
内容提要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 国刑事诉讼 法中为保证犯 罪嫌疑人的权利而设 立的基本原
则 .是 司 法的一 大进 步。本 文就 无 罪推 定 的 定义及 内容 ,以及 立 法表 现 进行 阐述 ,并 对确 定 和
去除 “ 人犯 ” 这一 明显 带有 罪推 定色 彩 、易与 罪犯概 念混 淆 的称谓 。
2 .明确 人 不 负 提 供 证 明 自己无 罪 证据 的 义 务 ,不得 因被 告人 不能证 明 自己无 罪 ,便推 定其 有罪 。控诉 方履 行证 明责 任必 须 达到 法律 的要求 ,否
收稿 日期 :2 0 0 2 0 6— 6— 2
一
、
无 罪 推 定原 则 的概 念 及 内 容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适用
李云鹏
【期刊名称】《林区教学》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审查逮捕程序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
无罪推定原则旨在遵循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程序条件,并推崇证据裁判主义,要求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地位。
审查逮捕程序不可避免地涉及到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同样无罪推定原则也具有相应的作用和意义。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李云鹏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11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6
【相关文献】
1.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分析 [J], 孔文静
2.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适用及完善 [J], 孔维益
3.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中的适用 [J], 陈玮;任俊琳
4.数理逻辑视角下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 [J], 魏玲
5.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分析 [J], 孔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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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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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赵 新 杰 ( 阳市殷都 区人 民法院 , 南 安 500 安 河 E450 ) 1
摘 要: 当前, 无罪稚定原则不仅成为国际公认的人权标准, 而且 已成为 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由于历史
的原 因。 刑事诉讼方面 虽然对这一原则的精神有所吸收 , 但与 这一原 则 的完全适 用却还 有相 当的距 离, 即我 国法律远 未建 立
罪;
() 2 任何人在被确定为有罪前 , 依法享有公 民 的基本权利 , 禁止非经法定程序的限制或剥夺 ; () 3 任何人在未得到充分证明有罪之前 , 在法 律上应视作无罪 的人 , 且这一证 明由控 诉方 承担 , 嫌疑人、 被告人不承担 自证其罪的义务 。 基于以上 内容 , 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 的适 用过程中, 必须具有以下 的程序要件 : 第一 , 控审分离 。“ 诉讼职能 区分是纠问式程 序与控诉式程序之间的基本差异之一 ” 。纠问式程 序的直接表现之一 是审判机关集控 、 审为一体 , 诉 讼 职能没有 区分 , 因而诉讼 过程 缺乏 自我制 约机 制, 嫌疑人 、 被告人处于无基本人权 的诉 讼客体地 位。在控诉 式程序 中各个诉讼 主体 因其所代表 的 利益 、 担任 的角色 、 承担 的诉讼 职能 以及 实施 的诉 讼行为不同而区分为代表国家利益的控诉机关、 审 判机关与代表个人 利益的嫌疑人 、 被告人。同时 , 为防止国家权力 的集 中, 实行 控审分离 , 即应 由检 察机关代表 国家对犯罪行使追诉权 , 由法院代表 国 家行使审判权 , 前者 维护国家的安全 和秩序 , 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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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6年 1 2月 第6 ( 期 总第 2 期 ) 4
浅析我国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我国无罪推定原则前言本来是打算写内陆与香港刑诉的几点比较的,可是突然发现写写就成了大陆法与英美法的比较,中国与西方的差异,面实在太广,泛泛而谈,深不下去等于无用。
于是转而考虑写一个方面,定下来这个题目之后,通过四五天的查资料发现,这也是一个相当大的题目,自己水平不够,专业性不强,只能大量的援引各位法学家的著作,还望老师见谅。
正文无罪推定,亦译无罪假定。
当今国际社会和许多法制国家都视其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是由著名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的名著《论犯罪与刑罚》的《反对拷打》一节中率先提出的。
“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而且在没有肯定他违反了遵守它就要保证给予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不能使被告人失去社会的保护。
因此,只有强权才能给予法官这样的权力:当对某公民是否有罪还存在着疑问时,就惩罚他。
在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或没有得到证明之间进行抉择,这已不是新的抉择了。
如果犯罪行为已得到证明,可以根据这个罪判处法律规定的刑罚,那么拷打是无益的,因为犯人的招供是多余的。
如果犯罪行为没有得到证明,那就不应折磨无罪的人,因为任何人,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是无罪的人。
”后人公认这段名言就是无罪推定。
对于这段名言的精神应当完整地理解。
我认为贝卡利亚关于无罪推定的思想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对于受到司法当局怀疑犯了罪的人,甚至已经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法院尚未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以前,根据法律应当视其为无罪的人。
这一论点指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社会公众、司法机关不能将嫌疑人或被告人视为罪犯,更不能按罪犯加以对待。
这一论点是无罪推定思想的核心和精髓,以下几点是由其派生的。
其次,嫌疑人和被告人在法律上既然不是罪犯,又没有违反社会保护条件,在此情形下,国家和社会就不能使其丧失社会的保护。
换言之,只要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被疑为犯罪的行为没有违反社会保护的条件时,他(或她)仍然享有得到社会保护的权利,如劳动权、工作权、生活权,甚至受社会尊重的权利,等等。
《无罪推定原则》课件

审查起诉阶段的实施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 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 查和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 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 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的实施情况
加强教育培训
对司法人员进行无罪推定 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和理解。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建设,培养其公正、廉洁 、为民的良好品质。
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对司法人员遵守无罪 推定原则的考核机制,将 其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 要指标。
05 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视野
国际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国际法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被载入国际人权法, 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之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保障人权
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体现,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任意剥夺。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促使检方承担举证责 任,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 正当。
案例三
总结词
合理怀疑,保障公正审判
详细描述
在某贪污受贿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体现了 无罪推定原则中“合理怀疑”的要求,确保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疑罪从无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 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 应作出无罪判决。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告人有权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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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学界和司法界一直在争论不休。
赞成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能在刑事诉讼中有效地保障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和辩护权;反对观点者认为,无罪推定不仅不利于打击犯罪,放纵犯罪分子,与我国刑事诉讼法实行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相违背。
其实,熟是熟非,那种观点最有意义,道理很简单。
在刑事诉讼中出现了“疑罪”,如果实行“无罪推定”,也就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也即放纵了犯罪分子,但是却没有冤枉好人;如果实行“有罪推定”,则可能有两种情形:一是确实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惩罚,二是没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惩罚,但却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惩罚,冤枉了好人,这就既放纵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没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惩罚,而是使没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牵连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轻易重判,从而“从轻”了,或长期羁押了,这实际也冤枉了好人。
那么实行“无罪推定”还是“有罪推定”,谁的社会影响和危害更大,不是显而易见了吗?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体现,反映了我国法制进步的一个很大跨越,尽管现实中这一原则的贯彻尚需进一步的努力。
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法完善,更主要在于其现实的运作,而法律的实效是检验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准。
无罪推定原则的全面贯彻在立法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机关及其人员观念的提高。
从十八世纪人权运动兴起以来,人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人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人权的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保护人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已被我国刑事诉讼法所采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虽然不是完整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但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巨大进步。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从历史渊源上看,无罪推定原则起源于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古罗马是典型的奴隶制国家,而奴隶制国家是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国家文明。
在当时弹劾式诉讼模式下实行无责任推定原则,使被告人从一开始就享受到无责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证明的责任。
无责任推定原则的效力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证明是主张权利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责任”,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就应该解除被告的责任”,进入封建社会实行的是纠问式诉讼模式。
为了适应封建集权统治的需要,纠问式诉讼模式将惩罚和控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唯一目的。
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处境艰难,其权利遭到极度压抑,基本上处于无权地位,仅仅被视为一个任凭纠问官处置的“程序对象”、“工作客体”,其个人权利得不到任何保护。
作为一项诉讼法原则,有罪推定构筑起封建刑事诉讼制度的脊梁,许多诉讼制度的确立与此相关,例如无供不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产物。
19世纪中叶,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其名著《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了“无罪推定”的口号,他号召:“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其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确认:“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之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4条第2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称无罪推定原则是“人权保障的基石”。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判决为有罪之前,都应被推定为无罪之人。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在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诉讼构造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运用以辩护权为核心的各项诉讼权利与拥有强大追诉能力的国家追诉机关相抗衡,并借以自我保护。
在这个
意义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是无罪的,这一状态延续到诉讼中,在法院判决之前,不能仅仅根据公民涉嫌、涉诉这一事实就简单地推定公民有罪,而是否有罪应有国家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由审判机关最终加以认定,被告人本身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如果公诉机关不能证实被告人所犯罪的真实性,那么就应回复被告人无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状态。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无罪推定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实推认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
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
前者是根据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断,它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则分为“可以推翻的推断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
“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种拟定的推定,当事人不能通过反证的方法加以否定。
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证据法则,而是一种实体法规则,而“可以推翻的推定”则是一种纯粹的证据法规则,由于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举出反证加以推翻,因此它实际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它将法定的反证负担加在另一方当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当事人则可以免除举证的责任。
无罪推定就属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加于控诉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免证的特权。
在民事案件中,就推定被告人不负有责任;在刑事案件中,就应推定被告是无罪的。
根据证明责任的双重涵义,我认为无罪推定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属于行为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原则上应当由控诉方提供证据来证明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在诉讼中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既然如此,被告人也就没有义务在针对其进行的查找证据的活动中予以合作,他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也可以明确表示拒绝陈述,即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或者说沉默权,不能强迫被告人陈述与案情有关的事实,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绝就认定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如果被告人基于某种考虑,在诉讼过程中放弃了沉默,提出了某种主张,那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他就必须承担提供证据的责任或者说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二)疑问有利于被告人属于结果责任的分配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无罪地位是一种法律拟定,它是可以通过控诉方的反证活动来加以推翻的。
疑问有利于被告人,是控诉方承担结果责任的直接体现。
根据“疑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当法官对于被告人是否实施了指控的犯罪行为出现疑问时,就应当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此即“疑罪从无”。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一般评论》中曾指出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括两项内容:第一,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第二,当控诉方不能证实被告人有罪,审判者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轻重尚存怀疑、难以确证时,被告人有权获得对其有利的判决。
1966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次法律修改以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我国原来的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改造。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容。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尽管学术界对该条文是否就是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观点各异,但是从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随着控方举证和“疑罪从无”的原则的确立,可以说,作为刑事诉讼国际标准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在我国初步确立。
但是,从改革后的总体效果来看,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超职权主义”因素,这些“超职权主义”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国新的控辩式诉讼模式仍然贯穿着强烈的惩罚犯罪、打击犯罪观念色彩。
这突出表现在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体现,但其内容严重弱化。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仍然必须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无权保持沉默。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就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而没有保持沉默或者拒绝陈述的权利,这显然是违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规则的。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特权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
弱化了无罪推定原则的人权保障技能。
三、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诉法中的体现及现状(一)体现了疑罪从无规则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