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

关联企业能不能同时投标?(杨志坚)答:这个问题首先要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是否有这方面的约定。
如果没有就比较难办。
因为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企业投标的问题。
只有《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2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2个及2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所以,如果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有约定,则即使是关联企业也是可以一起来投标的,因为这种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具体到你所说的案例,2家公司仅仅是因为股东相同,法定代表人是夫妻关系,是不足以认为他们是关联企业的。
假如一个公司是做陶瓷的,一个是做服装的,2家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也没有一个公司控股另一个公司等情形,这些肯定不会构成税法上的关联企业的。
另外,股东不一定就是员工,他们夫妻二人各管各的公司,再假设一下,两人感情不好,甚至有可能闹离婚,说不定在本次投标中还是真正的竞争对手。
所以,从目前的证据来看,2家公司不存在法律禁止的情形,也没有构成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无效投标的情形,他们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合法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这个质疑应该不能成立。
不过也许也有人要说这样的公司总让人感觉有串标或围标的嫌疑。
这个问题应该这样想,疑罪从无,我们不能仅仅是怀疑就认为人家有问题。
不过,建议你们认真查看一下2家公司的投标文件,看看有没有相同之处,比如人员构成上有相同的名字,报价、资质证书、厂家授权等,如果有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因为查处违法行为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是代理机构的职责。
最后,建议在招标文件中对所谓的关联企业投标明确限制。
此外,关于供应商提起质疑,最好写明要求他们提供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来源,因为质疑是民法调整的范畴,可以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监管部门是行政部门,本身具有调查权,供应商提起投诉是可以不用举证的。
(杨志坚系佛山市财政局专职法律顾问.2012年)夫妻关系引发的招标难题2014年01月23日22:44 中国政府采购报我有话说某代理机构在组织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遇到了一件从没发生过的事。
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经营活动,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分公司、子公司及关联企业。
第三条公司反垄断法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竞争原则: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 自律原则:公司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反垄断法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3. 依法合规原则:公司应依法合规经营,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反垄断执法。
第二章经营者集中监管第四条公司在合并、分立、收购、投资等活动中,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申报义务。
第五条公司在申报经营者集中时,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积极配合政府部门调查。
第六条公司在未达到申报标准但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行为中,应主动向政府部门申报,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
第三章限制竞争行为防范第七条公司不得从事以下限制竞争行为:1. 搭售、捆绑销售商品或服务,限制消费者选择权;2. 实施价格歧视,限制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3. 通过协议、决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4.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5. 其他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对可能涉及限制竞争行为的经营活动进行审查,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反垄断法规定。
第四章反垄断培训与宣传第九条公司应定期组织反垄断法培训,提高员工反垄断意识。
第十条公司应通过内部刊物、会议、网络等形式,宣传反垄断法知识,营造良好的反垄断文化氛围。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一条公司应设立反垄断法监督机构,负责对公司反垄断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反垄断法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各部门、各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公司及员工违反本制度,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的界定

还是 置于 炊具 市场 , 以考察其 市场 占有率 。 因为对 反 称“ 苏泊尔 ” 和法 国 S B国 际股 f 有 限公 司( ) E \ 下称 “E ” 市场 , SB )
签 订 了《 略投 资框架 协 议 》 S B将通 过 协 议 转让 、 向 战 :E 定
增 发 和部分要 约 收购 三步 .最 终获 得 苏泊 尔 约 5 .4 27 %至 6 %的股 份。这一并购 协议 在炊具 行业 引起轩 然 大波 。爱 1 仕达 电器有 限公 司、 沈阳 双喜集 团公 司等 国 内六 家炊具企 生 存造成 威胁为 由反对此 项收 购案 。
少, 两者 相加 , 也远不 及《 规定 》 要求 的 2 %的市场 占有 率 。 5
欧共 体委 员会 19 9 7年 1 2月发 布 的《 欧共体 竞争 法 中界 定
但据 中国行业企 业信息 中心 提供 的资料 ,05 苏泊 相关 市场 的通告 》 为 了使相 关 市场界定 规范化 、 20 年 。 科学 化和 尔压 力锅 市场 占有 率 4 .4 7o %。另据 来 自于 国家统 计局 更 客观 化 , 员会 在 这个 通告 中提 出要 使 用经济 学和计量 经 委
美 业联 合 发表 声 明 , 以收 购将 导致 “ 业垄 断 ” 对 其他 企 业 品市场 上 占有百 分之 百 的市场 份 额 。然 而 , 国最高法 院 行 ,
在这个 案件 中将 玻璃 纸看 作 包装 材料 中 的一 种 , 而在包 装
这一 强烈 反对 行 为 引起 了商务 部 的关 注 。商务 部 于 材料 这一 市场上 , 邦公 司仅 占 1%的市 场份额 。因此 , 杜 8 政 1 1月 3日正式 发 函 , 向涉 及并 购案 的行业协 会 、 争对手 、 府在该 案 中败 诉 。 竞 上 游供应 商 、 游 销售 商 、 下 消费 者 等征 求 意见 , 对 “ 泊 并 苏 尔并 购案 ” 展开 全面 的反垄 断调 查 。苏 泊尔案 成 为在外 资 例 。那么该案 究竟有 无触 动外 资并购 新规 的“ 红线 ” ? 20 0 6年 8月 8日颁 布 的《 国投 资者并 购 中国境 内企 外
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分析

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分析【摘要】我国的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在现实中存在着诸多问题,涉及定义、形式、监管等方面。
本文通过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了存在的问题和监管措施,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文章展望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对当前的状况进行了总结。
这篇文章旨在全面分析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和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关键词】关键词: 关联企业、资产转移、现状分析、监管措施、问题、影响、政策建议、发展趋势1. 引言1.1 研究背景企业之间进行资产转移是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转移行为却可能存在着潜在的风险和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也逐渐显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不仅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相关现象的发展状况,还能提供相应的政策建议和监管措施。
在这种背景下,本研究将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其定义、形式、存在的问题以及监管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将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当前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特点和趋势,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和政策提供参考。
通过展望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能够为相关利益相关方提供更为明晰的发展方向和决策依据。
本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定义、形式、存在的问题、监管措施以及影响等方面,旨在全面了解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情况和面临的挑战。
通过研究,旨在揭示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现状,总结其特点和规律,为相关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也旨在针对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促进企业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旨在促进我国关联企业资产转移行为的规范化发展,推动企业间合作与交流,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2023年反垄断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

2023年反垄断法学习心得体会3篇2023年反垄断法研究心得体会文章一: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在2023年的反垄断法研究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反垄断法对于维护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是阻止和打击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从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能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垄断企业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通过限制供应、提高价格等手段获取高额利润,而这些行为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
反垄断法的实施能够有效防止垄断企业的滥用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保证他们能够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其次,反垄断法对于促进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能够激发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价格。
而垄断行为的存在会破坏市场竞争的机制,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
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行为的限制和打击,可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最后,反垄断法的研究让我认识到在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于国家经济和民众利益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国际合作和对跨国公司的监管是防止垄断行为蔓延的重要手段。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管和反垄断执法,才能有效应对垄断行为带来的挑战,保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和民众的利益。
综上所述,研究反垄断法让我深刻认识到其重要性。
反垄断法的实施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也对国家经济和民众福祉具有重要影响。
我会继续深入研究和研究反垄断法,为维护市场竞争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文章二:反垄断法的挑战与对策在2023年的反垄断法研究过程中,我认识到反垄断法面临着一些挑战,同时也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来保证其有效实施。
首先,全球化背景下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对于国家的监管提出了挑战。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开展业务,他们的跨国垄断行为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
因此,加强国际协作、共享信息和加强流程合作是应对跨国垄断行为的重要对策之一。
案例一反垄断

案例一以近期的电信及联通反垄断案来讲反垄断一、垄断的形成原因1、显著的规模经济,电信领域包括宽带,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存在自然垄断,电信这块自然垄断其实你是反不了的。
为什么选择电信联通这一块,我的结论是:有线网络这一块仍然拥有自然垄断性质,这种自然垄断性质是反不了的。
电信和联通垄断毋庸置疑,即有垄断的状态,又有垄断的行为,排挤竞争。
第一个,是不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个,是不是有目的去排斥竞争。
这个问题很简单,因为中国的电信和联通只有这两家,而且在互联网的骨干网上,这个市场支配地位,在南方21省基本上就是中国电信,北京10省基本上是中国联通。
然后这个相当于一个批发市场,同时就互联网骨干网的容量作为上游,下游是所谓零售市场,零售市场一方面电信和联通都直接面对客户,无论是机关、企事业单位、国企其他各种企业,同时还有各种住宅用户,这个是零售市场。
同时在零售市场上,还有其他所谓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比如说铁通、长城宽带、歌华之类。
所以他们这些二级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他们别误选择,必须向电信和联通租用骨干网的带宽。
在垄断体制下,宽带价格高是必然的结果。
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可以很容易形成价格协议,或者两方限制宽带供应量,造成宽带价格高企,为它们带去更高的利润,但是却伤害整个产业。
消除三网融合壁垒消除垄断的最佳方案是引入新的竞争者。
虽然此次国家发改委针对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而且即使认定它们垄断,也未必能引入新的竞争者(如中国移动和广电),但是反垄断的目标已经很明确。
如果电信向广电开放宽带业务,那意味着长期以来形成的电信和广电业务无法双向进入的问题取得突破,三网融合的进程将得以推进一大步。
三目前宽带接入业务集中在电信企业手中,特别是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市场占据了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指出电信、联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了待遇,是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构成了垄断。
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分析报告

企业关联交易风险分析报告概要本报告针对企业的关联交易风险进行了分析和评估,旨在帮助企业了解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商业交易,涉及到资金、商品或服务的流动。
虽然关联交易有助于企业之间的合作和资源共享,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通过全面的风险分析,企业可以更好地管理并避免关联交易风险带来的不利影响。
风险分析1. 信息不对称关联交易中,一方往往对另一方的信息了解程度有限,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这可能导致交易条件不公平,一方获取了不合理的利益,而另一方则可能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
此外,对于股东和投资者而言,信息不对称也会影响投资决策和价值评估。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确保所有交易的条件和信息公平公正。
2. 利益冲突由于关联方可能具有相同的所有者或高管,利益冲突是关联交易中常见的风险。
这可能导致一方在交易中获取不合理的利益,而忽视企业整体利益。
利益冲突可能会引发内部纷争,削弱企业的治理能力,甚至导致企业经营不善。
因此,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3. 资金流失关联交易中,由于资金流动和结算的特殊性,存在资金流失的风险。
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存在虚假交易、转移资金以及违规操作等问题,导致企业遭受经济损失。
此外,关联交易也可能导致企业资金周转不灵、资金链断裂等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监督,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4. 法律合规风险关联交易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否则,企业可能面临法律合规风险,包括违反反垄断法、不当竞争行为、内幕交易等。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导致企业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罚款甚至影响企业声誉。
因此,企业需要加强与法律、监管机构的合作,确保关联交易的合规性。
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通过明确的审批程序、流程和制度,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管控和监督,防止内部冲突和违规操作的发生。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3900字》

我国纵向垄断协议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综述前文通过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裁判和行政执法案例进行梳理,对我国纵向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现状进行了考察。
发现由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语言具有模糊性,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因理解偏差而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判定问题上产生分歧。
如对涉及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导致选择不同的分析模式对涉案行为进行分析,以至于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决定。
下文以纵向垄断协议的现状为基础,分析目前我国纵向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困境。
一、纵向垄断协议分析模式的适用存在分歧同案同判原则在我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这是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的关键步骤。
然而就反垄断法而言,由于我国对于纵向垄断协议的相关条文规定并不明确具体,实践中判定违法行为认定标准也不一致,导致还未能达到相似案件相似处理的基本要求。
要想对该实体制度进行明确统一,就要在尊重反垄断法立法价值的基础上统一纵向垄断协议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分析方法。
目前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借鉴美国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竞争法的分析模式,由于两者分析模式存在差异,我国也没有法律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导致两机关在规制纵向垄断协议采用不同的分析模式。
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作为我国解决《反垄断法》冲突的两大基本途径,本应起到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作用,但通过上文的现状分析可知他们之间也是存在很大分歧的。
我们以上文中列举的几起转售价格维持纵向垄断协议案为例,通过笔者的梳理,可以发现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处罚决定书中均直接给出了结论性的处罚意见,并没有对涉案行为究竟如何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行考察和分析。
而法院的判决却不一样,从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民事诉讼案——“强生案”开始,两审法院就都对这一观点进行了明确:将“排除、限制竞争”作为判定涉案行为是否为违法的构成要件。
对于行政和司法机关存在分歧的这一问题,学界有两种观点,笔者将其归纳为对垄断协议定义条款的不同理解:一种认为在定义条款明确排除、限制竞争的前提下,行政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就应当将此条作为证明具体协议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认为定义条款只是一般性学说,需综合14、15条进行体系理解,由于这两类行为在法条中进行单独列举,限制竞争效果可能性较高,因此只需证明客观存在就可推定,无需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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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竞争行为,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
关键词:关联企业;反垄断;有效竞争
对企业间的关联关系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听之任之,无所作为,是法律对恣意的不公平的经济秩序的放纵和无能;但通过禁止公司间相互取得股份而阻遏关联企业的形成,又是历史倒退的做法,是一种幼稚和愚蠢?因势利导,在承认关联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合法存在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法律手段,实现反垄断法既定的原则和精神,切实地保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最大限度地抑制关联关系消极影响和后果,无疑是反垄断法明智和责无旁贷的任务[1]?
一?关联企业引发的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竞争主体或产业结构而起着有利于有效竞争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它又存在着导致经济集中和垄断的因素,从而实质性地减少或****了有效竞争?概括起来,关联企业对竞争带来的****竞争性效果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排除或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实际竞争
当关联企业之间因存在参股控股关系或存在着支配性合同等联系纽带时,它们之间就存在着某种利益的共同性,关联企业之间一般会形成长期的协调合作关系以及实现信息共享,并且还有产生关联企业间进行共谋行为的机会和可能,从而在实际上减少了关联企业之间的竞争?
从关联企业的形成过程看,企业通过收购竞争对手的股份实现了对竞争对手的控制,使得市场上的竞争者的数量减少,而导致市场上的竞争程度下降的趋势?当这种趋势达到一个临界点,即关联企业系统的规模达到掌控市场的程度时,市场上的竞争就被它完全消灭了,它也就对市场实现了垄断;即使它并未完全垄断市场,也能依据其在市场上的有利地位采取****?减少竞争的手段?这是对关联企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垄断问题的粗略的勾画?
(二)导致社会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一种状态,具有该状态的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各方面的控制能力[2]?关联企业中的大型企业集团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经济优势地位的企业,其存在的本身就不可避免地对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起着现实的或潜在的损害作用,其成员企业可能涉及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几乎所有的产业,而且在每一产业中,集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于一体,整个企业集团的经济力量十分的庞大,并且还有不断地将集团外的其他经济实体纳入集团内进行统一协调的趋势,因此,这种企业集团在相当程度上就成了带垄断因素的经济组织,从而对整个地区或国家的经济产生重大的影响?如果集团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过大,以至形成****竞争的市场地位,它们对国家的经济和技术发展就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也就是有悖于有效竞争?
“优化的市场结构”,就有了损害有效竞争的可能性?再者,如果关联企业有了市场支配地位,则会为了谋求更大的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竞争,这样,损害有效竞争的状况就出现了[3]?
(三)封闭特定市场
关联企业的成员公司既为了确保稳定的供货关系,如保证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等配套生产物资的供给,又为了保证产品有较为稳定的销路,于是往往利用相互持股,与供货或购货伙伴形成稳定的持股与被持股关系,在整个企业集团中也形成多层次的互补性组织结构,从而控制某一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过程?而集团外的其他公司要想参与该行业的竞争,不但要面对巨大的进入壁垒,如巨额资金需求?先进的技术?封闭的购销渠道等,而且还有可能面对集团内相关行业中垂直关联的公司之间的纵向控制,如固定转售价格?搭售?独家经营等****交易方营业自由的行为,因为相对于关联企业而言,外部参与竞争性公司在经济实力?技术水平和营销
网络等各个方面皆处于不利地位?这样,特定市场的开放度和竞争度也就必然变得越来越小,从而有效竞争被损害的危险也就越来越大[4]?一旦关联企业可能引起的上述垄断性效果成为现实,导致了对有效竞争的破坏,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在西方国家,反垄断法已趋于成熟,一些西方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法制度?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以“反对****竞争行为”为中心内容的《卡特尔法》[5]?1947年日本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法》?在我国,迄今为止,尚不存在一般的?系统的?专门的反垄断法,虽然我国于1993年颁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它却代替不了反垄断法的地位?因此,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亟待制定和颁布反垄断法,以解决关联企业所引起的垄断和****竞争问题?
二?垄断主体的认定——将关联企业视为一个整体
我们知道,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包括垄断?兼并?共谋和其他****竞争行为,这适用于彼此独立的单体企业时,问题相对比较简单,但涉及关联企业时,情况却较为特殊和复杂?
衡量垄断,常与企业的市场份额或市场占有率联系起来?但是,在计算市场份额时,是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还是作为多个独立的企业呢?如果作为一个整体,那么关联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就大些,构成垄断的可能性也大些;如果按集团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则每个成员企业所占的市场份额就小些,构成垄断的可能性也就小些[6]?
众所周知,关联企业不是法人,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它不是单一企业,而是企业群体?在对外交易中,关联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①根据这一原理,在确定市场份额时,是不能将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的,而只能以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分别独立计算?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必须突破一般的法理,把关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市场份额?这在反垄断法上是可以理解的,因为不如此便不足以反映市场上真正的竞争状况,大量的垄断行为就会逃脱反垄断法的制裁,反垄断法便不足以达到其目的?我们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在这一领域,集团法的观点占据了支配地位?
英?德两国的反垄断法都明确规定,在处理垄断案件时,如果存在企业集团,则以集团为单位?这在1977年的“面粉和面包”案[7]中得到集中的反应?该案中,垄断与合并委员会报告说市场被三个大企业占有:英国联合食品有限公司,Spiutrs有限公司以及RHM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中没有一家独自占有33%以上的市场,似乎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市场份额?但垄断合并委员会发现,在面粉的供应方面,三家企业中的任何一家都要求子公司从企业集团内部购买所需要的面粉,这表明50%以上的面粉市场不会受到其他供应者的竞争,这三家主要的企业集团就是采取这种方法来阻碍?****竞争的?据此,垄断与合并委员会仍然对其进行了处理?这里,我们看到,由于企业集团的存在,判断市场份额时,还要考虑到企业集团内部的因素,这与单个企业的情形是完全不同的[8]?
综上所述,关联企业不是法人和单一企业,而是法人的集合和企业群体,但在认定企业集团是否应受反垄断法管辖时,应把关联企业集团作为一个单一实体来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