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6•【文号】商办建函[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行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二、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初月10日内将《典当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季报年报通用,详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典当业本年度发展规划,连同上年度典当行年审总结(包括撤销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其尚未赎当物品的处理结果等)和《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及《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送商务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的有关要求,“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财政补助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1)和《“中华老字号”财政补助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并抄报区、县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关报送的《情况表》电子文档可从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并请以电子邮件(E-mail:yaoxg@ )和纸质文件(邮寄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邮政编码:200336)两种方式报送。
四、逾期未能报送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仍未报送的,今后有关“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活动和政策将不予考虑,并提请“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今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同上),不再另行通知。
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也将上年度情况予以报送。
典当行年审办法

附件1:典当行年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典当行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三)典当行财务状况;(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七)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一)典当行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年审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开展下列工作:(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沪商市场〔2020〕304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沪商市场〔2020〕304号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对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考核机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
三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检测和预警。
四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老字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
老字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老字
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近日,国家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文件。
2006年商务部实施了“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振兴老字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商务部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二是加大力度,保护老字号特色;三是推动企业创新,做大做强;四是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五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同时,商务部公布了“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以及“中华老字号资格撤销程序”、“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要求”等。
附件: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上海市)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商务局(委):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截止2015年底,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行分支机构情况。
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各有关拍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现确定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为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请接通知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做好公物罚没物资拍卖工作。
附件:上海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名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1日附件上海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名单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景诚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迈逊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拍卖行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天城拍卖行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兴恒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海派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富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天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鸿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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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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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商服务〔2016〕5号)精神,我委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典当企业256家(其中新设典当企业4家)。
本次251家企业通过A类年审;3家企业被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资质;2家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
1、大额非合规资金进出。
经核实,部分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股东方借款而发生了资金流入典当行情况;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将资金移出典当行。
这些企业均已向我委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现要求上述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纠正违规行为。
逾期不纠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资金流出数额较大,且因债务纠纷长期不能正常经营。
鉴于资金流出属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正积极整改,努力恢复营业。
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典当经营资质。
如下一年度仍不能整改完毕,将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现要求这些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未参加年审。
截至5月31日,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尚未向我委提交年审报告,但报告了未提交年审报告的原因,并承诺尽快提交。
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
如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报告,将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三、上海中晋震坤典当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
四、上海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友三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申请(未参加本次年审),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现要求上述企业尽快向我委提交清算报告并依法向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在年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各企业应尽快整改,我委将不定期抽查整改情况。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