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1•【字号】郴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有效促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与合理使用,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切实加强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提高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根据国家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3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其中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的范围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

具体包括:(一)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商店、门面等资产;(二)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资产;(三)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四)暂未利用的国有闲置土地、房屋等资产。

第三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由市政府依法收回并授权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市国有资产经营中心统一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性及闲置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一)产权移交。

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留用地安置政策分析

留地安置政策存在的问题及法理分析所谓留地安置政策,即政府在征用土地时,按征用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数量的安置用地,鼓励和支持其兴办企业,以期通过发展二、三产业为失地农民带来长期收益或相对稳定的就业岗位,以此解决失地农户的生活与就业问题。

该政策最早发端于上世纪90年代,近年来在各地方广泛推行,许多地方政府由此出台了当地的留地安置政策。

一、留地安置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留用地政策作为一项安置失地农民的制度性安排,能够使失地农民更直接更持久地分享土地开发的成果,因而被农民称为“政府给我们养了一只会下蛋的母鸡”。

但是,综观各地留地政策实施情况,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留地安置政策的法律效力问题。

目前留地安置政策还属于一些人地紧张的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规章,法律效力不高,影响其实施的强制性和稳定性。

由于农业用地和地方工商业发展的矛盾是必然存在的,这使农民有两大担忧:一是地方政策的稳定性,怕今后土地越来越紧张,政府给农民的留用地会打折扣甚至落空;二是由于留地政策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证,农民怕留用地会被政府第二次征用掉。

如温州用地非常紧张,许多产业项目都在排队等土地,因此影响了一些区县的经济利益,非农利益集团希望政府允许村集体把留用土地出让给工商业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对农民的留用地是否必须保证没有明确规定,规划、土管部门常常对留用地不及时加以规划和安排用地指标,进而产生矛盾与纠纷,引起农民不断上访。

第二,留用地所有权主体设置的不合理问题。

目前各地政策一般规定留用地属于村集体经济所有,如《关于加强杭州市区留用地管理的暂行意见》“留用地指标只核发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不得转让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使用。

留用地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开发建设、村属全资集体企业开发建设或通过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建设。

”这至少产生以下问题:一是已征地农户与未征地农户间的利益关系问题,因为被征地农户普遍认为那些未被征地的农户无权享有留用地,由此产生村民间的矛盾冲突;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谁来代表,是村民委员会,还是村民大会,或少数村干部?现已经发现一些地方村干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问题,如在我们调查的村就出现村委会干部迟迟不去规划部门、土管部门申请用地指标,造成可以按政策规定取得的二、三产用地拖了5、6年还没有落实,村民损失巨大,好政策没有起到应有的好作用。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郴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郴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以及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还包括对外投资。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

土地管理法征收补偿条例(土地法征地补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粗做补偿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关于深化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23〕25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岩者衡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办事处)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给予补偿安置。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扰征地工作。

第六条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征地活动。

第二章耕地保护第七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农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2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二)占用其他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1倍的耕地开垦费;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缴纳征收该地的土地补偿费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开垦费。

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郴州市政府门户网

郴州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郴州市总体规划(2009-2030)》、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郴州市北湖区郴江镇、市郊乡、万华岩镇和苏仙区白露塘镇、白鹿洞镇、塘溪乡等所辖行政区内属于《郴州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范围内,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农民聚居村落。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农村村民转为城镇居民,村委会转为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转为城市混合经济或股份制经济,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原则,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规划先行,改造跟进;因地制宜,政策引导;完善功能,改善民生”的原则,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统筹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

“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

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和郴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三区一园”)在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市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管和行政执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环保、人防、农业、审计、人口计生、教育、工商、监察、税务、房产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相关工作。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

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建设,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规范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和《XX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下称“留用地”),是指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一定标准核定的,安排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除商品住宅开发以外的非农产业经营项目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本县各乡(镇)范围内留用地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和规划第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各乡(镇)留用地,按本办法执行后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5%安排,总面积不超过100亩。

留用地面积应剔除已安排的留用地、产业用房面积。

第五条各乡(镇)应会同县规划部门、县国土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科学合理编制留用地专项发展规划,统筹留用地的开发建设,留用地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必须符合专项规划要求。

第三章开发利用第六条本办法实施后,我县留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申请收储留用地两种方式中的任一种进行开发使用。

选择自行开发利用留用地模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愿自行开发经营,但不得转让。

第七条留用地采取自行开发利用方式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请办理,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本集体土地范围内有符合留用地专项规划的用地;拟建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可以单独供地;拟用地面积不超过可用的留用地指标总面积。

第八条自行开发利用方案应由乡(镇)指导行政村拟订,并征求县国土、规划等部门意见后,报请县批准。

未经县批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国土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九条对大宗留用地按城市规划要求,鼓励采取申请收储留用地的方式开发利用留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可通过宗地配建非住宅物业折抵及土地出让收益拨付方式保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郴州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9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郴州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9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郴州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4.22施行日期2010.04.22文号郴政办函[2010]92号主题类别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达郴州市2010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郴政办函〔201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全市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的重点建设项目有71个,总投资572亿元,年计划投资156亿元。

其中产业发展项目28个,交通基础设施项目21个,社会发展项目20个,农业产业化项目2个;续建项目39个,新增项目32个。

另确定19个项目为2010年市级重点建设备选项目,总投资133亿元,年计划投资23亿元,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郴州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努力推进项目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附件1:2010年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表序号项目名称项目业主项目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累计已完成投资2010年计划联系单位联系领导投资建设内容总计(71个)5721560 1473500 1557800(一)产业发展项目(28个)1398300340100508700电子类(5个)15720053500687001台达电子项目台达电子(郴州)有限公司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续建年产电子元器件6000万个1200080004000土建扫尾,设备安装郴州出口加工区戴道晋2LED产业化项目★湘煤华磊光电有限责任公司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续建上10台GaNMOCVD和配套芯电制备设施732003750035700MOCVD机台生产能力达20万个郴州出口加工区毕华3骏峰彩色平板显示器项目骏峰企业(香港)有限公司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新增建设彩色超扭曲及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生产线各1条2700010000一期工程投产郴州出口加工区彭仕安4华康电子材料加工项目湖南华康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资兴市江北工业园新增占地320亩,兴建终端有色金属材料加工生产线9条260008000完成土建工程、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建设资兴市周海林5高斯贝尔数字工业园二期工程高斯贝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苏仙区白露塘镇续建新建厂房6.6万平方米,年产数字电视500万套19000800011000完成50条自动化生产线,二级配套设施苏仙区XXX有色金属类(13个)662400202600269000资兴铅锌及相关资源综合回收项目★湖南华信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资兴市江北工业园续建年产铅锌各10万吨,硫酸30万吨1000002000080000贵金属、稀有金属生产线建成资兴市钟本强7新田岭矿区钨资源整合开发项目湖南有色新田岭钨业有限公司北湖区新田岭续建年产钨精矿5000吨11000060000160005月底前完成井下生产系统改造,6月份投产营运北湖区首建中8年产12万吨氟化铝生产线宜章弘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白石渡镇续建年产特一级氟化铝12万吨514001600010000兴建4条年产氟化铝2万吨的生产线宜章县向曙光9桂阳富氧铅冶炼技改项目湖南桂阳银星有色冶炼有限公司桂阳县工业园续建年产电铅10万吨2800020000完成设备安装并正式生产桂阳县何文君10资兴电解铅生产项目资兴展泰冶炼有限责任公司资兴市高码工业园续建新建铅电解生产线5条,银电解生产线1条750003000025000兴建厂房、车间、办公楼、宿舍楼等配套设施资兴市李评11中信兴光采选工程中信兴光矿业有限公司苏仙区白露塘镇新建日处理量700吨的钨选厂,600吨的锡钨选厂和1200吨铅锌选厂各1个28000200008000土建、设备购置及安装,井下开拓苏仙区毕华12云湘矿冶年产1万吨锡冶炼技改工程郴州云湘矿冶有限责任公司苏仙区桥口镇续建年产锡1万吨4900028008000生产线改造,购置设备市重点办首建中13百万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黄沙坪矿业公司桂阳县黄沙坪矿新增铅、钼、钨多金属采选,年处理原矿45万吨32000500012000完成设备安装,6月正式投产桂阳县戴道晋14柿竹园多金属矿伴生萤石回收及综合利用项目湖南有色郴州氟化学有限公司苏仙区桥口镇新增建设年产10万吨萤石综合回收、6万吨无水氟化氢生产装置36000600020000年底竣工投产苏仙区谭平15裕新多金属矿床技术改造项目瑶岗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宜章县瑶岗仙镇新增年产多金属矿115万吨32000200025000年底竣工投产宜章县刘广明16汝城茶山脚钨矿开发项目汝城丰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汝城县新增新建选矿生产线4条、尾矿库1座2000010000选矿生产线完工汝城县钟本强17永鑫微晶板生产项目永兴永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永兴县太和乡新增年处理废渣10万吨2000080015000完成厂房、车间、办公楼等建设,年底设备安装,试生产永兴县李荐国18桂阳宝山铜矿扩能提质项目宝山矿业有限公司宝山铜矿新增海拔-500米探矿、开采1200020000新建竖井一条桂阳县何文君建材类(3个)107000250006000019鑫阁铝型材生产项目资兴鑫阁铝业有限公司资兴罗围工业园续建年产铝型材6万吨1000010000年底竣工投产资兴市李评204000T/D水泥生产线项目南岭水泥有限公司嘉禾县车头镇续建年产150万吨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及低温余热发电系统450001500020000一期工程完工投产嘉禾县刘光跃21安仁32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湖南南方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安仁县平背乡年产干法水泥104万吨4200030000工程完工投产安仁县李荐国化工类(1个)40300300030000229.8万T/A化机浆改扩建工程郴州市裕农纸业有限公司桥口镇新增采用碱性过氧化氢法生产化学机械浆,新建生物锅炉,配套热电联户40300300030000主体工程完工,安装部分设备市经委廖跃贵电信类(1个)23郴州电信移动网络工程郴州电信公司县市区续建新建基站150个22000160006000完成150个基站建设及设备安装市重点办首建中其他工业类(5个)309400400007500024郴州烟厂仓库建设工程郴州卷烟厂本厂区及桂阳县城续建新建厂房、车间及烟叶仓库33000平方米210001000020000工程完工市经委首建中25资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生产项目上海杉杉科技有限公司资兴工业园新增年生产锂离子电池7200吨30000200010000一期工程投产资兴市李评26君鑫物流园及农产品验放场建设工程★郴州市君鑫集团有限公司湘南国际物流园续建占地680亩,总建筑面积63万平方米614001200025000水产品、动物产品、食品、果蔬分区建设完工,蔬菜区试营业北湖区谭平李庭27湘南国际物流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郴州槐海投资公司湘南国际物流园续建开发面积209公顷1600001500015000完成道路工程3公里,标准厂房2万平方米,征地2000亩谭平李庭28湘南高新园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郴州福城高新投资有限公司北湖区市郊乡续建用地18公顷,建筑面积31万平方米3700010005000完成2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郴州经济开发区毕华李庭(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20个)3431100950800交通类(10个)306000089150054480029厦蓉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工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苏仙、北湖、桂阳等县区续建全长212公里1345000450000250000路基、桥涵、隧道工程市重点办首建中雷纯勇30衡武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工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桂阳、嘉禾、临武、宜章县续建全长131.89公里80000018000050000路基、路面市重点办李上德首建中31炎汝高速公路郴州段建设工程★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桂东县汝城县续建全长100公里50000020000160000路基、路面市重点办首建中李永辉32宜凤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湖南宜连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宜章县续建全长48.45公里,双向4车道,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时速80公里1850001790006000竣工通车宜章县向曙光首建中李庭33衡茶吉铁路郴州段建设工程★衡茶吉铁路责任有限公司安仁县续建全长50公里6300050015000完成全部桥梁、涵洞及部分路基工程市国土资源局陈社招首建中34省道322线改建工程资兴市政府资兴市续建全长47公里,按国家二级公路标准22600160005800竣工通车资兴市35省道324线宜章段改建工程宜章宜临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宜章县续建全长64.75公里,二级公路336001300020000路基全部建成宜章县向曙光首建中36107国道绕城公路建设工程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湖区苏仙区续建全长23公里,路基宽24.5米,设计时速80公里4920013200完成路基工程市交通局戴道晋陈社招廖跃贵樊忠达首建中37桂临公路建设工程北湖区万利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桂阳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临武县路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北湖区桂阳县临武县续建全长53.5公里,二级公路287001600010000年底竣工北湖区桂阳县临武县谭平何文君王碧元38槐万公路建设工程郴州市环城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湖区苏仙区新增全长14公里,路基宽24.5米,设计时速80公里32900380012000完成部分路基桥涵工程市交通局戴道晋廖跃贵首建中能源类(2个)300003500039仰天湖风电场★湖南华电有限公司北湖区仰天湖续建占地18万平方米,总装机规模3.63万千瓦390003000010000安装调试风机北湖区黄诚首建中40临武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湖南省电力公司武水镇新增新建220千伏变电站一座及输送电网建设2800025000工程基本完工嘉禾县首建中城市基础设施(8个)3041002930020100041郴资桂大道城际段改扩建工程市城投公司市区、资兴市、桂阳县新增全长20公里,路基宽40-60米6000060000完成土地手续,工程完工市建设局戴道晋张成城42市会展中心建设工程市城投公司苏仙区白鹿洞镇新增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4000040000工程竣工市建设局何建湘43郴江河综合治理市城投公司市区续建治理河道1.5公里,建设沿江道路3000米383001600011000基本完工市建设局谭平44汝城大道建设工程汝城县城建开发公司汝城县新增按城市主干道建设标准,占地632亩,长13.3公里,路幅宽60米5500036000征地拆迁,完成6公里道路硬化汝城县钟本强45永兴县桃源路建设工程永兴县城投公司永兴县新增按城市主干道长标准建设,长10公里,路幅宽31米5500012000征地拆迁,道路硬化永兴县李荐国46相水路建设工程郴州市新天公司苏仙区续建全长3780米,宽30米230001000013000建设总长600米的路基,路面硬化市建设局张成城47郴州大道延伸段市城投公司苏仙区续建全长1100米,宽50米13000160011000完成路基及路面硬化工程市建设局戴道晋48香雪大道东段建设工程市永昇投资公司苏仙区续建全长3021米及白水立交桥1座198001700完成路面、绿化等工程市建设局刘湘娥(三)社会发展项目(21个)100095017560026830049市体育中心建设工程市城投公司苏仙区白露塘镇新增建设容纳5000人的综合体育馆、2万人的体育场,室外训练场及配套设施5230020000土建施工市建设局XXX王贤国50市第一人民医院扩改项目市第一人民医院市区续建总建筑面积24万平方米740004000030000主体工程完工市卫生局雷晓达王东51市中医院搬迁工程郴州市中医院苏仙区白鹿洞镇新增建筑面积4.8万平方米120005000完成土建主体工程市卫生局何文君雷晓达52东江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资兴市政府资兴市白廊、滁口等地续建搬迁移民5627户17300人1200009000030000完成移民搬迁建购户扫尾及地质灾害点的工程治理等资兴市XXX陈敏53郴州技师学院建设工程郴州技师学院原湘南技校续建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400020006000部分完工市劳动局毕华曹修松54郴州师范学校扩容建设项目郴州师范学校北湖区下湄桥新增征地270亩,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68003000完成艺术大楼、教学大楼、体育馆、实验大楼建设市教育局雷晓达55湘南学院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综合楼及安置工程湘南学院附属医院湘南学院附属医院原教育学院新增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其中临床教学综合楼4万平方米,安置面积4万平方米95003500土建工程市卫生局雷晓达56市广电演播中心工程市广电中心北湖区七里洞新增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120003000完成演播厅、拍摄基地建设市广播电视局雷晓达57苏仙区人民医院搬迁工程苏仙区人民医院苏仙区白露塘镇新增占地60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110003000土建施工苏仙区雷晓达58郴州十八泉老人公寓郴州十八泉老人公寓有限公司苏仙区坳上镇新增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50003000土建工程苏仙区陈海平59宝山工矿旅游景区开发项目湖南宝山矿业公司桂阳宝山矿续建兴建露采游览场、矿冶博览园、游客中心等设施47350150001000完成井下巷道清理和游览场建设,启动露采游览场、矿冶博览园建设桂阳县李荐国60小埠生态园建设项目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北湖区保和乡新增用地600亩,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30000050000完成道路设施及果园、牧场、草地和相关休闲健身设施建设北湖区毕华61北湖公园提质改造工程北湖公园管理处北湖公园新增完善新的景点50001200完成南门、南门广场、办公区改建及绿地景观改造市城管和行政执法局张爱国62智通科技产业基地及加州阳光苑建设项目郴州智通实业有限公司北湖区华塘镇、苏仙桥东北侧续建科技基地1.83平方公里;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4700010005000拆迁,启动加州阳光苑工程北湖区刘广明陈社招63神憩国际大酒店建设项目郴州神憩国际有限公司苏仙区白鹿洞镇新增占地100亩,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12000040000完成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苏仙区肖地楚64湘南石博园建设项目郴州市龙新建设公司北湖区郴江镇新增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45000300015000展览馆交付使用市建设局张成城65金都汇大酒店建设项目郴州耀华建设有限公司桂阳县欧阳海广场新增28层5星级酒店2600015000完成主体工程桂阳县李庭66市五交化采购供应站改制搬迁开发项目郴州江山建筑有限公司市国庆北路新增建设福城立欣洲工程,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其中安置面积4万平方米20000100010000主体建设市财政局毕华67桂东沤菜水库建设工程桂东县沤菜水库开发有限公司桂东县黄洞乡新增总路宽1038万立方米,兼顾供水、发电、灌溉154003000完成移民搬迁安置,大坝开工建设桂东县刘光跃陈海平68郴州市职工活动中心市总工会北湖区郴江镇新增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110003000土建施工市总工会首建中69市药品检验所实验大楼及安置工程市药品检验所七里大道、郴州经济开发区新增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36003600土建完工市药监局首建中(四)农业产业化项目(2个)25210126001000070邦尔泰油茶产业化项目郴州邦尔泰油脂公司苏仙区栖凤渡镇续建建设一条年产4万吨油茶籽冷榨生产线及深加工16个品种系列1961090008000基地建设、设备购置、土建工程苏仙区陈海平71舜华鸭业(北湖)三期扩建工程临武舜华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北湖区万华岩镇续建年生产加工鱼及肉制品2000吨560036002000工程竣工投产北湖区何文君陈海平注:打“★”号为省重点项目。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25•【字号】郴政办发[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工作的通知(郴政办发[2009]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中省驻郴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郴州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收费合并征收(以下简称“合并收费”)工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和合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一)调整建筑项目分类。

分工业建筑、民用建筑两类。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宿舍建筑、公共建筑、科研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调整合并收费项目。

取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和“工程定额测定费”两个合并收费项目,将物价部门征收的“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纳入合并收费范围,调整后的合并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面向施工企业征收的防洪保安资金、建筑施工企业价格调节基金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资)金。

(三)调整合并收费标准。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8〕122号和省财政厅、省经济委员会湘财综〔2008〕53号等文件规定,对纳入合并收费范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郴州市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5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留安置用地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成片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按不高于征地总面积8%的标准,预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由享有预留地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申请,依法依规取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或市政府依规成片征收储备的特定区域范围。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规划指导下,引导预留安置用地与农村居住小区适度集中,使预留安置用地与推进“空心村”治理和旧村改造以及征地拆迁实施公寓式安置用地统筹规划,以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规划部门在制订区域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预留安置用
地纳入规划,留足预留安置用地。

第五条预留安置用地管理遵循政府调控、统一规划、用地集中、有序建设、权益对等、面积分摊的原则。

可对村庄内现有各类建设用地和依政策所获预留安置用地,按城市规划,依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批准调整置换,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被征地农村集体预留安置用地,确因规划调整需要占用预留安置用地的,应当另行规划安排同等面积的土地置换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预留安置用地用途根据规划用途确定,主要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二、三产业的用地。

预留安置用地不得擅自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章土地的取得和供地方式
第八条预留安置用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土地用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书上备注“村(组)集体预留安置用地”字样。

第九条预留安置用地指标应相对集中使用,原则上需累积至6亩(含6亩)以上时方可申请使用,不足6亩的,可先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发预留安置用地指标确认书。

特殊情况需要使用6亩以下的,经市规划、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方可申请使用。

第十条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乡(镇)
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和要求建住房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依规定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商品房开发禁止使用集体所有土地。

预留安置用地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一般以划拨方式供地,依法办理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预留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应尽快按规划和土地使用要求实施项目开发建设,超过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土地有偿使用和流转
第十二条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依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运行。

第十三条预留安置用地依法取得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其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包括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法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的新增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不包括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居住用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预留安置用地为集体所有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将依法有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转让、出租、转租等形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原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的,应当先按《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有关规定审批,签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五条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的具体运行程序和要求,依《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预留安置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七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无能力投资开发、长期无项目投资建设的预留安置用地、因偿还债务需处置预留安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研究同意基础上,将预留安置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招拍挂出让土地的要求,在国土资源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原属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应先依法依规办理征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政府收回或组织收购的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后依法处置。

第四章土地收益和监管
第十八条预留安置用地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有偿使用收益分配,依省以上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预留安置用地属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使用权流转增值收益。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流转增值收益等土地收入,属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单独建帐,专项用于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社会保障支出和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并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收取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市农经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分配的协调管理。

区政府、乡(镇)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负有依规管理,纠纷调处,维护权益,检查监督的权力和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有关工作人员在预留安置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