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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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3.26•【文号】商办建函[2007]34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为规范典当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现就有关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典当行监督核查和年审是落实《行政许可法》,强化行业制度建设,实施有效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制定典当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和《典当行年审办法》(国经贸综合[2002]1009号,注:该办法继续有效,其中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修改为“商务部”)的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制度,通过动态监管,规范典当企业行为,完善退出和清算机制,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

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的重点是: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经营地址的变更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典当管理办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企业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为确保典当经营情况的真实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指定有资质的法定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二、做好典当业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业实行信息季度报送制度。

各典当企业要根据省级商务部门有关典当业监督核查和年审工作规定,提交符合要求的核查及年审材料,填报《典当经营情况表一》、《典当经营情况表二》(详见附件1、2)。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初月10日内将《典当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季报年报通用,详见附件3)报商务部,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典当业本年度发展规划,连同上年度典当行年审总结(包括撤销典当行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其尚未赎当物品的处理结果等)和《典当行业经营情况汇总表》及《典当行业风险指标汇总表》(详见附件4)报送商务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做好“中华老字号”企业经营及财政补助项目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的有关要求,“中华老字号”企业需报送年度经营情况和财政补助项目,切实加强企业发展情况的监测,做好“中华老字号”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经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要认真逐项填写《“中华老字号”年度经营情况表》(详见附件1)和《“中华老字号”财政补助项目情况表》(详见附件2),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区、县商务委要认真核实企业情况,确保企业报送材料真实有效。

三、相关材料于3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并抄报区、县商务委,市商务委汇总后报商务部。

有关报送的《情况表》电子文档可从市商务委网站()下载,并请以电子邮件(E-mail:yaoxg@ )和纸质文件(邮寄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邮政编码:200336)两种方式报送。

四、逾期未能报送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将予以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仍未报送的,今后有关“振兴老字号工程”的活动和政策将不予考虑,并提请“中华老字号振兴发展委员会”撤销其“中华老字号”资格。

今后,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须于每年4月15日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情况(具体要求同上),不再另行通知。

新获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也将上年度情况予以报送。

典当行年审办法

典当行年审办法

附件1:典当行年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典当行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典当行年审,是指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年度对典当行进行检查和审核,确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制度。

第四条典当行年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典当行年审的起止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典当行应当在规定日期以前提交年审材料。

第六条典当行年审包括下列事项:(一)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三)典当行财务状况;(四)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五)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六)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七)典当行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典当行办理年审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及证照:(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见附件);(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三)《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典当行年审的基本程序是:(一)典当行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年审材料;(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年审材料并进行审核;(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注明通过类型(A、B);(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还《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九条年审期间,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具体问题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和核实,开展下列工作:(一)要求典当行提交补充材料或者其他有关文件;(二)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相关人员说明有关情况;(三)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到典当行进行调查核实。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沪商市场〔2020〕304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安全生产自查自纠的通知沪商市场〔2020〕304号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现对本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请相关企业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管理和操作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考核机制,明确企业所有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法定责任,强化内部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制度。

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团队,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持续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

三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企业安全风险辨识评估与管控制度,对安全风险进行分类、梳理、评估、管控;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检测和预警。

四是健全完善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推动全员参与自主排查隐患,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场所、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实现闭环管理。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老字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老字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
老字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2.2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公布荣获商务部认定第二批“中华老字
号”称号名录的通知
近日,国家商务部印发了《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文件。

2006年商务部实施了“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振兴老字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今年,商务部从五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一是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二是加大力度,保护老字号特色;三是推动企业创新,做大做强;四是加强管理,完善服务体系;五是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同时,商务部公布了“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以及“中华老字号资格撤销程序”、“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要求”等。

附件:第二批保护与促进的中华老字号名录(上海市)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沪工商法 (2015) 96 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工商法(2015)96号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工商局对2015年4月10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其中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0件,需延长有效期限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14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18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0件)1.《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沪工商标〔2012〕342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管理办法》(沪工商网〔2014〕190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公〔2014〕191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2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上海市经纪人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市〔2014〕193号)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合〔2014〕194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直〔2014〕19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沪工商消〔2014〕210号)9.《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行政垄断执法工作办法》(沪工商公〔2014〕308号)1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沪工商市〔2014〕370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14件)(一)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2006〕178号)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动公益广告宣传、加强公益广告管理的指导意见》(沪工商广〔2008〕41号)3.《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沪工商注〔2013〕228号)(二)下列文件有效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1.《上海市执业经纪人注册管理办法》(沪工商市〔2006〕21号)2.《关于上海世博会官方参展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管理办法》(沪工商外〔2008〕202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办理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09〕236号)4.《上海市经纪执业证书审验办法》(沪工商市〔2010〕293号)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培训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广〔2010〕319号)6.《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听证规定》(沪工商合〔2010〕324号)7.《上海市合同示范文本备案办法》(沪工商合〔2010〕325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农贸市场自产自销农民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54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本市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的通知》(沪工商广〔2011〕26号)10.《上海市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登记实施办法》(沪工商外〔2011〕138号)11.《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的规定》(沪工商外〔2013〕329号)三、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8件)1.《上海市机动车车体广告设置和发布管理规定》(沪工商广〔2002〕49号)2.《关于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标〔2003〕355号)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工商广〔2007〕152号)4.《苏浙沪三省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合作交流六项措施》(沪工商外〔2007〕389号)5.《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债权转股权审批登记试行办法》(沪工商外〔2009〕398号)6.《上海市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规范》(沪工商食〔2010〕345号)7.《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办法》(沪工商管〔2011〕2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工商管〔2014〕49号)四、下列规范性文件失效(18件)1.《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监察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在企业登记中对有关人员禁止经商办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沪工商注〔2003〕223号)2.《关于〈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沪工商市〔2003〕356号)3.《关于在本市农贸市场中推行先行赔偿承诺制的意见》(沪工商市〔2004〕253号)4.《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改进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沪工商广〔2005〕19号)5.《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6.《关于规范本市公司货币验资工作的意见》(沪工商企〔2006〕251号)7.《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浦东新区分局登记管辖权试行办法〉等四项“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工商注〔2006〕906号)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上海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意见》(沪工商注〔2007〕302号)9.《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市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8〕212号)10.《关于放宽外商投资公司出资期限的暂行规定》(沪工商外〔2009〕241号)11.《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本市从事数字出版业务工商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沪工商注〔2009〕284号)1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五公示”“两示范”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工商市〔2010〕301号)1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公司登记管辖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工商注〔2010〕338号)14.《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沪工商注〔2010〕339号)15.《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本市展览场馆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沪工商市〔2010〕347号)16.《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支持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1〕37号)17.《上海市商业企业商品销售商标管理办法》(沪工商标〔2011〕56号)18.《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沪工商食〔2012〕437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4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6.01.15•【字号】•【施行日期】201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商务局(委):为规范典当行业经营活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强化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促进典当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典当行业监管规定》的有关要求,现就开展全省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截止2015年底,全省经批准设立并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年审内容(一)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现象。

(二)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

主要核查有无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款等违规行为。

(三)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金额是否超过该股东的入股金额,典当行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四)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总额构成及其真实性,是否有超比例放款、超范围经营,尤其是有无发放信用贷款情况。

(五)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

主要核查绝当物品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超范围经营。

(六)当票使用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全国统一当票,是否存在以合同代替当票和“账外挂账”现象,是否存在自行印制当票行为,开具的当票、续当凭证与真实的质、抵押典当业务是否相对应。

(七)息费收取情况。

主要核查典当企业是否存在当金利息预扣情况,利息及综合费率收取是否超过规定范围。

(八)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主要核查是否存在私自变更或违规变更情况。

(九)典当行分支机构情况。

典当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本部、分公司分别及合并的财务报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本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各有关拍卖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市商务委关于申报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的通知》要求,经企业申报、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现确定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等49家企业为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请接通知后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经营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服务,做好公物罚没物资拍卖工作。

附件:上海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名单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7月1日附件上海市2019-2020年度公物罚没物资拍卖企业名单长江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安吉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磐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宝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景诚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博华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康吉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老城隍庙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长城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迈逊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诚信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驰翰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奇贝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大公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众拍卖有限公司上海申之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晟安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拍卖行上海市房地产拍卖行上海公益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天城拍卖行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上海莘闵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国拍机动车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兴恒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国泰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壹信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海派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海同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富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上海中南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上海天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黄浦拍卖行有限公司上海鑫一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拍卖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天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技术产权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鸿生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捷利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山拍卖有限公司上海金槌商品拍卖有限公司——结束——。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示2018年度新增典当行(第二批)的公告-京商务交字〔2018〕39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示2018年度新增典当行(第二批)的公告-京商务交字〔2018〕39号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示2018年度新增典当行(第二批)的公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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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8年度新增典当行(第二批)的公告
京商务交字〔2018〕39号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市商务委对各区商务委初审推荐的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材料进行了审核。

为方便公众了解审批情况、推进审批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现将拟批准2018年度新设立典当行(第二批)公示如下:
北京茂昌典当行有限公司
公示时间: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19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均可通过来访、来电、来信等方式向市商务委反映有关问题。

联系电话:87211833(服务交易处)
传真:65253682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横道沟西街2号院6号楼721室(邮编:100164)
举报信箱:*************.cn
反映情况和问题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为便于核实、反馈有关情况,提倡反映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工作单位。

我们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

特此公示。

——结束——。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5.08.26•【字号】沪公发〔2005〕306号•【施行日期】2005.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公发〔2005〕306号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局有关单位: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治安总队联系。

各单位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工作,组织专管民警及典当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商务部、公安部《办法》和市局《意见》,并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办法》和市局《意见》要求,于2005年9月1日前督促现有典当行建立健全各项治安管理制度,于2006年4月1日前完成对现有典当行房屋建筑、经营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检查整改工作。

届时,市局将会同市经委对典当行整改达标工作进行验收。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六日关于贯彻执行《典当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和《商务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典当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5]201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严格进行对新增典当行的材料初审工作市局治安总队应当对市经委转交的新增典当行或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和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收到市经委转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通报市经委,同时上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备案。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公告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公告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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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4.04.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公告根据商务部《商务部关于做好2013年度新增典当行有关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3]1044号)要求,我委对上海金晖典当有限公司等8家典当行以及上海同祥典当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等5家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并经商务部复核备案。

现公告如下:
上海市2013年度批准设立上海金晖典当有限公司、上海荣昶典当有限公司、上海恒盈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华超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嘉发典当有限公司、上海逸航典当有限公司、上海聚银典当有限公司、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等8家典当行,以及上海同祥典当有限公司虹口分公司、上海中财典当行有限公司普陀分公司、上海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杨浦分公司、上海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自贸试验区分公司、上海老凤祥典当有限公司闸北分公司等5家分支机构。

特此公告。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4年4月28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2•【文号】工商企字[2001]第224号•【施行日期】2001.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典当行2000年度年检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国家经贸委正在制定《典当行管理办法》,无法核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今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关于推迟对典当行企业年检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第69号),决定将典当行2000年度检期限推迟至7月底。

今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告知《典当行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将于近期发布。

同时,将会同有关部门有2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典当行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符合要求的典当行核发《经营许可证》。

建议将典当行2000年度企业年检与典当行清理整顿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鉴于此,为加强与国家经贸委清理整顿典当行工作的衔接与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将典当行2000年度检与2001年度年检合并进行。

即暂缓对典当行进行2000年度年检,也不对其作出处理,待2001年检开始后,同时进行两个年度年检。

在具体操作时,典当行仍应分别提交各自年度的年检报告书和会计报表及有效许可证等材料。

凡不能提交《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限期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未交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c30582--011123xjk。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1.12【实施日期】2015.0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开展2014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各典当企业: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及商务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典当行业分等定级试点工作,即日起对本市典当企业开展2014年度年审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范围本市经批准设立的典当企业均须参加年审,2014年新设立的典当企业可以不参加专项审计,但须提供年度会计报表。

二、年审办法(一)组织实施。

我委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典当行业协会开展年审工作。

市公安局重点检查安全技防设施、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等;协会做好企业审计安排协调工作,汇总企业年审材料。

(二)网络报送。

典当企业须通过本市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有关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并通过信息系统打印典当企业年审备案表。

(三)专项审计。

本年度审计工作由立信会计等5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录见附件)承担。

国有控股的典当企业可以由国有股东上级单位按照本通知年审内容进行审计,并提交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格式可从上海典当网下载)。

(四)会计制度。

根据商务部关于典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建函〔2009〕28号)要求,本市典当企业应全面执行新会计准则。

(五)年审结果。

我委在汇总公安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实地抽查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做出年审决定,办理有关年审手续,并进行公告。

对经过年审的典当企业进行分类(A类:经营合规;B类:未按要求对接典当监管信息系统上报信息或存在违规需要整改的企业)。

B类典当企业在整改期间停止除赎当以外的一切典当业务;到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典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公布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公布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公布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3.23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关于公布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的通知
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本市实施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的通知》(沪商流通[2009]169号)要求,在本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向注册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为迎接世博会的召开,加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结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现将本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企业名单进行公布。

截至2010年3月11日,本市已有1120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中有897家还承担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务(具体名单附后)。

今后,我们将每季度对备案企业名单进行更新,方便市民及企事业单位动态查询。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市场体系建设处
2010年3月23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的通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7•【字号】闽经信函中小〔2016〕602号•【施行日期】201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金融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的通报闽经信函中小〔2016〕602号有关设区市经信委,福州市金融办、泉州市金融工作局:根据商务部有关典当行管理工作要求和我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中小〔2016〕12号),在设区市典当行监管部门初审、复核的基础上,经我委审核,现将2015年度第二批31户典当行年审情况通报如下:一、27户典当行通过年审,其中A类3户、B类24户。

4户典当行年审不予通过(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二、有关设区市典当行监管部门要将24户通过年审为B类的典当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定期现场监管频次,并加强非现场监管,在下一年度年审结果公布前不得批准股权变更和增加注册资本。

三、注销4户年审不予通过的典当行典当经营资格。

有关设区市典当行监管部门要告知相关企业不得再从事典当业务、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空白当票和续当凭证。

附件:2015年度福建省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6年9月27日附件2015年度福建省典当行(第二批)年审情况一、年审A类通过企业名单(3家)福州市2家汇升通典(福建)典当有限公司福建中汇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市1家福建民银典当行有限公司二、年审B类通过企业名单(24家)福州市1家福州益源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4家福建省百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市协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通鼎典当有限公司泉州市通海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含分公司)宁德市3家福建省隆盛典当有限公司福安市九环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融兴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市4家三禾典当行(长泰)有限公司漳州正财典当行有限公司南靖县荣盛祥典当行有限公司漳州市鼎力典当有限公司龙岩市3家龙岩市盛元典当有限公司上杭县恒和典当有限公司福建当当通典当有限公司三明市4家福建正义典当有限公司三明恒昌典当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沙县万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南平市5家福建金安典当有限公司福建金源典当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长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建瓯市鑫泰典当有限公司福建国侨典当有限公司三、年审不予通过企业名单(4家)福州市1家福建众信典当有限公司宁德市1家福建金诚典当有限公司三明市1家三明市瑞丰典当有限公司漳州市1家德信(福建)典当有限公司。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规范健康发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若干意见(沪金规〔2019〕1号)根据《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以下简称三类机构)相关行业监管制度,银保监会、商务部关于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及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三类机构经营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服务实体经济,强化经营管理(一)本市三类机构应当立足自身业务定位,围绕客户需求创新业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切实发挥普惠金融作用、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二)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制度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或备案、准予试点)不得开展其他金融业务。

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在完成设立登记并取得相关经营许可(或备案文件、试点资质)后6个月内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等相关业务,并保持持续经营,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开业后无正当理由,不得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三)本市三类机构应当确保注册资本根据相关行业监管制度及时实缴到位。

相关行业监管制度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将部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保障实质性开展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其余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实缴到位。

(四)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以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应当对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系做出制度安排,切实保障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

(五)本市三类机构应当建立并执行健全有效的项目评审、风险管控、财务管理等方面内部控制制度、程序和方法,切实形成对各类主要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纠正的动态机制和过程。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2005年度)
典当行名称:
(盖章)
许可证编码: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制
填写要求:
1、本年审报告书使用于依照《公司法》和《典当行管理办法》设立的典当行;
2、本年审报告书使用黑色、蓝黑色钢笔正楷提携或电脑打印。

3、典当行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

4、本报告书“审批登记事项”:按05年初实际情况填写。

5、本报告书“年审时实际情况”:按05年底实际情况填写。

6、本报告书“股东及其出资情况”:指出资设立本典当行的投资者名称及其出资
额。

7、本报告书“分支机构情况”:指本典当行出资设立的分公司的情况。

8、本报告书“典当余额”:指05年度末本典当行已经发放尚未回收的当金数额。

典当经营许可证记载事项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
分支机构情况
经营情况
我公司确认:提交的本年审报告书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遵守《典当行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3.10
【实施日期】2008.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经委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本市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商务部有关要求的规定,现就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2007年1月1日前取得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的典当行均需参加本次年审。

2007年1月1日以后取得营业执照正式开业的典当行不参加本次年审,但仍需如实填写《典当行资金情况调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经委。

二、年审内容
1、典当行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3、典当行资金及财务状况;
4、典当行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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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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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关于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结果的通报
各典当企业: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和《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2015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沪商服务〔2016〕5号)精神,我委对全市典当企业进行了年审,现将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截至2015年底,全市共有典当企业256家(其中新设典当企业4家)。

本次251家企业通过A类年审;3家企业被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资质;2家企业主动申请终止经营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二、年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
1、大额非合规资金进出。

经核实,部分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向股东方借款而发生了资金流入典当行情况;部分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将资金移出典当行。

这些企业均已向我委提交了书面情况说明,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

现要求上述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纠正违规行为。

逾期不纠正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海顺乐典当有限公司资金流出数额较大,且因债务纠纷长期不能正常经营。

鉴于资金流出属历史遗留问题,企业正积极整改,努力恢复营业。

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典当经营资质。

如下一年度仍不能整改完毕,将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2、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部分企业因经营不善导致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的90%。

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各股东应当按比例补足或者申请减少注册资本。

现要求这些企业在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未参加年审。

截至5月31日,上海中亨泰典当有限公司尚未向我委提交年审报告,但报告了未提交年审报告的原因,并承诺尽快提交。

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

如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报告,将收回其《典当经营许可证》,取消其典当经营资质。

三、上海中晋震坤典当有限公司因控股股东涉刑事案件尚在侦查阶段,无法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现予以暂扣《典当经营许可证》,暂停其典当经营资质。

四、上海鼎隆典当有限公司、上海友三典当有限公司提出终止经营的申请(未参加本次年审),并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

现要求上述企业尽快向我委提交清算报告并依法向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在年审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各企业应尽快整改,我委将不定期抽查整改情况。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6月14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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