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构建

织可以就选举问题提起诉讼。第二种情 律 未能保 护 到的真 空 , 而行 政公 益诉 讼制 与规 范
况 是某 些 检 察 机关 为 防 止 或 挽 回 国家 经 度 的建立 正好 可 以解决 这一 不足 。 1 级 别 管辖 制 度 .
济损失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或者某些其他
国 家机 关 代 表 国家 要 求 给 国家 资 源 造成
是 某 些 组 织 的一 部 分人 可 以就 与 本组 织 限制 了行 政 诉讼 作 用 的发挥 , 其 原 因 , 应 由中级 人 民法 院 管辖 ,理 由 是行 政 公 究 整体 利 益相 关 的 事 由提 起 诉 讼 。 但是 总 有立法方面的因素 ,但更 多的却是源 自 益诉 讼 一 方 面 牵 涉 的利 益 均 为社 会 公 共 的说来 , 国行 政公 益诉 讼 尚处于 尴尬 境 司法实践的惯性 。因此 ,我们认为我国 利益 ,涉 及 面 广 、社 会 影 响较 大 ;另 一 我 地 。关 于行 政 诉 讼 过程 中原 告 资格 的限 应 逐 步 扩 大行 政 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建 立 方 面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处 于 探索 定 妨 碍 了行 政 公 益诉 讼 制 度 的建 立 。关 行 政公 益诉 讼 制 度 ,同时 通 过 行 政公 益 实验性阶段 ,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利 于 行政 行 为 的 狭 隘界 定 是 制 约行 政 公 益 诉 讼制 度 的建 立 ,进 一 步 拓 宽 行 政诉 讼 于克 服 行政 审判 的地 方 化 、 政 化倾 向 , 行
2 诉 讼 时效 制度 . 我 国现行 《 政 诉讼 法 》规定 :‘ 行 公 民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 直 接 向人 民法 院 提
起诉讼 的,应当 自知道作 出具体行政行
试论公益诉讼程序之完善

民事诉讼 法修正 案规定 , “ 法 律规定 的机 关” 和“ 有关组织” 可 以提起 诉讼 。基于 此条 的规定 , 在 我 国, 公 益诉讼 的适格 原告 即
为法 律规 定的机 关和相 关 团体。 所谓 法律 规定 的机 关 , 即是指 对
于某 一公 共利益 负有增进 、 维 护职 能的行政 机关 和检察机 关 。 就 前者而 言 , 作 为公益诉讼 原告 的行 政机关必 须对该种 公益事项 具 有法 定 的管理职权 。例 如 , 就环境 污染 事项而 言 , 对环境 保护 利 益 具有 维护职 能的 即是环 境保护 局, 因此环 境保护 局可 以作 为环 境污 染事 项的公益 诉讼 适格 原告 。 就检察 机关而 言 , 我 国宪法 规 定, 检 察院是法 律监督 机关 , 专 门负责法 律监 督事项 , 因此 , 笔 者 认 为, 对于 民事诉讼 法规 定 的可 提起 公益为诉 讼 的事项 , 检 察机 关亦 可 以作为适 格原 告 。 就“ 相关组 织” 而言, 则 主要指 公益性 社 会 团体 , 如 消费者 协会 、 环境保 护 团体等 。 0
智慧树答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II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下列不属于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是()。
答案:通过提出司法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2.下列属于审计机关监督行政履行的职责的有()。
答案: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3.《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的干涉。
答案: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4.审计机关的职权有调查权、听证权、措施权、处理权。
()答案:对5.一般监督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基于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对其所属部门和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又称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行政。
()答案:对第二章1.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602.高二学生甲和乙共同打本校学生丙,受到公安派出所的罚款处罚。
据此,下列()表述是正确的。
答案:丙发现甲乙申请复议被受理时可中请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甲乙的父母可以代为申请复议3.行政复议中对下列()可进行调解。
答案:对违法建筑的罚款;对违法建筑的改正措施4.行政复议机关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都是具体办理或审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对5.必要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因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但双方均希望行政复议机关节约时间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
()答案:错第三章1.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盗窃为由将其刑事拘留,并经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县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
李某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某无罪,李某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答案:赔偿义务机关可以与李某就赔偿方式进行协商2.县市场监管部门以办理营业执照存在问题为由查封了张某开办的美容店。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公益制度的建立

批评 建议 , 同时公 民有 申诉 、 告 、 举权 , 控 检 由此推 断 , 建立 行政公 益诉讼 的原 告, 具有 普遍 的代表性 , 同时符 合我 国宪法精 神 , 充分
益诉 讼制 度符 合宪 法精 神 , 是落 实宪法 权利 的体 现 。
( ) 国建 立行政 公益 诉讼 的事 实依 据 二 我 经济 发展 中屡屡 发生损 害公共 利益 的事件 , 比较频 发的有 以 下 几类 : 的领 导和工 作人 员 , 用其 管理 国有 资产 的权力 , 自将 国有 资 滥 私
范性文 件 的抽象 行政 行为 。
处: 一, 第 行政 公益 诉讼 原 告起诉 是为 了维 护 国家利益 和社会 公 共利 益 , 个人 无直接 利 害关 系。第 二 , 政公 益诉讼 起诉 主体 与 行
( ) 政公 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二 行 从原 告资格 角度 , 行政 公益诉 讼可 以分 为 “ 一元 论” “ 、 多元
二 、 国建立行 政公 益诉 讼 的法律 基础 与事 实依据 我
( ) 国建 立行政公 益 诉讼 的法 律基 础 一 我
格, 而对 社会 组织 、 普通 团体 不适合 授予其 原 告资格 。 由于我 国
大多数 社会 团体往往 与地 方政府有 着千丝 万缕 的联系 , 或拥有 其 其在 行政 公益诉 讼 中难 以保 持 中立性 和客 观性 。 1 行 使法 律监 督权 的人 民检察 院 。人 民检 察 院作为行 政 公 . 体现 了检查 机关 的法律监 督职 能, 有利于 促进行 政机关 的依法行 政, 有效地 保护 国家和社 会 的公共利 益 。 2 普通 公 民。公共 利益 遭受 侵害 时感受 最直接 的就 是普通 .
广泛 。国内学 者有 “ 元论 ” “ 一 、 多元 论” 之分 。第三 , 政公 益诉 论 ” “ 元论 ” 行 。一 主张 只有 国家法 律 的监督机 关人 民检 察院有 权提 讼判 决具 有普遍 约 束性 。 决效 力不 局 限于原 被告双 方 , 有扩 起 行政 公益诉 讼 , 多元论 ” 张起诉权 扩展 到公 民及有能 力的其 判 具 “ 主 张性 。 四, 政公益 诉讼 具有 预防 性 。 要有 危害公 共利 益 的 第 行 只 他 组织 。 笔者 对这两 种观 点均 持有保 留意 见 , 者认 为在我 国现 笔 可 能性 , 就可 以启动 行政 公益 诉讼 。 阶段条 件下 , 赋予 检察机 关和普通 公 民提 起行政 公益诉 讼的 资 应
《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21.1.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20〕44号发文日期:2020年12月25日施行日期:2021年01月0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此次起草《暂行规定》时,案由基本结构中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规定的“行政管理范围”。
司法统计时,可以通过提取被告行政机关要素,确定和掌握相关行政管理领域某类行政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准确把握案由的适用范围《暂行规定》适用于行政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判、执行的各阶段,也适用于一审、二审、申请再审和再审等诉讼程序。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

浅谈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作者:蔡士博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我国法治社会的初步构建要求在行政诉讼中构建公益诉讼制度,本文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含义、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三个层次出发进行论述,希望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产生些许帮助。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公共利益;制度构建近年来,人们的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公民因自己的私权受到侵害而提出行政诉讼的事例层出不穷,同时,当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一些热心公民勇敢地举起了维权大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我国行政诉讼立法中明确规定原告应当与案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原告似乎与公共利益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是行政诉讼立法中没有涉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并不代表司法实践中没有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发生,相反地,为了监督和制约行政权,保护社公共利益,个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实践呼唤一种新的制度安排来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和特征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由于缺乏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我国还显得十分陌生,学界没有统一且权威的界定。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当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维护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而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制度。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公益诉讼有以下特点。
1.原告诉讼资格的拓宽。
我国立法上规定原告只能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直接利害关系的人,而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之间的直接利害关系。
凡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人均可提出行政诉讼,因此,原告不仅仅伸张自己的权利,而且伸张同一事件中广大受害者的权利。
2.行政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质。
诉讼的提出不以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为前提,只要发现有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危险即可提出,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法发〔2020〕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发〔2004〕1820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号,以下简称2004年案由通知)同时废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将适用《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暂行规定》行政案件案由是行政案件名称的核心组成部分,起到明确被诉对象、区分案件性质、提示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等作用。
准确确定行政案件案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行政立案、审判中准确确定被诉行政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提高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组织学习《暂行规定》,全面准确领会,确保该规定得到正确实施。
二、准确把握案由的基本结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遵循简洁、明确、规范、开放的原则,行政案件案由按照被诉行政行为确定,表述为“××(行政行为)”。
例如,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案由表述为“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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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彭灵侠
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学者们的观点各有不同。笔者认为,应当明确受案范围不能只 大致
界定在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上,而是应当以列举的方式将其限定在经常性发生且影响较大
% . r~ —1 | _
的领域之中。
1.
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为行为。
行政作为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对人却从中获益。从目前的社会发展来看,这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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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损害环境的行政作为行为。行政主体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或者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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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绩,在批准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时,违法出让土地的使用权,对一些重度污染 但是
可以带来税收等经济利益的企业, 违反相关法律,颁发生产经营的许可证,过度发放砍伐林木 的许可
证以及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 进行城市规划时,没有经过合理地论证,破坏了自然环境以 及文化古
迹;第二,违法减免税的行为。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是公共财政支出的
来源。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税收收入的减少,不利于国家公共项目的建设支出,损害了公众 的利
益,理应被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第三, 行政主体滥用自身职权,将国有资产以不合理的 低价进
行转让甚至无偿转让。
、\、
11
2.
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
对于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为行为。 这种情况通常是指行政主体依职权应该做出相 应
的行为,而行政主体怠于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将此纳入法院的审 查范
围,客观上可以督促行政主体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更好的实现依法行政, 保
护公共利益。因而,应该将造成公共利益损害的行政主体的不作为, 纳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之内
3.
行政主体损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为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一般具有不 特
定对象性,因而影响更加广泛,而其反复适用性,则可能导致损害更为严重。若对抽象行政行为 提起行
政公益诉讼,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损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够得到事前的救济。笔者认为对于即 将建构的行
政公益诉讼,可以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这样才能更好地对行政行 为进行监督。
规章以上的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立法行为, 应当由立法机关来进行监督,以避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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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冲突和法律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