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1、医疗机构必须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以加强抗菌药物的购用管理。
具体操作包括: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药学部门提出意见,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最终才能将抗菌药物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如果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违规使用等情况,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更换意见,经审核同意后执行。
被清退或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品规原则上不得在12个月内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2种。
具有相似或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如果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要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的抗菌药物,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每年原则上不得超过5例次,超过5例次应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每半年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种,其中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个品规,深部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5、为规范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水平,医疗机构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的控制力度。
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价格较高、使用范围较窄或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的抗菌药物,如新型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的抗菌药物等。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两篇)

2024年最新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处方管理,规范处方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处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方权与处方管理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处方管理制度,明确处方权、处方审核、处方调剂、处方保管、处方监督等方面的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处方权,处方权应当由具备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务人员行使。
医疗机构应当将处方权名单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处方应当由处方权人按照医疗规范和患者病情开具,确保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处方权人应当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不得滥用处方权。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进行审核,确保处方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处方审核人员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第八条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处方调剂制度,按照处方调剂药品,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
第九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保管制度,对处方进行妥善保管,防止处方丢失、损坏或者被篡改。
第十条处方单位应当建立处方监督制度,对处方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三章处方开具与使用第十一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认真询问患者病史、过敏史、用药史等情况,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并注明诊断结果。
第十二条处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基本信息;(二)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三)开具日期、有效期限;(四)处方权人签名或者盖章;(五)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处方权人开具处方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根据患者病情、年龄、性别、体重等情况,合理选择药品;(二)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三)优先选择国产药品;(四)避免开具重复、无效或者不必要的药品;(五)避免开具有毒、有害或者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

XXXXXXX医院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授权审批及监督管理办法为规范处方权、处方调剂资格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加强依法执业,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
二、制定意义凡在我院从事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所有医师及药师,必须在取得处方权(调剂资格)后才能行使处方开具、调剂活动,否则将视为违规行为。
三、处方(调剂资格)权限类别(一)处罚权限类别1、普通处方药:普通西药、普通中药饮片、普通中药成药;2、抗菌药物处方权: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二)处方调剂资格类别1、普通处方调剂资格:调配、审核;2、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调配、审核;3、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调配、审核。
四、处方权(调剂资格)获得(一)处方权(调剂资格)申请条件1、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注册在我院的医师,试用期满且聘任至相关岗位,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2、临床医师,经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3、临床医师,经培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4、见习、实习等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无独立处方权。
5、进修医生由本科室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可申请相应的处方权。
6、外院调入医师,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后,在我院工作满1个月方可申请相应处方权。
7、药师(药士)经培训相关知识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相应处方调剂资格。
(二)各级医师(药师)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权限)标准1、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可申请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一、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1.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各医师的专业技术职称授予相应抗菌药处方权限。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以上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3.医务科对申请本人进行相应知识考核,根据考核成绩决定是否给予处方权,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在 HIS 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权限。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及奖惩制度一、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具有中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具有初级以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二、落实抗菌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医院组织感染、药学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专项点评。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每个月组织对25%的具有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所开具的处方、医嘱进行点评,每名医师不少于20份处方、医嘱。
医院根据点评结果,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向全院公示;对不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前10名的医师,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
点评结果作为科室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医院对点评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实现持续改进。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院将取消其药物调剂资格。
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6个月内不得恢复。
三、抗菌药物管理奖惩制度医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合理性评估结果作为医师职称晋升、评先评优、定期考核、收入分配、绩效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于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责任人的处理和惩罚力度,加大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行为的奖励力度,引导医务人员摒弃不合理用药行为,逐步树立良好的执业风气和合理用药氛围。
对于存在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问题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应当视情形依法依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取消处方权、降级使用、暂停执业、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核心制度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延缓细菌耐药,提高感染性疾病诊治水平。
2.范围:医务科/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等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生、患者。
3.定义:3.1抗菌药物: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寄生虫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
3.2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指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和价格等因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4.内容:4.1抗菌药物分级原则与临床应用:根据抗菌药物的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分三级管理(分级目录见附件1)。
4.1.1非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应是已列入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4.1.2限制使用级: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
4.1.3特殊使用级: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作用较强、抗菌谱广,经常或过度使用会使病原菌过快产生耐药的;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的;新上市的,在适应症、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4.2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4.2.1医务科负责定期对我院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职称授予医师相应处方权和药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4.2.1.1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4.2.1.2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促进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和规范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有效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令第84号)、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和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考核、管理作如下规定。
1、医务科定期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
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医务科对考核合格的医师、药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限或处方调配资格。
对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或处方调配资格。
(1)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但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应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填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单”附于病历中。
(4)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药师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以下药师授予抗菌药物调剂权,可以调配并审核各级抗菌药物的处方。
(5)紧急情况下,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及管理制度;常用抗菌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体内过程特点;常见细菌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等内容。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医师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各科,并要求信息科及时His 系统授予相应的抗菌药使用权限。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1)被责令暂停执业;(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处方调剂资格。
抗菌药物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管理。
1、医疗机构遴选和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有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由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并经药事管理和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率高、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
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意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备案。
更换意见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原则上12 个月内不得重新进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2、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不得超过 2 种。
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3、因特殊治疗需要,医疗机构需使用本机构抗菌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
临时采购应当有临床科室提出申请。
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
经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有药学部门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
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 5 例次,如果超过 5 例次,应当讨论是否列入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
调整后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医疗机构应当每半年将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4、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原则上不超过35 种,其中:A :碳烯青霉素类抗菌药物注射剂不得超过3个品规。
B::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C::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2各品规。
D::深部抗其他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各品规。
最新抗菌药物管理制度(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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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调剂资格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就我院抗菌药医师处方权限、药师调剂资格与程序做以下规定:
一、抗菌药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培训
1.医务科负责对医师和药师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工作有记录。
2.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落实到每名医师。
3.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落实到每名药师。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
(1)《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
(3)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
(4)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
(5)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二、抗菌药物处方权医师和调剂权药师资格获得程序:
1、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
2、参加医务科组织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考核;
3、医务科将参加过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拟授予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人员名单存档备案;
4、医务科下发抗菌药物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
5、信息科根据医务科发授的相应处方权限和调配权限的正式文件,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6.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调整:医师本人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上交医务科。
科室同意的医师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然后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
药物处方权。
7.新进人员需学习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经考核合格后,由医务科授予相应处方权限或调配权限,再由信息科在HIS系统中开通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和调配权。
三、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一)抗菌药物处方权限范围:
1、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任何抗菌药物,但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需经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小组指定的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方可开具;
2、具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除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外的任何抗菌药物;
3、具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一般只能根据临床需要开具本院目录范围内的非限制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二)其它有关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规定:
1、具任何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医师都无权在门诊开具特殊使用级的抗菌药物;
2、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具备相应资格的医师签字)
3、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1)抗菌药物考核不合格的;
(2)限制处方权后,仍出现超常处方或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且无正当理由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按照规定使用抗菌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4、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抗菌药物处方与用药医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发现处方不适宜、超常处方等情况未进行干预且无正当理由的,医疗机构应当取消其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5、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三)抗菌药处方权限制度与程序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我院执业的,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按照分线分级管理规定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限。
2.职称晋升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的调整,医师自己提出申请,交所在科室。
提出申请的医师所在科室根据其业务水平、工作情况,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后交医务科。
3.对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
4.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
(1)被责令暂停执业;
(2)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3)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4)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四、药师调剂资格管理制度与程序
1.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经抗菌药物相关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医务科决定给予抗菌药物处方调剂资格。
2.给予或不给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的药师,医务科以文件方式下发各科,并要求药剂科严格按照是否具有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安排工作。
五、监督管理
1.医院定期将通过行政总查房督查处方、医嘱权限管理,要求随机抽查处方与医嘱结果签发医师与授权管理名单保持一致≥95%,并对超规定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规定给予处罚。
2.要求药剂科规范调剂工作模式,对药师未按规定审核抗菌药处方、调剂、用药交待或未对问题处方进行有效干预的,应当采取教育培训、批评等措施,并针对存在问题组织科内业务学习,进一步加强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核调剂处方,规范医师用药行为,认真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