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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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汽车流通

法》所指 的专营 应该 是指 政府授 予的专营。汽车行业虽然以 4 s专 卖为主要模式 ,但并不是国家政府 授予的专营专卖行业 ,而是企业专
营 ,即汽车生产厂家授予经销商使 用商标、专有技术等。其次 ,即使 是专营专卖 ,这些行业的经营者也
不能滥用其控制地位 ,排除或限制 竞争 。在这些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
品,消费者相对处于弱势地位 ,单
凭现有的法律法规难以改变消费者 的弱势 地 位 ,需 要 《 垄 断 法》 反 等来制约企业的垄断行为 ,维护消 费者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 , 我国 汽车行业在长期的发展过程 中常常 是竞争不足 ,加入 WT O以前因较 高的进入壁 垒和 高关税保 护 等措
施 ,少数企业凭借垄断地位获取垄 断利润 ,近年来厂家不断增多导致
竞争 日趋激烈 ,但由于汽车行业存 在的一些 “ 潜规则” ,一些垄断行 为在业界普遍存在 ,不仅损害了消 费者 利益 ,也 影 响了 汽车行业 公 平 、有序市场环境的建立 ,从而不 利 于我 国汽 车 产 业 的发 展 。为 此 ,
车行业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 ,无 疑是属于 《 反垄断 法》 的适 用对 象。而且 ,如果跨国汽车企业在境
指国家对某种产品的生产 、销售 , 限定 由 国家设 置 的专 门机构 独 占经 营和 管理 的一 种制 度 。政府 授 予的 专营主要是具有垄断性质的服务或 某些 特殊 权 利 ,如 邮政 等公用 事 业 、烟草专 卖 、食盐 等 特许 经 营 权。企业 专营 是公 司间 的专营 权
据市场保有量设定品牌专卖店并划 分各店的销售区域 ,不同省份、城
市的经销商都划分了责任区域。厂 家严禁跨地区销售 ,以避免不同省 份、不同城市间同一品牌经销商的 竞争 。为禁止经销商跨区域 销售 ,

论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论反垄断法中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 5 9次会议通过 , 自 2 1 0 2年 6月
1日起 施 行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理 因垄 断 行 为 引 发 的 民 馄
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 的规是 规定 ,因垄 断行 为受 到侵害 的 自然人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包括 经营者和消 费者 , 可 以直接 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意味着 ,如果 消费者受 到企 业 垄断行为的侵害 ,可 以直接将其告上法庭。
各 国反垄断法 的立法都在 不断地加 强对消 费者权益 的保护 。
对消费者权益 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反垄断立法 的总则 中,而 且
体现在反垄断行为 的认定 中 ,损害 消费者利 益也 是重要 的构 成要件 。反垄断法始终贯穿着对 消费者权益 的保 护 ,这已成
为 各 国反 垄 断法 的发 展 趋 势 。 这对 中 国 反垄 断 法 的 适 用 和 发
2 对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的监 督 权 利 。我 国 的反 垄 断 法 一 直 .
于反垄断法 中权利 的行使必须依靠法 律给予的某些特殊权利
才能进行 。三是权 利实现机 制的超越 。民事主体权利一旦遭 到侵 害 ,只能 由直接利害关系权利人提起 民事诉讼 ,非直接 利害关 系人不 能起 诉。而在很多国家 ,消费者在反垄断法领 域权利 的实现可以依靠社会组织进行 的公益诉讼 。若垄断行 为侵 害消费者权利 ,不仅权利人 自己可 以主张权利 ,政府可 以对违法经营者追究行政责任 ,非权利人 ( 如社会 团体 、消
以来都是赋予 了专 门的反垄断机关 相关 的权 力 ,在遇到垄断 行 为时对相关 的垄断企业进行调查 和诉讼 。但是 ,垄断执法 机 关是否 怠于 行使 权力 ,其行 使权力 的过 程 中是否公 正公

经济法 第11章 反垄断法

经济法 第11章 反垄断法

2017年专业阶段注册会计师考试李彬教你考注会2017.06经济法主讲人:李彬目录CONTENTS 第四编 经济法相关制度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② 反垄断法律制度③ 涉外经济法律制度目录CONTENTS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① 反垄断法律制度概述② 垄断协议规则制度③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④ 经营者集中⑤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主体和行为地域范围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主体和行为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适用除外(1)经营者依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反垄断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不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

(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对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排除适用。

国有垄断企业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二、相关市场界定1.相关市场的概念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从需求角度从供给角度相关商品市场相关商品市场,是指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范围。

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而且还包括服务;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⑤其他,需求者偏好、需求者依赖程度;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转产需要的时间,转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③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营销渠道等。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二、反垄断法概述
• (一)定义 •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企 反垄断法是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企业、 业联合组织) 业联合组织)或其他机构以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实 施的反竞争行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实体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法和程序法规范的总和。 • (二)历史演进 • 1、早在17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确认 、早在 世纪初期,英国以判例的形式, 世纪初期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垄断会限制贸易自由,造成不合理地抬高物价, 降低产品质量, 降低产品质量,并因此而形成了后来贯穿整个英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美法系的“限制贸易应受谴责”的法律原则,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被各国公认为现代反垄断法的鼻祖。
(三)经营者集中
• (1)申报材料 ) 申报书; 申报书;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 集中协议; 集中协议;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2)审查制度 ) A、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 、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 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一)垄断协议
•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 新产品; 新产品; • 联合抵制交易; 联合抵制交易;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 2、纵向竞争性协议。 、纵向竞争性协议。 •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是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 • 类型: 类型: •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初探

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初探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66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No.6.2010Sum 102我国中小企业立法初探朱利平(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四川泸州646005)摘 要: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的立法发展进行简要介绍,同时对完善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个人的一些意见。

关键词:中小企业;立法发展;法律制度保护;完善中图分类号:F276.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266-0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朱利平(),女,四川泸县人,从事民商法教学方向的研究。

当前我国虽然颁布了相关中小型企业发展和规范的法律,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企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问题己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完善与发展现有法律是必然要求。

一、中小企业的概念及其重要作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2条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成为趋势,大企业集团发挥着规模经济效益优势,但中小企业因其数量较多、分布广泛、机制灵活以及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中小企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小企业具有经营方式灵活、组织成本低廉、转移进退便捷等优势,吸纳了大量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带来效率和活力。

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作用不可替代。

二、我国中小企业立法上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及地方政府颁布了大量的用于调整企业关系的法律法规。

但是大部分不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而制定的,中小企业正式立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入二十一世纪开始的。

2002年6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对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社会服务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论合法垄断

论合法垄断

论合法垄断一一反垄断法的适用例外制度研究被西方国家誉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在我国正处于紧锣密鼓的制定之中,法学界对反垄断的理论研究也在不断深入。

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系列问题无法回避:是否所有的垄断皆违法?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如何区分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合法垄断的理论依据何在?现实生活中有哪些现象和行为属于合法垄断?如果合法垄断存在,又如何看待当代反垄断法的功能?这样,对于法律所允许和保护的“合法垄断”(本文又称: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的研究如同冰山一角,已开始浮出水面。

笔者拟……一、“垄断”:应是“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的统一体1. 垄断的经济学含义及垄断的两重性。

作为垄断法规制对象的“垄断”一词早己频繁地出现在各国反垄断立法和相关的学术著作中,然而法学界至今也没能为之下一个精确的定义,而是仍然停留在经济学的定义上(注:〔美)保罗•A•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上),胡代光等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10—311页。

)。

经济学界普遍认为:垄断是与自由竞争相对而言的概念,它是指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一定手段(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对生产或市场实施的一种排他性的控制,从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或状态。

可见,垄断不仅表现为实际上的对生产或市场的一种垄断状态;而且它还表现为各种排斥竞争的行为,即“限制竞争行为”,将垄断等同于广义的限制竞争(注:参见卢修敏、王家田:《垄断、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区分及其对立法的意义》,《中外法学》1995年第4期。

)。

正如竞争是利弊兼具的一样,作为竞争的对立物的垄断也有两重性:一方面,理论和实践证明,垄断往往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祸害,比如说垄断者可以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排斥其竞争对手,从而损害市场秩序;垄断者还会规定高于真正的边际成本的垄断价格,使消费者的利益遭受损失等等。

另一方面,垄断能带来规模效益,它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科学技术进步的产物,本身就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此外,从社会效益角度来看,某些特殊行业和领域的过度竞争,并不符合国民经济的发展、社会道德和公平正义,而适当的垄断能克服上述弊端。

以1890年谢尔曼法为例谈反垄断法出现的原因及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以1890年谢尔曼法为例谈反垄断法出现的原因及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以1890年谢尔曼法为例谈反垄断法出现的原因及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孙泽东2012402009通过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出台的背景和原因,我们可以看出反垄断法的产生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经济运行本身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是法律“保护社会”的要求。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出台的经济背景,是市场经济运行到一个阶段,资源日益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由此造成的经济面临自我毁灭的危险。

自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普尔”这种垄断形式,垄断铁路运输,甚至借此勒索农场主,引发了一系列社会矛盾。

其后,美国又出现了托拉斯,许多行业不仅在生产上,甚至在销售等领域都合并于托拉斯的垄断经营。

由于托拉斯控制了生产到销售的全部领域,非托拉斯中小企业无力与之竞争,纷纷倒闭,市场经济体系面临了严重的毁灭危险。

这都说明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不能单独的依靠自由放任,也不能单独依靠市场本身,需要国家和政府运用法治防止市场经济的自我毁灭。

美国从州到联邦,自始至终都有积极运用法律规制经济保护社会的传统。

具体的说,在1890年谢尔曼法出台以前,伊力诺依州针对普尔垄断,于1869年通过了一个反铁路垄断法令,次年该州宪法更明确了政府通过法律“矫正”铁路弊端,防止区别对待和敲诈。

以后各州也相继出台了最高运价与禁止合并的法令。

而当强大的托拉斯出现时,联邦也于1887年制订了有关铁路管理的《州际商务法》,当意识到托拉斯“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州的立法,均不足以制止强大的托拉斯滥用经济力量的行为。

”因而不惜以国家力量来遏制这种强大的垄断形式。

从美国政府对经济进行规制的历史进程来看,经济法和民商法最核心的不同即在于经济法注重“实际上有不同”的主体的实质性平等,而民商法则强调抽象的主体平等。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体现了从对个体利益的强调到对社会利益的关注的演变。

因而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是从抽象平等神话走向根据个人能力不同来分担责任,因而经济法才从表象上呈现出与民商法截然不同的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小微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的重要力量。

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对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1.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

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2.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

加强行政审判,支持行政机关整顿违法经营,规范市场秩序。

依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管,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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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2242012年7月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 暨南大学法学院 陈茜摘 要:由于垄断行为的存在,市场竞争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如何利用反垄断法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当前优化市场健康发展的重点。

本文首先从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出发,分析垄断行为对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危害,论述反垄断法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反垄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构想。

关键词:反垄断法 中小企业 市场竞争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00(2012)07(c)-224-021 保护中小企业的必要性中小企业作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在缓解就业问题,吸纳劳动力上具有重要意义。

中小企业在经济领域发挥的巨大作用,表明其实自由竞争市场上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由于其自身规模较小,在竞争激励的市场环境下需要借助国家力量对其进行保护,从而保障其健康发展。

1.1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小企业发展最快的时期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大量的国有及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涌现出来,它们共同成为了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和重要的经济增长点。

中小企业在经济中的作用是基础性的,尤其是当市场经济的外部环境发生突发性变化时,中小企业相比较大企业具有灵活性的优势,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弥补运转周期长和经济恢复缓慢的不足,从而具有降低风险,增强市场应变能力的优势。

此外中小企业具有技术创新的优势,是推动国家创新的重要力量。

由此可见,中小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1.2 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中小市场在市场中具有灵活性强、市场应变能力高的优势,但是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中小企业却常常受到大企业的排挤和打压,难以公平、正常地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在大企业形成技术、资金、规模上的垄断时,中小企业便在市场竞争中难以生存。

此外,在我国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过程中,许多地方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中小企业的入驻面临重重阻挠。

因此,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使得保护中小企业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必要。

2 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在经济学的概念中,所谓垄断,就是指:如果一个企业是其产品唯一的卖者,而且如果其产品并没有相近的替代品,则这个企业就是垄断,垄断能够保证唯一卖方在市场竞争中的绝对优势地位。

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它能够通过多种市场经济手段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

垄断的存在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投资者对其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具体来说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垄断企业由于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一定会对垄断利润进行最大化的追求,这就直接剥夺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对于垄断利益的支持迫使其不断改变垄断策略,保证其在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因为其对市场的垄断控制,形成了市场准入壁垒,从而使得中小企业难以进入,丧失了参与市场竞争,获得市场份额的机会。

因此,垄断对中小企业的危害是巨大的,对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保护便显得极为必要。

3 我国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中存在的不足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建设情况来看,反垄断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此外还有《商标法》、《价格法》等作为辅助性法律,这些法律文件在反垄断上都具有一定的成效,尤其是在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结合目前的反垄断法的发展现状以及参考国外先进经验,还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3.1 量化标准不规范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许多针对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依据和标准不够规范,有的定义稍显模糊,在实际应用中难以判断,因此使得法律本身失去了实际效益。

比如在反垄断法中有一章是规定中小企业适用豁免的前提条件是指“在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在这一定义中用了“严重限制”一词来规定使用豁免的条件有些模糊,对于“严重”一词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因此使得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缺乏统一指标,难以实现。

3.2 适用对象相对狭窄反垄断法中的一些具体标准所适用的对象相对狭窄,不能在最大程度和范围上保护中小企业的利益。

比如在推定经营者具有支配地位中规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将这些企业推定为具有支配地位。

从其推定范围来看,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明显不足,许多占有市场份额小的中小企业在市场上的地位仍然没有得到维护。

3.3 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是指对于一些垄断行为的制裁和约束措施。

在现有的反垄断法中,主要是禁止性的规定,缺乏责任制裁性的规范,因此使得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不明显。

垄断在市场经济中不仅有经济垄断,还有行政垄断,在反垄断的规定中只是对其一些垄断行为进行了禁止,却没有推出制裁政策,因此在实际市场竞争中并不能很好地保护中小企业的生存利益3.4 对大企业没有特别限制的规定借鉴国外的反垄断法建设情况来看,国外明确限制了大企业进入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领域的规定,很好地保护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而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中却没有类似的特殊情况规定,所以在限制大企业垄断行为上还稍显薄弱,没有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4 反垄断法视野下的中小企业保护4.1 针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经营者集中是在市场运行过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优胜劣汰的资源配置方式,容易形成规模效益,增强企业的实力,Business Collection商务必读 2012年7月225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经营者集中产生的最直接结果就是产生了经济格局非常大的企业,并且集中后的企业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力,直接影响经济格局和市场竞争,经营者集中极大地配置了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对经济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经营者集中直接导致了市场上经营者数量的减少,削弱了市场竞争的活力,导致许多中小企业难以进入竞争市场,获取市场份额。

其次一些集中实力较大的企业控制产品数量和价格以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形成市场支配,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促使垄断协议的形成,因此在经济上又体现出明显的消极作用。

对于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主要是通过严格审查经营者集中的申报,通过制定严密的申报制度对经营者集中进行把关。

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制度做了规定,并且规定了申报标准。

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集中做了明确的规定,从而达到了保护中小企业,增强其市场竞争力的目的。

为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契机,改进生产技术,进行积极的经营者集中。

4.2 针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行政垄断是目前垄断的另一种方式,是我国多种社会文化因素长期综合的结果,尤其体现在政治、法律的角度。

长期以来我国的政府部门和企业没有实现真正的分离,因此政府参与经济活动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垄断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机关或者部门授权的单位滥用行政权参与市场竞争,进行排他性的限制竞争,企图利用垄断手段提高经济收益。

行政垄断对经济的危害很大,行政垄断区别于经济垄断的突出特点是指其一般呈现出地方性和封闭性的特点,地方政府强行干预市场竞争和资源配置,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正,破坏平等的竞争秩序,损害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利益,从而成为了限制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行政垄断在我国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对于政府部门的垄断行为也较为敏感。

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性,但是他们都具有限制竞争的共同特征,因此对行政垄断的规制要严格制裁其在限制竞争上的行为,禁止政府部门滥用职权控制市场资源配置。

反垄断法中对行政垄断的规制有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反垄断意识,区别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差异性。

我国的反垄断法针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主要是从原则性的角度明确规定相关的机关和部门不得滥用政府权力,垄断市场竞争。

除此以外,还对现实生活中一些比较突出和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4.3 针对垄断协议的规制所谓垄断协议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盈利、占取市场份额的目标下,为了限制市场竞争,采取的双方或者多方协议达成的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是巨大的,他们通过内部联合操控同类产品的市场占有量,形成垄断,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

市场经济中市场对资源配置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但是在垄断协议下,市场竞争的有效性难以实现,主要体现在垄断协议通过垄断产品的价格、产量以及销售量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的有效运行,直接损害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反垄断协定在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时期,最初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内容和形式都较为分散,规定也不完善,随着法律建设的发展,我国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的做了一系列专门的规定,并且形成了制度体系。

从法律的角度对市场竞争中垄断交易行为做了禁止性的规定,否定了垄断协定的效益,因此使得垄断协定难以实现,从而保护了市场竞争机制的健康运行。

垄断协定的类型和内容是多元化的,因此,我国的反垄断协定的法律需要尽可能考虑其垄断因素,全方面保护市场经济环境,营造公平平等稳定的竞争市场。

4.4 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滥用市场支配主要是针对一些规模较大,在市场范围内具有支配作用的大企业,因为长期的发展,他们在市场中具有很高的占有率,并且有足够的能力控制相关产品的价格和生产。

这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它能够扩大市场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但是一旦这些大企业滥用市场支配权,垄断市场以谋取更多的利益必然会造成市场极大的损失和一些弱势中小企业的利益受损,遭到市场排挤。

在具体的操作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表现在:制定行业垄断价格,拒绝交易,强制交易,搭售行为等,这些垄断交易行为都会直接破坏现有的自由交易的市场经济结构,造成中小企业发展的严重负担。

我国的反垄断法中针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较为具体,列举了一些针对性较强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提高了反垄断法的适用性。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保护了在大企市场中勉强生存的中小企业的利益,有利于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防止垄断交易的出现。

5 结语中小企业因为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如何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是目前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

反垄断法视角下的中小企业保护从法律的角度对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难题,以及如何才能根据现有法律参与市场竞争做了明确的指引。

虽然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体制建设还不完善,其中也还存在许多漏洞需要弥补,但是毋庸置疑的是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1] 景朝阳,王玉萍.中小企业成长与发展的国际比较及启示——基于政府制度供给的视角[J].生产力研究,2005(06).[2] 李国海.论反垄断法制裁手段及其范围[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2).[3] 王先林,吴建农.垄断的一般界定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1).[4] 王先林.论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06).[5] 杨思斌.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完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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