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探讨

关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探讨【摘要】: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行中极为普遍。
学界的观点众说纷纭,司法的判例也不统一,这加大了处理这类案件的难度。
本文从隐名股东基本理论入手并结合司法案例来分析隐名股东的认定标准.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角度,把隐名股东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和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并区别不同隐名股东的不同法律地位。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章。
第一章论述了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一般理论。
首先分析了隐名股东的概念,其次分析了隐名股东的特征,揭示了隐名股东的内涵。
最后分析了隐名股东的成因。
通过这部分使我们对隐名股东基本理论有所了解。
第二章介绍发达国家隐名股东的现状,通过介绍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隐名股东的规制,为我国隐名投资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借鉴。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隐名股东的现状。
首先本章介绍了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
包括否定说、肯定说、区别说。
接着提出了在确认隐名股东资格过程中要遵循的理念。
阐述了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范应当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可预测性。
最后本章从社会本位角度把隐名股东做了区分,划分为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和非规避法律的隐名股东,并对他们不同的法律地位做出不同的资格认定。
第四章探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隐名股东的权利义务纠纷。
通过援引司法案例,类型化说明隐名投资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并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各类案件的思路,并提出了在现行条件下如何防范和化解隐名投资风险。
第五章是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制度的法律对策。
通过对我国隐名股东立法现状的分析进而提出一些规制建议。
本章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等非正式法律规范进行了介绍,建议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建议法律确定隐名股东的概念。
解决隐名投资问题从长远看可以引入信托机制来规范隐名投资主体的权利义务。
结论部分总结全文,建议修定我国法律中容易引起隐名投资的不合理的规定。
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

理论前沿zhigong falv tiandi-222-2017 年第 3 期职工法律天地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法律问题研究瓦云鹏(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 贵州 贵阳)摘 要:本文对我国当前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浅析,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给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建议,希望能加速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制定,做到相关问题能够有法可依,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关键词:隐名股东;资格;问题;完善立法《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二十六条首次明确了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及与其相关的股权纠纷解决方式,但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规范并不详尽,隐名股东是否拥有股东资格,其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效力如何,在学界与实务界仍然存在争议。
一、隐名股东的成因(一)规避法律我国法律中存在对股东人数和股东主体资格认定的限制,比如《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经由审批。
投资人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
(二)隐匿身份出于对自身身份、经济状况、信息安全等各种情况的考虑,投资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投资情况,因此,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
通常这种方式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的基础上。
(三)利用显名股东的身份优势由于商事活动相对人的特殊青睐或者政策法规的扶持和优惠,投资人便会找到符合身份要求的人作为自己的显名股东,而自己以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
(四)规避法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
”受让人为了规避其他股东的优先认购权,就和出让人达成协议,出让人继续成为公司的显名股东,受让人则成为该公司的隐名股东。
二、我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的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始终没有达成统一明确的认识。
论文:浅析公司法中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

71202 公司研究论文浅析公司法中有关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司企业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并且催生了多种投资方式,隐名投资也渐渐的成为投资方式之一,隐名股东的出现也引起了经济学及法学学者的关注。
20xx年1月27日出台了《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本文在解读《公司法解释三》的过程中对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得出立法的进步与不足,并分析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而为隐名股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可行的建议。
一、隐名股东概述我国公司法并未对隐名股东的含义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隐名股东的含义也并未统一一致,我国公司法中用实际出资人一词来代指隐名股东,也有学者称其为“匿名股东”①,学者们给出的众多隐名股东含义中有两个共同之处: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以他人名义出资,这两点可以总结为:出资人以全面享有股东权利为目的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由隐名股东的含义以及现实司法理论,可将隐名股东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隐名股东负有向公司实际履行出资的义务。
隐名股东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因此应履行股东的基本出资义务。
第二,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订立代持股协议。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以契约合意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股权归属等。
契约自由的特点使得代持股协议效力问题成为纠纷多发之处。
第三,隐名股东实际取得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并承担盈亏风险。
第四,记载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的是显名股东,而非隐名股东。
第三与第四两个特点分别反映了隐名股东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关系、隐名股东与公司外部第三人的关系,这也是隐名股东权利争议的关键之所在。
而现有法律理论及法律制度,对消弭隐名投资对于公司基本法律制度的不利冲击,实现制度协调与理论对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但却也有着不足之处。
二、隐名股东的立法现状《公司法解释三》于20xx年2月16日起施行,对公司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下面对《公司法解释三》进行简单的规整。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是指对于单位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没有登记在册的股东,这一概念是相对于显名股东而言的,隐名股东的主要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找他人做自己的代理人并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但是因为公司红利分配等问题却容易产生纠纷。
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
隐名股东的纠纷类型一般有:
1、涉及公司内部关系的纠纷:公司利益分配纠纷,股东权利行
使的纠纷、出资瑕疵对内承担责任的纠纷。
2、涉及公司外部责任承担的纠纷:股权转让的纠纷,出资瑕疵
对外承担责任的纠纷等等。
对于隐名股东的股东主体资格认定问题,需要考虑以下几点问题: 1、在股东出资不足、瑕疵的情况下,公司债权人是否知道隐名
股东的存在。
如果明知隐名股东对公司出资情况并实际控制公司股份的,可以要求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隐名股东与显名资格确认的纠纷中,隐名股东可以依据
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
可以不改变股东名册而直接确认其股东资格。
对于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的地位,以工商登记的的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隐名股东不具有股东地位。
以上知识就是我对于“隐名股东的资格怎么认定”问题进行的解答,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去进行法律学习。
2021中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2

2021中国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摘要 司法实践中,因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而对簿公堂的案件屡见不鲜,而我国在这一问题上处于立法的“真空”状态,导致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无法可依,司法实践中处理这类纠纷的标准也多式多样,这种现状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极大的挫败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使得公司和许多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本文试图立足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隐名股东现象之所以大量涌现,是因为投资者的逐利性以及目前我国法律及政策方面存在的缺陷等。
本文通过对隐名股东的概念、特征以及形成原因的分析来界定隐名股东的基本内涵。
对隐名股东资格进行认定不仅是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前提,也是提高投资者积极性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利的需要,更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外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理论有实质说和形式说两种,实质说认为实际出资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而形式说认为公示登记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
并且各国对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持不同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英美法系国家认定隐名股东资格的标准是股东名册的记载,即承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而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
由于其信托制度比较发达,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时,根据信托法来规制。
二是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名出资问题的处理也存在颇多争议。
德国因其具有严格的公司登记制度,隐名出资现象少有出现。
日本和韩国的公司法也没有对隐名出资人的股东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标准也混乱不一。
我国关于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的学说也呈现多样性,主要包括实质说、形式说、区别说;再加上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审判意见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规定处于真空状态,并且法院在认定隐名股东资格时候审判标准不一,充分说明了我国在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上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实践不规范、法院对隐名投资行为的态度比较矛盾以及律师在公司法律实务的作用不能很好发挥等。
隐名股东要如何进行认定

隐名股东要如何进行认定
在实践中,我们都知道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是隐名股东,而隐名股东在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中往往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一个企业经济效益良好的情形下,隐名股东通常会主张股东的权利。
那么接下来,我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一起来了解关于隐名股东要如何进行认定。
隐名股东要怎样进行认定
1、隐名股东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的确认,不能简单机械地适用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资料等,要充分考虑实际出资人的权益,一般来说,谁实际出资,谁就拥有最终的股权。
2、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其他股东明知隐名股东存在的,也就是默认同意隐名股东持有股
权,故应该认定隐名股东持有股权。
3、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
这是不少隐名股东确认股权的实质性条件,值得注意。
4、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当然了,对隐名股东而言,只要已经实际出资的都可以向公司要求确认股权,只要经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在原显名股东同意及协助下,就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成为显名股东了。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相关知识。
希望通过上面的一些知识让你对隐名股东的认定有了更深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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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

浅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故就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形成了不同的结果,现就隐名股东的状况做如下阐述。
隐名股东显名股东法律地位一、隐名股东的概念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1、隐名股东,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
2、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
3、隐名股东,是指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对公司实际出资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
4、出资人为了规避法律或其它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以他人名义出资,一般被称为隐名股东。
与之相对应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上的股东则为显名股东。
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隐名股东作了定义,其基本特征如下:第一,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或其他组织。
第二,隐名股东为实际出资人。
其出资是以显名股东或称挂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非出资方)的名义投入公司的。
第三,隐名股东并非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
第四,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的出资由显名股东以其本身名义公示并行使因出资而获得的权益。
第五,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以合同约定,且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二、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一)规避法律的规定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
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
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当投资人超过50人时,部分投资人不得不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将自己的出资”挂靠”在其他人的出资份额上。
刍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

刍议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法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律规制诸多的经济组织,然而,由于隐名股东导致的法律纠纷逐渐增多,从而引起了较多的关注。
所以,对隐名股东作出系统和统一的立法规范刻不容缓。
因此,本文拟从法理和立法逻辑出发,同时紧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相关见解。
标签: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形成成因立法完善一、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形成成因探析隐名投资虽然是一种具有失实因素和不确定因素的特殊的法律现象,而且单是从法律角度分析,在一定层面上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投资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却是并不罕见的。
隐名投资或者隐名股东形成的原因既归咎于投资主体的逐利性,市场经济体制的趋利性,也来源于政策的漏洞和法律制度的缺陷,因此会产生诸多的纠葛。
下面笔者将对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形成成因作一具体分析,以期更好地把握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本质,具体阐述如下:(一)非出于规避法律和政策的原因1.某些投资者不愿公开自身情况而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
这是因为出资会在公司登记和公司章程上留有相关的记录,某些出资人出于某种个人原因或家庭原因,例如不显露自己的财富信息等,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相关的投资。
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在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相关的转让协议后,由于公司操作不规范或者一方或双方的原因,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实际出资股东与工商登记的股东或者股东名册不一致,从而新的股东即成为事实上的隐名股东。
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下,隐名的原因并不违法,相反该种隐名出资更符合效率的价值和法律的自由,并有利于吸纳社会闲散资金,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更有利于缓解当前资金短缺的状况,从而促进经济繁荣发展。
因此,应当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并给予其法律保护。
(二)出于规避法律与政策的原因1.规避国家对投资主体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明文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参与或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组织中兼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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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明确 的法律指 引 . 在理论上 , 也存 在较大的分歧 。 直到2 0 l 1 年2 月1 6 日施行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公司法 ) 若干 问题 的规定 ( 三) 》 ( 下称《 ( 公 司法 ) 司法解 释j 三 》 ) , 才对 隐 名股东 问题做 了相关规定 , 本文结 合《 ( 公司法 ) 司法解 释三》 的相 关条文 , 来探讨 隐名股东资格
司外部关 系,依据股 东资格认定 的形式要件 来判 断,即原则上确认 显名股 东的股 东资格 ,并 以 工 商登 记 的 效 力 为最 高标 准 。 关 键 词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股 东资 格 ; 认 定 标 准 ;隐名 股 东 ;显 名 股 东 中 图分 类号 :D 9 1 3 文 献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6 7 1 — 0 5 4 1( 2 0 1 4 )0 1 — 0 0 7 8 — 0 5
认 定 问题
收 稿 日期 :2 0 1 3 —1 0 — 2 9
作者简 介 :王 荣( 1 9 7 7 一 ) , 女, 吉林 通化人 , 吉林 师 范大学讲 师 , 吉林 大 学法学 院博 士 ; 吴碧  ̄ a( 1 9 8 5 一) ,
女, 湖 南人 , 江 苏维世 德律 师事务 所 ( 深圳 ) 律师, 硕士。
行外商投 资企业准人 制度 . 限制或者禁 止外 商进入部 分投资领域 , 有些 外商基于 巨额 利润等 目 的. 借 用 国 内人 的名 义 进 行 隐名 投 资 。[ ( 二) 善 意 隐名 投 资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1 . 投资人基于不愿暴露个人 身份 、 商业秘密 的保 护或特殊经 营策略 的需要 , 采取 隐名 的方 式, 实际控制公 司。 2 . 在公 司股 东人数较 多的情形下 , 为高效 、 快捷地办理工商登记 、 对外文件签署和做 出股东 会 决议 . 全体股东共 同决定 由几个投资人作 为显 名股东 , 并代 持其他股份 , 只有涉及 公司重大决 策, 才 由全 体人行 使 股 东权 利 、承 担 股 东义务 的基 础 。在 有 限责 任 公 司 中的 隐 名 股 东资格 认 定 问题 上 , “ 双 重 标 准 、 内外 有 别 ” 应 当成 为 处理 隐名 股 东资格 纠纷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 具体 而 言 .对 于公 司 内部 关 系 .隐名 股 东和 显 名 股 东之 间 对股 东资格 及 股 权 权 益 的分 配 有 约 定 的依 约 定 ,无 约 定或 约 定 不 明的 .原 则上 依 据 股 东 资格认 定 的 实质要 件 来判 断 ;对 于公
在正 常的法律状态 中 , 投资人 签署公司章程 与出资 、 取 得 出资 证 明 书 、 被 记载于股 东名册 、 工 商登 记 , 必 然 拥有 行 使 股东 权 利 、 承 担 股 东 义务 的 股东 资格 。 但是 , 现实状况往往不尽如人意 , 股 东 名 册 中记 载 的 股 东 可 能 并 没 有 出资 。 出资 的股 东 可 能 并 没 有 被 载 人 股 东 名册 ; 工 商 登 记 中 的 股 东 可 能并 不享 有 股 东 权 利 ,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的 股 东 可 能 并 没 有 办 理 工 商 登 记 。凡 此 有 关 的纠 纷 发 生后 , 这 就 需 要 裁 判 者 有 一套 认 定 股 东 资格 的规 则 。 在规则之前 , 需 要 引入 隐名 股 东 这 一 概 念, 所谓 隐名股东 , 是 相 对 于 显 名 股 东 的一 个 名 称 , 指 的是 事 实 上 的 投 资 者 已 经认 购 了 出资 , 但 在公司章程 、 股 东 名 册 或 者 工 商 登 记 中记 载 的是 他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隐 名 股 东 是 公 司 的 实 际 出资 人 , 更 准确 地 说 , 是 隐 名 出 资人 , 只 是 无 从 为外 人 所 知 晓 。其 可 能 是 自然 人 , 也可能是法人 ; 可 能 是 多 个 隐 名 股 东 由一 个 显 名 股东 挂 名 出资 , 也 可 能 是 一 个 隐 名 股 东 由多 个 显名 股 东挂 名 出 资 。双 方 签 订 隐名 投 资协 议 。隐 名 股 东 问题 可 能产 生 两 类 纠纷 : 一类 是 内 部 纠纷 , 即隐 名 股 东 与 显 名 股 东 之 间 的 纠纷 , 包括利 润分配权 、 管理权 、 投票权 等双方权利 和义务的关系 ; 另 一 类 是 外 部 纠纷 , 即隐名股东 、 显 名 股 东 和 第 三 人 的纠 纷 , 包 括 公 司 的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侵 权 等 。 无 论 是 哪 类 纠纷 , 首 先 都 要 涉及 对 股 东 资格 的确 认 。由于 隐名 股 东 资 格 认 定 的问 题 较 为 复 杂 , 而 且 长 期 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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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隐名 股 东产 生的原 因
隐 名 股 东 的 产 生 原 因有 多 种 :
( 一) 恶意 隐名 投 资 , 以规避 法律 、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 包 括 规 避 公 司 章 程 中关 于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 规 避 公 司法 有 关 取 得 股 东 资 格 的规 定 , 规 避 有 关投资限制和股东人数限制 的规定等 。如禁止公务员 成为有 限责任公 司的股东 , 但有些公务员 实 际 出资 给 公 司 , 在 工 商 登 记 和股 东 名 册 中 并 没 有 该 公 务 员 名 字 的 记 载 , 成 为 隐名 股 东 ; 我 国 实
以学刈 J i 。 n g y 年 u e 第 J o u r n 丽 a l
有 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探析
王 荣 . 吴碧虹
( 1 . 吉林 师 范大学 ,吉林 四平 1 3 6 0 O 0 ; 2. 江 苏维世德 律 师事 务所 ,广 东 深圳 5 1 8 O 3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