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实用新型与专利检索报告制度
专利检索制度

专利检索制度专利检索制度第一条专利检索定义指根据使用者的需要,借助于一定的检索工具,从专利信息集合中找出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利信息的过程和技术。
第二条目的为了使我司职工在科学研究工作中能及时了解本行业、本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最新发展动态,避免进行低水平重复研究,以提高研究起点,避免浪费,在科研开发工作中做到既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能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和技术秘密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
第四条检索途径专利检索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公开的数据库中进行一般检索,也可以委托专利检索中心进行专业的检索。
第五条专利检索(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检索需求:1、申报重大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立项的;2、从事专利技术、产品、设备的进出口贸易的;3、以专利技术、设备作为投资或者申办公司的;4、涉及专利的科技成果申请鉴定、登记或者评奖的;5、其他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的;(二)前款第1项所列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不断跟踪有关知识产权的发展、变化,保证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申请发明专利的成果应尽可能进行国内和国际专利检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者须进行国内专利检索;(四)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专利检索的联系与相关咨询工作。
专职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水平;(五)专利检索的文献资料要作为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的专利管理档案由公司的专利管理部门备份存档;第六条检索流程专利文献都是按照一定的加工规则存储在数据库中,检索就是从数据库中寻找特定专利文献的过程。
具体流程如下:第七条分析论证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其核心正是专利分析, 即对专利说明书、专利公报中大量零碎的专利信息进行分析、加工、组合,并利用统计学方法和技巧使这些信息转化为具有总揽全局及预测功能的竞争情报。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实用新型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种专利权,它是一种对已有技术的改良或部分新的技术改进的专利,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数量在我国居高不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都意识到实用新型专利对于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因此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我国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是专利局负责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进行的审查,目的是为了确保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授权符合专利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防止不适当的专利权授予对其他公司和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繁荣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专利法的实施。
我国的第一部专利法——1950年专利法就明确规定了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内容和条件。
虽然早在这个时候,实用新型专利已经被纳入了我国的专利保护范围,但当时的专利制度还比较不够完善,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和评价也没有明确的制度和规定。
197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专利法》,并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门负责专利事务。
这标志着我国进入了专利保护体制改革的新时期,专利保护和评价机制也得到了逐渐完善。
《专利法》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入专利大法中,并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申请要求,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2年,我国专利制度再次迎来了重大改革,新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制度,规定了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和权限等,为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审查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规和制度保障。
至今,“双随机抽查”、“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专利异议程序”等相关制度相继出台,以确保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符合规定,促进了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和使用。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起步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随着专利法的不断完善和专利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审查机制也逐渐走向规范和科学,为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保障。
专利检索报告

1、在08年修改专利法以前叫“专利检索报告”,现在叫“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的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3、做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原因在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授权的过程中未经过实质审查,有可能会存在新颖性、创造性方面的缺陷。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因此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较差。
如果专利权人对实际上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于轻率地行使其权利,则容易浪费专利权人的人力财力,损害公众权益,浪费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资源。
近年来,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得上述问题更加突出。
因此,第三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将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对象范围由实用新型专利扩大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并将报告的名称改为“专利权评价报告”,由仅评价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扩大到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同时将请求人的范围由专利权人扩大到包括利害关系人。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议题。
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一部分,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着重介绍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历史,为读者们提供一个全面的了解。
实用新型是指对现有产品、设备、方法所作的改进的创造,它具有实用性,有别于发明创造,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我国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及评价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85年。
当时,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法规的基础上,相继制定了《实用新型专利条例》和《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指南》,建立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
在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制度的基础上,我国逐渐建立了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
2000年,《实用新型专利条例》进一步修订,明确了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法律地位和程序要求。
这一修订,标志着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正式建立。
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在我国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2015年,《实用新型专利条例》再次修订,进一步强化和细化了对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规定,完善了评价报告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了评价报告的严谨性和权威性。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科技创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对外交流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科技创新的转化。
通过积极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可以及时发现和推广科技成果,激励创新主体提高创新水平。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
评价报告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可以有效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申请和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建立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舞台上的交流合作。
实用新型评价报告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专利体系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合作中的地位提升。
我国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的建立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一个缩影。
通过完善实用新型评价报告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科技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和促进行业升级,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与专利权评价报告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专利与商标》
【年(卷),期】2010(101)003
【摘要】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制度是2000年第二次专利法修改时引入的,是为了解决实用新型专利未经实质审查,法律稳定性不强的问题。
根据2001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6条,检索报告仅就专利是否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作出评判,不涉及其他的专利授权实质要件。
【总页数】1页(P83-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S941.5
【相关文献】
1.针对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检索方法 [J], 贺希佳;李文
2.浅议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 [J], 王文霄
3.检索报告在实用新型侵权诉讼中的作用——任某诉何某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评析 [J], 刘晓军
4.浅谈2605类灯具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检索技巧 [J], 乔俊玲;张静
5.论坛证据在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使用探讨 [J], 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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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与完善随着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也成为了专利申请的重要环节。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是指专利申请人需要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向专利局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报告中应包含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内容、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检索和分析等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出现技术内容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的现象,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质量和水平。
同时,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实施还可以帮助专利申请人更好地了解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领域和市场需求,从而更好地制定专利申请策略和市场推广策略。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不够高,专利局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审查不够严格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进行完善和改进。
首先,需要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质量控制。
可以建立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质量评估体系,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提高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质量和准确性。
其次,需要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审查力度。
可以建立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审查机制,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确保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最后,需要加强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
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宣传和推广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提高公众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可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作用。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

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摘要]《专利法》第二次修正引入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本文在肯定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和积极作用的同时,讨论了修正案所建立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并就此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20XX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这是自1984年3月17日中国颁布《专利法》后对专利法进行的第二次修正,为配合此次修正,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2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专利法》修正案和《规定》均已于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本次专利法的修订对完善中国专利制度,适应入世需要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修正案涉及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针对修正案增设的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进行讨论,探讨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以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一、修正案之背景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和1992年修正的《专利法》对实作新型专利权人起诉他人侵权均无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检索报告的规定,即不要求专利权人在诉前进行确权,实用新型专利一经授权,专利权人即可直接依授权之实用新型专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行为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根据中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批采用形式审查制,并不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被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不一定就具备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性,因此,专利法中设置有无效宣告程序,被控侵权人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原告起诉所依之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若经审查认为该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决定,原告在法院所提之侵权诉讼自然不能成立。
由于依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无效宣告程序是由法院之外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即一边由法院审理专利侵权之诉,另一边又由复审委员会审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法院为了防止不具备专利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滥用权利,维护公众利用公知技术的权利,也为了避免法院的判决与日后无效宣告程序的结论相矛盾,通常的做法是依据《民事诉讼法》裁定中止诉讼,等待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专利效力作出决定后再恢复审理。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doc

什么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检索报告?-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实用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
这里值得指出的是:检索报告请求人只能是专利权人;而且每次请求只限于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至于检索的内容仅限于确定所请求检索的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两项内容。
若经检索认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当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并附具所引证的对比文件的复印件。
但是检索报告的效力与发明专利在实质审查中得出的审查结论是有区别的,因为该报告是专利局单方面作出的,所以专利权人不同意检索报告的结论时,不能再陈述意见,也不能如同在实质审查中那样提出复审请求,乃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检索报告的结论与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针对相同对比文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或者判决的结论不同,应当以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结论为准。
请求作出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应当填写并提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一式两份。
有多个专利权人的,请求人应当是所有的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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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制度实用新型与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篇一: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12301注意事项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专利局填写。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专利局注册的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填写在第一专利权人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此检索请求书的,第⑥栏可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五、附件清单中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份和其他所需提交文件。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XX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
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篇二: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侵权诉讼中是否需要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一、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检索报告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仅经过初步审查而未经过实质审查,故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大,法律效力的稳定性较差。
为防止专利权人轻率地依据其稳定性差的专利权去指控他人侵权,XX 年,《专利法》第二次修改时,在当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增加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相应地,XX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作出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同样是仅经初步审查合格就授予的专利权,上述规定仅仅涉及实用新型专利,而没有涉及外观设计专利,主要是因为当时国家知识产权局缺乏能够用于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检索对比的现有设计电子数据库,因而还不具有对外观设计专利作出检索报告的能力。
为配合第二次修改后《专利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XX年6月22日发布了《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专利法》中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司法解释也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提供检索报告。
似乎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检索报告,但事实并非如此。
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
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
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间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尽管《专利法》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可以要求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提供检索报告,但由于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公布,提供检索报告就不是提起侵权诉讼的条件,“可以”事实上变成了“不可以”,在起诉时法院不可以要求原告提供检索报告。
司法实践中,法院照此办理。
二、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XX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对有关实用新型检索报告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相应条文调整为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内容如下:“专利侵权胶葛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胶葛的据。
”相应地,XX年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权实质性条件作出评价。
仅从《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文字表述看来,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供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评价报告,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存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仍然不要求原告提供评价报告。
例如,在梁武与蒙夏冰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胶葛上诉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中使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虽然XX年6月2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XX年专利法修改之前专利法中没有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规定,相对应是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其仅评价实用新型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与创造性)。
但XX年11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条件。
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关于宽松而使其失去意义。
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
”三、司法解释修改后是否需要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报告)XX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该修改决定自XX年2月1日起施行。
上述修改决定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前(不含该日)(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的实施起始日)的实用新型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对申请日在XX年10月1日以后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原告可以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
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从上述修改后司法解释的条文可以看出,一方面,在提起侵权诉讼时,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主动选择是否向法院提供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
另一方面,如果专利权人在提起诉讼时没有主动向法院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而法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审理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的,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如果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法院就会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先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
我们理解,在被告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的情形下,或者在给予原告一定的期限,让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裁定中止诉讼,以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或者等待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
如果被告没有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法院给予原告一定期限让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原告却拒不提供的,法院可能会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另外,司法解释修改的实施日也应是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的失效日。
四、原告确定是否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需要考虑的因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作为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帮助法院评判专利权的稳定性,并在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特别是被告在答辩期内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情况下,判断是否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准备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是否需要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并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需根据其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情况及诉讼目标确定。
如果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并不希望轻易发动诉讼,而一旦发动诉讼则希望有充分胜诉的可能,且不希望侵权诉讼因专利权被请求宣告无效而被中止审理,则可以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获取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将对专利权有效性作肯定评价的报告向法院提供。
如果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更多的是竞争策略方面的安排,则没有必要主动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并在提起诉讼时向法院提供,即使有充分把握能够获得肯定性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检索报告)也是如此。
因为,此种情况下,提起诉讼是主要目的,诉讼是否最终胜诉,专利权是否会被对方成功请求宣告无效均不是主要关心的事项。
即使专利权最终被对方成功请求宣告无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也要经过法定的程序,也会拖延相应的时间。
况且,《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查阅或者复制该专利权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