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涉税事项案例分析20121122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税,五个案例告诉您!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一)固定资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处理

财经纵横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处理余 斌 安徽日报报业集团摘要:日常财务处理中,财务人员关注收入、费用的涉税风险较多。
因业务事项发生频次相对较低,对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关注相对甚少,尤其是对固定资产出售环节的涉税问题较易忽略。
为此笔者结合相关法规,对固定资产出售环节涉税问题进行整理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固定资产;出售;涉税处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28-0131-02一、固定资产在出售环节所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1.一般纳税人所涉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固定资产(含购进的、自制的),按该固定资产取得时间,具体做如下区分:(1)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该固定资产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一律按3%减半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2)08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但该固定资产已经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细分如下:①该固定资产是纳入以前取得, 一律按3%减半计算其应缴增值税;②该固定资产是纳入以后取得, 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3)0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小结:按3%减半征收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3%/2;按17%的税率计算其应缴增值税: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17%)×17%。
(4)16年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非不动产,一律按照3%简易计税办法并减按2%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5)16年国家实施全面“营改增”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含自建),按以下方法计算其应缴增值税:计税方法:①销售额: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出售该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销售过程中价外费用;非自建的不动产销售额=出售该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销售过程中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者是取得该不动产时的作价计算。
②征收率:一律按5%计算。
纳税地点: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与案例分析-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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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增值税政策对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的处理
2009年1月1日,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适用税率、征收率减按2%税率或放弃减税办法征收增值税。
如果属于销售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视为销售货物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一)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等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只分享有价值的知识点,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大家可以下载下来好好看看!【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17.4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
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49029.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结语:会计是一个注重积累的职业,出纳、会计、主管、经理一路攀升,是正常的途径,从简单的账务处理到报表制作、税务处理、到财务分析、到更高层级的管理会计,应该有个循序渐进。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未抵扣过进项)的会计税务处理【一般和小规模】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属于退的已交的进项)。该类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只有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才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如软件企业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用于研究开发软件开品和扩大再生产的,则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没有特殊规定,则都是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即没有专门用途和不需要还的补贴均需交所得税】 【会计处理例题】 假设某企业2009年销售设备一台,该设备2007年购进,账面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20000元,销售价格110000元;则: 借:固定资产清理 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 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230.77(110000/11.04*4%)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30.77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230.77 贷:银行存款 2115.385 营业外收入 2115.385(减半征收的部分要补所得税110000/11.04*4%*5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1.54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48.08 - 应交教育费附加 63.46 借: 固定资产清理 25557.69 贷:营业外收入 25557.69 所得税对营业外收入25557.69+2115.385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增值税。其优惠的收入处理与一般纳税人类似,将按3%征收率征和优惠征收率2%之间的差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照样要计征所得税。 即先按增值税=售价÷(1+3%)×3%计入 借:固定资产清理 3%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 然后再: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部分 贷:银行存款 2%部分 营业外收入 1%部分
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

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一、前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长期使用而购置的、价值较高、耐用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
在企业经营中,固定资产的出售是一项常见的资产处置行为。
然而,固定资产出售所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较为复杂,涉及到净值变现、账务处理、税务影响等多个方面。
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学习。
二、例题分析假设某企业拥有一套办公楼,原值1000万元,累计折旧300万元,净值700万元。
现以8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其他企业。
请你根据此例,详细分析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影响。
三、会计处理1.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根据企业固定资产出售的会计核算规定,出售固定资产应当同时确认资产损益。
在这个例子中,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应为:借:银行存款 800万元贷:固定资产原值(净值) 700万元贷:累计折旧 300万元贷:固定资产损益 200万元2. 资产减值处理在确定出售固定资产时,若其账面价值高于其市场价值,需要进行资产减值准备处理。
在这个例子中,假设办公楼市场价值仅为750万元,因此需要计提50万元的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万元贷:资产减值损失 50万元3. 所得税处理出售固定资产所得款项超过其账面价值时,需要分析清楚税务处理。
在这个例子中,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资产减值准备和资产损益纳入企业所得税处理。
四、税务影响1. 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固定资产出售的剩余价值需要纳入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在这个例子中,800万元的固定资产出售额中,超出700万元净值的部分需要纳入增值税的计税范围。
2.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个例子中,200万元的固定资产损益会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范围。
五、个人观点和总结在固定资产房屋出售的账务处理例题及解析中,我们需要全面评估资产的净值、折旧情况、市场价值等因素,以便正确处理会计分录和税务影响。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 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 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 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问题关注点 1、固定资产进项是否抵扣过对处置的影响 2、固定资产购买年限及应用领域 3、购买该固定资产是否可以进项抵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固定资产处置增值税案例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号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 的规定执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 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 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 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稽查案例】税务稽查案例之转让或处置旧资产的税收争议
【稽查案例】税务稽查案例之转让或处置旧资产的税收争议2016-08-20纳税人避风港纳税人避风港案例概览Z公司为集团在苏州设立的工厂,主要生产汽车零部件。
2013年5月,集团由于经营需要,在苏州设立新的汽车零部件工厂J公司,并由Z公司向J公司转让三部生产设备:——用于产品生产的机器设备为2007年购置,原值2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了100万元,转让收入为100万元,J按4%征收率计交增值税;——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机器设备为2010年购置,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了100万元,转让收入为400万元。
购入时J未抵扣进项税额,现按17%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用于出租的机器设备为2013年元月购置,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12万元,转让收入488万元。
由于购入时系二手设备,未取得专用发票,J按4%征收率计交增值税。
现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是:所有设备转让未作评估,价格不公允;第二笔业务按4%征收率计交增值税;第三笔业务应按17%计算销项税额。
如何看待税务机关的要求? 根据国税函[2009]90号,设备转让简易征收不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普通发票是增值税链条断裂,不存在交和抵的机制,税务局就会对价格产生争议。
在增值税条例中指出,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企业可以寻找相同设备在市面上的价格波动变化,如果设备价格是变高的,企业按照账面净值出售可能是价格偏低;如果市面上的价格是降低的,那么按照账面净值出售不一定是偏低的。
同时,从Z公司的设备年限都是大于等于10年,折旧年限偏长,账面的净值应该是偏高的,也支持了企业没有“价格明显偏低”。
根据财税[2008]170号,如果企业在2008年后买入的资产属于税法不允许抵扣,并且企业也没有抵扣的,如当时的小汽车、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中央空调、福利食堂的灶具等,在企业转卖时按照4%简易征收。
注:由于案例中的纳税年度是2013年,因此仍适用旧的征收率。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操经验】出售旧固定资产、旧物品和旧货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适用税率不同和出售产品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或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此类情况按正常销售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17%)×17%,对收取的价款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应纳税额=销售额÷(1+3%)×2%,对收取的货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把一台自己使用过的设备对外出售,取得价款3万元,应纳增值税额=30000/(1+3%)×2%=582.52(元)。
借:银行存款 3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29417.48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这种情况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售价÷(1+3%)×3%,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例:2010年5月,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出售一批旧材料,售价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50000/(1+3%)×3%=1456.31(元)。
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50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49029.13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70.87会计是一门很实用的学科,从古至今经历漫长时间的发展,从原来单一的以记账和核账为主要工作,发展到现在衍生出来包括预测、决策、管理等功能。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有些可能不涉及资金)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税会实务】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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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会实务】出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处理
【问】甲企业出售一台使用过的生产设备,原价为234000元(含增值
税),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假定2012年2月出售(该设备恰好使
用3年),折旧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不考虑残值。如果我
以210600元(含增值税)的价钱在2012年出售,该设备适用17%的
增值税税率。这个期间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由于设备购入时间为2009年2月,则购入的增值税已计入“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故在2012年2月出售时会计
处理如下:
(1)固定资产清理时:
固定资产原价=234000/(1+17%)=200000(元)
3年累积计提折旧=(200000/10)×3=60000(元)
2012年出售时应缴纳增值税=[210600/(1+17%)]×17%=30600(元)
借:固定资产清理 1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计提销项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6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600
(2)收到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 2106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106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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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旧固定资产涉税事项案例分析
一、背景:
我公司于2008年7月21日从A公司购入起重机1台,金额为36500.00元,对方开具
山东省商业发票,我公司无法也未抵扣进项税。此发票于2008年8月入账,该设备按10
年计提折旧,残值为10%。
二、目前状况:
2012年11月因老厂区存放该设备车间不再使用,设备继续存放下去会导致设备价值继
续损耗,故需将该设备出售。经与B公司协商,我公司以8000元价格将该设备出售。从2008
年9月至2012年11月,该设备已计提51个月折旧共计36500*90%/120*51=13961.25元,
剩余价值为36500-13961.25=22538.75元。
三、涉税处理。
1、 开具发票。
在航天信息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为4%。(经咨询税务局必须这么开)
即税前金额为7692.31元,销项税为7692.31*4%=307.69元,价税合计为8000元。
2、 增值税减免备案。
1)、依据 财税[200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
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青国税发[2011]135号《依据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规定,按照
简易办法征收的固定资产减免税申请备案需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1式3份);
(2)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备案的书面报告;
(3)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固定资产账薄及复印件;
(4)销售固定资产的发票。
3、会计分录:
1)、2008年8月购入时:
借:固定资产-起重机 36500元
贷:应付账款- A公司 36500元
2)、2008年9月-2012年11月计提折旧累计:
借:制造费用-折旧费13961.25元
贷:累计折旧-起重机 13961.25元
3)、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书面出售单/报废单签字完毕后)
借:固定资产清理 22538.75元
累计折旧-起重机 13961.25元
贷:固定资产 36500.00元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根据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实际缴纳153.85元。
(1)收回价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8000.0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0.00元
(2) 增值税销项税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53.8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3.85
(3)、结转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14692.60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4692.60元
4、增值税申报。
次月增值税申报时,将对应内容分别填入报税系统增值税申报表相关行列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即7692.31元)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行: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即307.69元)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即153.84元)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0行:开具普通发票、按
照4%征收率 、销售额、应纳税额。
5、所得税备案:
次年汇算清缴时,将该笔资产损失以专项申报方式同汇算清缴报表一起报税务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
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
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
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十条规定: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
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