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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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

政府创业引导型基金募集案例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是中国第一只市场化运作的创投引导基金,一期募资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现为苏州创投集团子公司)各出资5亿元成立。

由于设立的时候还没有合伙制可以选择,该基金是公司制的。

2008年5月22日,苏州工业园区创投引导基金与10家创投机构集中签约,计划向十家VC出资共计7.4亿元人民币。

2、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9月)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于2006年9月设立并投入使用。

该基金是国内第一家由地方政府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每年该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引导基金将至少达到5亿元的规模。

2007年11月该基金与鼎晖创业投资基金、红杉资本等几十家国内外知名创业投资机构,宣布成立海淀科技园风险投资产业联盟,并通过了专家评审等相关考核程序,接纳了启迪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创新投资集团公司等六家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参股设立子基金。

3、上海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2006年10月)上海浦东新区于2006年10月率先设立全国首个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扶持基金,首期规模10亿元。

2008年4月,为加快创业投资高地的建设步伐,浦东新区决定将引导基金规模由原先的10亿元扩大到20亿元。

截至2009年1月份,该引导基金已经与徳丰杰龙脉(DFJ.Dragon)、戈壁(GobiPartners)、百奥维达(BioVeda)、同华投资(Comway)、联创、联想资本等十一家知名创投机构达成合作协议,引导基金出资6.25亿元,带动设立了总规模超过109亿元的专业创投基金,引导投向浦东高科技企业的创投资本超过34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处于种子期、成长期、扩张期等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难题。

4、淄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2007年2月)淄博创新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由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淄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长城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深圳华泰投资有限公司等数家公司共同发起成立的。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7]862号
件; ( 创业投 资机构 与 “ 三) 辅导企业” 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 办法第三十 条规 定的 , 引导基金可 以给予 “ 辅 导企业” 投资前资助 , 资助金额最 高不超过 10 0 万元人民币 资助资金 主要 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第三 十二条 经过创业辅导 , 创业 投资机构 实施投资后 , 创业投 资 机构 与 “ 辅导 企业 ”可以共 同申请投资后 资助 。引导基金可 以根据情 况, 给予 “ 辅导企业” 最高不超过 2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 。资助 0 资金主要用于补助 “ 辅导企业 ” 高新技术产品产业 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对辅导期结束未 实施 投资 的, 创业 投资机构和 “ 辅导 企业” 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 , 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而未按 《 说 投 资意向书 》 《 和 辅导承诺书 》 履约的 , 由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依法收 回投 资前资助 资金, 并在有关媒体上 公布违约的创业投 资机构和 “ 导企 辅 业 ”名 单 。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 四条 财政部 、 科技部履行 下列职责 : ( 制订 引导基金项 目评审规程 ; 一) ( 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会 ; 二) ( 根据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 三) 审定所要支持的项 目; ( 指导 、 四) 监督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对 引导基金的 1 3常管理工作 ; ( 委托第 三方 机构 , 五) 对引导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 评估 , 对获得 引 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 的经营业绩 进行评 价。 第三十五 条 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履 行下列职责 : 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程公开 、 公平 、 公正地对引导基金项 目进行 评审。 第三十六条 创新基金管理 中心履行 下列职责 : ( 对 申请引导基金的项 目进行受理和初审 , ~) 向引导基金评 审委员 会提 出初审意见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区创业投资引导工作,经区领导同意,现将《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OO九年六月三日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梳理及重点条文解读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梳理及重点条文解读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全方位梳理及重点条文解读时间:2017/1/18 14:01:24作者:廖睿严代家杰吉宁来源:PPP操作实务大中小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领域和产业,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1月1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PPP操作实务通过对该《办法》制订背景、目的意义、容特点的梳理,使大家全面、深入地了解到该《办法》在优化政府投资方式,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政府支持的领域和产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起草背景和容介绍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起草背景和主要容介绍如下:一、《办法》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发展工作。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提出:“根据发展需要,依法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共服务发展基金、住房保障发展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类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

国家财政将阶段性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财政将阶段性参股科技型中小企业

8 企业科技与发展 20 11 09

【 事
件】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 对央企新增中央投资项 目展开 7 环节督查行动
日前 ,国务院 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 ,决定
对 中央企业承担 的 ( 中标承 建的)新增 中央投资项 目开展 含 专项监督 检查 ,以规 范新增 中央投资项 目管理 和资金使用 , 保证工程项 目建设 的透 明、高效 和安全。 国务 院 国有 资产监督 管理委 员会联 合检查 组将于 2 0 09 年 7 8月对 中央企 业承 担的 新增 中央投 资项 目进行 抽查 。 - 据 了解 ,此次督 查采取检 查组抽查 和 中央企 业 自查相结 合 , 以中央企业 自查 为主的方式进行。投资项 目的组织领导 、前
期 准 备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施 工 管 理 、 合 同管 理 、竣 工 验 收 、
国家财政将 阶段性参股科技型 中小企业
由科技部 、财政部批准的第一批投资 引导基金股权投资项 目 承担机构 ,近 日在北 京与科技部科技型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 理 中心签 约。上海创业投 资有 限公司等 6家企 业与该 中心 签订
了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创业 投 资 引导 基 金股 权 投 资 ( 参 股 )项 目 阶段
协议 书。这 6家企业 将作为主发起 单位 ,分别发起 设立 6个创
业投 资 基 金 ,重 点 投 资处 于 初 创 期 的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据 悉 ,这
些机构首期融资规模达到 1 .5亿元 ,其中引导基金将参股投资 04
据 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有 关负责人介绍 ,此 次督查 旨在贯彻 2 0 0 9年 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部署。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1•【字号】南府办[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1〕7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南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以及《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不以营利为目的,旨在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资机制及体系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三条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合同制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用途第四条创新资金的来源(一)市本级预算拨款。

创新资金在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安排,首年安排1000万元,以后每年由市科技局根据创新资金年度工作计划提出资金的年度预算,逐年递增。

浅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律调整

浅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律调整

浅谈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律调整作者:张艳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8期【摘要】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亟待解决。

2008年以来,我国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展迅速,但由于缺乏法律调整,仍存在不少问题。

今年3月,国务院通过了《温州市金融改革综合实验区总体方案》,其中规定要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该规定为发展股权融资市场以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指引。

完善相关立法,保证引导基金有效运行,将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小企业融资;股权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至今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和民间金融问题的有效方法,今年3月18日,国务院审批通过了《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第三项规定,“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引导民间资金依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相关投资管理机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能够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有助于疏通中小企业的股权融资渠道从而解决其融资困难问题。

2008年相关法规出台后,各地方政府纷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本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立法现状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而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早在2005年,十部委就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其中第22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但到目前为止,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立法调整仅到行政法规层面。

现行唯一的调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行政法规是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指导意见》从六个方面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提供了较为系统的指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08〕116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资金扶持方式,着力解决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据国家十部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试点。

《暂行办法》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日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缓解创业期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完善创业发展环境,依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并参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试行创业风险投资的若干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市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及其它政府性资金,引导基金收益和其它社会资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重点投资于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期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资金扶持方式、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资。

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引导基金使用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引导基金试点期间,委托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代表政府作为引导基金的名义出资代表;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通过设立或公开选择的方式确定;公开选定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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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提高运营效益,参照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一)省财政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退出收益等;(三)其它资金第四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出资人委派成员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策引导基金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地方、创新机制、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母基金”方式运作。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二、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河北省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

申请引导基金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投资对象主要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六)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限制的行业。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具有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服务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在服务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少于15家;(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六)有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经验。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三、阶段参股第十一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不控股为原则,合资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四、跟进投资第十五条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的需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高于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与共同投资机构享有同等权益,并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管理,按投资收益的50%向其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引导基金出资人应与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

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负责实施,但该机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若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五、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履行下列职责:(一)制订或修订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二)委派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三)不断增加资本投入,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四)对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理事会不直接干预和参与引导基金运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指导,决定引导基金发展目标和投资方向;(二)制定基金委托管理人管理费率及奖励方案;(三)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四)参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投资决策;(五)审议引导基金的年度运营工作报告,批准引导基金投资损益报告、收益分配及补偿方案;(六)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绩效进行评估;(七)审议批准引导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八)指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九)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根据引导基金业务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委托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作为出资人代表,不定期组织提请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委托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引导基金的投资业务运作,主要职责是(一)接受有关委托或申请,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向理事会提交引导基金投资方案;(二)负责对引导基金的投资进行管理,并随时报告运营情况:(三)在创业投资机构终止时与相关利益主体、律师、会计师共同组织清算小组对所投资资产进行清算;(四)编制引导基金的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及年度补偿方案,并编写工作报告提交理事会审批;(五)在其他投资方需要和许可的条件下,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创业投资机构;(六)执行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参与形成的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遵循《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字第39号令)规定的投资方向;(二)辅导、管理、培育和监督被投资企业,实现投资增值;(三)选择合适的退出途径,制定和实施投资退出方案;(四)定期向引导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报告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五、罚则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或引导基金签署的各项协议、合同或有欺诈行为的相关机构和个人,由理事会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同时取消其今后申请引导基金合作的资格。

六、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科技厅会同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经河北省政府批准,于2009年6月15日正式设立,初始规模1亿元人民币,是河北省设立的第一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我省引导基金运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地方、创新机制、专业管理”的原则,由基金理事会负责决策引导基金重大事项;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基金的投资业务运作;中信银行负责保管引导基金资产;专家委员会负责向理事会提供投资决策建议及其他咨询服务。

我省引导基金主要有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两种投资方式。

阶段参股方面:与省内外创投机构及当地政府、民间资本等成功合作,陆续成功运作廊坊、石家庄、邯郸三支创业投资基金;跟进投资方面:现已跟进投资河北亚诺化工医药中间体和邯郸市硅谷新材料有限公司碳纤维及其制品产业化两个高新技术项目。

截至目前,引导基金出资5600万元,吸引总投资4.65亿元,直接放大8倍投资额,逐步使政府投入方式由原来的单一的直接投入转变为间接投入,基本达到政府与市场的优势互补,有效提高政府投入的效率,实现政府调控的目邯郸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09年12月,与邯郸市政府所属的邯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邯郸经济开发区所属的邯郸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等共同设立规模为1亿元的子基金。

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邯郸市开发区创业中心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邯郸市建设投资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风险投资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

目前,该基金已到位资金5000万元。

截止2010年5月,邯郸创投基金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3家,金额3200万元。

河北天冀投资有限公司2010年6月与天津科委所属天津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滨海天创众鑫股权投资基金等共同发起设立河北天冀投资基金,初始规模10100万元人民币。

其中,引导基金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75%,天津创业投资管理公司等出资25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4.75%,天津滨海天创众鑫股权投资基金出资5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5%。

目前,该公司已投资位于石家庄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家,投资1500万元,该公司拟于今年10月完成股份制改造,2012年申请上市。

河北兴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兴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代表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代表石家庄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自然人任杰、李荣珍共同发起设立,成立于2009年12月21日,注册地点石家庄市,经营期限拟设定为7年,后可视情况延长。

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

公司主要投资于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等行业。

该公司以市场化方式运作,70%的资金投资于石家庄市内具有高成长潜力的非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具备独特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

河北金冀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河北金冀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冀达”)由天津海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在“天津海达”)、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以下简称“投资中心”)合资成立,其中天津海达承诺出资3500万元,占金冀达总股本的70%,投资中心承诺出资1500万元,占金冀达总股本的30%。

金冀达自2009年8月成立以来,积极寻找投资对象,于2009年9月完成了对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投资金额为980万元,占其总股本的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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