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规定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企业征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企业征信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应用,是一种评估企业信用风险和信用等级的工作。
企业征信管理办法是规范企业征信管理行为的制度和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二、征信信息的内容企业征信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行业地位等内容。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公司注册信息、纳税记录、银行贷款记录、信用卡账户、供应商和客户评价等渠道获取。
三、企业征信管理的重要性1. 企业征信管理可以帮助金融机构等机构评估企业信用风险,为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2. 企业征信管理可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3. 企业征信管理可以提高金融机构的信贷效率,降低信贷风险。
四、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的制定1.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颁布相关法规和政策促进企业征信管理的规范化。
2. 金融机构可以制定内部规定,明确征信信息的收集、使用、保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征信机构可以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可靠的企业征信信息服务。
五、企业征信管理的挑战与对策1. 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企业征信信息涉及大量敏感数据,需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隐私保护。
2. 征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平性: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防止信息造假和不公平行为。
3. 数据标准化和一体化:需要推动企业征信信息的标准化和整合,提高信息的可比性和可信度。
六、结论企业征信管理是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应该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促进征信信息的规范化和共享,为企业发展和金融风险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是关于企业征信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希望对相关人士有所帮助。
作者:智能日期:2023年10月。
公司征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征信管理,规范征信活动,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征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征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使用、查询、披露、安全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征信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真实性:征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构、篡改、隐瞒。
(三)安全性:加强征信信息安全,防止征信数据泄露、损毁、丢失。
(四)便捷性:提高征信服务效率,确保征信活动便捷、高效。
第二章征信数据管理第四条征信数据包括个人征信数据和企业征信数据。
第五条公司采集征信数据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数据用途:采集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数据用途,不得超范围采集。
(二)取得数据主体同意:采集个人征信数据,应当取得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
(三)合法合规采集:不得采取非法手段采集征信数据。
第六条征信数据存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安全存储:采用加密、隔离等技术手段,确保征信数据安全。
(二)定期备份:定期对征信数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访问控制:对征信数据访问进行严格控制,仅限于授权人员。
第七条征信数据使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使用目的:使用征信数据前,应明确使用目的,不得超范围使用。
(二)合规使用:使用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三)保密义务:使用征信数据的人员,对所获取的征信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征信查询与披露第八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查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查询:查询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查询。
(二)明确查询目的:查询征信数据前,应明确查询目的,不得超范围查询。
(三)合规查询:查询征信数据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对征信数据进行披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法披露:披露征信数据应当有合法依据,不得违法披露。
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征信市场秩序,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开展征信业务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征信业务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原则:对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保护隐私原则:保护信息主体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滥用信息。
(四)便捷高效原则:提高征信业务办理效率,为信息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二、征信业务范围第四条企业征信业务范围包括:(一)企业基本信息查询、验证、认证等业务;(二)企业信用评级、信用报告、信用画像等业务;(三)企业信用风险预警、信用保险、信用担保等业务;(四)其他与征信相关的业务。
三、征信业务流程第五条征信业务流程包括以下环节:(一)信息收集:依法收集企业信用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信息加工处理:对收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形成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信息查询: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确保查询过程的便捷、高效。
(四)信用报告编制:根据信息主体的查询需求,编制信用报告。
(五)信用报告使用:依法合规使用信用报告,为相关业务提供支持。
四、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第六条企业应尊重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以下权利:(一)知情权:信息主体有权了解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情况。
(二)同意权:信息主体有权同意或拒绝其信用信息的收集、使用。
(三)异议权:信息主体有权对错误、遗漏的信用信息提出异议。
(四)投诉权:信息主体有权对征信业务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五、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第七条企业应加强征信业务安全管理,确保信息安全:(一)建立健全征信业务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
(二)采用技术手段,保障征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对征信业务数据进行加密存储,防止数据泄露。
(四)定期对征信业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

单位征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高单位信用风险管理水平,保护单位及金融机构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征信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
2.真实准确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
3.保密原则。
单位征信信息属于敏感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未授权的人员或机构。
4.便捷高效原则。
单位征信查询应简洁高效,保证单位能够及时获取信用信息。
5.风险控制原则。
单位征信管理应以风险控制为核心,及时发现和防范信用风险。
三、征信管理范围1.单位征信管理范围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各类单位的信用信息。
2.征信管理涉及单位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信用记录等多方面内容。
3.单位征信信息来源包括单位自身提供的信息、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渠道获取的信息。
四、征信管理流程1.单位征信信息采集。
对单位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经营情况等进行全面准确的采集。
2.单位征信信息核实。
对采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单位信用评估。
根据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信用评估,评定单位的信用等级。
4.征信查询记录。
记录单位征信查询的次数、时间、目的等信息,建立查询记录档案。
5.征信信息更新。
对单位的征信信息进行定期更新,保持信息的时效性和完整性。
6.征信风险提示。
对发现的单位信用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
五、征信管理责任1.单位征信管理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2.各级单位领导应加强对征信管理工作的重视,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3.征信管理人员应熟悉征信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单位征信管理责任落实到每个岗位上,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有效控制。
六、征信管理监督1.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单位征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应积极配合单位征信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企业征信规则

企业征信规则企业征信规则是指导征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在采集、处理、使用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企业征信规则要点:1.合法合规原则:从事企业征信活动的机构需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与监管要求。
2.授权与知情同意:征信机构在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前,应取得企业的明确授权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授权但需要履行告知义务,并确保企业对其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目的有充分了解并同意。
3.信息采集范围:征信机构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具有合法性、必要性和关联性,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如企业注册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数据、信贷交易记录、法院判决执行情况、行政处罚记录等。
4.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在收集、存储、加工、传输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尊重和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5.信息准确性与及时更新:征信机构有责任保持所收录企业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发现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定期更新信息。
6.信息披露与查询服务:对外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用户权限控制信息的查询和使用,并依法向相关企业提供异议处理机制。
7.征信业务许可与监管: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机构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许可,接受其监督管理,定期提交业务报告和审计结果。
8.禁止行为:禁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出售或者未经同意擅自对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滥用征信信息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总之,企业征信规则旨在规范征信市场秩序,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准确、有效利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康发展。
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标准

银行征信业务管理标准一、前言银行征信业务是指银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债务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为银行风险管理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规范银行征信业务管理行为,提高征信业务管理水平,保障客户权益,现制定本标准。
二、征信业务管理机构1. 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征信部门或征信管理团队,负责征信业务的管理、实施和监督。
2. 征信部门或征信管理团队应设立具有征信查询资格和技能的专业人员,提供高效、准确的征信服务。
3. 银行应建立征信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征信业务的管理、监督和策略制定。
三、征信业务流程管理1. 征信查询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客户书面同意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
2. 征信查询应及时、准确,并保护客户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3. 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征信查询、报告和分析的流程,确保查询结果的真实可靠。
四、征信业务风险管理1.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征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等。
2. 银行应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3.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征信业务违规处理机制,对征信查询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征信信息保护1.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征信信息保护制度,制定明确的信息保护政策和措施。
2. 银行应加强对征信信息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管理,确保客户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或滥用。
3.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备份和应急预案,确保征信信息的安全可靠。
六、征信业务管理的监督与评估1. 银行应建立健全的征信业务管理考核制度,对征信部门或征信管理团队进行绩效评估。
2. 银行应定期对征信业务进行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3. 银行应积极参与行业征信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提高征信管理水平和技术应用水平。
七、征信业务管理的技术支持1. 银行应不断提升征信查询、分析和管理的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高业务效率和质量。
2. 银行应开展征信信息共享工作,充分利用征信数据资源,提高风险管理的精准度。
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管理规定
1目的为及时、全面反映企业资信,加强本行的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行为,防范法律风险,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及《贵州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 范围2.1 本规定明确了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内容和要求。
2.2 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企业征信系统的使用和管理。
3 术语与定义3.1 企业征信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是以企业征信系统为管理手段,通过对全行信贷业务和企业信息汇总,全面反映企业资信情况,为客户经理提供企业资信咨询服务,并对各分支行和企业的信贷行为进行监控的金融制度。
3.2 企业征信系统本规定所指企业征信系统是以中征码为企业向金融机构办理信贷业务的媒介,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联络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信贷信息管理系统。
3.3 异议处理异议处理是信息主体对其信用报告中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提出核查申请后,本行需在规定时限内给予答复并对错误信息进行更正的过程。
3.4 信贷业务本规定所指信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据贴现、贸易融资、保理、公开授信等业务以及与其相关的担保业务。
3.5 企业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在本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借款人和担保人。
3.6 中征码本规定所指中征码,是指原贷款卡编码,是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
中征码是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生成识别借款人身份的唯一标识码。
4 职责4.1 授信评审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上报、管理、企业信用报告的查询。
4.2 信息科技部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
4.3 分支行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及异议处理。
5 工作程序5.1 报文采集、报送、修改5.1.1 授信评审部企业征信系统管理人员于每日在信贷系统中按照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的要求生成企业征信数据报文。
5.1.2 企业征信数据报文生成后,使用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并通过加密加压的处理,于每日将报文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保送。
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规范企业征信业务行为,确保企业征信稳定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ⅩⅩ村镇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三条ⅩⅩ村镇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依法合规、真实全面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村镇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应当为借款人和担保人信息、密码等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概念释义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ⅩⅩ村镇银行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ⅩⅩ村镇银行业务经办机构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二章部门分工与职责第六条信贷管理部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业务部门主要有公司信贷业务部门及科技信息等部门。
第七条企业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本行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ⅩⅩ村镇银行的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辖内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基本户农商银行企业征信查询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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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企业征信业务管理,提高商业银行征信机构的管理水平,实施更加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和贷前决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开展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征信是指商业银行向第三方提供有关于其客户的信用信息的一项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信用业务行业规范,坚持客户隐私、诚实守信、权利保护、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认真落实内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业务规范运作,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和查询权限的合法性。
第六条管理层应当对企业征信业务给予充分重视,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流程,落实管理职责,确保企业征信业务的有效运作。
第二章征信信息采集和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归集、筛选和管理制度,保证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向其客户充分告知信息采集的目的、方式、范围和信息利用的权利,保障客户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选择权。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同意的方式和范围,采集客户的信息,并对其进行分类、整合、核实和存储。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信息采集、整理、更新、维护和删除的程序,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密管理,严格控制查询权限。
第三章企业征信报告和服务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范企业征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真实准确地记录客户信用信息,不得编造、夸大、隐瞒客户信息,尤其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能力,提供符合客户实际需要的征信报告和服务。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为客户提供高效、规范的查询服务。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对企业征信业务负起主体责任,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信息的及时、准确、安全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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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企业征信管理
规定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以下简称)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
规范陕西省镇坪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
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
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
行)》等制度、办法和本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为金融机构
提供企业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
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 本行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
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
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业务是指为企业客户办理的
贷款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企业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
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企业
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名称、注册地、登记注册号、出资人信息、
管理人员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
在企业贷款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
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
相关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行开办企业信贷业务的内部所
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截止目前使用企
业征信系统的支行及分理处仅指联社营业部中小企业贷款管理
中心。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本行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
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 本行成立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企
业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业务发展、财务会计、综
合管理、风险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业务发展部
为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企业
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
企业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企业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操作
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
部门进行修改,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
内用户。
第十条 需要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
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操作,并对
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
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 本行企业征信系统采用两级用户体系,用户分
为总行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由省联社管理
员统一进行设置,总行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管理查询用户,管
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
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
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
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目前本行查询用
户仅在总行业务部设立,企业征信报告的查询、打印均在总行
业务部统一进行。
第十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省联社
创建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
第十三条 企业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总行
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行的查询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操作。凡离
开企业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应及
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 总行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
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操作时,登记有
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
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
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企业信
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
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第十五条 总行应按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其备案用户
注册信息。总行管理员用户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向其备
案全行查询用户用户的注册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用户ID和密码进入企
业征信系统进行有关操作。用户的ID和密码被他人使用进入系
统操作的,视为用户本人的操作。
第十七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第一次登录系统
后必须立即更改密码,以后至少两个月更改一次密码。管理员
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部门负责人保存。
部门负责人接到新密码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四章 数据报送
第十八条 企业征信数据由省联社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
心统一报送。
第五章 查询与使用
第十九条 查询用户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企业征信系统查
询企业的信用报告:
(一)审核企业信用业务申请,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
的;
(二)办理法人客户信用业务时,有必要考察相关信用情
况,经被查询企业书面授权的;
(三)对已发生信用业务进行风险跟踪管理,需要考察相
关企业信用情况的。除非总行另有规定,除上述三种情况外,
不得查询企业信用报告。
第二十条 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务
时,必须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对我行的书面授权:
(一)授权我行按照国家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全国企业
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
信息;
(二)授权我行在办理企业信用业务以及相关风险跟踪管
理中,通过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
和保存企业信息和信用报告。上述授权可采取申请书、合同及
其补充条款,或单独授权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一条 自本办法出台之日起,办理新的企业信用业
务时,必须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企业客户信用报告,作
为办理企业信用业务的必备材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客户信用报告,应与相关的企业信用业
务申请书、合同和贷后管理文件等档案文件一同按照档案管理
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查询用户发现企业信用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
不一致时,通过本行企业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行
数据上报用户处理或交本行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保密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征信数据是本行秘密。接触企业征信数
据的各级机构、部门和人员,在数据生成、传递和报送过程中
应遵守本行的有关规定,不得泄密。通过企业征信系统查询、
打印的企业信用报告和有关信息是本行企业信用业务的内部资
料,除非总行另有规定,不得提供或透露给被查询人知悉。
第二十五条 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客户企业信用报告涉及
企业客户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结果
和企业信用报告用于规定以外的其他目的。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管理员用户违反本办法第四章之规定,未对
用户进行有效管理或未及时登记、报备用户信息的,给予通报
批评。
第二十七条 查询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未
得到客户授权即进行查询,或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
其他目的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被人民银行处罚
的,视情节轻重或人民银行处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
他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