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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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商服务〔2016〕5号)精神,我委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典当企业256家(其中新设典当企业4家)。本次251家企业通过A类年审;3家企业被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资质;2家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

1、大额非合规资金进出。经核实,部分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股东方借款而发生了资金流入典当行情况;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将资金移出典当行。这些企业均已向我委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现要求上述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纠正违规行为。逾期不纠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资金流出数额较大,且因债务纠纷长期不能正常经营。鉴于资金流出属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正积极整改,努力恢复营业。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典当经营资质。如下一年度仍不能整改完毕,将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现要求这些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未参加年审。截至5月31日,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尚未向我委提交年审报告,但报告了未提交年审报告的原因,并承诺尽快提交。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如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报告,将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三、上海中晋震坤典当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

四、上海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友三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申请(未参加本次年审),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现要求上述企业尽快向我委提交清算报告并依法向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在年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各企业应尽快整改,我委将不定期抽查整改情况。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结束——

中国地震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情况的通报

中国地震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地震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国地震局(原国家地震局) 【发布日期】2015.12.14 【实施日期】2015.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地震局关于2015年度全国市县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 依据《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办法》(中震防发〔2015〕58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防震减灾工作年度考核的基础上,中国地震局开展了2015年度全国市县防震减灾业务工作和人员考核,现将考核结果通报如下。 一、2015年度全国地市级防震减灾业务工作考核结果 全国地市级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 吉林省长春市、辽宁省大连市、陕西省西安市、山东省济南市、四川省成都市、河北省唐山市、山东省青岛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黑龙江省大庆市、辽宁省沈阳市、广东省深圳市、福建省厦门市、山东省菏泽市、山东省潍坊市、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云南省玉溪市、河南省濮阳市、江苏省盐城市、安徽省滁州市、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浙江

省宁波市、江西省南昌市、河北省廊坊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甘肃省白银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山东省烟台市、湖北省十堰市、福建省漳州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河南省洛阳市、湖北省武汉市、四川省雅安市、四川省绵阳市、福建省福州市、四川省宜宾市、青海省西宁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陕西省宝鸡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江西省上饶市、河南省新乡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广东省广州市、云南省保山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海南省三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安徽省六安市、广东省阳江市、广东省东莞市、陕西省咸阳市、重庆市荣昌区、云南省昭通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甘肃省陇南市、天津市和平区、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涪陵区、辽宁省盘锦市、安徽省宿州市、广东省佛山市、山西省忻州市、辽宁省抚顺市、海南省海口市、湖北省襄阳市、浙江省嘉兴市、湖南省长沙市、甘肃省平凉市、浙江省丽水市、吉林省松原市、广东省汕头市、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福建省莆田市、湖南省常德市、重庆市合川区、山西省大同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湖南省邵阳市、吉林省吉林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山西省运城市、辽宁省丹东市、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长宁区、贵州省贵阳市、上海市闵行区、天津市津南区、天津市河北区、北京市平谷区、北京市大兴区、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北京市密云区、西藏自治区林芝市。 二、2015年度全国县级防震减灾工作考核结果 全国县级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考核先进单位(排名不分先后):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元氏县、平泉县、青龙县、乐亭县、廊坊市广阳区、涿州市;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高平市、阳泉市矿区、昔阳县、太谷县、隰县、灵丘县;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土默特右旗、满洲里市、扎兰屯市、化德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查工作情况的通 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号】沪建管〔2015〕597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关于本市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督导检 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沪建管〔2015〕597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管理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4]545

号)及《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沪建管联 [2014]945号)要求,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的工作方案》的统一安排,2015年5月5日至28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牵头对全市各区县及有关单位建筑施工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面督导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督导检查共分成6个检查组,组员从全市建筑市场执法专家库中抽取,对全市17个区县、自贸区管委会、市管房建项目、市管交通项目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督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台账、现场抽检项目的方式,对各有关单位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检查。 检查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责任主体仍然存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本次督导检查共检查项目62个,当场出具整改通知书40份,出具执法建议书18份,其中,涉嫌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2个,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个,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3个,存在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职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项目7个。 二、总体评价和主要做法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自去年10月以来,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建设管理委关于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转包违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 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08.11.12 •【文号】商建字[2008]119号 •【施行日期】2008.1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典当业监管及风险防范制度的 通知 (商建字[2008]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促进典当业规范经营,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便利行业日常监管,保障典当业安全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商务部有关监督核查和年审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典当业监管责任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典当行业经营的特殊性,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切实加强行业日常监管工作。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细化本地区典当行业监督核查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本地典当监管机制和组织网络,按监管职责落实分管领导和岗位人员;并定期对辖区内典当监管人员进行监管知识和技能培训,及时开展监管经验交流,提高监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确保监管工作不因机构调整和岗位变动而缺位,真正把典当行业管理工作做到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落实环节,监管到位。

二、加强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监督核查和年审是典当业监管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制违法违规典当行退出的重要手段。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典当行年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20号)要求,通过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年审工作与日常监管、规范核查、调查研究和指导服务结合,实行动态监管和全过程监督。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就年审的范围、审查重点和方法步骤进行细致部署,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典当企业实际注资、出资人及出资情况、持续资本情况、经营地址变更、财务状况、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统一当票使用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及《典当管理办法》等情况逐一核实。指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要针对典当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等全部资料、典当行资金来源及货币资金管理情况(典当业务涉及大额现金支取时要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等进行实地审计,审计报告要针对商办建函[2008]20号文第二项七条重点核查事项逐一形成审计结论。 三、定期报送行业核查和年审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辖区内监管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商办建函[2007]34号文要求,明晰经营指标内涵,督促企业按时报送,及时审核汇总信息,按时形成分析报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分别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和每年4月12日前,将本地区典当业季度情况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正式报送商务部。年审报告应包括年审的组织领导、工作程序及做法,当地典当企业参加年审情况及年审结论,本地典当业年度经营情况、核查和年审发现的主要问题,违规情况及违规企业,整改措施及效果,政策建议及年审规定的附表等。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审阅本地区典当业季度分析核查报告和年审报告,了解辖区典当业经营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整改措施,真正将信息核查作为依法行政,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手段。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2.02.23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创建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区绿化市容局: 为了提升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市委“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一号课题精神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实街镇,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积极推进“美丽街区”建设,固化已有的长效管理措施,发挥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在城市管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考评办法》(沪绿容〔2015〕213号,以下简称《考评办法》)的要求,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继续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镇复查和达标、示范街镇创建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工业区)复评情况 2021年,市绿化市容局委托社会第三方,在近年来全市成功创建的207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乡、工业区)和71个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乡、工业区)中,按照三年一轮复查、市民满意度靠后、上轮复查排名靠后

的选取原则,选取了43个街道(镇、工业区)进行了实效复查。其中,40个街镇在第一个周期的测评中一次性通过;3个街镇未达到合格要求,分别是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奉贤区庄行镇。经过黄牌警告和及时约谈,并采用回头看方式,对上述3个街道(镇)进行了复查。徐汇区田林街道、嘉定区马陆镇经整改通过了第二个周期的测评,第二次考评结果已达到合格要求。另有奉贤区庄行镇,仍然存在设摊聚集点,整改仍未达到合格标准。根据《考评办法》,取消奉贤区庄行镇的“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镇”命名。取消上述1个街镇的命名后,全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乡、工业区)的总数为206个。 (二)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示范街道(镇、工业区)新创情况 2021年,全市申报创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3个,分别是顾村镇、金山卫镇、九里亭街道;申报创建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镇、工业区)5个,分别是枫泾镇、花木镇、嘉定工业区、老港镇、浦锦街道。经各街道(镇、工业区)填表申报、区局初审、市局审核后,市绿化市容局于2021年11月委托社会第三方对8个街镇的市容环境进行了实效测评,并出具了测评报告。报告显示,顾村镇得分88.30分、金山卫镇得分88.62分、九里亭街道得分87.15分;枫泾镇得分89.43分、花木镇得分95.00分、嘉定工业区得分93.37分、老港镇得分96.76分、浦锦街道得分95.50分,均高于85分的综合实效检查得分要求,而且所有受检单元也未出现60分以下不达标单元。在此基础上,于2022年1月12日召开了创建工作专家评审会,组织从事市容相关工作的管理部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的专家组听取各街镇汇报创建工作情况,并由专家组针对8个街镇的市容环境综合管理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逐一进行了点评。综合实效测评情况和管理机制建设运行情况,专家组一致认为,顾村镇、金山卫镇、九里亭街道均达到了“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达标街道(镇、工业区)”的标准,同意命名。枫泾镇、花木镇、嘉定工业区、老港镇、浦锦街道均达到了“上海市市容环境综合管理示范街道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5〕36号 各相关委、办、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评估,经评估,决定废止5件,失效21件(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 1.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13日 附件1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文号 替代文件 替代文号 1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推进民办(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试行意见 沪医保(2005)50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社会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3〕55号 2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和就诊次数异常的审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医保(2002)78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诊和医疗费用异常的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人社医监发〔2015〕25号 3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实施技师任职资格社会化鉴定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技发(1999)38号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通知 沪人社职〔2014〕726号

【银行方案】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银行方案】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 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 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上海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实质穿透,明确职责。结合从业机构持牌状况和主营业务特征,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界定业务本质属性,落实整治责任。业务跨省经营的,由注册地相关部门牵头负责整治工作,注册地与经营地所在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配合。 2.全面覆盖,分层整治。依据YYY和金融行业相关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对相关企业进行广泛排查,实现风险全面整治

和监管全面覆盖。结合业务实质和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由牵头部门出具整改意见,情节较轻的督促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整治并举,建立长效机制。在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业务同时,对确无法律和监管要求的创新业务,及时制定政策加以规范,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防范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真空。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和资金监测系统,探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 二、组织领导 在上海市落实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上海市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工作办公室”),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共同负责(联合工作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上海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维稳办、市网信办、市信访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联合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的具体整治工作,集中解答专项整治工作中各类问题,汇总本市摸底排查总体情况和规范整治工作总体报告。联合工作办公室可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视情况也可从相关行业协会、金融企业,以及经营较为规范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抽调人员协助开展工作)。 各区(县)政府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团队,并根据联合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5〕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 意见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15〕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深入做好本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各项工作,进一步服务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四新”经济和“三农”融资,促进上海加快建设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要求

(一)明确总体目标。探索建立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主,政策性、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发展,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有效合作的新型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杠杆效应”,充分调动商业银行参与银担合作的积极性,推动本市融资担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不断改善。 (二)明确工作目标。推动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加快发展,培育形成一批融资担保行业龙头机构;加大力度促进银担合作;完善融资担保相关政策;探索搭建“投、贷、担”有效联动的新型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放大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倍数。 二、完善担保体系 (三)组建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优化整合财政支持资金的投入,推动设立本市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以支持和服务本市中小微企业融资为宗旨,以多功能金融服务为支撑,通过融资担保、再担保和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与本市其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全方位合作,着力打造覆盖全市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着重建立有利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有效开展的考核与激励体系,形成各方合力,切实将本市融资担保业发展和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落实) (四)完善市、区(县)两级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各区县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动各区县设立至少1家政府控股或参股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重点为本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本市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四新”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服务,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支持设立面向科技、文化等特定领域的融资担保机构。(市金融办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五)培育形成一批融资担保行业龙头机构。在对目前已实施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发挥市属国有投资平台参股的本市管理规范、信用良好、风控完善的政策性和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做强担保实力、规范经营管理。(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落实) 三、优化政策支持 (六)大力促进银担合作。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公司均纳入合作范围。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共同管理贷款风险。推动银行降低融资担保机构保证金缴纳比例,将担保贷款利率控制在合理范围。融资担保机构按照相关约定积极履行代偿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后的追偿活动提供必要协助。(上海银监局、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落实)(七)积极落实对各类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按照“鼓励风险控制、损失适当补偿”的原则,继续完善和落实国家和本市对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的风险补偿、业务补助和担保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支持融资担保机构面向“四新”企业创新融资服务模式,加大支持力度,发挥融资担保机构的杠杆作用和撬动效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农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5.04 •【字号】沪经信企〔2015〕194号 •【施行日期】2015.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 正文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2015年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报推荐 及复核工作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5〕194号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575号)、《关于促进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沪经信企(2010)854号〕,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进

一步优化中小企业服务环境,2015年我委拟继续招募一批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并对2014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现将申报推荐及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推荐工作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服务机构,包括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 综合服务机构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资源组织、诉求受理和公共关系协调等公共性、公益性服务,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中起着核心和引导作用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园区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律师事务所除外),以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1年以上,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 点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6.12.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年度 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委)、义乌市商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建设,不断提升省级预警点对外贸易风险预警、防范及应对能力和水平。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浙商务〔2014〕219号)要求,定于2016年12月中下旬开展2016年预警点年度确认工作。年度确认工作主要有三项内容:预警点年度确认、预警点变更验收和预警信息平台培训。具体要求如下: 一、预警点年度确认 1. 组织实施。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省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年度确认工作由省商务厅委托各市商务局(委)具体组织实施。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参照文件要求,自行安排确认时间、制定实施方

案。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年度评审确认计划安排,派员进行检查指导,并对各市报送的预警点评审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2. 评审标准。各市商务局(委)应对照预警点年初工作计划,按照机构建设、外贸预警、案件应对、行业自律、工作创新、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等6项内容进行认定,评定总分值为110分(详见附件1)。 3. 确认结果认定。2016年度确认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各市按照15% 的比例推荐优秀预警点(不足比例的地市至少推荐一个优秀预警点)。各市对预警点的初审结果及具体成绩按照“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确认分值表”(附件2)要求汇总后,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本年度确认分值低于60分的预警点或不参加年度确认评审的,确认为不合格。对本年度确认为不合格的预警点,各市应加强督促整改,制定整改措施并报省商务厅。 4. 工作进度安排。根据工作计划,12月上旬各市向省商务厅报送2016年度预警点确认评审工作的实施工作方案及评审专家组名单,省商务厅将根据各市上报的工作方案,统筹安排人员赴各市检查指导;中下旬各市具体组织实施并将评审结果报送省商务厅;2017年1月底,省商务厅将对年度确认情况发文通报。 浙江省农产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浙江省水海产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浙江省茶叶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的确认工作由省商务厅组织实施,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预警点变更验收 2015-2016年,杭州、嘉兴、湖州、绍兴、金华、台州和丽水等市先后有部分预警点申请了承办单位变更。根据《浙江省对外贸易预警示范点暂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我厅将组织专家组对上述各市预警点候选单位评审验收。具体安排如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5.06.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6.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的通知 各分局,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2015—2016)》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 (2015—2016)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完成《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工商法〔2015〕69号)规定的各项任务,根据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现就2015—2016年度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快建设法治规范体系,着力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1.支持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研究制定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的指导性意见。(注册处2015年7月前) 2.推动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安排,推动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便利化改革;落实国家工商总局的批复,在浦东新区和自贸试验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工作。(注册处2015年12月前) 3.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严格落实国务院“先照后证”、“三证合一”的改革要求,依照国务院公布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目录做好登记注册工作,做好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衔接配合工作。(注册处2015年12月前) 4.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 按计划完成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工作;跟踪推进有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及备案;加强对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汇编工作。(法制处2015年12月前) 二、加快建设法治实施体系,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调整内设机构“三定方案” 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和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修订《市局机关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调整有关处室职能,明确各内设机构的职能和权限。(人事处2015年12月前) 2.编制权力清单 按照市审改办的要求,编制市级行政权力清单,指导各区(县)市场监管局编制区县行政权力清单,明确行政权力边界。(法制处牵头,各业务处室配合2015年12月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22 •【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346号 •【施行日期】2021.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 正文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在本市商业公共场所开展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商务委(经委),市局执法总队,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安全风险防控的意见》,认真吸取今年本市商业公共场所连续发生的电梯安全事件教训,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的“安心乘梯守护行动”等专项工作,切实加强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安心乘梯,营造安全便利的消费环境,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商业公共场所电梯安全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商业公共场所(含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展览馆等)电梯安全各方责任,全面推进特种设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积极推广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科技手段,强化电梯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电梯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和违法查处,严厉打击电梯使用管理、维保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规范电梯使用管理行为;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意识,营造安全乘梯、安心乘梯

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使用安全管理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各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应全面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义务,全力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要结合本场所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有条件的单位应根据实际适当增加持证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并加大日常巡查频次,每天巡查频次不低于2次,切实保障电梯安全运行。使用30台以上电梯的单位,要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2.推进双重预防工作。要积极推进商业公共场所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根据《上海市特种设备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工作方案(2019—2022)》要求,本市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展览馆应于2021年12月底前基本建立特种设备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并按期开展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其他商业公共场所应于2022年12月底前基本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标准化。 3.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电梯突发事件和事故的应急处置机制,充分研判可能出现的大客流、极端天气、商场内部功能区域设置等因素影响,完善电梯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要加强日常巡查人员、监控室工作人员电梯应急处置方面的安全教育,确保应急处置责任落实到人到岗、处置流程清晰规范、应急响应快速准确。 (二)强化风险隐患排查,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4.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商业公共场所电梯使用单位要以特种设备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为抓手,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项资金,加大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力度。要积极开展风险辨识,建立风险清单,并逐一落实管控责任,形成风险管控清单。维保单位要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落实整改,确保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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