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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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我国股票发行制度

• 1992年12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首先向证券商自营推出了 1992年12月28日 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 国债期货交易。但由于国债期货不对公众开放,交投极其清 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淡,并未引起投资者的兴趣。 • 1993年10月25日,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与 1993年10月25日 上交所国债期货交易向社会公众开放。 此同时, 此同时,北京商品交易所在期货交易所中率先推出国债期货 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 国债期货飞速发展, 年至1995年春节前, 交易。1994年至1995年春节前,国债期货飞速发展,全国开 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 14家 设国债期货的交易场所从两家陡然增加到14家,大量资金云 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集国债期货市场尤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 • 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95年6月到期兑 327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三 国债是指92年发行的三年期国债92( 95年 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 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 换。92~94年中国面临高通涨压力,国家对已经发行的国债 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 实行保值贴补。保值贴补率由财政部根据通涨指数每月公布, 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 327国债期货 因此,对通涨率及保值贴补率的不同预期,成了327国债期货 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 品种的主要多空分歧。以上海万国证券为首的机构在“327” 国债期货上作空, 国债期货上作空,而以中经开为首的机构在此国债期货品种 上作多。 上作多。
–第一、允许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 第一、允许各商业银行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金可投资A股市场及债券市场。允许商业银行成立证券 金可投资A股市场及债券市场。 投资运营部门。 投资运营部门。 –第二、在维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对 第二、 第二 在维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 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单向征收,即对买入方不再征收 印花税。 印花税。 –第三、适时出台对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办法,改善证券 第三、 第三 适时出台对证券公司金融创新办法, 投资环境,促进A股市场稳中有涨, 投资环境,促进A股市场稳中有涨,涨中求稳的良性发 展。

上交所新股上市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规则

上交所新股上市规则一、背景介绍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股上市成为了吸引投资者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新股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上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股上市规则。

二、申请上市条件公司必须符合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一定金额,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公司的股权结构合理稳定,公司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规模,公司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准确等。

三、申请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需要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司章程、公司组织结构、股权结构、财务报告等。

2. 材料审核:上交所将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性。

3. 首次反馈:上交所将对审核结果进行反馈,公司需要根据反馈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材料。

4. 材料核准:上交所对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准,并颁发上市许可证。

5.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申请程序后,可以根据上交所的安排进行发行和上市。

四、发行方式新股上市可以通过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进行。

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非公开发行是指公司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

五、信息披露新股上市公司需要及时、真实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状况、运营情况、业务展望等。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市场稳定的关键。

六、上市后监管上市后,上交所将对新股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监督公司信息披露、监督公司经营状况、监督公司股价波动等。

上交所将根据公司的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七、违规处罚对于违反新股上市规则的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牌、摘牌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

八、总结以上交所新股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新股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新股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同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和接受上交所的监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有哪些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报送的文件有哪些

公司公开发⾏新股应报送的⽂件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现在社会当中存在着⼤量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这些公司当中持有相应⽐例的股份就可以作为股东从公司的运营当中获取利益, 所以⼤部分公司在上市之后都会选择公开发⾏⾃⼰的股份也被称作新股, 当然这需要获得国家的批准,那么公司公开发⾏新股应报送的⽂件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公司公开发⾏新股应报送哪些⽂件
根据《证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公开发⾏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件:
(⼀)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
(三)股东⼤会决议;
(四)招股说明书;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代收股款银⾏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的,还应当报送保荐⼈出具的发⾏保荐书。

公司公开发⾏新股应满⾜的条件有哪些
1、具备健全且运⾏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件⽆虚假记载,⽆其他重⼤违法⾏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公开发⾏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的规定了公司在公开发⾏新股时应该报送的⽂件种类以及内容,当事⼈只需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准备齐全相应的⽂件材料之后提交申请等待审核即可, ⽽在这个过程当中遇到问题的可以联系律师,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对新上市的股票及其相关事项进行规范的新规定。

深交所新股上市新规旨在规范新股上市流程,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财务透明度,促进新股上市市场健康发展。

一、新股上市申报条件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可持续正常经营;2.实缴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3.公司在近3年末实现净利润不少于30万元,没有净亏损;4.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股;5.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经济风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6.公司及其负责人没有重大违约行为;7.公司及其负责人声誉良好;8.公司拟发行股票的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要求;9.公司有完备的公司章程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10.公司拟发行股票的资产价值、业务收入、经营能力等均符合深交所的要求。

二、新股上市申报程序1.首先,上市申请企业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按时准备好新股上市申报书,并在深交所网站提交申报书;2.经深交所审核后,上市企业可以向证监会提交证券发行申报书及相关申报材料;3.根据证监会的要求,上市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上市公告,披露重大信息、股东结构、发行方式等;4.经证监会审核后,上市申报企业还需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配售及公开发行;5.最后,上市申报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及要求,把新股上市首日交易信息及投资者持股信息向深交所报送,并在深交所网站发布申报企业的新股上市公告。

三、新股上市后的持股要求1.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必须持有新股发行后的股份不少于6个月;2.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股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发行前的持股数量的50%;3.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不得在新股发行后的6个月内减持新股;4.上市申报企业的股东必须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新股发行后的持股变动情况。

首发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适用第二条本办法。

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慎核查和辅导义务~并对其所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1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一节主体资格第八条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十一条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管理办法中英文版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onsor Business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nd Listing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Promulgating Institution: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Document Number: Decree No. 63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Promulgating Date: 05/13/2009Effective Date: 06/14/2009Validity Status: Valid颁布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3号颁布时间: 05/13/2009实施时间: 06/14/2009效力状态: 有效Text正文(Adopted at the 235th chairman office meeting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August 14, 2008 and revis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cision of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Revis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Sponsor Business of Securities Issuance andListing"promulgated by the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on May 13, 2009) (2008年8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3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9年5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Chapter 1: General Provisions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curities Law, the Decis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lication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to Programs Requiring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Approval That Need to be Reserved (Order No. 412 of the State Council) and other applicable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regulate securities issuing and listing sponsor business, improve the quality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practice of securities companies and protec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investors.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新规
近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新规规定了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相关条件、程序、监管要求等方面。

其中,上市公司需要满足连续盈利的要求,具备必要的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资金用途必须与经营业务或改善财务状况相关。

同时,新规对于上市公司的发行对象也做了相关规定,包括发行对象需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等。

此外,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规还明确了发行对象之间存在相应关联关系时,须经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总的来说,新规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做了补充和规范:一方面是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主体责任,要求其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经营基础和管理能力等基本条件;另一方面是对于发行对象进行了更严格的规范,要求其必须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此外,新规也增加了发行程序和监管要求,包括上市公司需要提交定向发行股票申请,以及证监会将对发行对象等方面进行审查等。

这些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将有助于加强对于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的监管,避免了一些上市公司因未经充分审查就进行定向发行股票而引发的风险。

总体而言,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定向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对于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强化了上市公司在股票发行方面的管理责任,同时加强了对于发行对象的规范和监管。

这一新规的发布,将有助于促进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

我国新股发行制度包括审核制度、定价机制和发行方式三个方面,目前现行制度分别为保荐制度、询价制度以及网下询价配售和网上申购相结合的制度。

我国现行IPO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建立了一个面向机构投资者的询价机制,同时也形成了一个向机构投资者倾斜的发行模式,并且是以资金量的大小为配售新股的最主要原则。

新发行制度的实施为一些股票的顺利发行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但现行发行制度在市场运行中也逐步暴露出弊端。

一、我国新股发行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定价机制不完善,影响股票市场有效性与合理性询价制度下投资者非理性定价,违背了市场化定价原则。

从我国IPO询价制度来看,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征求部分机构投资者的定价信息后综合决定发行价格,前提认为他们掌握发行信息和发行经验,可以保证定价的合理性。

但是一些机构投资者为了获取网下申购新股的机会,根据自身利益给出非理性定价,同时制度本身又缺乏对询价效果的评价机制,无法判断其定价是否合理,不利于实现价格的充分发现。

IPO抑价程度较高,严重干扰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我国IPO制度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IPO抑价,它是指新股在首次公开发行时定价较低,而在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时价格较高,投资者认购新股能够获得超额报酬的一种现象。

IPO 定价不合理会导致发行市场不能对信息进行辨别,从而无法对企业进行选择,发行企业也不能通过发行价格来反映公司价值和体现企业发展战略,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发行市场应有的职能与作用。

(二)发行方式不完善,没有完全体现公平原则过度向机构投资者倾斜,各融资主体参与机会不均。

首先,机构投资者既可以参与网下配售,又可以进行网上申购,而中小投资者只能在网上申购新股。

其次,网上实行按资金申购,机构投资者凭借其强大的资金优势占据股票发行总额的半壁江山,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小投资者资金分散,中签率很小,这明显对中小投资者非常不公平。

最后,机构投资者由于可以申购到很多份额,就会得到新股发行中绝大部分无风险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很少能从中获利,体现出机制设计中对机构投资者的偏袒,不利于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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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是指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以下简称“增发”)。

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前条所述新股,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

第四条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发行推荐人和主承销商。

第六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新股发行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上市公司申请以其它方式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新股发行条件及关注事项第八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以下具体要求:(一)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二)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三)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四)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五)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六)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七)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三)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资产的财务会计资料及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招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五)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附属公司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一)存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收入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二)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相比,公司重要财务指标如应收帐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异常,可能存在重大风险;(三)公司现金流量净增加额为负,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可能出现支付困难;(四)公司曾发生募集资金的实施进度与原招股文件所作出的承诺不符,募集资金投向变更频繁,使用效果未达到公司披露的水平;(五)公司本次发行筹资计划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及实施周期相互不匹配,投资项目缺乏充分的论证;(六)上市公司前次发行完成后,效益显著下降;或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七)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八)公司缺乏稳健的会计政策;(九)公司资金大量闲置,资金存放缺乏安全和有效的控制,或者大量资金用于委托理财;(十)公司资产负债率过低,通过股本融资会导致公司财务结构更加不合理,或公司缺乏明确的投资方向,资金可能出现剩余;(十一)公司或有负债数额巨大,且存在较大风险;(十二)公司存在重大仲裁或诉讼;(十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十四)公司可能不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十五)公司最近1年内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及未履行报告义务受到中国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十六)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其向全体股东所作出的承诺;(十七)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

第三章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

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二)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定价方式或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发生《证券法》第62条规定的重大事件,以及本办法第11条规定的重点关注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

需要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开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当对公司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当已经纠正;公司应当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申请时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当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当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发审委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八条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增发的具体操作,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之前,上市公司可以向投资者发出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新股发行申请。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出具承诺函,保证在有关本次增发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且不向在本次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或补偿。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作出发行新股的决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有关信息:(一)本次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包括董事会决议、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具体发行方案、董事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载明“该项决议尚须经股东大会表决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二)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就以下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涉及运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包括权益)的,董事会应当公告被收购资产的评估报告;如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被收购企业具有实际控制权或应将被收购企业合并报表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被收购企业最近1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并承诺上述收购不会导致公司缺乏独立性;对于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公告中保证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的最大利益,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及产生同业竞争;(三)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载明“该方案尚须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字样;如果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发行议案有变更,还应当公告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未获准发行新股的公告。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获准配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至少5个工作日公告配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公告后至缴款截止日前,上市公司应当就该说明书至少再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注明配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

获准增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公告的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应当与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内容一致;确有必要修改的,应当在公布前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增发披露盈利前景的,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上市公司增发未作盈利预测的,应当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特别风险警示。

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新股发行完成后的三年年报中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效益情况作出持续披露。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建立内部控制,被中国证监会责令限期整改的,在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暂缓受理其对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意见。

第三十条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和承销商向在增发中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增发完成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有关上市公司给予公开批评,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2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发行新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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