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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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

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权责利与抗辩之道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利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他们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责任。

首先,他们有权参与制定公司的战略决策和经营计划,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业务拓展具有决策权。

其次,他们有责任监督公司的运营情况,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他们还应负责保护股东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来说,权责利是相互关联的。

他们的权力来源于股东的委派,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责任。

他们应该秉持诚信、勤勉和谨慎的原则,全面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股东权益,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抗辩之道尽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尽职尽责,但有时也难免会遇到各种问题和挑战。

在面对责任追究时,他们可以采取一些抗辩之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合法行为抗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抵御责任追究。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尽职尽责抗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履行职责时尽到了勤勉、谨慎的义务,来抵御责任追究。

他们应当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

3.无过失抗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在特定情况下没有过失或者没有造成损失,来抵御责任追究。

他们应当在履行职责时全面考虑各种因素,尽量避免可能导致损失的行为或决策。

4.合理期望抗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合理期望,来抵御责任追究。

他们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阶段,合理制定经营计划和决策,不能因为后来发生的事情而过分追究责任。

5.证据不足抗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明责任追究方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抵御责任追究。

他们应当留下相关的证据和文件,确保自己的行为和决策有据可查。

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法律内涵及司法裁判标准研究(复旦大学)

第二十二期:上市公司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法律内涵及司法裁判标准研究(复旦大学)

第22期上证联合研究计划研究报告上市公司董事履行勤勉义务的法律内涵及司法裁判标准研究上海证券交易所-复旦大学联合课题组课题主持人:张陆洋、卢文莹2011年10月31日董事注意义务的比较研究目录摘要 (3)第一章董事注意义务比较研究的价值 (4)一、董事的定义 (4)二、董事会的价值变化和研究董事注意义务的价值 (5)第二章董事注意/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9)一、董事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 (9)二、董事注意义务概述 (12)第三章各国董事注意义务的比较分析 (15)一、英国有关注意义务判例演进和成文化 (15)二、美国有关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和判例研究 (20)三、德国有关董事注意/勤勉义务 (26)四、日本有关董事善管注意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29)第四章商业判断规则 (35)一、商业判断规则的概述 (35)二、各国有关商业判断规则的比较 (36)(一)美国的商业判断规则 (36)(二)日本的经营判断原则 (39)(三)德国的商业判断规则 (40)(四)英国对商业判断规则的例外态度 (42)三、注意义务与商业判断规则的关系 (43)摘要现代公司的权力重心从所谓的股东会转移到董事会,而探究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原则,我们不难发现各国立法上对公司权力构造的基本立场并未改变。

各国立法在肯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设定董事会的权限、进一步强化规范董事的义务和责任。

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4个国家的董事有关注意义务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研究,探讨各国在新经济环境下对董事该项义务的共同点和差异,并结合与董事注意义务密切相关的商业判断规则,从其产生、发展的跨国比较探讨该规则的价值所在,以期对国内进一步规范上市董事勤勉义务和相关责任有所裨益。

关键词:董事注意义务技能勤勉商业判断原则第一章董事注意义务比较研究的价值一、董事的定义董事的产生和发展,与现代公司制度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

因此,要研究董事的勤勉义务,就必须先明确董事的概念。

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

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这些义务被称为勤勉义务。

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履行职责时所应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和道德规范,旨在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遵循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他们必须了解和遵守适用的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此外,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履行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查义务。

董事应当以诚实、勤勉、谨慎和忠诚的态度履行职责。

他们需要保持高度的道德操守,不得利用公司资源谋取个人私利,不得滥用职权或泄露机密信息。

董事应当具备较高的商业智慧和决策能力,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并积极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风险管理。

董事还应当履行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职责。

他们应确保公司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财务信息的披露合规,并确保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运行。

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及时识别和应对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

董事还应与各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他们需要及时向股东、监管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保护股东的知情权。

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履行勤勉义务过程中,董事还应当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和市场情况,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他们应当了解公司的竞争环境和行业趋势,及时调整经营策略,确保公司的长期发展。

董事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支持和指导。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勤勉义务是其核心责任之一。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决策审查和合规审查的职责;以诚实、勤勉、谨慎和忠诚的态度履行职责;履行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的职责;与各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充分了解公司的业务和市场情况,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只有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履行好勤勉义务,董事才能为公司的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作出积极贡献。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

上市公司董事职责董事是上市公司中负责监督公司管理和决策的高级管理人员。

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职责,为公司的发展和利益最大化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包括责任、权力和义务等方面内容。

第一章:董事的职责概述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他们应该全面理解并履行自己的职责。

他们必须服务于公司的利益,并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制定战略规划。

此外,董事还必须根据公司章程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制定公司的政策和决策,并确保这些政策和决策符合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

第二章:董事的法律责任董事承担着法律责任,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他们必须将公司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并遵循诚信、勤勉和忠诚的原则。

此外,董事还应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并履行披露义务以及监督公司财务状况和信息披露等职责。

第三章:董事的决策权和责任董事具有决策权和管理权,并应确保公司的决策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的最佳利益。

他们必须审慎地评估潜在风险,并根据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做出决策。

此外,董事应及时调整策略和战略方向,以适应市场和行业的变化。

第四章:董事的监督职责作为公司的监督者,董事有责任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并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公司治理的最佳实践。

他们应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进行审核,并确保信息披露的透明和及时性。

此外,董事还应监督公司的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第五章:董事的义务董事具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他们必须以高度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履行自己的职责。

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并为公司提供有关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的建议。

此外,董事还有义务保护公司的机密信息,并遵守相关的保密协议。

第六章:董事的沟通与合作作为公司的领导者,董事应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和股东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他们应定期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此外,董事还应积极参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活动,提升公司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结论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涵盖了众多方面,包括法律责任、决策权和责任、监督职责、义务以及沟通与合作等。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力、义务与法律责任(邹雄)

在实际工作中:
——避免不作为:应为而不为,未履行责任(包括故意、过 失或疏忽) ——避免不当作为:不应为而为,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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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履行注意义务判断
董事勤勉尽责义务标准趋于客观化,“董事必须具备人们 可以合理期待于履行同样职能之人的一般知识、技巧和经 验。”包含两层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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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的资格及其法律地位
1、董事适当人选标准与资格 2、董事资格的国际借鉴 3、董事的产生及辞职 4、董事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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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董事适当人选标准
3.1 董事的基本诚信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基本诚信义务(fiduciary duty)。 诚信义务分为两类: --忠实义务(Duty of loyalty) (诚实信用,对“道 德”的要求) --注意义务(Duty of care) (勤勉尽责,对 “称职” 的要求) 董事只对公司负有义务,代表的是公司的整体利益,而 不是个别或部分股东的利益。 董事的基本义务的构架主要来源于成熟市场国家经济实 践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司法实践对董事的基本义务的分析
1、董事不得以其对公司实际业务的不知晓作为抗辩
2、董事不得以其实际知识、技能和经验的与客观标准存 在的差异而推卸责任
商事判断原则,对注意义务的判断的运用
董事如果被授权采取某项行动,行动时是本着善意并已 尽适当注意,那么即使这种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董事已 无需承担责任。(在美国,董事可授引“商业判断原则”豁 免其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

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上市公司董事勤勉义务的司法裁判标准
在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章程和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以勤
勉和尽责的态度行使其职责。

董事需要为公司的利益提供确实的实质
领导并及时作出艰难的决定,以及承担主体责任。

董事需要忠于公司
章程,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与根据章程企业行使自己权力,提供理想、正确且聪明的决策,以办公精神,敢于担当,自觉担任有
关职责,有能力和水平可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以提高公司的经
营水平。

司法裁判也认为,上市公司董事的勤勉义务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要求董事必须按照章程及其他规定的权利及义务,以真实的财务记录
和履行自己的职责,用专业的管理技术保护公司的资产,把握公司的
发展机会。

根据司法判例,董事在管理和运作上有如下义务:保证确
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其职责,认真负责地尽自己的职守自觉履行企业的
章程并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真实、准确地发表报告和书面
材料,努力促进公司的利润,建立适当的制度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完
成职务和管理职责,遵守和实施反腐败法律法规。

总而言之,上市公司董事必须按照章程和其他规定,尽职尽责地
履行自己的职责,勤勉尽责行使自己的权力和责任,有效管理公司、
保护公司和提高公司经营水平,是这一职责得到司法裁判的强调和明
确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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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责任《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则为基础的。

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57-63、118、212条及第214-216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

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务。

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概而言之,受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

所谓“合理的注意”是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分工、公司章程等因素而言。

或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给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

例如,香港某公司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

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际执业经验。

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

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

法庭认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职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尤其是签发空白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

正由于两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董事除了负有注意的义务以外,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一般来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

例如,有两位董事知道自己任职公司的产品畅销,便另出资注册了一家贸易商行,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赚取巨额利润。

就买卖关系而言,买方要售卖商品价格低,卖方要求售价高,各有各的利益所在,因而产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

二是董事篡夺公司机会谋取利润。

公司机会的基本理念是:如果认为某一商业机会是公司的机会,那么,公司的董事或控股股东等就不可为自己获得或抢夺这一机会。

至于董事如何获取或通过第三独立人获取这一机会,都不是问题的要害。

问题的关键在于,因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机会属于公司。

当然,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有时亦有利于公司获取财产或资金,因此,各国立法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或利用公司机会。

只不过须符合三项条件:第一,涉有合同利益关系的董事须在董事会上陈述其利益的性质;第二,董事不得在与他涉有利害关系的合同的会议上投票。

如果他参加投票,则该决议无效。

第三,非经“公司同意”,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关系获取利益。

所谓“公司同意”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们的批准。

换言之,有利害关系的董事仅对董事会陈述其利益的性质、获取无利害关系董事们独立决议认可,尚嫌不足,他还必须向股东大会充分披露其利益,获取股东大会的决议通过。

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董事受信托义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负有不得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

我国《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例如:上海永久自行车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伟成利用在公司负责A、B股股票的发放工作之便,为其朋友私自填写本公司自己配售的额度,收受了2500美元贿赂,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受托义务,董事资格自然丧失,又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上海双鹿股份公司原董事长张世杰、胶带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祝剑平,因犯有受贿罪,违反了受托义务,均被解除董事职务。

第二,负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

这是《公司法》第59条第2款后半段的规定,即使公司股东只剩下董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董事的财产也仍要严格区分开来,董事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相反,他负有维护公司财产完整的受托义务。

第三,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

董事的财产管理权的取得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之上,“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仍是其对外活动个人身份的本质特征。

因此,他负有不得将公司财产当作个人财产擅自处理的受信托义务,即: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四,负有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的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未公开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其中重大信息直接影响着股价的波动,作为内幕人士的董事容易获得内幕信息。

但是,在法律上,他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其他内幕交易,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谋取私利。

2、董事对公司的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亦称“同业禁止”,是指董事不得将自己置于其职责和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即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办理的同类事业。

我国《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3、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

与董事应履行的义务相适应,董事对公司的民事责任包括如下几方面:第一,董事参与董事会违法决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在这里,参与决议的董事包括赞成决议的董事和在会议记录中对决议未表示异议的董事(推定其赞成该决议)。

当然,在涉及董事会决议违反规定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董事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对于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但是,我们发现,最近几起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资产出售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就有同时担任集团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长不参与董事会决议表决的情况。

这里就可能产生一个法律问题,即当董事会决议违法而致公司受损时,董事长是否有权起诉董事会成员?没有参与表决但也没有表示异议的董事长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法理上,董事候选人可能为某一股东推荐,而其一旦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后,则其应与该股东脱离关系而为公司服务,不应站在某一股东的角度为该股东服务。

显而易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3·4第(三)项的规定则有违公司法理,因为其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参与表决”的三种情况中,就有“其他法人单位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系出席会议的董事”的情况。

依照这一规定,该董事不参与表决。

我们认为,董事长作为公司董事会的一员,同样对除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外的其他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有判断是非的义务,行使表决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而不应回避表决。

第二,董事违反董事会决议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他管理公司事务应遵从董事会决议。

但未遵照董事会的决议执行公司事务,造成公司损失的,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董事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董事的越权行为是指董事超出其职权范围的行为。

如果逾越权限,擅自将公司资产赠与他人或以法律禁止的方式转移,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董事违反竟业禁止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第五,董事对其在管理公司事务中故意或过失(如董事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等)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事对公司可能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况下,若公司因故怠于追究其赔偿责任时,股东应有权代位公司提起对董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这种诉讼便是股东代表诉讼。

它与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规定的直接诉讼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我国立法应确立此机制,以进一步督促董事尽职尽责,维护公司利益,履行受信托义务。

《刑法》关于董事刑事责任的规定《刑法》第158-161条关于妨碍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犯罪的规定,实行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双罚”的制度。

尽管这些条款未提及“董事”,但从这些条款所述的事项看,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包括“董事”在内,具体说来,董事承担如下刑事责任:1、欺骗公司登记罪。

第158条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虚假出资罪。

第159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欺诈发行罪。

第160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尽管《公司法》、《刑法》关于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有一些规定,但《证券法》仍强化了董事会成员的义务与责任,尤其突出了董事个人的责任。

这些义务(当然,董事的这些义务大多是以董事会的集体名义履行的)与责任主要包括:1、依法发行证券的义务。

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第11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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