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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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论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范两 类 , 外 , 此 对企 业合 并 的 规 制 还 应 该 考 虑 到豁 免 的 情 况 和有 关 外 资并 购的 相 关 法 律 规 定 。
关键 词 企 业 合 并 实体 规 范 程 序 规 范 豁 免 中 图分 类 号 D41 2 F 1. 9 文献标识码 A
企业 合并 是 实 现 规 模 经 济 和 经济 集 中 的无 秩 序 .侵 害 同 行 业 中小 企 业 和消 费者 影 响 。从 另外 的角 度 来 看 . 外 资并 购 中 . 在 的最 佳途 径 .小 企 业 问 的合 并 可 以 实 现一 的合 法 权 益 定 的 必 要 规模 .从 而 有 利 于 同 占 市场 支 配 国有 资产 流失 严 重 .本 民族 品牌 淡 出人 们
以 合 并 企 业 间 不 同 的 业 务 关 系 为 标 视野 ,这对 国民经济 的发展产生 了巨大的
地 位 的大 企 业 竞 争 不 同市 场 上 的企 业 合 准 . 业 合 并 一 般 可分 为 三 种类 型 : 向合 负 作用 . 因此 我 国必 须 对 混 合 合 并 尤 其 是 企 横 并 可 以使 新 的竞 争 者 进 入 市 场 .促 进 市场 并 、 直 合并 和混 合 合 并 . 二 者 又 可 统 称 外 资并 购 也 进 行 严 格 的 控 制 垂 后 开 放 、提 高 企 业 效 率 、改 善 经 营管 理 的状 为 非 横 向 合并 横 向合 并 指 生 产 同类 产 品 况 。 外 , 业 合 并 还 可 以获得 一 些 紧 张 的 或 提 供 同 类 服 务 的 同行 业 企 业 问 的 合 并 . 此 企 商 业 秘 密 等 尽 管 企 业 合 并 有 可 以 带 来诸 同种 汽 车 生 产 商 的 合 并 由于 这 种 合 并 可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V0 . No 1 1 . 8
第 8卷 第 1 期
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禁止的豁免
尹 雪茗 , 杨 辉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管理学 院, 安徽 合肥 2 0 2 ) 3 0 6
摘 要 : 过 对 美 国 、 盟 等 发达 的市 场 经 济 国家 关 于企 业合 并 反 垄 断规 制 豁 免 制 度 的 分 析 与 比较 。 通 欧 阐述 了企
伴 随着 我 国社 会 主 义 市场 经 济 的高 速 发展 和世 界 经济 一
经 济 的影 响具 有 积极 和 消极 两 方 面 的 作 用 。 一方 面 。 度 的合 过
体 化 趋 势 的逐 渐 加强 , 国对 外 开 放 的脚 步 越 迈 越大 。 国市 我 我 场 上 已经逐 渐 掀 起 了一 股 企业 合并 的浪 潮 。 由 于我 国的 市场 经 济 起 步较 晚 , 企 业合 并 又 是 经 济 环境 下 的新 兴事 物 , 而 大批 具 有 竞 争 优 势 的 国际 大 企 业 伴 随着 我 国 加入 WT 涌人 我 国 O 市场 。我 国在 经 济法 律 、法 规 方 面 的不 足 之 处 突显 的尤 为 明 显。 在很 多 方 面 已经 无 法 满 足市 场 经 济 发展 的需 求 。 这 一大 在 背景 之 下 , 如何 合 理 地 利 用好 企 业 合 并 这一 把 “ 双刃 剑 ” 就成 , 为 了反 垄 断法 规 制 的重 要 内容 之 一 。 企 业 合并 禁 止 适 用 反垄 断 法 豁 免 的依 据 ( ) 业 合 并 的作 用 一 企
21 0 1年 1月
湖 北 经济 学 院 学 报 ( 文社 会 科 学 版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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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

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在公司并购过程中,反垄断法规定与合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行为对经济和消费者权益造成的负面影响。

合并与收购交易涉及的竞争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反垄断审查、反不正当竞争审查以及经营者集中的报告和批准等方面。

一、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法规定是指国家对市场主体行为设立的法律和法规,旨在规范和限制垄断行为。

在公司并购中,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定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对经营者依法实施垄断行为的制裁,保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二、反垄断法规定适用场景1. 企业并购在企业并购中,如果产生潜在的垄断行为,如产生市场份额过大、独占行为、垄断定价等现象,相关的反垄断法规定将启动,以保障市场竞争环境的平等和健康发展。

2. 市场竞争反垄断法规定同时适用于市场竞争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如价格垄断、限制竞争的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

三、反垄断法合规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合规能够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只有在竞争中,企业才会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从而推动市场的繁荣与创新。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合规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由于垄断行为导致的市场定价不合理、服务质量下降等不利情况的发生,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避免法律风险积极遵守反垄断法规定,能够避免公司不当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与处罚。

公司并购过程中的反垄断审查是一项重要程序,合规处理能够减少并购交易风险。

四、公司并购中的反垄断法合规措施在公司并购过程中,为了遵守反垄断法规定,企业应采取以下合规措施:1. 评估风险在并购前,公司应当进行反垄断法合规风险评估,识别并评估与并购交易相关的垄断行为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

2. 制定合规方案针对评估中发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合规方案,明确合规责任人,确保合规措施在并购过程中得到有效实施。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业 或 影 响 商 业 活 动 的 人 的 “ 部 或部 分 法所 禁 止 全 股 票 或 其 它 资 本 份 额 ”从 而 实 质 上 “ , 减
( )实体 法 规 范 一 获 准 。”第 4 条 第 1 规 定 ,在 规 定 的 1 款 “
期限届满之前 ,企业不得实施联邦卡特
少竞 争或 旨在形成垄断”从 这一定义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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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断 对 业 并 法 垄 法 企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入 、 现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立 法 向 反垄 断 执 法 机 关 申报 。 代企 业 制 度 的 不 断 完 善 、企 业 活 力 的 不 宗 旨便 是 ,通 过 禁 止 企 业 合 并 避 免 相 关
首先 。可 以 从 各 国 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尔 局未 予准许 的合并或者参与实施该类 看 ,反垄 断 法 上 的 企业 合 并 有着 十分 宽 产 生 限 制 竞争 的 立法 表述 中 归纳 出一 般 合并” 这套 程序为欧 盟《 。 合并条例》 所借
阔的适用对象 。这 一定义上的特征是主 的实 体 法 规 范 。各 国对 认 定 企 业 合 并 是 鉴 。 要市场经济 国家反垄断 立法 中表现 出来 否受 到 反垄断 法规 制 的标 准相 当 的抽 的共性 。 具体来说 , 反垄断法中的合并概 象 ,克 莱 顿 法 》 用了 “ 质 性 地 减 少 或 《 使 实
念所 覆 盖 的范 围远 远 大 于 民 法 或 者公 司
二 、 我 国 现 行 法 对 企 业
削 弱 ”而 欧 盟 法 使 用 “ 生 或 者加 强 市 合 并 规 制 的 现 状 , 产 法意 义 上 的 合 并 , 仅 包 括 所 谓 的 “ 收 场 支 配 地 位 ” 日 本 反 垄 断 法 还 引 入 了 不 吸 , 合 并 ” “ 设合 并 ”还 包 括 商 业 实践 中 “ 公 正 ” 准 。 理 由 相 信 , 法 者 是 故 和 新 不 标 有 立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对 企 业 合 并 的 规 定 分 个 企 业 旨在 获 得 对 另 一 个 企 业 的 实 际 意将 个案 中 的 反垄 断 情 节 交 给 司法 机 关 布 在 《 法 通 则 》 《 司 法 》 《 同 法 》 民 、公 、合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规制



2 取得资产, . 即一个企业通过合 并、 买或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 购 企业全部或主要部分财产 。我 国目前 出现 的大多是对一些经营不善 甚至濒临破产的小企业的合并, 这些合并对市场竞争一般没有不利影
响。
3 取得股份, . 并不是所有的股份持有都构成企业合并。 因为在取 得股份额过小的情况下 , 事实上企业间 的相互影响就很小。 如果一个 企业取得另一个企业 5 %以上的股 份 ,取得企业就对被取得企业施 0 加支配性的影响通常称为控股 。 随着企业股份在市场上的分散化, 但 取得企业一般 不需要这么大的份额就可 以对被取得企业施加支配 性 的影 响 。 4. 合同关系控制, 订立合 同也可 以使一个企业取得支配另一个 企 业 的权利。 在我国, 这种方式的典型是 国家对部分企业集团实行国有 资产的授权经 营合同。。 此外, 企业承 包、 租赁 以及委托经营等方式 , 也是通过合同取得经营管理另一个企业的权利。 5 对企业可以施加实质性影 响的其他方式, . 实践中比较重要的其 他方式有“ 人事联合” 即一个企业的主管人 员同时在另一个企业担任 , 领导职务, 从而使两个企业产生了协调性关系 。 ( ) 对 竞 争 的 影 响 程度 分 类 二 从 1横 向合 并 , 生 产 同类 产 品 或 提 供 同类 服 务 的 同行 业 企 业 间 的 . 指 合并, 这时参 与合并的企业通常是竞争关系, 如同种汽车生产 商的合 并 。这种合并直接改变市场结构, 减少 了竞争者的数量, 使有效竞争 面临严重威胁 , 以“ 向合并无一例外地被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者 所 横 作为反垄断法最严格管制的对象” 0 。 2 纵向合并, 、 . 指 同种产 品处于不同生产阶段 的企业联合起来, 如 汽车生产商和汽车销售商的合并。这种合并虽然限制了品牌 内部 的 竞争, 但同时促进 了品牌之间的竞争 , 因此从美德发达国家立法的趋 势看, 对纵 向合并都采取了放宽的立法态度。 3 混合合并, . 指合并方来 自不 同市场, 既非竞争者, 又没有买卖关 系, 表现为不同产 品的企业跨领域跨行业的实现合并, 如汽车生产厂 家 和 房地 产 公 司 的合 并 。 他们 之 间 的 合 并 一 般 不 会 对 相关 的市 场 竞 争秩序造成重大危害, 相反可能有助于规模经济的形成, 有利 于资源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

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公司合并和收购已成为企业扩大规模和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然而,这些交易往往引发反垄断审查,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本文将探讨公司合并和收购的反垄断审查的意义、过程和影响。

首先,反垄断审查的意义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在市场竞争中,大公司往往能够通过规模经济和资源优势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从而限制小公司的发展空间。

如果没有反垄断审查,大公司可能会通过合并和收购来进一步扩大其市场份额,最终导致市场垄断。

反垄断审查的目的就是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市场中的小公司和消费者的利益。

其次,反垄断审查的过程通常包括两个主要方面:审查和决策。

审查阶段,反垄断机构将对合并和收购交易进行详细调查,包括对市场结构、市场份额、市场进入壁垒等进行分析。

同时,还会考虑交易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影响,比如是否会导致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等。

在决策阶段,反垄断机构将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决策,决定是否批准交易,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限制措施来保护市场竞争。

然而,反垄断审查的结果并非总是一致的。

有时候,反垄断机构可能会批准交易,认为其对市场竞争没有显著不利影响。

这种情况下,合并和收购交易可以顺利完成。

然而,也有可能出现反垄断机构认为交易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机构可能会要求交易方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比如出售一部分资产或业务,以减轻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如果交易方不同意这些限制措施,交易可能会被禁止或被强制解除。

反垄断审查对公司合并和收购交易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交易方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反垄断机构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满足审查的要求。

这可能导致交易的延迟和额外成本的产生。

其次,反垄断审查可能会对市场竞争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限制市场垄断和促进市场竞争,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此外,反垄断审查还可以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因为竞争压力会激发公司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

企业并购中的反垄断法风险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并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手段。

然而,在进行企业并购时,企业需要警惕的是可能存在的反垄断法风险。

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防止垄断行为,对于未经审查的并购可能会触犯相关法规,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一、什么是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指一系列针对垄断行为的法律和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减轻垄断对消费者和经济体系的不利影响。

反垄断法的主要原则包括防止企业合并导致市场垄断、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并购中的垄断风险1. 产生市场垄断企业并购可能导致市场上的主要竞争对手被并购方垄断,从而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机制。

如果并购造成市场上只有一家或少数几家垄断性企业,则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并受到法律制裁。

2. 导致控制地位滥用企业并购后,如果并购方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削弱竞争、限制市场准入或提高价格等行为,则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这些控制地位的滥用行为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

3. 垄断定价和排挤竞争对手企业并购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通过提高价格限制竞争,削弱市场中其他竞争对手的地位。

如果并购方借此削弱其他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导致市场上只有少数企业操作,可能触犯反垄断法。

三、如何规避反垄断法风险1. 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企业在进行并购前,应该提前进行反垄断法尽职调查,评估并购可能的反垄断法风险。

这包括评估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合并计划、预测并购后可能对市场格局产生的影响等。

尽职调查的结果应该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避免触犯法律。

2. 依法申报并审查如果并购可能导致市场垄断或集中,企业应依法向相关监管机构申报,并接受反垄断审查。

这有助于避免未经审查的并购并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3. 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购方应谨慎行事,并避免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应制定合适的市场行为准则,以避免因滥用行为触犯反垄断法。

4. 与竞争对手合作或并购企业可以通过与竞争对手合作,打造更强大的联盟以增加市场份额,而非通过单纯的垄断手段来获取利益。

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析我国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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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 国企业合并的
反垄断法规制
白 强 崔 强 ( 通讯 作者 ) 4 0 7 304 中南 民族大学管理学 院 湖北武汉
的认定标准 。 行 为 主 义 标 准 的 采 用从 很 大 程度 上 反 映了国家对企业合 并规制的 实力 的担 心。 两者 的结 合可以更好的发挥企业合并
的积极作用 ,同时 ,对企业合并带来 的消 极因素可以有效地规制 。 ( )德 国 二
15 年 颁 布 的 反 限 制 竞 争 法 并 没 97 有对 企 业 合 并控 制做 出实 质性 的 规 定 , 17 修改的 《 限制竞争法》 9 3年 反 ,加 入企 业合 并控 制的条款 , 垄断法 意义上的企 反 业 合并控 制才得 以最终定型 。 以后德 国又 分 别 于 17 年 、 9 0 和 18 年修 改 反 96 18年 99 限制 竞 争 法 使 企 业 合 并控 制制 度 更 为完 善 。主要特点是 : l 立法相对宽松 。 、 首先 , 中小企业 对 合 并不予 以干预。其次 , 非横 向合 并基 对 本上 不予 干预。再 次 , 产生或加强市场 对 支配地位 的企 业合并 , 允许 以有 利于改善 竞争条件 、 有利于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 益 、有 利于 增强 国 际竞 争力 等为 豁免事 由。最后 ,企业合并立法 中并没有拆分大 企 业 的规 定 。 2 、严 格 控 制横 向合 并 。 3 、严 格 的 事 前 申报 和 事 后 审 查 制 。 19 年 该 法 进 行 第 六 次修 订 时 , 采 用 了 98 仅 单 一 的事 前 申报 制 。 4 、合 并规制的最低 规模 以单一的年 销售额为准 ( ) 日本 三 l E本 的 禁止垄断法 》 14 年颁布 于 97 实 施 。 9 7 日本 政 府 又 对 其 进 行 了一 次 19 年 全面的修改 。 次修 改的最大特点是允许 这 成立控股公司 。特 点有 : l 重点 审查 规模 标 准之上 的企 业 合并 。 、 2 树立 了结构主义规 制的典 型。 、 只要 个企业在市场上 的同种类或类似商 品或 劳务 的价格其 年销 售额超过 l 0亿 日元 , o 对有 关的商品或劳务的市场结构产生危害 的状 态 ,就有 可能被提起反垄断诉讼 。 3 、给予 中小企 业特 殊的法律 保护 。 ( 四)国外反垄断法对我 国的借鉴 意义 l 、反 垄 断 法 的建 立 基 础 都 考 虑 到 国 家 的国情 ,鼓励和保障公平的竞争环境 。 2 采用事前 申报制 。 、 因为事后审查 的 合 并存 在着被拆散 的危险 ,一旦被拆 散 , 合并企业将遭 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 3 在 对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 中, 、 采用 结构主义与行 为主义相结合的立法制度 。 4 重视横向合并, 、 注重保护本国企业公 平 的竞 争环境 , 强本 国企业 的国 际竞争 力 。 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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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与反垄断法
企业合并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追求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手段;它也
是一把双刃剑,企业合并在实现企业规模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市场正常竞争秩序造
成了威胁。

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的予以规制,对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有重要意义。


业合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适应了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企业降低生
产成本,整合优势要素,提高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它为产业调整提供了一种积极
的资产重组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实力。

很多企业想通过合
并或并购来实现公司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就是怎么样合法的避免反垄断法
的限制。

在反垄断法中,企业合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资产收购、股份占有、协议控制、合
作联营等形式,对另一个企业形成支配性影响,而达到集中市场力量限制有效竞争的
行为。

根据合并的企业所处的地位不同,企业合并通常被划分为横向合并、纵向
合并。

横向合并是指相同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联合成为统一实体,形式上两
个法人的独立地位没有改变,但是其中一个企业已取得了对另一个企业的支配性影响。

该合并对竞争的影响最大,它会直接导致竞争主体减少,引起市场的高度集中。

纵向
合并指处于不同生产阶段的企业联合起来,如工商联合。

这种联合利于双方为对方提
供原料、成品及销售渠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生产效率。

主要表现为:使未参加合
并的企业处于不利的地位,给将进入该领域的市场主体提高门槛。

因此横向合并更容
易触碰反垄断法,它不利于市场的良性竞争。

企业合并控制的实质性标准是反垄断主管机关监控企业合并的核心标准和依据,
包括相关市场的界定、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市场容量的具体考察。

我国在界
定产品市场时,首先根据并购企业产品的性质、用途,将相关产品与其他产品区别开来;其次根据消费者的使用目的,购买动机,考虑产品的可替代性,并结合实际情况
作出。

市场的进入障碍分析对于评价企业合并的反竞争效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企业合并不能阻止其他企业较容易的进入该市场,则市场的进入障碍不高,合并后的
企业就不可能将价格提高到反竞争的水平。

相反,如果一个企业在相关市场占有较大
市场份额且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存在重大的障碍,则该合并企业的市场实力就越强,越
容易形成垄断。

市场容量,是指一定范围内,市场对某种产品的总需求量或总销售量。

一般而言,市场容量大,企业的扩张余地也越大,其他企业进入该市场也越容易。


尚未饱和的市场,一个控制90%的市场份额的企业也无以占据支配地位。

相反,在饱和的市场,掌握50%的市场份额也有可能占据事实上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在各国的反垄断立法描述中,有不同的提法或不同解译,如市场
势力、控制市场的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经济优势、市场力量、独占、垄断力、垄断
状态等。

各界对市场支配地位定义的认识不尽一致。

一般各国看法都不同:在美国、
日本措辞中,将市场支配地位表述为市场力量、垄断状态。

他们认为垄断是一个企业将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而不会迅速地损失太多的销售以至于提价无利可图从而不得不放弃的能力。

欧盟国家更多使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措辞,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从市场上有无竞争对手或是否受到实质竞争、市场比重、市场份额、财力、供给或市场渠道及和其他企业的联系以及对其它企业进入市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障碍等因素考虑的。

因此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解有两方面侧重,一方面是经济学意义上的理解,一方面是法律上的理解。

实质上,按经济学原理,只有市场是完全竞争的状态,企业所面临的是一条水平的需求曲线时,需求弹性无限大,任何企业的企图改变价格的行为都是无益的,也就不存在市场支配地位。

而现实中,我们所面对却是不完全竞争市场,企业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企业如果提高价格并不会失去所有的顾客,企业能在一定程度决定自己的价格,也就是具备了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

显然,反垄断法不可能反对所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运用,它反对的仅仅是那些足够重大且有意义的市场支配地位。

一般的判断是市场支配地位维持多长的时间,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形成壁垒;是否带来垄断利润;是否给其他竞争者及消费者带来损失等等。

这也就是一些国家在反垄断立法在质上、量上做了详细的规定的原因,对于那些一般或者没有意义的市场支配地位力,反垄断法就不予以考虑。

反垄断法规制企业合并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其不仅涉及到一系列的经济理论,还涉及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法律传统与竞争政策的协调问题。

所以企业合并是否构成垄断需要分析市场支配地位本质上是单个企业或者一组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在市场上控制自身获取利润的能力。

而在反垄断规制中,还要看这种控制自身获取利润的能力是否造成长期显著的影响。

对于长期是多长时间,显著是什么程度,这就视各国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衡量而定。

企业合并后,一般市场支配地位都会得到增强,所以在对合并规制中,主要看这种支配地位是否给该行业带来长期显著影响,尤其是带来不公平获利能力。

因此企业合并之前需要认真分析反垄断法是否会成为阻碍合并的一大因素之一。

瓦里斯江·沙德克 20129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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