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视野下的竞争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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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反垄断执法是指国家对经济体中存在的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的工作。

它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创新。

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专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机构。

本文将对中国、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介绍和比较。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该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市场体系,包括反垄断执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广泛的执法权力,可以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还负责监督并审批企业的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产生。

美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分为两个部门,即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DOJ)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部门主要负责对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诉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则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竞争问题进行监管和调查,包括与反垄断有关的事务。

这两个机构在反垄断执法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

欧盟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欧洲委员会。

欧洲委员会负责执行欧盟的反垄断法,保护欧洲内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欧洲委员会可以对欧盟内的企业实施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此外,欧洲委员会还负责审查合并和收购事项,以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

欧洲委员会在反垄断执法方面有着广泛的职责和权力。

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实施反垄断工作时,都会采取类似的手段和程序。

首先,它们会对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征求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证据。

然后,他们会根据调查结果,判断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并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发出警告信、处以罚款或提起诉讼等。

此外,这些机构还会对合并和收购事项进行审查,以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然而,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异。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相对较高的行政处罚权力,可以对企业采取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

而在美国,DOJ和FTC主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施反垄断执法,其处罚力度相对较低。

竞争法模拟试卷一

竞争法模拟试卷一

北京语言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竞争法》模拟试卷一注意:1.试卷保密,考生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或撕页,否则成绩作废。

请监考老师负责监督。

2.请各位考生注意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全部成绩以零分计算。

3.本试卷满分100分,答题时间为90分钟。

4.本试卷分为试题卷和答题卷,所有答案必须答在答题卷上,答在试题卷上不给分。

一、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10分)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精髓是维护自由竞争;反垄断法的精髓则是维护公平竞争。

对|错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将部分的限制竞争行为也作为其调整对象。

对|错3.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为与倾销行为是一回事。

对|错4.商业贿赂行为既包括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也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附赠。

对|错5.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是对民商法所确认的营业自由和契约自由的否定。

对|错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不正当竞争行为2.搭售3.商业秘密4.垄断行为三、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1.简述假冒或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

2.竞争执法机构的应具有的职权有哪些?四、论述题(本题20分)试述你对竞争法的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的理解。

五、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甲、乙两厂均为某市生产饮料的企业,使用在饮料上的商标分别注册为A和B。

其中,甲厂是老牌企业,乙厂是后起之秀。

由于乙厂饮料质优价廉,销路很好,导致甲厂的经济效益下降。

甲厂为在竞争中取胜,在该市电视台加大广告宣传力度,广告词中称:目前本市有一些厂家生产的同类产品,与本厂生产的保健饮料在质量上有根本差别,系本厂产品的仿制品,唯有本厂生产的A牌饮料不含化学成分,特提请广大消费者注意,购买保健饮料时请认准A牌商标,谨防假冒。

甲厂的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许多乙厂的客户纷纷要求退货,称其为仿制品,致使乙厂生产严重滑坡,造成经济损失。

于是,乙厂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问题:1.甲厂行为的性质是什么?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此案?3.乙厂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经济法  第十章  竞争法  笔记

第十章竞争法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经济竞争,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市场上为自身利益排除业务对手的争夺而最大限度的争取客户和争取业务。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产物。

市场经济就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竞争经济。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为前提,以努力提高产品、改进技术、降低成本为手段,达到提高企业信誉,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国家法律鼓励并保护正当竞争行为,反对并惩处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竞争法概述竞争法,是指为规范经营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竞争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竞争法指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

广义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的竞争法是指广义的竞争法,既包括反垄断法,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二节反垄断法垄断的原意是独占,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顾名思义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

一、反垄断法的任务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

具体地说,反垄断法主要有以下任务:1、禁止卡特尔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一起,如果他们聚集在一起,其目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反垄断法上把这种限制竞争性的协议称为“卡特尔”。

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时常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企业并购对经济是有利的。

特别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企业并购有利于改变我国企业过度分散和规模过小的状况,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技术方面的合作,从而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效力和竞争力。

然而,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如果对合并不加控制,允许企业无限制地购买或者兼并其他的企业,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

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公平竞争,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对于维护公平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由于市场的复杂性和多元化,监管执法人员扮演着确保市场秩序、打击不正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角色。

一、监管执法人员的监督职责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是由政府机构和行政部门派遣的专业人员,他们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监管规章制度、执行监督执法、监测市场行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等。

他们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运转。

二、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性1. 提升市场透明度: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通过监测市场行为,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告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确保参与市场竞争的各方能够充分了解市场情况,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2. 打击不正当行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利用监督执法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打击各类不正当行为,例如价格垄断、虚假宣传、商业诈骗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秩序。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是消费者的守护者,他们通过制定和执行相关规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他们对于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和处理,惩罚违法企业,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果,加强市场主体之间的信任与合作。

4. 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监督市场经济活动的同时,对于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防范潜在的竞争风险,保持市场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充分发挥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监督作用的建议1. 部门协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加强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的秩序。

与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分享信息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2. 提升执法水平:市场监管执法人员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加强监管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及时了解新的执法动态和规定,提高执法能力和公正性。

3. 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行业特点,加大对重点领域的监管力度,对那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行为,进行有力且公正的制裁,形成震慑效应。

市场竞争规则

市场竞争规则

市场竞争规则市场竞争规则是指在市场经济中,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和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制度。

这些规则包含了市场主体行为的限制,市场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安排等方面,旨在保护各方利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一、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市场竞争规则的核心内容。

公平竞争要求市场上的各个主体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没有任何一方可以依靠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公平竞争原则既体现了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权利,也体现了政府管理和监督市场的职责。

二、反垄断规定反垄断规定是市场竞争规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主要包括禁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组织的市场行为、规范市场行为等措施。

反垄断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市场出现垄断行为,保护自由竞争和市场的有效运行。

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监管制度,对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制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竞争规则中的重要内容,它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权益,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专利、商标、版权等多个方面。

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企业竞争力。

四、规范市场行为市场竞争规则中还包含了对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

这些规范通常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商业贿赂等方面。

规范市场行为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信心的提升。

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五、监管与执法市场竞争规则的有效实施需要依靠监管与执法机构的力量。

监管与执法机构应当具备专业的知识和能力,及时发现和制止市场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并加强对市场运行的监测和分析。

同时,监管与执法机构还要积极与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市场竞争的规则。

六、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合作对于市场竞争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至关重要。

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打击措施

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打击措施

商业竞争不正当手段打击措施商业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但在激烈的竞争中,不正当手段的使用已成为一种担忧。

不正当手段的使用不仅扭曲了市场竞争环境,还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打击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

本文将探讨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以及打击措施。

一、不正当手段的类型商业竞争中常见的不正当手段主要包括虚假宣传、价格倾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商业间谍和商业诽谤等。

这些手段都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给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问题。

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商业竞争中常见的手段之一。

企业通过虚假的广告宣传来误导消费者,夸大产品的功能与效果,蒙骗消费者的购买决策。

虚假宣传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2. 价格倾销价格倾销是指企业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出售产品,以打击竞争对手,抢占市场份额。

价格倾销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还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威胁。

3.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通过滥用其在市场上的霸权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与壮大。

企业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如垄断定价、排挤竞争对手等,来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

4. 商业间谍商业间谍是指企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和技术信息,以获取不正当竞争的优势。

商业间谍行为严重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在竞争中丧失了公正与公平。

5. 商业诽谤商业诽谤是指通过发布虚假、诽谤性的言论与信息,抹黑竞争对手的声誉。

商业诽谤不仅影响了企业的形象与声誉,还对商业竞争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二、打击措施为了打击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和秩序,保护企业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 监管与执法机构的建立各国建立了监管与执法机构,负责监督市场竞争行为的合法性。

这些机构对商业竞争中的不正当手段进行调查与打击,加强了对市场秩序的监管力度。

2. 制定法律法规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商业竞争中不正当手段的禁止与惩罚措施。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各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比较
新西兰New Zealand
经济发展部,管制与竞争政策司Regulatory and Competition Policy Branch, Ministry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贸易委员会Commerce Commission
贸易法Commerce Act
巴基斯坦Pakistan
韩国Korea
公平交易委员会Fair Trade Commission (KFTC)
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蒙古Mongolia
不公平竞争管制局Unfair Competition Regulatory Authority
蒙古禁止不正当竞争法Law of Mongolia on Prohibiting Unfair Competition
韩国
公平交易委员会
垄断规制与公平交易法
Y
Y
专家型
执法程序:调查、对违反行为的改正措施、损害赔偿与刑事责任
中国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商务部反垄断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反垄断法
Y
Y
经营者集中执法:申报、审查、仲裁
涉嫌垄断行为执法程序:调查、劝告(终止调查)与判决、对判决的起诉
专家型
其他亚洲国家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
国家竞争委员会
贸易行为法
巴基斯坦
垄断控制局
垄断与限制贸易行为(控制与预防)法令
新加坡
竞争委员会
竞争法(2004年)
印度尼西亚
商业竞争监管委员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正式版)
针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制定更加具体、有针对性的法律规范,防止和打击不正 当竞争行为。
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质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 高法律的威慑力。
执法实践创新
建立更加完善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提高执法的整体效果。
创新执法手段和方式,利用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提高执法的效率和准确性,例如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
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 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包括询问 当事人、查阅文件资料、现场
勘查等。
立案审查
行政执法机构对涉嫌违法行为 进行立案审查,确定是否符合 立案条件。
行政处罚
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 机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 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 营业执照等。
执行与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行政执 法机构将依法执行,并对执行
等。
虚假宣传的认定需要考虑宣传内 容与实际情况的差异程度、宣传 手段的合法性、宣传行为的持续
性等因素。
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获取交 易机会或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 方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提供财物
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类型包括:给予回扣 、提供旅游、娱乐等好处。
商业贿赂的认定需要考虑贿赂行 为的隐蔽性、贿赂金额的大小、 贿赂行为与交易的关联度等因素
国际公约
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反不正当竞争公约》等, 为各国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框架。
国际合作机制
信息共享机制
各国通过定期交换信息,了解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和执法动态,以便更好地协调 行动。
联合执法机制
针对跨国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可以联合开展执法,共同打击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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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卷第4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7月 Vol.30 No.4 Journal of Tangshan Teachers College July 2008

────────── 收稿日期:2008-04-22 作者简介:赵晓洁(1980-),女,河北唐山人,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助教。 - 86 -

竞争法视野下的竞争执法机构 赵晓洁1,陈丹宁2 (1.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2.唐山市路北法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摘 要:通过事实、价值和方法层面的分析,论述竞争及竞争法的某些特征,阐述选择和组建竞争执法机构的一些思路,以期促进我国竞争法作用的发挥并为经济法在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的地位提供一些理论支持。 关键词:竞争;竞争法;经济执法;执法机构 中图分类号:DF0-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08)04-0086-03

On Competition and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Agency ZHAO Xiao-jie1, CHEN Dan-ning2 (1. Tangshan Vocational Technical College of Industry, Hebei Tangshan 063000, China; 2. Law Court of Lubei District in Tangshan, Hebei Tangshan 063000, China)

Abstract: Competition law is regarded as the symbol of economic law. This paper firstly discusses the conception and character of competition in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then analyzes the value and categories of competition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order to make clear the function of competition law and help to reform related law enforcement agency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competition; competition law; law enforcement agency

竞争法在西方国家被誉为经济宪法,是现代经济法的象征和典范。它所倡导的自由竞争权利和肩负的秩序调控职能都需要明确有力的执法机构来实现。各国竞争法律制度的设立、运行都与构成该制度的基本概念有关。正如支撑一幢大楼的水泥柱子一样,“关键词”是构建这种制度的基础。详尽分析这些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一、本体论——基本概念的解读 1.关于竞争 竞争是一个内涵颇为丰富的概念,本文所指的竞争只在经济学和法学两个领域内展开。对于经济学意义上的竞争,在我国理论界尚无一致的看法。就人们生活经验而言,它有时指抽象的竞争规律,有时指具体的竞争行为。前者实际上就是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后者则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为取得有利的产销条件和生存环境,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以抑制和排斥竞争对手为条件的积极性生产经营行为。法学意义上的竞争概念是对经济学意义上竞争概念的恰切回应,它是指“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者,以谋取有利的生存发展环境和尽量多的利润为目的的,以其他利害关系人为对手所进行的商业性行为”[1]。这一概念体现了竞争如下的本质特征:(1)竞争主要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2)竞争机制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尽量多的经济利益和有利的市场条件;(3)竞争机制的结果是导致优胜劣汰;(4)竞争既可以是指市场竞争活动,又可以指竞争规律。 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在《反不正竞争法》中明确规定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含义,而是列举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15条)。其本意是为了预防定义或立法造成针对性不强,不具体的缺点。但实际上由于这种列举严重不全,且不能适应变化的经济生活,反到成为制约竞争执法水平提高的瓶颈。 2.关于竞争法 (1)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根据法学原理,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而存在的。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竞争领域内的竞争关系,这种竞争关系包括两个层次:竞争主体之间的“横向”竞争关系和国家与竞争者之间的“纵向”竞争管理关系。前者在后者的框架下才能运行;后者以前者为赵晓洁,等:竞争法视野下的竞争执法机构 - 87 - 基础,为前者提供条件和保障。这两个层次的竞争关系是相互、相互促进的,世界上许多成功的竞争立法都是将这两者作为统一的、整体的社会关系予以调整。 基于对竞争法调整对象的上述理解,现代竞争法是指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意味着竞争法的调整对象将由竞争法统一规定,作为调整对象的竞争关系是整体的、统一的,竞争法的实质是竞争权利、竞争义务、竞争责任的统一。 可见,在竞争法中,竞争执法机构作为国家职能部门通常以竞争执法者的身份参与竞争管理关系,因竞争管理关系统一归纳在竞争关系中,竞争执法机构也就将成为典型的竞争法主体。 (2)竞争法的法域归属。确定竞争法的法域归属,决定着该法的地位。归属的不同将使得其根本理念、基本原则、结构框架、内容范围发生很大的不同,并进而影响竞争执法机构的组织和行为。竞争法在本质上属于经济法,这完全是由竞争的内容与传统法律体系的矛盾以及法律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 3.竞争执法机构 从广义上讲,竞争执法机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使竞争执法权,处理竞争案件的组织。由于竞争立法模式的不同,在统一竞争立法(即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统一的一体化立法)的国家往往设置一个统一的竞争执法机构专司解释竞争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竞争案件和竞争事宜;反之,采用分别立法的国家则会针对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设立分别的执法机构。 我国竞争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还带有较强的公法色彩,推崇的是“行政权治”理念[2],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行使竞争执法权,竞争执法机构分散而低效亟待改革。 二、价值论——竞争的意义和设置竞争执法机构的意义 1.竞争的意义 (1)竞争是一种效益机制,有利于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马克思指出:“自由竞争是资产阶级经济的重要推动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的变化反映着产品的稀缺程度,从而表明一定产品的需求程度。竞争主体出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和竞争压力,必然会及时调整自己的产量、规模和结构。其结果是保证了产品量和产品结构不断适应变化了的需求量和需求结构,引起资源利用方式的变化,最终使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需要的地方,产生最优的效益。实践已经证明:“竞争是效益之源。”[3] (2)竞争是一种创造机制,有利于技术创新和推广。竞争者为了获得优先利润留成需要不断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进行生产过程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谁应用了新技术,提供了新产品,谁就可能在一段时间内获得一份由于创新形成的垄断地位所带来的优先利润。随着竞争参与者模仿过程的普遍化,创新者的暂时垄断地位和优先利润也逐渐丧失。在这一过程中,新技术、新产品得到了普及,整个社会的技术水平也因此而提高。正如像艾哈德所指出的一样:“凡是没有竞争的地方就没有进步,久而久之就会陷入呆滞状态。”[4]

2.设置竞争执法机构的意义 (1)改变了不告不理的传统诉讼原则。在竞争法领域,竞争行为是当事人自主的行为,应当体现意思自治的要求;从国家规范竞争秩序角度讲,这种意思自治的竞争行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这样,在实体法上出现的公法私法兼顾的特点反映到诉讼程序中,表现为除了当事人自诉以外,对于违法竞争行为即使在当事人不告的情况下,国家出于对社会竞争秩序的保障,也要对此类行为进行制裁。这种“民不告,官也要理”的现象也表明了竞争法采用多种法律手段的必要。 (2)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立改变了国家现有的司法体系。国家司法体系是为了保障法的实现而设置的。一般地说由法院、仲裁机构组成。竞争执法机构的出现改变了这一格局,并且日益成为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的重要准司法机关,以至有人将它称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经济警察”[5]。

三、方法论——竞争执法机构的选择 1.其它国家和地区竞争执法机构的设置 美国采用统一竞争立法,其统一竞争立法机构是:联邦一级的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州一级的州司法总长办公室下设的反托拉斯处和消费者保护处。反托拉斯局于1903年作为司法部的一个独立机构而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是根据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所设置的一个独立执法机构,内设三个主要职能部门:消费者保护局、竞争局和经济专家局,其基本职能是制止商业贸易领域内的反竞争行为。 德国采用分别立法,其反限制竞争行为和反垄断行为的竞争执法机构分别是:对联邦经济部负责的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卡特尔局;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是相关行政机关。 我国台湾地区统一竞争执法机构是:隶属于行政院的公平交易委员会,省为建设局,县为县政府。 应当指出,不同的国家在设置竞争执法机构时都面临一个问题:是另设置独立的机构还是在原有机构中增加职权。美国选择了前者,德国采用了后者。我国台湾地区也曾有仿照德国做法的考虑,但最后还是设置了“独立行使职权、有超一般行政机关地位”的独立竞争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6]。

2.我国的竞争执法机构及评价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机构同世界各国不同,没有专门设置全国性的权威机构,而将执法权授予政府的相关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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