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
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12.25
•【字号】
•【施行日期】1995.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
复
(1995年12月25日)
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
沪建房(95)第0346号文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建筑面积95元调整为370元。
其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部分每平方米210元,公建设施部分每平方米120元,商业网点中作为粮油、菜场、煤饼供应部分每平方米40元。
二、住宅建设配套费由市住宅发展局统一征收,并根据住宅配套计划安排使用。
新住宅区商业网点配套面积按3.5%规划要求配置,其中2%的商业网点配套面积包括粮油、菜场、煤饼供应网点部分建成后交由财贸部门安排,按“两级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具体实施,不能改变原规划中商业服务性质,所需资金从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中支出;其余1.5%部分可进行出售或出租,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财贸系统要对其加强行业管理,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只能按规划的商业用途使用。
三、住宅建设配套费,作为住宅建设部分配套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和市建委的监督。
四、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f6c831ee06eff9aef80733.png)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各相关单位: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84c6f2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f2.png)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有关问题解答(沪住计[1996]第249号1996年12月17日)1、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从何时开始施行?哪些住宅建设项目属于按新标准交纳的范围?答:调整后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项目除外)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的面积将按什么标准补交?答:对于按老标准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的项目,由于规划批准调整而增加面积,将根据以下情况,采取相应办法交纳:(1)因加层而增加的面积,加层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2)对于商(办)住楼,原商办功能改为住宅功能的,改为住宅的部分按新标准交纳。
(3)由于扩初与实际建造出现面积差,如增量在1%以内,将不再增收配套费。
如增量在1%以上,增量部分按老标准交纳。
3、按新、老标准不同交纳住宅建设配套费,返回投资的标准是否一样?答:根据新、老不同标准,返回投资的标准也不同。
具体为“老标准老办法,新标准新办法”。
按老标准交纳配套费的项目,其公建配套项目按沪住指办(88)2号文规定标准给予返回。
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按现行标准给予返回。
市政公用项目资金返回也按上述原则安排。
4、凡按新标准交纳配套费且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将按什么标准向建设单位返回?答:凡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建配套设施,市区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将按下列标准给予建设单位返回(扩建另计):(1)街坊级2%商业网点1400~2200元/平方米;(2)新建中学1400~1800元/平方米;(3)新建小学1400~1800元/平方米;(4)幼儿园、托儿所1300~1600元/平方米;(5)一办三所等其他公建1300~1500元/平方米。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沪建房[1996]第0498号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沪建房[1996]第04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fff965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bf.png)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正文:---------------------------------------------------------------------------------------------------------------------------------------------------- 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实施细则(1996年7月23日沪建房[1996]第0498号)第一条为贯彻执行沪府发(1987)71号《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配套费规定》)及沪府(1995)6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住宅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批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征收配套费的时间,自1987年10月1日起施行;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时间,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凡在此之前未交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一律按新标准交纳。
第三条征收配套费的范围。
在本市各区和郊县城镇进行住宅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翻建、加层、单人宿舍等)的单位,均应缴纳住宅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配套费中市政配套部分的使用范围,除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公交站点、电话通讯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外,还包括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
新辟居住区街坊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旧区改造项目在地块红线内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费用,仍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按规定向各配套部门办理申请配套手续。
第五条配套费中公建配套费部分(包括商业网点部分)的使用范围、配建比例和标准。
公建配套费部分的使用范围,按规划配建要求,用于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1)财贸系统的街坊级部分商业网点、粮管所、市场管理组;(2)交通系统的邮政所(不含邮政储蓄所占的面积);(3)建设系统的房管所、管养段、煤气营业服务所、环卫分所(道班房)、公共厕所及小区公园征地;(4)地区系统的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里委、托儿所;(5)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和幼儿园。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管规范财[2012]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财政局:根据《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和使用的具体操作口径,通知如下:一、征收(一)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缴纳配套费。
从2011年5月1日起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二)征收面积和征收环节建设单位在领取标有住宅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领取规划许可证对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划许可证核发的住宅建筑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
若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多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首次申领带有地上住宅面积的施工许可证为准(对缴款时提交的规划许可证发证日期超过三个月的,要核查后征收)。
经认定的保障性住房项目,若开发单位资金确有困难的,经配套费征收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分两次缴纳配套费:首次(征收环节同上)缴纳50%,其余50%在建设单位申领项目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缴纳。
(三)低容积率住宅项目征收面积核定对于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容积率的计算以整个项目为单位(以立项批文为准)。
对于部分已按原标准缴纳配套费的低容积率项目,剩余未开发部分容积率高于0.8的,按实际面积核定征收配套费。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bdf7cd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c7.png)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沪住计[2001]308号2001年7月15日)各区、县住宅发展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
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
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02.29•【字号】沪财预[2012]25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沪财预〔2012〕25号)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秩序,加大收费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管理工作要求,结合2011年收费管理规范情况,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编制了《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包含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设立的23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含政府性基金和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收费目录》汇集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二级项目名称、收费主管部门、收费标准、项目设立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信息,并对涉及企业的收费在备注栏内以“▲”符号予以特别注明。
三、凡2012年1月1日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并通过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及范围等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凡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办理报批,严禁“以证(《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代文”、“以证批费”等违规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
建筑容积率低于
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
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套费使用范围为: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公建配套。
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
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环卫、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
(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四、中心城区的配套费由市统一征收、统筹使用,郊区(县)经授权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和统筹使用。
市级执收单位征收的配套费全额缴入市级国库;郊区(县)执收单位征收的用于轨道交通建设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用于市政公建配套的收费缴入区(县)级国库。
五、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缴清配套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六、"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市建设交通、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从
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凡在此之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以配套费缴纳通知单为准)。
八、本通知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特此通知。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