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首先,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额。
公司在向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明确担保责任的范围,包括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制度还应规定最高担保限额,以确保公司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制度应明确公司对外担保的原则。
公司对外担保应以市场化原则为基础,依法、合规、谨慎进行。
此外,公司还应关注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确保担保对象具备还款能力,降低公司不良担保风险。
第三,制度应规定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制度应规定担保申请的审批程序,明确担保申请的递交材料和审批要求。
同时,应设定担保审批权限,明确哪些岗位有权审批担保申请,确保审批程序合规。
第四,制度应规范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向公司内部的相关部门、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披露,以增加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
此外,制度还应规定对外担保信息的定期披露要求。
第五,制度应建立对外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机制。
公司应建立对外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
同时,制度还应规定对外担保风险的报告和沟通机制,确保担保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第六,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还应规定对违规操作的处罚和监督机制。
对于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停职、解聘等。
此外,监督机制也很重要,应设定内部审计、风险合规等部门对对外担保进行监督,确保制度执行效果。
最后,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应定期修订和完善。
随着市场环境和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也需要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公司应制定修改制度的程序,确保制度与公司实际情况相适应。
综上所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保护公司利益、降低风险的重要措施。
公司应建立担保责任的范围和限额,明确担保原则,规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信息披露,建立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设定处罚和监督机制,并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
只有建立健全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才能在担保活动中防范风险、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作为一家现代化企业,XX公司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为了拓展业务,往往需要与其他企业或机构进行合作,包括与银行、供应商、客户等对接。
为了满足这些合作需要,公司可能需要提供担保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安全,确保公司财务风险可控,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担保授权和限额管理1.担保授权2.担保限额在董事会或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XX公司对外担保有一定的限额。
在任何一个财务年度内,所有对外担保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30%。
并且,每一项对外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10%。
三、风险评估和审批流程1.风险评估在考虑提供对外担保之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对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估,以确保被担保方具备还款能力。
2.审批流程提供对外担保的决策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流程。
一般会依次经过XX公司的财务部门、法务部门、总经理办公会和董事会等部门的审批。
四、担保方式和担保费用1.担保方式XX公司可以采取不同的担保方式,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具体的担保方式要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2.担保费用如果提供对外担保,XX公司有权向被担保方收取一定的担保费用。
担保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公司财务部门制定,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五、管理和监督1.征信查询在考虑提供对外担保之前,需要对被担保方进行征信查询,了解其信用情况。
征信查询由公司财务部门或指定的征信机构进行。
2.监督和报告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的监督和报告工作。
财务部门要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包括担保的金额、担保方式以及风险控制情况等。
同时,财务部门还需要对外担保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六、处罚和风险防范对外担保存在一定的风险,一旦发生违约或者无法还款的情况,公司将面临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风险,保护公司利益,XX公司制定了以下措施:1.违规担保责任追究如果公司发现担保行为存在违规情况,相关人员将被追究责任,可能面临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甚至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利益最大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所有部门和职能岗位。
三、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支持、保证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履行等形式的担保行为。
2.担保对象:指获得公司担保的企业或个人。
四、对外担保管理原则1.合规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谨慎性原则:担保行为必须谨慎评估风险,并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3.透明性原则: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及时、全面、真实地向董事会和股东公开报告。
4.独立性原则:对外担保决策应该由公司高层决策,并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无关。
五、对外担保程序1.申请与审批:担保申请必须经过申请人提交担保申请表,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撰写审批意见,最终由公司高层审批决定。
2.风险评估:对担保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包括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信誉等指标,并制定相应担保计划。
3.约定与监督: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金额、期限、责任承担情况,并由专职人员负责监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
4.风险预警与应对: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如果出现风险迹象,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六、对外担保限额1.单笔担保限额:公司对单一企业或个人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2.总额限制: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
七、风险管控1.资金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确保自身资金充足,避免因担保行为而导致资金困难。
2.信息风险:公司对外担保要求担保对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经营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3.法律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担保行为违反法律风险。
4.贷款风险:对外担保的贷款必须具备偿还能力,避免因担保对象违约而导致损失。
八、绩效评价1.评价指标:对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能力、经济效益、合规程度等进行绩效评价。
2.评价周期:定期组织对外担保绩效评价,以年度为周期进行。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_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他人在债务、交易等活动中提供的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 审慎原则:公司应审慎评估担保风险,确保担保行为对公司资产安全的影响;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4. 安全原则:确保担保资产的安全,降低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与决策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如下:1.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3.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4.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申请担保的部门或子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交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2. 审核评估: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核评估,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3. 决策审批:经审核评估后,由公司董事会或授权机构作出决策,审批通过后签订担保合同;4. 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采取以下风险控制措施:1. 严格审查担保对象:确保担保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2. 评估担保风险:对担保对象进行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担保风险;3. 实施反担保措施:要求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降低担保风险;4. 定期监控:持续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及时调整担保措施;5. 法律救济:在担保债务到期时,依法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公司对外担保尽管也属于经营项目,但却属于一种非常规性经营行为,下面是小编精心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供大家参考。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范本【3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电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xx”)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xxxx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为他人提供的担保,也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或各股东同比例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查和信息披露第七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提高对外担保的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外担保授予、变更、收回等环节的监督,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级领导、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活动。
三、基本原则1. 坚持风险可控原则:在坚持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稳定经营。
2. 严格按照程序担保:在对外担保时,严格按照程序、授权和限额的要求,保证担保合法、规范。
3. 拒绝虚假担保:对于涉嫌虚假担保的项目,公司坚决拒绝给予担保。
4. 担保一般不超过担保金额的10%及担保资产总额的20%。
5. 担保项目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关。
四、对外担保程序1. 担保审批权限(1)公司的对外担保活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批人员应符合授权和相应的业务水平。
(2)各级领导的担保审批权限如下:一级担保,最高限额100万;二级担保,最高限额300万;三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万;四级担保,最高限额10000万。
(3)各级担保审批权限应当基于公司的实际业务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坚持“分级管理、层层授权”的原则,降低风险。
2. 担保手续(1)申请担保的项目,必须提交一份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质押品等担保信息。
(2)经担保部门初审后,按照担保审批权限提交担保文件初审意见,交由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人进行审批。
(3)审批人应审查担保申请书以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对申请担保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做出担保审批决定。
(4)审批人在做出担保审批决定后,需将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发送担保授权书,申请人在签署担保授权书后,方可办理贷款手续。
(5)担保人需将相关文件存入电子文档中,并按照要求建立担保档案,以备查询。
3. 担保合同签订(1)在完成担保审批后,通过合法途径与借款人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合同应包括担保的条件、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方式等相关信息,并由担保部门会签后,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一、背景概述由于公司在市场竞争中的需求,有时需要进行对外担保以获取更多的资源、获得更好的发展机会。
然而,对外担保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为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制定本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司对外担保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公司财务状况和股东利益的影响。
2. 原则:透明公开、风险可控、审慎操作、以公司利益为核心。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附属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四、责任主体1.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修订及审核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对外担保决策进行监督和审批。
2.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监测、预警和控制。
3. 财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进行财务审核和核实。
4.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审计和检查。
五、对外担保审批及限额1. 设立对外担保委员会,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定公司对外担保申请。
2. 对外担保委员会根据担保风险和公司财务状况,设定对外担保限额。
3. 公司对外担保需经对外担保委员会审议,并由董事会审批,确保担保合规和合理。
六、担保方式和范围1. 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根据担保风险和市场情况决定。
2. 担保范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遵循正当合法、合规合理原则。
七、担保风险评估与监测1. 风险评估:公司应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对外担保进行风险评估,包括财务状况、合同约定、市场前景等。
2. 风险监测:公司应建立定期监测机制,对已进行担保的公司进行监测和预警,随时调整对外担保策略。
八、信息披露和公告公司应对外披露对外担保政策、对外担保限额、对外担保委员会审批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九、追究责任1. 对违反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规则的人员,将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追究责任。
2. 如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将追究违规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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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得到纠正时,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在审议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提请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制度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依据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除本制度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融资事项,应经公司总经理审议决定。
第八条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情况下,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的;2、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3、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不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的。
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或有下列事项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1、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2、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3、公司当年发生的借款总额达到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财务预算相关贷款额度后继续进行融资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再进行融资的。
第九条公司单笔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的、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条公司申请融资时,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融资申请报告》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七)其他相关内容。
申请技改或固定资产贷款还必须提交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依据上述权限审议公司提出的《融资申请报告》时,应对融资事项所涉及的经营计划、融资用途认真审核。
对于需要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应查验相关批准文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融资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公司有关部门在审批融资申请时,应同时充分考虑申请融资方的资产负债状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申请融资方应慎重审批提出的新融资申请。
公司分支机构或控股子公司申请融资时,亦应提交《融资申请报告》,并依照上述第五条至第九条之权限批准后,方可进行融资。
第三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三)无失信记录;(四)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
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具有良好的银行信用资质,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十六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章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第十七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或分支机构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及公司财务部向董事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二)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三)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四)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五)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六)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七)被担保人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八)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条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在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须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此之外的对外担保,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在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一)至(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审议担保事项的董事会会议由与该担保事项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对外担保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做出相关决议。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五章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或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公司对外签署融资合同或担保合同。
第二十六条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的方式;(四)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限;(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
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二十八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