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
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织。
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
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武政办[2001]2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局拟订的《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〇〇一年十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本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确定和调整医疗补助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医疗补助经费筹集和管理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办工作。
市财政、卫生、人事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工作。
第二章医疗补助人员范围第五条医疗补助人员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市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市委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市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人事等部门对享受医疗补助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认定。
第三章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享受医疗补助的国家公务员所在单位,应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与退休人员退休费总额之和的9%筹集医疗补助经费。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财务收支和财产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为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由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基层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运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
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予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五条凡建立一级工会财务管理的工会基层组织,必须在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工会基层委员会下辖的管钱管物、举办企业、事业的车间工会,可经车间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或经费审查委员。
第六条基层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三至十一名委员组织。
大型企业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委员名额。
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应选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密切联系群众、热心工会经审工作,懂得财经政策,能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的会员担任。
为有利于代表会员群众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委员中一般应包括工会干部、财会或审计人员和其他的会员群众代表。
本级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钦州市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审查监督操作规程

钦州市人大财经委对本级预算审查监督操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推动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对本级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以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预算编制审查监督第三条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每年第一季度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举行的会议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
第四条财经委对预算草案审查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每年7月,在市财政局布置下一年度预算编制前,听取该局关于上级预算编制要求和预算编制初步设想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完善预算编制的标准和制度;(二)每年10月,制定预算草案审查工作方案,选定预算评审专家,按照方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三)每年11月,听取市财政局关于预算初步安排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完善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四)每年12月上旬,听取市财政局关于全市与市本级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预算草案的汇报,必要时还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五)每年12月中旬,要求市财政局提交预算草案初步方案。
组织代表到有关部门调研预算执行和预算安排情况;(六)每年12月中下旬,组织专家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初步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交由市财政局研究处理,要求其自收到初步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交初步审查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七)在市人代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形成预算审查结果报告草案,代拟决议草案。
经财经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议;(八)在市人代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要求市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提交预算草案正式文本。
预算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制度在生活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含宪法和各种实在法规)、戒律、规章(包含政府订立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管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管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
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整理的预算管理制度【优秀8篇】,在大家参照的同时,也可以共享一下给您最好的伙伴。
预算编制管理篇一局办公室接收市财政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及数据后,依据年度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推测,并依照规定程序报预算工作领导小组,开始预算编报工作。
实在流程如下:(一)预算编制1、领导小组会议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局长对总体预算进行部署。
2、分管领导牵头各科室对各自业务进行预算编报,提出下年度将开展的项目、内容;要召开的会议、培训等。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4、财政部门审批后下达预算掌控数。
(二)预算审批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分解细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掌控数,讨论对财政下达的项目预算掌控数是否存在异议。
2、业务科室按会议决议进行预算调整。
3、办公室分类汇总后提出单位预算建议数。
4、财政部门审批,确定最终的'预算掌控数。
5、办公室向各科室下达最终的预算掌控数,各科室执行预算。
财政部门下达预算后办公室要适时进行预算公开。
预算管理管理制度篇二1、目的和意义为加强集团的经营管理,强化内部掌控,防范经营风险,降低成本,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特订立本制度。
2、定义:预算是全部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反映的有关企业将来一段期间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
预算管理是指对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掌控、追加调整、修正、检查及考核等管理方式的总称。
公司预算管理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财务管理为核心、以资金管理为重点,全面掌控公司经济活动的一种管理方式。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

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法规类别】预算管理财务监督检查【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1.08.20【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上海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二号)《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1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市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2001年8月2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发挥预算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实行部门预算。
预算草案应当在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各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国库的管理和监督,逐步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提交初步审查的材料包括:(一)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二)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收支表;(三)市级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四)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项目表;(五)财政返还和对下级补助支出表;(六)预算编制的有关说明;(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及有关说明。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20年8月1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市人民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编制和修订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制定或者调整行政收费、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规定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市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五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强化预算监督 规范预算收支
是加大宣传。 《 预算法》 已颁布十余年。 十几年
来, 国家 预算 和 预 算监 督 T 作有 了根本 性 的转 变 。但
《 预算法》 及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 , 成立相应 的
《 预算法》 的全面贯彻执行需要长期的努力 。为此 , 我 们要进一步 向人 大代表和委员进行宣传 , 让代表和常 委会组成人员认识到 , 预算是国家或地方的基本财政 收支计划 ,预算安排既涉及人 民群众 的切身利益 , 还
开展 了立 法 跟踪 问效 活动 , 石 家庄 市 人大 常 委会 法 制 委也 曾做 过 有 益 的探 索 。我们 认 为 , 开展 地 方 法 跟 踪 问效 活 动 ,是对 地 方立 法T 作 成效 的一 种检 验 , 也 是 一 种促 进 , 更 是 一种 T作 机 制 创 新 , 很 有 必要 形 成 制度 , 很 有意 义 。
方 面着 手 。
一
人大常委会对预算的初审应着眼于真实 、 合法和效益 ,
坚 持 突 出重 点 , 逐 项 核定 , 全 面审查 , 并 且对 预 算 作 出 的决 定 、 决议 , 政 府必 须认 真执 行 , 不 经 法定 程 序 不得
擅 自更改 。
三是 多措 并举 。县 人大及 其 常委会 要在 实 际] 二 作 中积极 探 索加 强预算 监 督 的有效 方式 、 方法 。比如 , 选 择 有 丰富经 济 工作 经验 的专 家 、 学 者等 专业人 才 , 依照
目的 , 即实施 作 用 和效果 如何 而进 行 的调 查 活 动 。对 地 方 性法 规 跟 踪 问效不 仅 可 以及 时发 现 立法 缺 陷 , 或 者立 法 盲 点 , 为修 订 该 项 法 规 提 供 依 据 ; 而且 也 为 制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23•【字号】武政规〔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3日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以及《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本市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第三条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具体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权限有专门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
依据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
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2.01•【字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甘肃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2002年2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批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的审批监督。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全省总预算草案及全省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级预算和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全省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省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决算;撤销省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负责对预算草案的审查工作。
审查预算草案、监督预算执行、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审查决算草案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成立前的预算初步审查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
第四条全省总预算由省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由省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
省级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收入、中央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省级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省级预算支出、对中央的上解支出、对下级补助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预算的审批监督应当遵循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编制,实行部门预算。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省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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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分总则、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预算执
行的监督、决算的审查和批准、法律责任、附则6章30条,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下文是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欢迎阅读!
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预算审查和监督,促进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市总预算执
行的监督、市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会)依法监
督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部分变更;审查和批准市
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
负责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部分变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
担监督市总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职责,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草案,细化预算科目,编
制部门预算,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预算。
第六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
变。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
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及有关材料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其主要内
容及有关材料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及说明;
(二)国家和省规定应当编制的各项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三)市本级主要部门预算收支表及说明;
(四)若干重大项目表及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当了解预算初步方案的编制情况,
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情况介绍,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
员会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可以对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者调查。|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后七日内召开委员会
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向市财政部
门通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否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是否符合有关的财
政经济政策;
(三)是否确保重点支出;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并于收到意
见后七日内,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的采纳情况和没有采纳的
理由。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意见和有关
情况,应当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人大会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
(二)预算收入是否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上缴,有无虚报收入,
有无截留、挪用;
(三)预算支出是否按照经批准的预算及时、足额拨付,有无将上
级专项补助的款项擅 自发迹用途,有无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
转为转算内支出,有无虚列支出;
(四)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市人大会每年第三季度举行会议,听取并审议市人民
政府关于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作出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可以组织视察或者
调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页审计。
市人大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进行视察或者调查时,有关的
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五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季度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关
于预算执行情况的汇报,可以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提出意见和
建议;必要时,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可能增加支出
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
应当依法编制收支平稳的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预计年度市本级预算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
加,但未使原批准的收支平稳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其数额超过
原批准的预算收入或者支出总额百分之三的,应当报市人大会审查批
准;其数额未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市财政部门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
报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要将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用于当年支
出安排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于年度终了的三十日前向
市人大会作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对市人大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决定、决
议、监督意见,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落实和办理,并将落实和办理情况
向市人大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执行情况的
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市本级各预算部
门和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机关要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市
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其审计情况在
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
第四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组织编
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
将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由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
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会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必须听取市人民政
府关于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会对市本级决算草案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调增、调减及平衡情况;
(三)上级专项拨款、税收返还及补助款项的执行和管理情况;
(四)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市人大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查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的审查
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
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人大会责令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限期改正,
并由该机关或者部门向市人大会作出说明;情节严重的,责成有关机
关或者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经批准的预算的;
(二)不如实按照规定编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及部门预算的;
(三)不在规定期限内报送部门预算、审计工作报告、预算草案、
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及有关材料,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会听取意
见、回答询问,影响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和监督工作
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造成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损
失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出以
下处理:
(一)属于市人大会任命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
(二)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会可以依法向市人
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有前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
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编制收支计划和
决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并将预算外资
金的收支情况向市人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区级预算的审
查和监督,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预算目的是什么
1.强迫计划。预算迫使管理层向前看,制定详细的计划来实现每
个部门、每项业务甚至每个经理的目标并预计将会出现的问题。
2.交流思想和计划。预算是一个正式的系统,这个系统确保计划
涉及的每个人意识到自己应该做的事情。沟通可能是单向的,如经理
给部下布置任务,也可能是双向的对话。
3.协调活动。需要整合不同部门的活动,以确保向着共同目标一
起努力。这意味着协调是很难实现的。例如,采购部应立足于生产要
求编制预算,而生产预算应当基于销售预期。
4.资源分配。预算过程包括识别将来需要以及能够获得的资源。
应当要求预算编制者根据期望的活动层级或者资源水平来判断他们
的资源要求,以便最好地加以利用。
5.提供责任计算框架。预算要求预算中心经理对其预算控制目标
负责。
6.授权。正规的预算应当作为对预算经理发生费用的授权。只要
预算中包括费用支出项目,就不需在费用发生之前获得进一步的批
准。
7.建立控制系统。可以通过比较现实结果和预算计划来提供对于
实际业绩的控制。背离预算能够被调查,而且应将背离的原因区分为
可控和不可控的因素。
8.提供绩效评估手段。它提供了可以与实际结果比较的目标,以
便评估员工的绩效。
9.激励员工提高业绩。如果存在一个可以让员工了解其工作完成
好坏的系统,员工就可以保持其兴趣和投入程度。管理层识别出背离
预算的可控原因,为提高未来绩效提供了动力。
然而,不切实际的预算、或者经理对预算进行缓冲以保证实现目
标的预算、或者仅仅关注目标的实现而没有实际行动的预算都不是好
的预算。这些预算都没有关注长期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