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
增值税的返还政策和流程

增值税的返还政策和流程增值税的返还政策是指国家对于特定情况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返还的一种政策。
返还政策的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返还政策和相关的流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
一、增值税返还政策概述增值税是一种按照税务主体在商品流转过程中增加的经济价值,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金。
为了鼓励投资和创造就业,国家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业或者项目,实行增值税返还政策。
具体而言,增值税的返还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出口货物退税、深度贫困地区退税、农产品销售退税、研发费用退税等。
这些政策都是为了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益和竞争力。
二、增值税返还流程1. 出口退税流程:首先,企业在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过程中按照正常流程缴纳增值税。
然后,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并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
之后,企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出口发票、货物清单、报关单等相关文件。
最后,税务机关会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将退税金额划入企业账户。
2. 深度贫困地区退税流程:涉及到深度贫困地区的企业,需要提供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材料进行申请。
企业首先需要确认自身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贫困地区范围,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税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合格证明、发票等文件。
税务机关会审核企业的申请材料,并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退税。
3. 农产品销售退税流程:企业在销售农产品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增值税的退税政策。
企业需将销售农产品的发票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并在一定时限内提交退税申请。
税务机关会对企业的销售情况进行核实,并在符合政策要求的情况下办理退税手续。
4. 研发费用退税流程:为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力度,国家实行了研发费用退税政策。
企业需要将涉及到研发费用的发票和相关的费用明细报送给税务机关,并进行备案。
税务机关会核实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在审核通过后进行退税。
一般纳税人开了专票后发生销售退货账务处理方法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货账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
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四)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
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五)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ND。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全部或部分退货。
企业发生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企业发出商品,尚未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的,这种情况下,企业未确认销售收入、未结转销售成本、未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如下处理即可:借:库存商品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等)二、已确认收入发生销售退回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成本。
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已经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的财务费用金额;如果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题】宜城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2017年5月销售给长江公司的产品,因与合同约定不符在6月份全部退回。
宜城公司根据都有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0000元,增值税额17000元。
该批产品成本为80000元,5月份该产品的销货款至退货发生时尚未收到。
宜城公司6月份的会计处理为:(1)收到退货,根据开具的红字发票作:借: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贷:应收账款 117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2)同时借:库存商品80 000贷:主营业务成本 80 000需要注意的是,2017年7月5日,财政部财会【2017】22号文,发布了经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将取代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
新旧准则对收入的确认有些不同,老准则更强调“风险报酬转移”,而新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发票如何账务处理一、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根据国税函[xx]96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
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在年度终了后至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发生的销售退回业务,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并考虑企业所得税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会计处理,同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及来年的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
例如:A企业于xx年10月7日销售一批甲商品给B公司,价款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销售成本165000元,销货款于xx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A企业于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该公司的应收账款及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的坏账准备已列示。
关于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摘要:文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最新税收法规对各种情形下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及税务处理进行阐述,并说明销售退回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售后回购、售后回租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的区别。
关键词:销售退回收入纳税义务增值税所得税一、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尚未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销售商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也未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实际上是对发出商品的收回,属于存货内部状态的变化,不涉及税收、收入、往来等项目的调整。
此种销售退回发生时,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二、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的处理尚未确认收入、销售环节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销售退回,是指所销售的商品尚不同时具备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未确认收入;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货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等销售环节流转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情况下的销售退回。
这种情况的销售退回发生时,除按原已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作存货内部结转的处理外,还应根据红字发票调整增值税等销售环节的流转税。
关于红字发票开具的程序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由购买方(或销售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一式三联,一联购货方留存,一联由购货方给销货方,一联税务留存),销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办法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如何处理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应如何处理销货退回是指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因各种原因决定退回商品,而销售商需要对这些退回的商品进行处理。
当销货退回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销售商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处理销货退回时,销售商需要遵循以下步骤:1.查验退回商品的完好程度:销售商需要对退回的商品进行查验,确保退回的商品在退还之前没有损坏或有其他质量问题。
如果发现退回的商品有损坏或者质量问题,销售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退款或换货。
2.制作退货单:销售商需要根据退回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等信息,制作退货单。
退货单上需要包括商品的名称、规格、单价、数量以及退回原因等详细信息。
3.更新销售记录:销售商需要更新销售记录,将销售退回的商品数量从销售记录中扣除。
这样可以保证销售记录的准确性。
4.退还货款:根据退货单上的信息,销售商需要将退回的货款返还给客户。
在计算退款金额时,销售商需要考虑商品的实际成本、售价以及相关税费等因素。
5.处理发票:对于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商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按照相关税务规定,销售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注销发票:销售商可以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注销。
注销后的发票将不能再被使用,并且需要妥善保存。
b.冲红发票:销售商可以对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冲红处理。
冲红后的发票需要在上方加盖“作废”字样,并在发票上注明冲红的原因和时间。
c.更换发票:销售商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对退回商品重新开具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开的发票需要在原发票上加盖“作废”字样,并在新发票上注明原发票号码和发票作废的原因。
在处理销货退回时,销售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处理:销售商需要尽快处理销货退回,避免影响销售记录的准确性和商品的库存管理。
2.保留相关记录和凭证:销售商需要妥善保存退货单、退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相关记录和凭证,以备将来税务核查或审计之用。
3.合规操作:销售商在处理销货退回时,需要确保操作合规,遵循税务规定和公司内部制度,以避免任何违规行为。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引言销售退回是指客户退回已购买的产品或服务,通常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交付延迟或者客户需求变更等原因。
销售退回对企业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都会产生影响。
本文将对销售退回的三种常见情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影响。
情形一:销售退回后退款给客户在这种情形下,客户退回产品或服务后,企业需要退还已经收到的款项。
对会计处理来说,企业需要将退款金额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并将退款列入负债项。
退款金额将减少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量,同时增加负债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税务处理来说,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销售退款可能会对企业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申报产生影响。
在退款过程中,企业通常需要根据相关法规,申请退税或申报减免税额。
因此,销售退回后退款给客户会影响企业的纳税义务和税务申报工作。
情形二:销售退回货物后重新入库并重新销售在这种情形下,客户退回的货物会重新入库,并进行重新检查和修复(如果需要)。
然后,企业可以将这些修复后的货物重新销售给其他客户。
对会计处理来说,企业需要将退回的货物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并从库存中增加相应的货物数量。
此外,企业还需要记录与重新销售相关的费用,如重新检查和修复的费用等。
这些会计处理将对销售收入、库存和费用等方面产生影响,进而影响企业的财务报告。
对税务处理来说,企业在重新销售退回货物时,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此外,对于重新检查和修复的费用,企业可能会面临是否能从税务上扣除的问题。
因此,销售退回货物后重新入库并重新销售的情况会对企业的税务报告和税务负担产生影响。
情形三:销售退回货物后进行报废处理在某些情况下,退回的货物可能无法修复或重新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对退回货物进行报废处理。
对会计处理来说,企业需要将报废的货物从库存中扣除,并记录报废损失。
这将对库存和损益表产生影响,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对税务处理来说,企业在报废处理时,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相应的税款。
销售退回的发票及账务处理
/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用人快速准确地使用相关会计信息,影响相关的财务决策效果。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我们有必要在会计制度的层面上重新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适当的调整。
最简单易行的办法,就是将准则应用指南中规定的“利息收入”科目适用于金融行业扩大到适用与所有行业的企业,使企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得以从“财务费用”科目中分离,与企业间的资金借贷、金融资产利息收入等合并在一个科目,反映短期资金投放(使用)的效果;汇兑损益则作为营业外收支项目分别归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核算;“财务费用”科目则用以核算企业为筹措资金而产生的各种手续费和利息支出,这样可以使得相关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加清晰,易于理解,而且从根本上保证会计(报表)信息的准确可靠,有利于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盈利状况、偿债能力做出准确合理的分析。
主要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S].2006.[2]王琼.财务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问题及其解决[J].财经科学,2003(增).[3]刘秋明.财务费用缘何为负[N].中国证券报,1999-10-21.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经常会发生销售退回业务,会计人员应该对销售退回业务核算较清楚,但也有不少会计人员由于对发票处理不熟悉,因而账务处理中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销售退回业务的发票及账务处理进行研究。
1销售退回的具体确认原则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已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其具体确认原则为:(1)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
销售退回如果发生在企业确认销售收入之前,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只需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企业已经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外,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会计干货之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
会计实务-销售退回是否可以对开发票?有观点认为,用发票对开这种方法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只是等于把这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又卖回了销货方,不造成购销双方的税款流失,因为退货方已将这张发票作了账务处理,也计提了销项税金,不存在少缴或逃缴税款问题;对于供货一方来说,也只是拿这张进项发票抵顶了原来应计提的销项税金,同样也不存在偷逃税款的问题。
用发票对开解决销货退回问题,其实质是将退货看作是对销货方的一种重新销售,政策上并没有禁止,不禁止即视为不违法。
但是,销售退回和正常销售货物对于企业而言,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类业务,需要有不同的原始凭证来印证,如此对开发票,业务混乱不清、没有取得清晰正规的业务票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债权债务关系混乱,留下少收款的隐患。
在税务方面,退货业务一般对应的是原先销售合同下的退货补充协议、退货单据(仓库单据、红字发票)等,采购业务应该对应的是采购合同、收获单据(仓库单据、蓝字发票)等,如果在单据上无法形成对业务性质的有力支持(是否是采购业务),可能给定性为取得虚开发票,因为业务实质是退货而不是采购,采购业务实际上并没有发生。
再者,对开发票会虚增收入,在内部控制上,对销售部门的业绩提成基数也容易导致混乱,这种又进又退,是否能够保证将滞留在各个客户上的货品数据弄清楚?如何对销售市场进行分析。
的确,此类情况在实务中很普遍,因为开具红字发票也需要双方配合,但对开发票风险确实很大,发票对开新增加了一笔销售收入,虽然对增值税没有影响,但是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多种扣除项目,有许多费用扣除项目以销售收入为基础。
如果企业按虚增后的销售收入计算费用扣除,就会造成多扣除,少计应税所得的结果。
所以,如果未能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税务机关在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 (中税网)
关于客户退回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处理我司于2013年12月10日给客户开具了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该发票一直保留在客户采购人员手中,2014年5月5日,对方财务人员发票发票的抬头有误,要求退回发票重开?1、对于跨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上应该怎样处理?2、财务上应该怎样处理?专家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
《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销售退回增值税发票的处理
一、基本案例
某超市与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简称南方公司)有长期商品供应合同,超市缺货时,南方公司很快就会将需要的商品送到,但合同规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款。
2007年1月30日超市责成南方公司为其发海蟹一批,2月1
日该批海蟹运到后发现冷冻车的制冷系统出现了问题,全部产品均已融化,并发出刺鼻气味,不能再食用,为此,根据合同规定,又因该批海蟹属时令商品,不需要再进行调换,因此,超市提出退货,南方公司同意退货,但南方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责成司机将发票带到了该超市,电话联系南方公司,该公司已将这批货物作销售记账处理,金额1100000,税额143000,在这种情况下超市会计如何处理?
二、账务处理
根据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简称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第二十条还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也就是说,新《规定》允许作废的专用发票仅限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况,而且首先必须是销货方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不能超过开票当月。
从本案例分析看:需要退回的发票已超过开票的当月,并且销货方已记账,所以该批退货的增值税发票不能再退回销货方作废,而只能申请其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账。
处理方法:
1、认证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此做假进货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
上述处理虽然超市比实际多抵扣了税款,但符合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新《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简称《申请单》),申请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新《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规定了严格的已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的条件,以本案例条件不能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退回作废。
三是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红字专用发票的冲账规则,即:购买方必须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简称《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四是根据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运行规则,不允许退回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购货方不认证抵扣,系统则会将其确定为滞留票,并向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核查信息。
2、如果认证未通过,可以含税成本作假购进处理,不抵扣进项税,即: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243000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
3、根据新《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其出具《通知单》,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方面要求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一方面,根据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以红字冲销已作假购进的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100000(红字)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43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红字)
5、如果当时认证未通过,以含税成本作的假购进处理,则可作如下调整分录:
借:库存商品——海蟹(待退货)1243000(红字)
贷:应付账款——南方海产品经销公司1243000(红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