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物价局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6•【字号】泸市府办函[2008]223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的认识。
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透明度,增强涉企负担监督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涉企收费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严格按照《通知》的各项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并抓好落实。
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各收费部门在贯彻《通知》的同时,要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7〕201号)文件规定,对本区县、本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工作进行一次对照检查,对公示工作尚有差距的要查漏补缺,按要求迅速完善。
各社会服务机构在向企业建设、开业、生产、经营和改制、改造、改组等过程中收取的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服务性收费,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行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并经审核后由社会服务机构予以公示。
三、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各执收单位(机构)在每年参加物价部门《收费许可证》年审时,将本单位的收费和价格公示情况一并送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公示设施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维护。
因收费和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执收单位(机构)应严格按照政策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并负责保证好公示内容的准确和规范。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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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7]6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14日泸州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要求,持续有序推进我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粮食安全和水安全,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加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用水需求管理。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和市场协同发力,以完善农田水利工程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为核心,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逐步建立农业灌溉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综合施策,统筹农业水价改革与相关改革工作,综合运用工程配套、管理创新、价格调整、财政奖补、技术推广、结构优化等举措推进改革;坚持两手发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和政府的主体作用,促进农业节水,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作物的合理用水需求;坚持供需统筹,加强供水管理,健全运行机制,提高供水服务水平,更加注重需求管理,全面提高农业用水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动农业用水方式转变;坚持因地制宜,区分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灌溉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种植养殖结构等差异状况,结合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充分尊重民意,探索符合实际、各具特色的做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泸市府函[2006]130号•【施行日期】2006.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06〕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为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结合省政府文件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快推进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新建住宅必须实行“一户一表”,建设部门要制定并公布旧房供用水计量系统改造的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案,以加快改造步伐;物价部门要合理制定或调整“一户一表”改造标准,供水企业在改造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计入供水成本,在政策上鼓励老用户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的同时,引导和支持供水企业实施抄表到户工作,为加快推进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奠定基础。
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困难群体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改造费用。
在“一户一表”工程基本完成后,合理核定各级用水量基数,在确保基本生活用水的前提下,适当拉大水量级间差价,尽快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
二、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各区、县应按国家有关治理水污染的要求,抓紧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
已批准立项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区、县,应按程序尽快启动开征污水处理费工作,及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要按照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要求,兼顾市民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使污水处理费标准在污水处理设施建成时达到保本水平、运行三年达到泸市府办发〔2005〕87号文件规定的利润率,现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其标准力争在2007年达到保本水平。
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要建立对城镇低收入家庭和特殊困难群体的优惠措施制度,加大调定价方案的宣传力度,确保调定价方案的顺利实施。
泸市价[1991]非字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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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物价局泸州市国土局文件泸州市财政局泸市价[1991]非字070号转发《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的通知各县(区)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局:现将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局、四川省财政厅川价字非[1991]116号《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划拨国有土地,原则上应按照征用土地的标准交纳土地管理费,但不能超过当地征用耕地的收费标准。
收取土地管理费不便按百分比计算的市中心辖区范围按每平方米1.5元交纳,泸县和纳溪区(不含市中区辖区范围)、合江县、叙永县、古蔺县辖区范围按每平方米1元交纳。
二、农村居民修建住宅有点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的标准见附表一。
三、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全市统一收取土地权属调查费为每宗地4元(含土地堪丈)。
四、农村宅基地超占面积部分的土地损失费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五、我市补充制定的具体收费标准应严格执行。
其它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实施管理办法按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起执行。
原各县(区)、各部门有关国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凡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
同时废止,对违反规定收费的,应按物价法规从严查处。
附:(1)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泸州市农村宅基地超占土地损失费收费标准。
(2)四川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川价字非[1991]116号文。
一九九一年十月五日附表一: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附表二:泸州市农村居民修建住宅用地交纳农村建房占地管理费标准计算单位:元/平方米。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1455a1e4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21.png)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株洲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批复(湘价函[2009]123号)株洲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你市调整城区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自我发展、逐步到位、节约用水、公平负担。
”的原则,同意你市根据价格听证会情况和市政府意见,将城区自来水价格分类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沉淀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23元调整到1.59元。
调整后的各类自来水价格每立方米为:居民生活用水1.59元,工业沉淀用水1.57元,非居民生活用水1.91元,特种用水6.36元。
水资源费仍按每立方米0.02元、污水处理费按每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0.6元,工业沉淀水0.8元,非居民生活用水0.8元,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2元的标准附加在自来水价格外,随自来水价格一并征收。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为保障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不降低,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放最低生活费的家庭,同意你市由供水企业提供的免费用水从每月每户6立方米增加到免收8立方米。
三、自来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你们应组织供水企业向用水单位和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自来水价格调整方案的顺利出台。
四、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具体执行时间由你局依据本批复精神报株洲市人民政府确定,调整后的价格自你局发文批准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第二次抄表方可按新价执行。
泸县物价局关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泸县物价局文件泸县价业〔2009〕40号泸县物价局关于县城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泸县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你司《关于开征县城污水处理费的请示》收悉。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泸县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川发改地区〔2008〕29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5〕24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7〕53号)精神,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征收县城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属于县城自来水供区范围的污水处理费随水价收取,由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代收代缴,具体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2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0.4元/吨,特种用水0.8元/吨。
使用自备水源的污水处理费,由你司收取或委托相关单位代收。
二、对县城自来水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已抄表到户的,暂不收取污水处理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18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
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户储存,所收资金应专项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管。
四、希你司认真做好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征收工作的平稳实施。
五、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经济管理征收污水处理费通知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建设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共20份)。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发改价格规〔2023〕320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住建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城建交通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21年第46号令)、《甘肃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水价形成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发改价格规〔2020〕327号)政策规定,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完善城镇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制定或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甘肃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2023水费收费标准

2023水费收费标准2023水费收费标准国家水费收取标准规定如下: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2023水费收费标准三个阶段从2023年开始,居民用户综合水价由此前的2.50元/立方米调整为按三档分阶梯计价,其中,污水处理费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
第一,居民第一阶梯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4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3.5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二,第二阶梯户年用水量144—204立方米(含),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4.65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第三,第三阶梯户年用水量204立方米以上,综合水价为每立方米8.00元(含污水处理费1.00元)。
阶梯水量以年为计价周期,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其实国家水费收取标准根据不同的用水目的,水费也相应的不同。
在一般情况下,水费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行业用水。
事实上,国家规定的水费价格情况如下:首先是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
其次是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
然后是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
再是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
然后是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
最后是农赔水:0.60元/立方米。
水费物业代收合理吗?法律分析:物业是代收水费,收完水费之后会把水费交给自来水公司,这个是合理的情况,方便业主交纳水费,也方便了自来水的收费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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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物价局文件
泸县价业〔2009〕41号
泸县物价局
关于调整泸县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泸州市兴泸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调整泸县自来水价格的请示》(泸水司〔2009〕55号)收悉。
为促进我县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加强节水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5〕257号)等有关规定,我局按法定程序实施了成本监审和听证,经县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调整我县县城自来水价格。
现将县城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来水价格平均每吨提高0.30元,调价后各类用水价格分别为:居民生活用水2.55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3.02元/吨(其中工业用水2.38元/吨),特种用水4.8元/吨。
自来水价格分类按四川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四川省
建设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省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供水价格分类的基本范围释义的补充通知》(川人城环资〔2007〕6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9〕124号)规定执行。
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对低保户实行价格补贴政策。
属于你司泸县县城供区范围内低保户的生活类用水价格,已抄表到户的,按2.42元/吨收取水费;未抄表到户的,采取先收后返的方式,按每户每月平均用水量6吨定额计算,由你司每年一次性集中返还9.00元/户,低保户凭低保证或有效证件领取。
你司每年应将低保户价格补贴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三、希你司认真做好自来水价格调整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调价工作的平稳实施。
四、执行时间:从2010年1月抄见水量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调整自来水价格通知
抄送:省物价局,市物价局,县政府办,县建设局,
县物价检查所,福集镇政府及兼职物价干部。
泸县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24日印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