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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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一、有专人负责中央空调的卫生管理工作。

管理人员应进行有关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空调通风的机房应保持干燥清洁严禁堆放无关物品。

三、卫生清扫工具、消毒设备必须专物专用,严禁挪为它用。

必须使用合格的消毒剂。

四、空调系统新风量应满足每人每小时20~30立方米。

五、保证空调系统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吸入新风。

六、空调系统的冷却塔、过滤网,表冷器,冷凝水盘表面应保持清洁,定期委托专业清洗消毒机构进行检查、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价。

七、空调房间内的送、排风口应经常擦洗,保持清洁,表面无积尘与霉斑。

八、必须建立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维护、清洗和消毒档案。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空气净化消毒装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5 w/cm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紫外线泄露强度的检验采用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集中空调管理部门员工必须熟知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包括空调系统设计说明书、竣工图、主要设备的相关资料,空调系统卫生管理制度,日常卫生维护记录,清洗消毒资料记录,卫生学评价报告,空调系统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空调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二、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等活动产生的气体污染物,不得通过集中空调对其他区域产生污染。

三、开放式冷却塔启用前应进行全面清洗消毒,运行期间应保持冷却水中消毒药物的有效浓度,并每三个月对冷却水水质进行嗜肺军团菌检测。

四、冷却(凝)水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应立即消毒。

五、设施设备管理要求:
1、空调系统机房内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存放无关物品。

冷凝水应及时排走。

2、送、回风口应设防鼠装置,并保持风口外表的清洁。

冷凝水盘应按期洗濯消毒,并保持排水口畅通;
3、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应每个月至少清洗一次;空调机组应每6个月清洗一次。

六、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期间管理措施:
1、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

2、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调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装备或部件应当每周进行洗濯、消毒或者调换。

3、空调系统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空气传播性疾病时,应当及时关闭所涉及区域的空调系统。

七、每两年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积尘进行卫生学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卫生要求时对系统进行清洗。

八、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后,应严格验收,签订合格验收单,并留档保存。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3]225号 2003年8月19日发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4 号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预防和控制空气传播性疾病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卫生部《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 总则为配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的实施,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保证输送空气的卫生质量,制定本规范。

2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其它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可参照执行。

3 术语与定义3.1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装置。

3.2 净化效率净化装置入口、出口空气污染物浓度之差与入口空气污染物浓度比值的百分数。

3.3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喉部以下呼吸道的颗粒物。

3.4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空气污染物苯、二甲苯、苯乙烯等多种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

4 卫生指标4.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和冷凝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4.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新风量卫生要求4.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风应符合表2的要求。

4.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风管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风管内表面卫生要求4.5 空气净化消毒装置4.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原则上本身不得释放有毒有害物质,其卫生安全性应符合表4的要求。

4.5.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性能应符合表5的要求。

5 卫生检验5.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送风及风管采用抽样法检验,抽样数量根据系统设置、运行或风管清洗情况确定。

5.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冷却水、冷凝水中嗜肺军团菌的检验方法见附录A。

5.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新风量的检测方法见附录B。

5.4空调送风中可吸入颗粒物的检测方法见附录C。

5.5 空调送风中微生物的检验方法见附录D。

5.6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卫生安全性检验5.6.1卫生安全性检验指标根据装置的工作原理和安装位置确定。

5.6.2臭氧浓度的检验采用GB/T 15438规定的紫外光度法或GB/T 18204 规定的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DB11!T~485-2020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ICS 13.040.20C 5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485—2020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Specification of hygiene management for the central air conditioningventilation system2020-09 -17发布2020-10-01实施目次前言 (V)1 范围 (6)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3 术语和定义 (6)4 设备设施 (7)5 卫生要求 (8)6 卫生管理 (10)7 呼吸道传染病疫情期间防控要求 (11)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 (13)附录B(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PM10检测方法 (16)附录C(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微生物检验方法 (18)附录D(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积尘量检验方法 (21)附录E(规范性附录)空调部件表面微生物检验方法 (23)附录F(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冷却(凝)水中嗜肺军团菌检验方法 (24)附录G(规范性附录)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 (2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11/ 485—201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与DB11/ 485—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为推荐性标准;——增加了“通风”、“复合通风系统”、“空调区”、“致病微生物”、“空调部件”及“多联机空调系统”等术语定义;——增加了空调通风系统的基本要求(见4.1);——对全空气系统中不能关闭回风的,增加了空调机组过滤装置应提高至中效及以上级别的要求(见4.3.1,2011年版4.2.1);——对全空气系统中空调机组为变风量的,增加了变风量系统末端传感装置参数控制应便于调整的要求(见4.3.1);——增加新风机组设置能量回收装置的,应设有旁通阀要求(见4.3.2);——增加了邻近建筑物新风口的冷却塔应增导流装置要求(见4.4.5);——增加了公共浴室休息室、健身馆的新风量(见5.1.1);——将原标准中风管内表面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和送风中不得检出β-溶血性链球菌的要求,调整为空调部件表面和送风中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见5.1.2、5.1.3,2011年版5.2、5.3);——修改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测时限(见5.2.1,2011年版6.1.1);——增加了在大型活动期间,承担大型活动的公共建筑物冷却水嗜肺军团菌现场快速检测按照附录G执行的要求(见5.2.4.7);——增加对公共建筑设置的冷却塔实施军团菌病风险评估和分级管理要求(见6.5);——增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进行风险调查和卫生学评估要求(见6.6);——增加综合医院门诊区和病区的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见6.7);——删除原标准“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2011年版8.6);——增加了疫情常态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细化了疫情暴发防控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要求(见7);——增加了冷却水中嗜肺军团菌血清1型(LP1)快速检测方法(见附录G)。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
【发文字号】京卫监字[2007]2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
定》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7]24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精神,为了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北京市卫生局制订了《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北京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卫生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证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的清洗质量,加强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北京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从事公共场所空调系统清洗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 19210-2003)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的要求;
(二。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卫生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卫生检测技术要求和清洗消毒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一)旅馆、餐饮建筑、商场、公共浴室、公用事业及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等商业建筑;(二)行政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等办公建筑;(三)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体育馆、音乐厅、影剧院、游艺厅、歌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娱乐建筑;(四)机场、铁路客运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港口客运站等交通建筑;(五)学校、医疗机构等教育卫生建筑;(六)住宅等居住建筑;(七)其他用于社会公共活动的公共建筑。

其他相关建筑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1165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8204.1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1部分:物理因素GB/T18204.5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5部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GB/T18204.6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8883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37487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8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9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WS394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T396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 systems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包括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和半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1.总则为了预防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空调系统)传播传染病,保护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空调系统的一般卫生要求、传染病流行期卫生要求、净化消毒装置卫生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使用的空调系统,其它场所空调系统可参照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9663-9673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GB/T 18204.1 公共场所空气微生物检验方法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4.术语与定义4.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给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处理、输送、分配,并控制其参数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4.2 空气传播性传染病以空气为主要传播途径的传染病。

4.3 空气净化采用某些技术或方法去除室内空气中的颗粒物、微生物和气态污染物。

4.4 可吸入颗粒物(PM10)能够进入人体呼吸道的空气动力学当量质量中位径为10微米的颗粒物。

5.空调系统的卫生要求5.1 一般要求5.1.1 空调系统新风量和运行参数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新风采气口的设置应保证所吸入的空气为室外新鲜空气,新风采气口应远离建筑物排风口和开放式冷却水塔。

严禁间接从空调通风的机房、建筑物楼道及天棚吊顶内吸取新风。

5.1.2 空调系统的新风口和回风口应安装防鼠、防虫设施。

5.1.3 空调系统的过滤器(网)、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清洗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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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设备设施要求、卫生质量要求、检测要求、卫生学评价和卫生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建筑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居住建筑中公共使用部分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8204.24 公共场所空气中二氧化碳测定方法GB 19210 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集中空调通风系统central air conditioning ventilation system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3.2空气净化消毒装置equipment of air purification and sterilization去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送回风中颗粒物、气态污染物和微生物的设备。

3.3可吸入颗粒物 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空气动力学直径不大于10μm的颗粒物。

3.4管理责任人person in charge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所有权人或者所有权人委托的专业管理单位。

4 设备设施要求4.1 新风口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口应设置防护网,并符合以下要求:——设置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低于排风口;——进风口的下缘距室外地坪不宜小于2m,当设在绿化地带时,不宜小于1m;——进排风不应短路。

4.2 空调机组、风管(道)4.2.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和回风应过滤处理。

空调机组应设置粗效过滤器、应急关闭回风和新风的装置,宜设置过滤器的压力表、自测风速及超压自动报警装置。

有回风的空调系统宜加设中效过滤器。

4.2.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宜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使用的空气净化消毒装置不应释放有毒有害物质。

4.2.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冷凝水管道应设置水封。

4.2.4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加湿过程中应有控制军团菌繁殖措施。

4.2.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回风的主风管(道)上应设置不小于300mm×250mm的可开闭窗口,也可用送回风管上的送回风口替代。

4.3 开放式冷却塔4.3.1 开放式冷却塔的设置应远离人员聚集区域、建筑物新风取风口和自然通风口,远离高温和有毒有害气体,应设置冷却水系统持续消毒装置。

4.3.2 开放式冷却塔应设置有效的除雾器和加注消毒剂的入口。

4.3.3 开放式冷却塔池内侧应平滑,排水口应设在塔池的底部。

5 卫生质量要求5.1 新风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应当直接来自室外,不应从机房、楼道及天棚吊顶等处间接吸取新风。

新风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2 送风送风质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溶血性链球菌5.3 风管(道)内表面风管(道)内表面应符合表3的要求。

5.4 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冷却塔、盘管、表冷器和加湿器使用或产出的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不应检出嗜肺军团菌。

6 检测要求6.1 检测时限6.1.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初次运行时应进行卫生检测,运行后每两年进行1次卫生检测。

6.2 检测项目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检测项目为本标准第5章卫生质量的要求项目。

6.3 检测样本量6.3.1 抽样比例不应少于空气处理机组对应的风道系统总数量的5%;不同类型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每类至少抽1套。

6.3.2 空调风系统每套应选择2个~5个代表性部位。

6.3.3 空调水系统的冷却水、冷凝水和空调加湿用水分别不应少于1个部位。

6.4 检验方法卫生质量的检验应按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规定的方法执行。

6.5 判定6.5.1 当单个空调系统的新风量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1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2 当送风管(道)中单个风口的细菌、真菌结果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当送风管(道)风口PM10,单个空调系统各风口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3 当风管(道)内表面单件样品的细菌、真菌检测结果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4 当风管(道)内表面积尘量单个空调系统各采样点检测结果的平均值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判定不合格。

6.5.5 当冷却(凝)水和加湿用水中检出嗜肺军团菌时,判定不合格。

7 卫生学评价7.1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设计阶段或竣工前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

7.2 已投入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在运行期间做出经常性卫生学评价。

8 卫生管理要求8.1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管理责任人应建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档案、卫生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8.2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启用前,管理责任人应对冷却塔、机组、风管、盘管等部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8.3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期间,管理责任人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做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检查的部位、内容和频次见表4。

部位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空调机组过滤器积尘状况1次/月底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月风管(道)积尘状况1次/2年盘管及托盘积水、积尘状况1次/半年开放式冷却塔消毒剂使用记录1次/周8.5 新风量不符合本标准5.1时,管理责任人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调试或改造。

8.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清洗:——开放式冷却塔初次使用或停用半年以上再次使用的;——送风中的PM10、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2的要求时;——风管(道)内表面的积尘量、细菌总数、真菌总数不符合表3的要求时;——机组、风管(道)、盘管、风口等部件目测时有明显的污染物。

8.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部位进行消毒:——冷却水、冷凝水、空调加湿水检出嗜肺军团菌;——风管(道)内表面检出致病菌;——送风中检出-溶血性链球菌或其他致病菌。

8.8 清洗消毒应符合GB 19210的要求,清洗消毒中使用的设备、器具、药物,不应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造成二次污染,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除出来的所有污染物均应妥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9 当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市暴发流行时,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应符合下列要求:——采用全新风运行;——应装有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并有效运行;——风机盘管加新风的空调系统,能确保各房间独立通风;——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托盘等设备部件,应每周清洗、消毒或更换。

AA附录A(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新风量检测方法A.1 风管法A.1.1 原理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处于正常运行或规定的工况条件下,通过测量新风管某一断面的面积及该断面的平均风速,计算出该断面的新风量。

当一套系统有多个新风管,每个新风管均应测定风量,全部新风管风量之和即为该套系统的总新风量(m/h),根据系统服务区域内的人数,得出新风量结果(m/h·人)。

A.1.2 主要仪器A.1.2.1 皮托管法A.1.2.1.1 标准皮托管系数=0.99±0.01,或S型皮托管=0.84±0.01。

A.1.2.1.2 微压计精确度不应低于2%,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Pa。

A.1.2.1.3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2.2 风速计法A.1.2.2.1 热电风速仪最小读数不应大于0.1m/s。

A.1.2.2.2 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最小读数不应大于1C。

A.1.3 检测断面和测点A.1.3.1 检测断面应选在气流平稳的直管段,避开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

A.1.3.2 测点位置和数量:——圆形风管:将风管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同心环,测点选在各环面积中心线与垂直的两条直径线的交点上,同心环数及测点数的确定见表A.1。

直径小于0.3m流速分布比较均匀的风管,取风管中心一点作为测点。

气流分布对称和比较均匀的风管,只取一个方向的测点进行检测。

表A.1 圆形风管的环数及测点数3 3风管直径m 环数个测点数(两个方向共计)≤1 1~2 4~8——矩形风管:将风管断面分成适当数量的等面积小块,各块中心即为测点。

等面积小块的数量和测点数的确定见表 A.2。

风管断面面积m 2 等面积小块数个测点数 个 ≤1 2×2 4 >1~4 3×3 9 >4~9 3×4 12 >9~164×416A.1.4 风管截面面积测量测定风管检测断面面积(A ),分环或分块确定检测点。

A.1.5 皮托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A.1.5.1 准备工作:检查微压计显示,微压计与皮托管连接不应漏气。

A.1.5.2 动压(P d )的测量:将皮托管全压入口与微压计正压端连接,静压管入口与微压计负压端连接。

将皮托管插 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皮托管的全压测孔正对着气流方向,偏差不应超过10°,测出各点动压。

重复测量一次,取 平均值。

A.1.5.3 新风温度(t )的测量:一般情况下可在风管中心的一点测量。

将水银玻璃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 心测点处,封闭测孔,待温度稳定后读数。

A.1.5.4 新风量(Q )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1)式中:A ——风管截面面积,m ; t ——风管内温度测定值,℃;p d ——风管中动压测定平均值,Pa 。

A.1.6 风速计法测定风速与风量A.1.6.1 当风管内的动压值P d 小于4P a 时,可用热电风速仪测量风速。

A.1.6.2 准备工作:调节风速仪的零点与满度。

A.1.6.3 风管内平均风速(V )的测定:将风速仪放入风管内,测定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平均值作为 检测结果。

A.1.6.4 新风量(Q )的计算:新风管某一断面的新风量按下式计算: (2)式中:Q ——新风量,m3/h ; A ——风管截面面积,m2;2>1~2 2~3 8~12 >2~33~412~16V ——风管中空气的平均风速,m/s 。

A.2 二氧化碳法A.2.1 采样A.2.1.1 采样点:采样点应在所测空调通风系统的供风区域内,分别在该系统送风管的近端、中端及末端的供风区域 或房间设置3个~4个采样点;采样高度为1.2m ~1.5m 。

A.2.1.2 采样方法:测定时空调通风系统应正常运行,供风区域或房间在“额定负荷”的情况下进行。

A.2.2 检验方法按照GB/T 18204.24规定的方法执行。

A.2.3 二氧化碳浓度的计算一个系统二氧化碳浓度,按该系统供风区域或房间全部测定的二氧化碳浓度的算术平均值给出。

A.2.4 二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浓度应符合表A.3的要求二氧化碳 (%) 新风量(m /人.小时) 0.07 30 0.1520BB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空调系统送风中 PM10 检测方法B.1 仪器B.1.1 PM10检测仪器为便携式直读仪器B.1.1.1 检测仪器颗粒物捕集特性应符合D a 50=(10±0.5)m ,g =1.5±0.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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