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倒逼_还是_反倒逼_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
农村工作中的农业税费改革

农村工作中的农业税费改革在中国的农村工作中,农民们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和挑战。
农业税费的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农村经济的一个痛点。
为了改善这一局面,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农业税费改革措施。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农村工作中的农业税费改革。
一、税费改革的背景与目的农业税费改革的背景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过去,农民们需要支付过多的农业税费,这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因此,中国政府决定进行农业税费的改革,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二、农业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在税费改革中,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的举措。
首先,取消了农业税。
农业税的取消,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发展农业生产。
其次,减免了农村地区各种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土地租金、农产品收购费用等,减轻了农民经营的成本,提高了农民的收入。
此外,还加大了农村的财政支持力度,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帮助。
三、农业税费改革的影响农业税费改革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首先,农民的收入得到了提高。
农业税费的减免使得农民能够获得更多的财政支持,这有助于他们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增加农产品收入。
其次,农业税费改革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的收入增加了,他们可以购买更多的农业生产资料,这有助于提高农业产出和效益。
此外,农村地区的财政支出也得到了增加,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动力。
四、农业税费改革中的问题与挑战尽管农业税费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有些地方的农村税费改革不到位。
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农业税费改革时存在拖延、不力等问题,导致农民受益较少。
其次,农业税费改革还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
由于农业税费改革导致农村财政支出增加,地方政府负担加重,因此需要探索更合理的农业税费分配机制。
五、农业税费改革对农村社会稳定的作用农业税费改革对农村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减轻农民的负担,提高他们的收入,农业税费改革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
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村关系

农村税费改革背景下的乡村关系作者:王立胜来源:《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3期【摘要】农村税费改革是中央对90年代中后期以来愈加恶化的农村治理状况的一种激烈的反应方式,乡村关系在税费改革背景下呈现出新的面貌。
税费改革之前的乡村关系特点可以归纳为“压力型体制”+“赢利性经纪”,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乡村利益共同体导致了国家对农村的过度提取和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危机。
税费改革以后村对乡镇的依附性显著增强和乡镇对村级控制能力显著下降状况并存,而且固有的“压力型体制”依然是农村地区权力运行的主要逻辑,税费改革政策在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并未在乡村关系制度建设方面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本文指出,农村税费改革遏制了此前乡镇盲目“积极行政”的内在冲动,为形成良性的乡村关系提供了可能,深化税费改革不能仅仅将着眼点放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而是要以此为契机推动乡村治理方式的转型,乡村财政危机的实质是基层政权建设的危机,国家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手段保证新的乡村合作体制的建立。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乡村关系; 治理结构; 基层政权建设从根本意义上讲,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制定实施可以视为中央对90年代中后期以来愈加恶化的农村治理状况的一种激烈的反应方式,是对乡村治理结构的一次重大调整,也是国家权力在农村地区运行机制的重大变革。
税费改革对基层财政方面的影响是表面化的,而由此产生的对原有乡村关系模式的影响则是实质性的和具有决定意义的。
本文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对原有乡村关系模式,尤其是乡镇政权对村庄的控制方式和手段以及乡村秩序形成的机制进行讨论;其次,税费改革对乡村关系和秩序的影响;第三,简短的结论和讨论。
一、“压力型体制”与“赢利性经纪”————税费改革前的乡村关系。
中国追求赶超型的现代化发展模式的后果之一就是在各个层级的政府组织之间指标化管理控制体系的全面推行。
由于其操作上的简便易行,量化的考核方式又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显示形式上的公平和公正,因此在实践当中逐渐成为对下级组织最重要的考评控制方式,并且在名义上的“分税制”和县以下事实上的“财政包干”体制的共同作用下逐渐定型化为“压力型体制”。
农村税费改革的方向与相关政策选择

农村税费改革从制度层面上开始动摇了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其政治和经济意义都是空前的。
2004年“一号文件”提出的“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是国家宏观政策的重要转变。
落实这一原则,需要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
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通盘考虑、整体推进。
农村税费改革的阶段性成效我国农村税费改革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2000年到2003年,改革内容是取消针对农民的一切收费项目,调整农业税税率,实行农业税及农业税附加的政策。
中央确定的农村税费改革主要思路是,“三项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农村教育筹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成功进行,防止农民负担的反弹,中央财政向由中央认定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市区连续进行财政转移支付。
农村税费改革大大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实践证明是富有成效的。
改革的第二阶段是从2004年开始。
国务院决定5年内取消农业税,当年对黑龙江、吉林两省先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对河北等11个粮食主产省、区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其余省份农业税税率降低1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同步降低,沿海及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
另外,中央还规定从2004年开始取消农业特产税。
为了支持当年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中央又将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到510亿元。
2004年实行取消农业特产税、部分地区免征农业税、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后,全国农民由此又减轻负担294亿元。
农村税费改革的政治、经济影响,不亚于当年的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它从制度上开始动摇了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造就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其政治和经济意义都是空前的。
当前农村税费改革遇到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确实减轻了农民负担,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有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税费改革中“逼税效应”的制度经济学解释-最新范文

税费改革中“逼税效应”的制度经济学解释摘要: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逼税效应”在税费改革中不减反增,折射出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的矛盾和冲突,是税费改革没有摆脱对计划体制”路径依赖”的反映,更是税费改革的制度变迁成本无法分摊的直接结果。
关键词:逼税效应,税费改革,三方博弈,路径依赖,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成本;2003年夏,在对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进行实地调查过程中,我意外地发现,税费改革中”县逼乡(镇)、乡(镇)逼村”层层”逼税”的现象--即本文所称的”逼税效应”有增无减。
安徽作为最先进行全省范围农村税费改革的实验区,到2003年夏,试点已历经3年有余,为什么税费改革还会使”逼税效应”进一步扩大?如果站在制度经济学的立场看问题,这种一问题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解释,那就是,”逼税效应”是国家、官员和公民在税费改革中”三方博弈”目标冲突的反映,也是税费改革没有摆脱”路径依赖”而带来的体制锁定的结果,更是因为,作为一种制度变迁的税费改革,它的制度变迁成本无法分摊!一个简单的制度经济学模型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经济资源,它可以为人们提供有价值的服务。
一方面制度使人类的经济交换行为在一系列共享的社会规范制约下成为稳定的和可预期的,从而减少了因非规范经济行为中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制度作为一种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规范,促进了人们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它使经济行为变成一种超越个体的集体行动,由此形成的规模经济和外部效果将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因此,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交易各方共享的社会模式。
但是,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变迁--新制度取代旧制度,新制度的供给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反动的”;变迁可能是自发的--需求诱导性制度变迁,也可能是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我国正在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就是一种国家主导的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中,参与变迁路径选择的社会力量形形色色。
中国经济问题专题-倒逼式的改革

2011-6-4
6
中国什么时候可以停止“倒逼式改革” 中国什么时候可以停止“倒逼式改革”, 实现社会制度的低成本变革与进步? 实现社会制度的低成本变革与进步?
2011-6-4
Hale Waihona Puke 72011-6-4 3
“新工荒”倒逼分配改革 新工荒” /legal/2009/legal/200912/14/content_12642592_1.htm 居民消费过低倒逼分配制再改革 /cj/cj/cj/cjylgd/news/2010/03ylgd/news/2010/03-30/2197698.shtml 媒体倒逼权力实现公正是法治的悲哀 /12483 1092.html
中国经济问题专题
倒逼式的改革
经济与管理学院 周金城
Email:zjc198019@ : 博客: 博客: /u/1773605774
2011-6-4 1
倒逼出来的农村改革 发源于安徽小岗村的农村改革是因为广大 的农民为生存所迫走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的农民为生存所迫走上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昭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 昭示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动力机制:非闹到 日子过不下去,才比较容易从实际出发; 日子过不下去,才比较容易从实际出发;“危 机推动改革”模式; 机推动改革”模式 因严重的迟滞性影响到了我国进一步经济 体制改革。 体制改革。
2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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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出来的开放 外流逃港”与放宽边境贸易、 “外流逃港”与放宽边境贸易、引资办厂 1962年 广东宝安县150公里与香港的边境上, 150公里与香港的边境上 1962年4月-7月,广东宝安县150公里与香港的边境上,共十 多万从全国12个省、广东62个县来的人试图逃港,甚至武 多万从全国12个省、广东62个县来的人试图逃港, 12个省 62个县来的人试图逃港 力冲关,逃港人口超过10 10万 其中6万过境,惊动周恩来, 力冲关,逃港人口超过10万,其中6万过境,惊动周恩来, 下令抽调万名官兵,把外逃未遂或被港遣返群众送回老家; 下令抽调万名官兵,把外逃未遂或被港遣返群众送回老家; 控制进入宝安的手续; 控制进入宝安的手续; 这是1957年后又一波逃港高峰; 1957年后又一波逃港高峰 这是1957年后又一波逃港高峰; 1961-62年 利用香港、建设宝安” 开放小额贸易, 1961-62年,“利用香港、建设宝安”,开放小额贸易, 三个五” 每月5 每次5斤副食或不过5 “三个五”(每月5次,每次5斤副食或不过5元的商品带入 ),向香港出售稻草 1962年后批走资派 批开放, 向香港出售稻草、 年后批走资派, 境),向香港出售稻草、1962年后批走资派,批开放,文 革中甚至连租船都成为“卖国” 革中甚至连租船都成为“卖国”
[我国历史的简述]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我国历史的简述]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cfca430f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72.png)
[我国历史的简述]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一、历史上三次重要的农村税费改革自从有了国家,便有税与费。
我国古代社会以农立国,征税收费的主体是朝廷与官府,纳税付费的主体是农民。
一部中国古代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部农民负担史。
农民负担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国家凭借其行政权力向农民强制性征收的“皇粮国税”即正税,二是正税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
一般而言,国家财政收入理应以税为主,以费为辅。
但是,我国古代历史上朝廷与官府却反其道而行之,往往是费大于税、费重于税。
我国历史上“苛费猛于虎”、农民不堪重负的严重状况,曾引起个别帝王及官员的不安与关注。
他们实行过多次税费制度改革,其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三次税费改革是唐朝的“两税法”、明朝的“一条鞭法”和清朝的“火耗归公”。
这些税费改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而且许多改革思想对此后的财税改革也影响很大。
(一)唐代的“两税法”唐代推行的“两税法”首开中国费改税的先河,是历史上影响深远的一次税费改革。
两税法的出台有深1/ 11刻的历史背景:(1)安史之乱爆发后,政治动荡,财权下移,财税管理紊乱,原有的“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租庸调法无法继续实行下去。
(2)中唐以后,由于土地买卖限制日宽,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少数人集中了大量的土地,均田制受到严重破坏。
失去土地的农民大量逃亡,并归附于庄园主成为隐户,导致国家失去了纳税户,“王赋所入无几”,国家财政陷入危机。
(3)在正税失控,官禄、兵饷日增的情况下,统治者对广大百姓横征暴敛,乱收费一发不可收。
(4)收费没有固定期限,征收时间、征收次数随意性极强,百姓随时都面临交费的困扰,生产和日常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于是,在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唐德宗不得不接受宰相杨炎旨在解决财政危机、归并杂费的建议,实行两税法改革。
两税法的主要内容:(1)归并税目,把当时混乱繁杂的税种合并统一起来,归并为户税与地税两种;(2)集中征收时间,一年分夏秋两次征收;(3)费改税,将各种名目繁多的收费全部改为正税,一同并入两税之中,作为两税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农村税费改革前后对中央和地方影响分析
二 、农村税费改革前后 中央和地方互动分析
农 村 税 费 改 革 前 后 中 央 政 府 和 地 方 政 府 的 互 动 关 系 明显 不
措 施。 自2 0 0 0年 以 来 ,我 国首 先 在 安 徽 、江 苏 等 省 试 行 的 中 国 同 ,改革前 ,很多地方政府在财政上脱离中央政府的的监管,由 农村 税 费 改革 也 是 其 中一 项 针对 农 村 的 重要 改 革 措施 ,此次 农 村 于很 多税费农民是直接 向地方政府交纳 。当时很多人都认为农民
三、税费改革后地方政治发展的变化
农 村 税 费 改 革 对 地 方 政 治 的影 响是 深 远 的 ,它 主 要 体 现 在 1 . 农 村税 费 改革 政 策对 于 农 民合 作 水 平 和 一 致 行 动 能 力 的
附加税;( 2 ) 农户要向村民委员会交纳三种费用 , 称作 “ 提 留费”, 林 、对孤寡老人和残疾人的供养、对 困难家庭的帮助、合作医疗
包 括公 积 金 、公益 金 和 管理 费 ,主要 用 于 农 田水 利建 设 、植树 造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机 构 和 集体 福 利设 施 建 设 、村 民 委 员会 的 管理 费 用 以及 村 干部 的 影 响 ;以前 农村 的决 策权 基 本上 都 掌 握在 地 方 政府 手 中 ,现 在 在 工 资 等 ;( 3 ) 农户 要 向 乡 、镇政 府 交纳 五 种 费 用 , 称作 “ 统 筹 费 ”, 新 的 税 费改 革 下 出现 了 “ 一 事 一议 ” 的政 治 形 式 , “ 一事 一 议 ” 主 要 用 于 乡村 公 路建 设 、防汛 、义务 教 育 、计划 生 育 等方 面 的开 鼓 励 广 大农 民参 与 民主 决策 、民 主管 理 、 民主 监 督 支 ;( 4 ) 农 户 要 为 乡 村 道 路 建 设 、 防 汛 、植 树 造 林 等提 供 一定 时 层 民主政 治 建设 等 方 面具 有 重要 的 意义 。
经济下行倒逼中国税制改革
经济下行倒逼中国税制改革作者:陈金保来源:《中国经济信息》2014年第09期间接税采取的是“雁过拔毛”征税模式,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即时经济流量而不是累积经济存量。
随着经济增长放缓,中国财政收入增速也开始了大幅回调。
财政部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全国财政收入3.5万亿元,同比增长9.3%,继去年上半年之后增幅再次跌入个位数。
而且增幅逐月回落,1-3月增幅分别为13%、8.2%、5.2%,3月份仅5.2%的增幅创20年来的新低。
从财政收入走势看,受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以及去年下半年收入基数逐步提高等因素影响,预计后几个月全国财政收入增长态势可能更不容乐观。
这就带来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财政收入增速大幅下滑,“稳增长”的财政支出从哪里来?对此,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曾给过我们建议:让政府减少经济性投入,同时增加公共服务性投入,这样既可以避免过度干预经济造成产能过剩,又能因为增加公共服务性投入拉动内需。
那么,这一建议真的可行吗?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谈谈中国的税制结构。
税收来源包括直接税和间接税。
在我国,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等少量的财产税,间接税主要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初步统计,我国直接税比例大致为三分之一,而间接税比例占三分之二。
由于间接税采取的是“雁过拔毛”征税模式,缴税的多少取决于企业的营业流水多少,而不是企业的利润好坏,从宏观上来看,就是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即时经济流量而不是累积经济存量。
这种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会产生一个显著的负效应,即政府税收收入与宏观经济表现容易“同步共振”。
外在的表现就是,越是在政府急需钱的经济下行期,税收收入就越会大幅下滑。
对财税部门而言,在经济下行期往往喜欢“挖地三尺”式的强化征管,或者收过头税来代替本应对企业采取的减税政策。
而地方政府则甚至可能“堤内损失堤外补”,税收不行就多多收费,或者把目光转向土地收入。
如此带来的后果是政府投资公共服务的愿意不高;而且在经济下行期企业包含“税外费”在内的实际负担很可能不降反升。
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定律点击量:604 2009-12-10 13:45:36 【大中小】【打印】【关闭】简单地说,黄宗羲定律就是每一次税费改革都是增加了对农民的征税数量,也就是说农民负担不断加重。
在2003年3月举行的人大、政协会议上,温家宝多次提及黄宗羲定律。
并强调我们一定会走出历史上所谓“黄宗曦定律”这个怪圈。
他说,第一,农村税费改革的实质,是要改革农村不适宜生产力发展的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最重要的要精简人员。
中国古代大学有四句话,生财有道,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
现在在农村倒过来了,现在一个县12、13万人口,吃财政饭的多达5700人,如果不精简,不减少人员,农民的负担不能得到彻底解决。
温家宝总理说:“历史上税费改革进行过不只一次。
像唐朝时的‘两税法’、明朝时的‘一条鞭法’、清代时的‘摊丁入亩’等等。
每次税费改革后,由于当时社会政治环境的局限性,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会涨到一个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向了原先改革目的的反面。
明清时期的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共产党人是彻底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的。
我们一定能够把乡镇机构精简下来,一定能够把过多供养的人减下来,一定能够走出‘黄宗羲定律’的怪圈。
”毛泽东在1945年提出了共产党人已经找到了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办法,58年后的今天温家宝提出了走出“黄宗羲定律”怪圈的思想,这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何为黄宗羲定律?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
其中,黄宗羲精辟地总结了中国税制变革的轨迹,他说:“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
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zeng,丝织品的总称)纩布麻,……杨炎(晚唐)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
分税制遗留营业税尾巴—营改增倒逼财税改革—2014年1月11日
分税制遗留营业税"尾巴" "营改增"倒逼财税改革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3年04月17日19时30分来源:新华社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记者徐蕊、韩洁)财政部部长楼继伟16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营改增”试点逐步向全国各地和全部行业扩围,将会倒逼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将“营改增”称为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
对此,楼继伟阐述了他的观点。
他指出,1994年分税制改革让增值税成为我国的主要税种,但当时改革留了一个尾巴,就是营业税。
营业税类似过去的产品税,存在重复征税,但当时服务业规模不是很大,而改革难度非常大,复杂性非常高,因此为解决主要矛盾和主要问题,保留了营业税。
楼继伟说,此次“营改增”实际上是继增值税改革的逐步完善后,逐步进入收尾阶段的重要改革。
所谓增值税改革的逐步完善,先是增值税的转型,从生产型的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将征税范围扩大到原来的营业税征税行业,随着行业的不断扩大,就可以覆盖生产和服务的全部环节,最终使生产和流通等环节重复征税的税制安排成为历史,所以说“营改增”是财税改革的重要一步。
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要研究完善财政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对此,楼继伟表示,“营改增”一旦覆盖全部地区全部行业,将倒逼财政体制改革,中央和地方分配关系怎么改,是摆在财税部门面前的大题目。
楼继伟透露,目前财政部正在研究如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一是要积极稳妥推进“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推开,这样才能实现增值税的好处;二是要认真研究地方税体系是什么。
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地方税体系。
现在地方税收入,拿掉营业税后,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将大幅下降;三是目前专项转移支付太多,如何大力压缩合并专项转移支付,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我们正在做,但难度很大。
此外,如何调整中央和地方支出责任也是非常复杂的改革,关系到增值税全覆盖后我国财税体制怎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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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还是“反倒逼”3———农村税费改革前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互动李芝兰 吴理财提要:为了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所引致的治理性危机,中央政府试图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来倒逼基层政府对自身进行改革。
由于税费改革是自上而下推动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作为行政层级最末端的行为体,惟有被动地以“弱者的手段”回应上级压力,其客观结果却是农村公共产品阙如、基层政府运作困难,农村出现新一轮治理危机,由此形成向上的反倒逼现象,以致中央和省级政府只有采取新的措施,投放更多资源来解决农村问题。
本文认为,朝着这个新趋向发展,将有助于进一步改进农村社会的治理。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 倒逼 反倒逼 弱者的手段一、引 言 20世纪90年代,农民负担问题愈演愈烈,使我国一些农村地区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治理性危机。
①当时的主流意见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农民负担问题归咎于农村基层政府(参见傅光明,2001;邓大才,2001; Bernstein&Lü,2003;Wedeman,1997:805-931),认为农村基层政府的“赢利化”乃至“黑恶化”,以及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粗暴、贪污腐败是农村的“三乱”(即乱集资、乱摊派和乱收费)之源。
因此,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最佳方法之一就是采用“倒逼”机制②,通过堵住“三乱”的“口子”,使基层政府的不合理行为丧失财力支持:当乡镇政府没钱发工资的时候,机构将不得不精简下来,再加上通过强化财政预算管理,就能防止乡镇3 本文是李芝兰博士主持的“乡镇财政体制变迁研究”的部分成果。
同时,也是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农村与农民问题研究”子课题“农村税费改革中的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批准文号03JZ D0031)的成果之一。
① 陈桂棣、春桃的《中国农民调查》(2004)为我们形象生动地展现了这种治理性危机。
② 此语的潜台词显然认定农村基层政府是加重农民负担的罪魁祸首,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倒逼”之说。
论文“倒逼”还是“反倒逼”干部的贪污浪费和胡乱进人行为。
有论者认为,2000年开始在安徽等地进行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正是冲着“三乱”而来,具备内在的“倒逼”机制———中央通过堵住基层政府“三乱”方面的收入,促使基层在十分有限的财政资源约束下不得不对自己进行“革命”,最终达到精简机构和转变职能的目的。
然而,把“三乱”问题完全归咎于乡镇政府并不合理。
事实上,已经有研究指出,农民负担问题的始作俑者更多是上级(甚至中央)政府及其政策(参见管清友、邵鹏,2002;郑卫东,2004;刘文 、赵鹏,2004;吴理财、李芝兰,2003)。
90年代开始实行的“分灶吃饭”,以及1994年开始实行的“分税制”改革,虽然自上而下地划分了各级“财权”,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政府的“事权”却没有进行制度化明晰,以致这项改革的客观结果是:一方面自下而上地逐级集中财税资源,另一方面上级政府尽量地将事权下移(或者通过目标考核机制下压),层层向下“甩包袱”。
最终承接“包袱”的农村基层政府,为了完成上级压力性考核指标任务并利及本级财政,只有千方百计地将“包袱”转移给农民群众,结果演化为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
当中央希望以税费改革对农村基层政府进行新一轮“倒逼”的时候,作为一个有自身利益的行为体的农村基层政府,不得不采取相应的行动,回应来自上层的压力。
不过,由于基层政府位处行政阶梯的底层,只得运用“弱者的手段”做出回应,这些“弱者的手段”一般有诉苦、变通执行上级政策、消极应付改革、减少乃至不向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等等。
农村税费改革虽然减轻了农民负担,但是基层政府的回应行动,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三农”问题进一步恶化,促使中央不得不慎重行事,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改革现有的财政体制及加强对“三农”的投入,帮助基层政府渡过“难关”,确保农村公共产品获得合理水平的供应。
上述过程,为我们展现了一幅上级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动态的博弈画面:首先是上级通过“分灶吃饭”向下转移事权,最终沉积成为“农民负担”,影响了农村治理;上级继而以农村税费改革来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但在基层政府的互动下,这种“倒逼”却演化为“三农”问题,上层只有再一次做出回应,将“三农”问题摆上政府重要的议事日程,承担改革农村、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
社会学研究 2005.4二、农民负担:分灶吃饭的另类效应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政府实际上是高度集权式大家庭的成员,资源的分配权力掌握在中央政府这个“家长”手里,地方政府没有自主权,这是汤森(James R.T ownsend)为当时中国政府勾画的简单结构图(汤森、沃马克,2003:62-64)。
后来的多元主义研究进路和“新制度主义”分析,尽管抛弃了早期著名的集权(极权)主义研究范式的分析框架,但也始终认为中央相对于地方具有毋庸置疑的绝对性“主导”作用。
①与之相适应的财政体制,必然是集权式的“统收统支”,这种财政体制就像大家庭的“一个灶吃饭”。
由于“一个灶吃饭”缺乏激励机制,不但很难调动每个成员的积极性,而且大家都看着“大锅饭”争相填饱自己的肚子,确有将家底“吃穷”之虞。
为了摆脱计划经济体制,80年代开始了从“统收统支”向“分灶吃饭”的转变过程。
实际的“分灶”过程是从两个层面展开的:一是上下级政府间的“分灶”(即纵向“分灶”);二是每一级政府与其部门之间的“分灶”(即横向“分灶”),结果是使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小财政”,从而形成了纵横交错的“分灶”格局。
这种“分灶”格局或许是当今世界上最复杂的一种政府财政体制。
“分灶吃饭”的一个直接结果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的利益本位意识,它们都想让自己的“灶子”更加殷实充足,竞相展开各种形式的财政创收(利益)竞争。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实质就是各级政府在财政主体本位利益的激励下,将各种好处尽量上收到自己的盘子之中。
中央将数额大、稳定性高、征收成本低、年增长率高的消费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划为中央固定收入;而地方的固定收入则包括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农业特产税和罚没收入等,这些收入不但逐年递减,而且难以征收(参见表1)。
各省、市、县、乡基本上都是沿着这个模式分配各级的税收,这样一来,基层政府的财政收入势必大减。
不仅如此,按照分税制的设计,各级政府都以1993年为基础,核定对下一级的税收返还数目(按年递增),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超收分成、短收超支不补”,这无异于每年层层向下分解财税“增①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请参阅李芝兰的有关著作(Li,1997、1998;李芝兰,2004)。
论文“倒逼”还是“反倒逼”收”任务。
尽管实际的税收资源未必,事实上也不可能,逐年增加,下一级政府在这种财税体制及相关的“目标”政绩考核机制的“激励”下,不得不向社会进行涸泽而渔式的汲取。
表1 1997-2001年增值税、消费税与农业各税的比较(单位:亿)年份增值税消费税农业各税199********.7332.6519983628.46814.93306.4619993881.87820.66294.5120004553.17858.29298.9120015357.13929.99286.29 资料来源:各年《中国财政年鉴》。
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在收入不多的同时,还要千方百计地落实诸如计划生育、农村义务教育这样的基本国策,完成上级政府逐级“压”下来的各项指标、任务。
这种层层下达的“包袱”,有的是原来无所不包的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有的是本属于上一级政府办理的事务,却通过压力性体制转移给下一级政府,由下一级政府自行找资源来完成。
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开支为例,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县乡财政与农民负担》课题组2001年在湖北省X县、河南Y县和江西T县的调查,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实际上都是以乡镇一级为主,约占全部教育经费的50%。
①由于乡镇政府处在中国政府序列的最末端,所以不能把来自上级的任务再往下移,以求解决,惟有在各种正税之外,设立各种的“费”,向农民伸手,最终出现了“费大于税”的“三乱”局面。
面对日益严重的农民负担问题,甚至在一些农村地区出现的治理性危机,中央政府决心在农村地区进行税费改革。
①另外,农村教育费附加、教育集资及中小学杂费等主要由农民直接负担的教育投入占了40%左右(陈锡文主编,2003)。
三、税费改革“倒逼”基层政府 农村税费改革首先于2000年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两三年后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全国各省市区。
①通过解读当时中央的农村税费改革文件,我们可以看出,这项改革具有内在的倒逼机制:根据中央政策,农民只需要向政府缴纳两税(农业税及特产税)、两附加(代替以往各项收费),其余各项面向农民的收费一律取消,从而规范了基层政府的收费权限;同时,又为基层政府的改革勾画出纲领,包括改革和精简机构、压缩人员、节减开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
然而中央只是提出改革的指标,例如规定每个村的村干部人数不得超过3-5人,并没有提供资源或可行的执行方法。
理由是,在上级政府看来,乱收费问题是由基层政府造成的;如果基层政府没有胡乱进人或贪污浪费的话,六项“合法”收入已足够支撑乡镇运行。
事实上,上级政府也是这样测算农村基层政府因为税费改革而造成的财政缺口,即,以税改前中央承认的六项农民负担与税改后收入作对比②,然后以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方式补上这一块,至于以往的其余各项收费———中央认为不“合法”的部分———则一概不予理会。
有个省级负责税改的官员就曾对我们表示:“(基层)因超编引起的财政缺口,只能靠地方自我消化。
否则会使地方政府产生依赖心理,人大亦不会批,也不知道从哪里拿钱帮。
”③中央的目标,就是希望通过税改规范基层政府的财政收支行为,在有限的财力约束下使其顺着中央提出的纲领路线进行整体的配套改革。
我们在安徽省S 县的调研显示,税费改革的确导致基层政府收入锐减。
以2000年与1999年相比,乡村两级账面收入减少1729199万元,减幅达20127%。
其中,乡镇政府减少545179万元,加上以往制度外的收入,乡镇政府财政实际收入减得更多。
仅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社会学研究 2005.4①②③笔者访谈,2004。
六项负担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教育集资、教育附加、三提五统。
见笔者访谈,2004。
近两年,税费改革在全国农村地区不断铺开的同时,有许多改革地区还进一步取消了农业特产税、逐年降低了农业税税率、取消了农业税附加甚至完全向农民免征农业税。
到2005年1月18日为止,已有22个省市区宣布取消征收农业税。
论文“倒逼”还是“反倒逼”两项,乡镇政府2004年就比2000年减少2974156万元(参见表2)。
表2 S县财政收入(单位:万元)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农业税244639601939601939601939571422713149农业特产税6701618301814351813251815111331031653农业税附加-792127921279212791148-特产税附加-2161417619165193012333-屠宰税18716-----统筹提留445812-----合计77621468001363651862441849301262817114 注:表中数字后标有3者为农业特产税改征的农业税,标有33者为改征农业税的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