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清单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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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引言)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接受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颁布)等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释义:发行人、公司、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帝龙新材万利实业指发行人前身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本律师工作报告中2001 年5 月29 日前的“万利实业”指“浙江临安万马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 5 月29 日至2001 年12 月20日期间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临安万利防雷器材有限公司”,2001 年12 月20 日后的“万利实业”指名称变更后的“浙江万利实业有限公司”,该三公司名称不同,实际为同一法人主体。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所指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申银万国指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健指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帝龙控股指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5-1-3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5—1法律意见书《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办法》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起人协议指《关于变更设立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协议书》书》《公司章程》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指《浙江帝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第一部分律师应声明的事项一、本所律师已依据《编报规则》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

【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一、项目信息1.项目名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2.项目编码:440283.子项名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二、设定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三、受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四、审核机构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五、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六、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七、办理时限3个月(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八、申请条件1.公司法规定的条件(1)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2)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3)第一百二十七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4)第一百二十八条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5)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2.证券法规定的条件(1)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四)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三)75.拍卖通知书样式××××人民法院拍卖通知书(××××)××执×字第××号××××(写明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姓名或名称):关于……(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l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写明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评估、拍卖。

经……(如摇珠抽签),已选定拍卖机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拍卖标的物:……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拍卖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拍卖机构联系。

优先购买权人经通知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年××月××日(院印)本院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拍卖机构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时使用。

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挂牌申请文件目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目录第一部分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一章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推荐报告1-1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1-2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1-3 法律意见书1-4 公司章程1-5 主办券商推荐报告第二部分不要求披露的文件第二章申请挂牌公司相关文件2-1 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的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报告2-2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决议2-3 有关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股东大会决议2-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5 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2-6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情况2-7 申请挂牌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两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2-8 申请挂牌公司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2-9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第三章主办券商相关文件3-1 主办券商与申请挂牌公司签订的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3-2 尽职调查报告3-3 尽职调查工作文件3-3-1 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目录、相关工作记录和经归纳整理后的尽职调查工作表3-3-2 有关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依据性文件3-3-3 历次验资报告3-3-4 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3-4 内核意见3-4-1 内核机构成员审核工作底稿3-4-2 内核会议记录3-4-3 对内核会议反馈意见的回复3-4-4 内核专员对内核会议落实情况的补充审核意见3-5 主办券商推荐挂牌内部核查表及主办券商对申请挂牌公司风险评估表3-6 主办券商自律说明书3-7 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并说明用途)及项目小组成员任职资格说明文件第四章其他相关文件4-1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主办券商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4-2 相关中介机构对纳入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由其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无异议的函4-3 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4-4 律师、注册会计师及所在机构的相关执业证书复印件4-5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不适用)4-6 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4-7 关于股票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申请。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

《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证券申请文件清单及要求一、申请文件:(一)申请书;(二)计划说明书草案;(三)主要交易合同文本草案;(四)法律意见书;(五)特定原始权益人最近3年(未满3年的自成立之日起)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融资情况说明;(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计划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二)信用增级方式;(三)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资信评级状况(如有)、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四)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等业务参与人情况;(五)基础资产情况及其现金流预测或者收益分析;(六)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安排;(七)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八)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九)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十)专项计划清算程序、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及方式;(十一)信息披露安排;(十二)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计划说明书应当在显著位置说明,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任何其他机构的负债,并提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

三、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的资质及权限;(二)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性;(五)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性、有效性;(六)对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四、证券公司、其他相关业务参与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当作出承诺,保证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出具的相关文件及申请文件中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五、证券公司编制申请文件时,应当尽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报送申请文件时,应当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者更换。

君择君律所上市法律意见书

君择君律所上市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68号平安发展大厦3层邮编: 1000073/F,Ping An Development Mansion, No.68 Dongsi Shitiao,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hina电话(Tel): (86-10)8408 5858 传真(Fax): (86-10)8408 5338 网址(Website): 电子信箱(E-mail):jzj@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君泽君[2007]证券字115号 致: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利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与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委托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2007年11月2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7]394号文核准,发行人现拟申请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上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明确业务受理要求和办理程序,提升市场服务水平,依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出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转让双方)依据依法订立的协议,申请转让本所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协议转让),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转让双方向本所申请办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转让双方或任何一方作出的承诺。

转让双方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并自行承担协议转让的风险和与之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所依据《暂行规则》及本指引的规定受理协议转让申请,对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完备性核对,并对符合条件的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提交协议转让办理申请:(一)与上市公司收购或者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协议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涉及的协议转让;(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本指引办理。

第六条 转让双方申请办理协议转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转让协议依法生效;(二)协议各方为自然人或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三)拟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四)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股份转让价格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当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依据相关规定应当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协议转让,已获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七)转让双方应当披露相关信息的,已经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转让双方应当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已经取得豁免;(九)中国证监会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要求。

行政申请文书范本

行政申请文书范本

行政申请文书范本尊敬的XXXX机关:我是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机关提出行政申请,希望能够获得XXX许可。

一、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1. 申请人信息:(1)单位名称:XXX公司(2)单位性质:XXX(3)法定代表人:XXX(4)联系地址:XXX(5)联系电话:XXX2. 申请事项:(1)申请许可事项:XXX(2)许可依据:XXX法规的XXX条款(3)申请理由:详细陈述申请事项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等。

二、申请材料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贵机关的要求,我公司已准备了以下申请材料,请查收:1. 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准确的申请表格。

2. 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4)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申请事项的详细描述在此,我将对申请事项进行详细描述,以便贵机关全面了解我公司的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

(这里根据具体申请事项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事项的背景、目的、具体流程、可能涉及的风险和对应措施等。

)四、法律依据和申请理由在此,我将列举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申请理由,以支持我公司的申请。

(这里根据具体申请事项列举适用的法律依据和申请理由,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业标准、政策文件等。

)五、申请的法律后果和义务我公司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承担申请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贵机关的规定;2.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3. 配合贵机关的审查和调查工作;4. 承担因申请事项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

六、申请的处理期限我公司恳请贵机关尽快审理我公司的申请,并告知具体的处理期限,以便我公司做好准备。

七、联系方式如贵机关对我公司的申请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联系我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单位名称:XXX公司联系地址:XXX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电子邮箱:XXX八、附件1. 申请表格2. 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最后,我代表XXX公司再次向贵机关提出行政申请,真诚希望能够获得贵机关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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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清单-法律文书
第一部分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一章本次配股/增发的招股文件
1-1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
1-1-1招股说明书(配股或增发)(申报稿)
1-1-2附录一:盈利预测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审核报告全文(如有)
1-1-3附录二: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提供的模拟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重组进入发行人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1-1-4附录三: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如有)
1-1-5附录四:注册会计师关于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补充意见(如有)1-2发行公告(适用于增发)
第二部分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
第二章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的文件
2-1主承销商推荐函
2-2主承销商尽职调查报告
2-3本次配股/增发申请文件的核对表
第三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的文件
3-1法律意见书
3-2律师工作报告
第四章发行人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
4-1发行人关于本次配股/增发申请报告
4-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
4-3董事会决议及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复印件)
4-4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
4-5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复印件)
第五章关于本次配股/增发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5-1本次配股/增发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2政府有关部门同意投资项目立项(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改项目等)的批文(参考文件)
5-3发行人拟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财务报告(如有)、资产评估报告和/或审计报告(涉及发行人收购资产)
第六章其他文件
6-1发行人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6-2重大资产重组的发行人购入资产的原始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
6-3注册会计师关于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报告
6-4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发行人的整改报告
6-5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6发行人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6-7 主承销商关于发行人投资价值的分析报告(适用于增发)
6-8 主承销商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6-9 发行人承诺函(适用于增发)
6-10发行人最近一次股份变动公告(复印件)
6-11 发行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12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证书(由机构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的复印件,其中签字律师及其所在机构还需提供通过年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该复印件需由所属司法局盖章确认并说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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