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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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取消调整 155 项备案类事项(见附件)。其 中,取消的备案类事项市场主体不再报送,调整管理方式的备案类事项按照调整 后的要求报送。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03.07•【文号】中证协发[2012]047号•【施行日期】2012.03.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机关工作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047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为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加强对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指导,协会组织专家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的基础上,编制了《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征求意见稿)》。

经先后征求有关监管部门、全体会员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现予发布。

请各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按照大纲的要求认真组织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工作。

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附件: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中国证券业协会2012年月)目录使用说明第一部分必修内容必修内容之一:法律法规一、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三、自律规则必修内容之二:执业行为规范一、职业道德要求二、执业行为规范第二部分选修内容一、新产品二、新业务三、理论与技术前沿四、其他使用说明《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2)》(以下简称《大纲(2012)》)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近年来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结合行业培训需求,在《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0年)》的基础上修订、编制的。

《大纲(2012)》分为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两大部分。

其中,必修内容包含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两部分,选修内容包括新产品、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等部分。

金仕达股指期货套保套利监控系统白皮书(2011)

金仕达股指期货套保套利监控系统白皮书(2011)
单只买入占买入总价值集中度监控
监控公司持有的单只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公司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的比例。
单只买入占市场总价值集中度监控
监控公司持有的单只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合约总价值 (总股本的概念)的比例。
单只卖出占卖出总价值集中度监控
监控公司持有的单只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公司持有的卖 出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的比例。
5.
1)
系统架构和运行环境
软件系统架构
开放式系统架构:随着新业务的发展可在不调整系统架构的情况下, 通过新增数据源的采集和以业务类型为分类方式的元数据处理,实现新业 务的风险管理。

数据采集层 数据采集层包括采集代理、数据邮局和采集中心。 采集代理根据采集数据源的状态表或系统信号等信息来判断采集数
单只卖出占市场总价值集中度监控
监控公司持有的单只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该合约总价值 的比例
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集中度监控
监控公司持有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与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 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比例。
补仓、平仓监控 交易保证金监控
监控公司交易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公司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总 价值的比例。
监控股指期货合约到期交易日数。
到期合约数量监控
监控到期股指期货合约持有数量监控。
辅助监控 交易保证金查询
查询股指期货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及其变动情况。
交易保证金比例查询
查询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比例及其变动情况。
股指期货持仓查询
股指期货持仓情况查询。
股指期货交易查询
股指期货交易记录查询。
买入期货合约持仓监控
监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总额是否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10%。

券商枕戈待旦备战大资管

券商枕戈待旦备战大资管

券商枕戈待旦备战大资管作者:王源浩来源:《中国证券期货》2014年第01期临近年关,券商资管的利好正在给行业注入鸡血。

近日,东方证券资管网站公告称,日前获批的东方红新动力混合基金将于12月30日起全国发售。

东方红新动力混合基金成了首只券商发行基金。

这意味着券商资产管理吹起了冲锋的号角。

业内人士认为,一年来,证监会在券商资管的政策上持续给力。

券商公募基金牌照的发放,行情的回暖,都成了券商资管对接公司“全业务”的市场环境。

正如前一段在南方的某个会议上一个券商资管负责人所言:“以后没有什么金融业务不能和资管挂钩。

”他还表示,“券商都在积极布局大资管,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在资产管理上,券商优势明显。

”优势明显“券商资管优势明显。

”中山证券金融产品部总经理李松哲在第九届中国国际期货年会上认为,“2012年底,券商国泰君安和重量级私募机构上海重阳发了一个券商资管产品,在业内影响颇大。

”和信托、基金的项目相比,券商资管最大的优势还是管理费用低。

“特别是信托管理费,那是相当的高,在我们业绩、市场不好的情况下,成本对我们来说也是相当大支出。

”南方某私募投顾认为。

大资产管理对信托而言,“喜大普奔”不再是让大家告知、分享欢乐的事情,成了我喜欢的大项目普遍奔向了券商资管。

曾几何时,信托逆生长一路高歌猛进,其信誉、效率、和银行的合作渠道、公信力等一直是金融圈资产配置的高富帅,但在资管上,和券商比也有诸多不能为,目前信托公司只能做股指期货,商品期货还不能做,至少短期之内很难放开。

公募基金也是诸多限制。

券商领到公募基金的牌照后,在资管上公募基金已没有优势可言。

政策的给力也是显而易见。

2013年的6月份到今年的9月底,证监会还有证券业协会发布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

6月中旬发布的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这个通知相当于券商资管可以合法合规聘请第三方投固来管理产品。

中证协近日发布关于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上,“聘用第三方机构”相关内容明确写进了第九章。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过关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5题)1、公募债券的特点有( )。

A.Ⅰ、Ⅱ、ⅣB.Ⅰ、ⅢC.Ⅰ、Ⅱ、Ⅲ、ⅣD.Ⅱ、Ⅲ、Ⅳ【答案】 A2、传统信用风险评估的专家分析系统中,虽然有各种各样的架构设计,但其所选择的()都是相似的。

A.交易对手B.合规指标C.信用风险D.关键要素【答案】 D3、(2021年真题)场外交易市场的特征有(??)。

A.Ⅰ、ⅣB.Ⅰ、Ⅲ、ⅣC.Ⅰ、Ⅱ、Ⅲ、ⅣD.Ⅱ、Ⅲ【答案】 C4、下面可以作为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是()。

A.①B.①②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5、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注册。

A.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B.中国人民银行C.托管商业银行D.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答案】 A6、我国政策性银行不包括()。

A.国家开发银行B.中国进出口银行C.中国农业发展银行D.中国人民银行【答案】 D7、资金盈余单位和资金需求单位直接进行资金融通,并在两者之间建立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反映了融资的()。

A.不可逆性B.差异性C.直接性D.分散性【答案】 C8、下列关于实值期权、虚值期权与平值期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ⅣB.Ⅲ、ⅣC.Ⅰ、Ⅱ、ⅢD.Ⅰ、Ⅱ【答案】 A9、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主要有( )阶段。

A.Ⅰ. ⅡB.Ⅰ. ⅢC.Ⅰ. Ⅲ. ⅣD.Ⅰ. Ⅱ. Ⅲ. Ⅳ【答案】 B10、金融中介机构积极参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主要原因有()。

A.Ⅰ、ⅡB.Ⅱ、Ⅲ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C11、证券市场以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方式实现了()的对接,有效地解决了资本的供求矛盾和资本结构调整的难题。

A.筹资与投资B.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C.发行与回购D.投资与并购【答案】 A12、2004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要培养一批诚信、守法、专业的机构投资者,使()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交易细则一、概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以下简称“股指期货合约”)是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衍生产品,旨在通过按期交割方式,以标的指数沪深300为基准,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本文将介绍该合约的交易细则,包括交易时间、交割方式、合约规格等内容。

二、交易时间1.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5分钟公布当日的交易合约。

2. 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上午9:15至11:30和下午1:00至3:00,共计6个小时。

3. 每个交易日的结算价在交易日的最后收盘阶段确定。

三、交割方式1. 交割月份为最近连续的三个季月,分别为3月、6月、9月和12月。

2. 交割日为每个交割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将提前到最接近的工作日。

3. 交割方式为实物交割,即按照合约规定的交割比例,交付标的指数股票。

四、合约规格1. 合约代号:以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作为合约代号。

2. 合约单位:每手合约代表交割的标的指数股票数目。

3. 最小变动价位:以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即合约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1个指数点。

4. 最大波动限制:根据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个交易日内合约价格的最大上下波动限制。

5. 交割比例:合约代号结尾的小数点后两位计算,表示每一手合约所需交割标的指数股票的数量。

6. 最后交易日:每个交割月份的倒数第三个星期五。

五、交易规则1. 买卖方法:投资者可通过自有资金购买和卖空股指期货合约。

2. 下单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电子化交易,也可通过合法的期货公司代理进行委托交易。

3. 成交规则: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进行成交。

4. 交易限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随时设定交易限制,包括交易合约的涨跌幅限制、交易合约的持仓限制等。

六、风险管理1. 交易所通过监控系统对市场风险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证券从业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2020年真题)在我国金融中介体系中,信托机构属于()A.银行机构体系B.房地产中介体系C.保险中介体系D.投资中介体系【答案】 D2、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包括()。

A.Ⅱ、ⅢB.Ⅰ、Ⅱ、ⅣC.Ⅰ、Ⅱ、ⅢD.Ⅱ、Ⅲ、Ⅳ【答案】 C3、资金盈余单位和赤字单位之间以有价证券为媒介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活动被称为()。

A.股票融资B.债券融资C.证券融资D.金融机构融资【答案】 C4、以下关于有价证券的分类,说法正确的有( )。

Ⅰ.按证券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证券、政府机构证券和公司证券Ⅱ.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Ⅲ.按募集方式,分为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Ⅳ.按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性质,分为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三大类A.Ⅱ. Ⅲ. ⅣB.Ⅰ. Ⅱ. ⅢC.Ⅰ. Ⅱ. Ⅲ. ⅣD.Ⅰ. Ⅱ. Ⅳ【答案】 C5、在资产证券化各方参与者中,被称为“原始权益人”的是()。

?A.发起人B.承销人C.证券化产品投资者D.资金和资产存管机构【答案】 A6、运用信用打分模型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过程是()。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②③④【答案】 D7、证券交易通常都必须遵循()。

A.价格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B.时间优先原则和价格优先原则C.价格优先原则和数量优先原则D.客户优先原则和时间优先原则【答案】 A8、场外市场价格决定的主要方式是( )。

A.公开竞价B.连续竞价C.集合竞价D.协商议价【答案】 D9、《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对于每日按照面值进行报价的货币市场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将收益分配的方式约定为(),并应当()进行收益分配。

”A.现金分红,每日B.现金分红,每周C.红利再投资,每日D.红利再投资,每周【答案】 C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的类型的是( )。

A.信息披露的监管B.公司治理监管C.并购重组的监管D.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答案】 D11、根据《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规定,证券公司以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

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起草说明为了满足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需求,保证股指期货产品平稳运行,我会对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听取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QFII和QFII托管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书面征求相关部门及QFII、QFII 托管人的意见后对《指引》进行了完善,同时就《指引》涉及的操作、监管等问题与相关部门进行了沟通。

现就《指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起草《指引》的指导思想考虑到股指期货是我国近年来上市的首个金融期货产品,推出初期市场规模较小,国内投资者普遍缺乏交易经验,为了保证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我们在设计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制度时遵循了“逐步开放、有限参与、风险可控”的原则,即允许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但对其交易类型、交易行为等进行一定限制,同时建立完善的监控制度,切实防范风险。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一)关于QFII参与股指期货的交易类型QFII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满足其资产风险管理需求为目的,不鼓励进行套利和投机交易。

因此,《指引》第三条规定QFII参与股指期货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金所在批准QFII的套期保值额度申请时,将要求其提交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等相关材料,并且对QFII获批套期保值额度的使用情况、股指期货交易行为等进行检查和监控。

(二)关于QFII参与股指期货规模和交易行为为了保证股指期货产品推出初期稳定运行,《指引》对QFII可投资股指期货规模进行了一定限制,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外汇局批准的投资额度。

上述规定可基本满足QFII 对资产进行套期保值的需求。

同时,为了防止频繁交易加大市场波动,《指引》规定QFII在交易日日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证券交易日期总结

证券交易日期总结交易(数字类)1986.08沈阳开办企业债券转让业务(新中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标志)9月上海办股票柜台买卖1990,12,19上海交易所1991,7,3深圳交易所19__年B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交易转让也逐步开始。

上交所1993.12深交所1994.10分别开办了以国债为主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定期公布银行间债券回购的折算率1997.6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开办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19__年_月_日起推行制定交易(上交所)1999,7.1【证券法】20__年以后,我国新股发行出现过多种形式,上网定价发行、网上累计投标询价发行、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方式、向二级市场投资者按市值配售。

20__.6.12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20__.11.16A.B股印花税率下调为2‰20__年_月_日,20__年_月_日,上交所深交所推出企业债券回购交易20__.3.25国债交易率净价交易20__.5.1A.B股和基金交易佣金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3‰,520__.6开始运作的商业银行记账式国债柜台市场(场外市场)20__年底,启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

20__.12.27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管理办法》上交所20__.12.30深交所20__.01.03分别推出了企业债的回购交易20__.4.220__.4.3发布通知20__.5。

8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前1个交易日发布公告20__年_月_日中国证监会令第17号《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__年_月_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20__年_月_日公司发布了XX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20__年_月_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__年_月_日,即20__年记账式(10期)国债上市日起,在大宗交易系统将此期国债用于买断式回购交易。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一、背景及意义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国内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证券公司不仅仅局限于证券交易,还可以参与其他金融工具的交易,包括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

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可以帮助投资者规避风险、提高资产配置效率以及增加投资回报。

尤其在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证券公司积极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经营收益、风险控制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制定相应的指引成为必要,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二、股指期货交易指引1. 资质要求: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业务许可。

例如,证券公司需要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在期货交易所注册并获得相应的期货交易资格。

2. 业务合规:证券公司在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需要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审核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内部审计制度等。

3. 投资者保护:证券公司在开展股指期货交易时,应依法履行客户适当性管理义务,确保客户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提供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等服务,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和盈利模式。

4. 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与股指期货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规则、产品特点、风险提示和费用说明等。

同时,证券公司还应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和变化,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国债期货交易指引1. 业务准入:证券公司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有期货公司经营资格并获得交易所的期货经纪业务准入资格。

2. 风险管理:证券公司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包括风险评估、资金管理、交易审核等方面的措施,确保交易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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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行为,防范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包括集合、定向、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募集资金规模在10亿元以下、客户人数在200人以下、单个客户参与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有关董事会决议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备。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具备熟悉股指期货的专业人员、健全的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动态风险监控系统,确保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识别、计量、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在任一时点都符合规定标准。

有关动态监控系统数据接口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六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

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

证券公司负责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对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充分验证、及时评估、实时监控并督促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敞口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申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时,应当提交证券自营业务资格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三)证券公司通过卖出股指期货对冲持有的权益类证券风险时,应当对已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分别按权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20%和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股指期货套期保值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有效对冲风险。

(四)证券公司应当按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3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五)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计算。

第八条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含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遵守中金所有关套期保值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请用于套期保值的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计划成立批准文件及中金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向客户充分揭示投资股指期货风险。

(三)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至少在投资股指期货2个月
前将股指期货投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事项告知客户,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同意,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同时对相关后续事项作出合理安排。

有关合同变更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20%,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10%。

(五)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一时点持有的权益类证券市值和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合计应当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权益类证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六)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保持不低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5%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的。

第九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遵守中金所有关股指期货交易的规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相关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申请时,证券公司应当提交资产管理合同及中金所要
求的其他材料。

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还应当提交计划成立批准文件。

(二)证券公司应当选择适当的客户开展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资产管理业务,审慎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诚信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向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签字确认。

(三)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及责任承担等事项。

(四)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已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

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有关规定取得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并履行有关报批或报备手续。

(五)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在任一时点,单一客户或单一计划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计划净值的80%,并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1倍的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六)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目的、持仓情况、损益情况等,并
在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内容。

(七)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以上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要求。

第十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根据中金所的相关规定,确定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用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编码须在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3个交易日内申请注销股指期货交易编码,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二条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原因致使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规定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同时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不符合以上规定或者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将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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