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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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2024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问题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需求,昆明市政府提出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细则进行介绍。

一、背景和目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购买或拨用土地供应的住房,租用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居住的一种住房形式。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一)的出台旨在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满足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的居住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该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政府购买的租赁住房和以其他方式供应的租赁住房。

租赁住房的对象主要包括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具体的资格条件会根据市政府的政策和规定来确定。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和管理为了确保公平公正地分配公共租赁住房资源,昆明市将建立租赁住房申请和分配的管理机制。

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来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权。

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户口簿等。

在租赁住房分配时,将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家庭成员人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分配租赁住房。

四、租赁合同和费用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或10年,租赁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租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中将明确租赁住房的使用规定、责任和义务等内容,租户和房东都需要遵守合同的规定。

在租赁费用方面,昆明市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租金的合理性和可支付性。

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质量和使用权益,昆明市政府将加强住房维修和管理的力度。

建立健全住房维修基金和管理机制,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进行维修和改造,确保住房的安全和舒适性。

同时,通过加强执法和监督,打击违规行为,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为了让低收入家庭和无房家庭能够更好地生活和工作,昆明市政府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配套服务。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昆政发〔 2006〕 28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房管局反映。

二○○六年七月六日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行为,根据建设部等四部委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房〔 2005〕 5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昆明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和呈贡新城行政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央有关部委以及省发改委、省建设厅下达我市辖区内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经济适用房建设指标,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总量调控”的原则。

第四条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及销售管理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纳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1 /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0〕20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0.02.13
【实施日期】2000.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云南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请示》(云政发[1999]182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实行现行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人才公寓,自2001 年1 月正式投入使用以来,在解除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受到进区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赞誉。

为了加强管理、加快周转,进一步完善服务配套功能,使人才公寓真正发挥其作用,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如下:第一条:人才公寓的功能高新区所建设的人才公寓,是以低价租赁优质服务的方式,为区内企业(单位)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高层次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提供的短期居住的周转住房。

其目的是营造吸引、凝聚优秀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者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第二条:人才公寓入住条件1 、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在高新区工商分局注册,在高新区国税、地税分局纳税。

2 、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必须是区内中小型、初创型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开发的其它企业(单位)。

3 、申请人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以上职称。

4、申请人必须是所在企业(单位)已经引进并与所在企业(单位)签有经过劳动管理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5、申请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在昆明市参加房改,没有享受相关福利。

6、申请人所在企业(单位)在短期内确实无力解决住房问题、或一时难以购到合适住房。

有能力解决的不在此列。

7、申请人是管理人才的,必须是主要生产基地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等经营主要负责人。

8、每个企业(单位)一般情况下,每年可租用一套人才公寓,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1、人才公寓的管理由人才公寓建设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担任;组员:由经发局、建设局、财政分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协调和解决人才公寓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昆政发[1996]11号1996年3月13日)第一条为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简称国务院第55号令)、《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缴纳过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是经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依法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面积使用土地。

土地使用者如需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前,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前,应向市、县(含安宁市,下同)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

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先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房屋转让的,须先经其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未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需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用于以下行为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一、将空地整幅地块的划拨使用权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二、将一幅地块内的划拨土地权连同地上建筑物整体转让或部份分割转让;三、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后,因不能履行抵押合同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四、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他人合资合作建房,获取房产分配或其他经济收益;五、以其他形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第五条土地使用者进入二级市场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之前,须持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合法产权证件,向有审批权的市、县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签订出让合同,补交出让金,换发土地使用证后,方可进入二级市场进行转让。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昆城管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昆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持续改善市容市貌,现将《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29日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等规定,结合本市城市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

第四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居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社区。

第五条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组织应当加大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积极引导市民增强公共环境卫生意识,形成文明卫生的行为习惯。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色调应当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以及空间景观环境相协调。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创建于1992年,是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首批15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是昆明市重点发展的现代化经济区。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占地面积约23.8平方公里,辖区内已发展形成了以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等为主导的优势产业,并形成了昆明市域经济的重要支撑区和对外开放的门户区,2019年全区的实际GDP达到了306.4亿元。

该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捷。

毗邻昆明市主城区,距昆明火车站仅5.5公里,距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不到15公里,更重要的是,该开发区于2019年6月28日正式开通昆明轨道交通2号线,加强了开发区与市区的连通性,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遇。

该开发区立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坚持创新驱动,不断推进应用产业和基础产业相互融合,经过多年的努力,已形成了一批以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核心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一体化的电子信息产业链,形成了以华为、中国移动、华泰证券等知名企业为代表的一批高科技信息化企业集聚区。

该开发区在“云南特色现代农业”方面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基础和潜力。

开发区地理位置优越,地形复杂,生态环境良好,既可承接主城区和周边地区的休闲农业、生态、文化旅游业,又具备发展设施农业、庭园景观等新型现代农业的地利条件,如通过资源整合和技术创新,打造特色农业产业集群,通过特色品牌和线上线下营销模式等,在物流、渠道和人才等方面优势互补,形成规模效益,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近年来,开发区在生物医药产业方面大力发展,积极推进“产学研”技术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

形成了以医疗器械、生物制药、中药材加工等为主要领域的生物医药创新产业集群,吸引了许多国内外知名的生物医药企业,如药明康德、安徽智通、九洲药业等,有效推动了当地生物医药产业的提质增效。

此外,该开发区还积极推进现代制造业发展,重点布局了高端装备制造和新材料产业,成立了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能源科技园,提供了一站式的服务和全方位的支持,为企业的生产和发展提供坚实的后盾。

昆政发[200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篇范例)

昆政发[200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5篇范例)第一篇:昆政发[200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文件昆政发[2007]5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六日昆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审批或审核后报昆明市人民政府审批,使用市级政府投资和上报国家、省争取补助资金进行的新建、改扩建和维修改造的投资活动。

本规定中所指的政府投资,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专项资金、中央补助、国债专项资金和由市级财政承诺还款的借款资金,以及以国有资产和资源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三条市发改委是本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对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建设、审计、监察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政府投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和区域布局的相关政策,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一)市级党政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政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城乡基础设施项目;(三)环境保护、新资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基础设施项目;(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昆明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构筑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适当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采取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的办法,以招拍挂供地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而建设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的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其他县(市)区、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建(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建设和管理的配套政策。

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住建(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规划、计划,具体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等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园林绿化、公安、城管、工商、税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住建(保障)部门应当科学编制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划。

结合国家和省下达的计划指标,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明确年度建设计划,确定规划选址及用地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国土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通过“招拍挂”方式实施土地供应。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7•【字号】昆政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昆政办〔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健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公众监督的管理机制,保证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中,经市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中的重大建设项目;(二)城建、环保和天然林保护等重大建设项目;(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四)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重大建设项目(五)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产业发展项目;(六)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建设项目;(七)本区域内需要市级配套投资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八)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平衡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市政府领导按照分工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实施,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由市经委牵头负责推进。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编制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由市级主管部门、三个开发区、各县(市)区或项目法人,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国家、省、市专项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建设项目提出申请,提交市发改委审核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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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
【发文字号】第9号
【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2.09.09
【实施日期】1992.09.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办法[失效]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王廷琛
一九九二年九月九日

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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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步伐,加速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
开发区)的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区位于昆明东郊牛街庄--大石坝一带以及春城路(新民航路)片区,总
体规划面积18.5平方公里。

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昆明面向东南亚的区位优势和云南丰富的资源优势,以出口创
汇和技术先进的加工工业为主,集中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发挥我市的产业优势,提高资
源加工深度,发展现代化的商业、贸易、金融、信息和综合服务等第三产业;逐步建成
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基地和对外开放的试验区。

第四条 开发区实行沿海开放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政策,鼓励国内外的公司、企业和
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到开发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出口创汇、技术先进、资源深度加工
型企业和设立科研教育机构。

第五条 开发区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资产、收益和其他合法
权益,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生活服务条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按照简化程
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做好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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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开发区的
管理规定。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
会),代表昆明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九条 管委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领导开发区的
工作。
(二)研究编制开发区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组织编制开发区的详细规划,
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四)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发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适用于开发
区的配套政策、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五)对开发区内各开发建设单位和经济实体,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并做好服务工
作。
(六)审核或审批进入开发区的投资项目。
(七)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按规定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
事务。
(八)负责协调市级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有关开发区的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共同在开发区内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公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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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保险、法律、会计、审计、技术监督、技术咨询、人才交流等社会服务体系,协调
和监督各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各项公共服务事业。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管委会权限
(一)管委会在开发区内行使市人民政府赋予的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二)审批投资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或一千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资项目,二百万美元
及其以下的技术引进项目。
(三)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市属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办公,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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