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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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启示

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启示

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及启示内容摘要: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但却成功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提升本国的科技水平,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增长,成为发展中国家学习的典范。

特别是,结合本国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知识产权发展战略的侧重点,使之与国家产业政策、经济体制以及企业的需求相匹配,实现促进本国知识产权开发、保护和利用的战略目标;通过全面加强对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的顺利进行,提高了产业国际竞争力,最终实现了本国技术跨越式发展和经济快速增长。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管理,韩国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历程(一)知识产权形成时期(1976年前)韩国最早的成文知识产权法出现在1908年,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

尽管这些法律名义上是保护韩国的知识产权,但实际上却是日本、美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而设计实施的。

1910年日本侵占韩国,该法律随被禁止,日本知识产权法被引入韩国,直到二战结束。

1946年,韩国再次颁布了新的《专利法》,这次颁布的专利法效仿了美国专利法,接受了发明优先原则,规定了所谓的植物专利及物质专利。

该法律前后使用了17年的时间,实际上是韩国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

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岛内经济受到重创,因此这部法律并没有对韩国的技术和产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效果。

1949年实施了《商标法》。

当时,韩国贸易、工业和能源部成立专利局负责所有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外观设计和商标有关的事务。

但实际上,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由于韩国产业经济刚刚起步,其经济主要依赖于初级产品的出口和国外经济援助,政府对技术发展的重要性缺乏认识,因此韩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并未发挥很大的作用。

从60年代以后,为了适应国内经济结构的快速变化和技术发展状况,满足国际新形势的要求,1961年以后韩国知识产权法律一共修订了十多次,不断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扩大保护范围。

为支持“构筑技术发展基础”的国家技术政策,保护技术成果,1961年韩国实施《外观设计法》和《新专利法》,原有的《专利法》和《商标法》被分为4部更加专门化、具体化的知识产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设计法》和《商标法》。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指在韩国药品专利系统中,一种特殊的规定,旨在保护医药专利持有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该制度的引入使得韩国的药品市场更加公平、有效和透明,从而更好地满足民众对安全有效药品的需求。

我们来了解一下专利链接的概念。

专利链接是指在申请药品上市许可证时,相关机构需要查看是否存在在有效专利期内的药品专利,如果有的话,需要向专利持有人发送通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许可或支付赔偿。

这个过程被称为专利链接,旨在确保药品的开发商能够享有其创新的药品专利的权益,同时保护公众免受仿制药的不当挑战。

在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实施对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专利链接制度有助于维护创新药品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在研发新药上的投资,鼓励企业持续进行创新。

专利链接也为仿制药企业提供了清晰的市场准入规范,降低了仿制药与原研药之间的法律风险,促进了市场的竞争和创新。

专利链接制度的有效实施还为医药产业的监管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规范。

在韩国,药品的上市许可是由韩国食品药品安全厅(KFDA)负责审核的,KFDA在审核时会依据专利链接制度检查药品是否存在专利侵权问题,从而加强对医药产业的监管。

专利链接制度还能够减少医药领域的恶性竞争,为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一个积极的环境。

在实践中,韩国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由于专利链接的实施需要各个部门之间的紧密协作和信息共享,因此机构之间的配合机制尚需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专利链接的程序和规范也需要不断优化和完善,以确保其能够有效保护专利持有人的权益,促进医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推动韩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首先是加强政府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医药企业和相关机构的认识和理解。

其次是建立相关机构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方的协作,提高专利链接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对比

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对比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统计数据,截至目前为止,世界上有约120个国家和地区实行了实用新型或类似的制度。

而这些国家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规定都有所不同,如审查制度、保护客体、保护时限等。

为了让大家更清晰明了的了解各国实用新型专利,接下来,我司选取了世界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较高的10个国家以做对比。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提交的材料:依据我国的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需提供: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及其摘要附图、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

二、申请流程图三、注意事项:1.审查方式(1)形式审查制(仅对形式缺陷进行审查);(2)初步审查制(对形式缺陷和部分实质性缺陷进行审查,但不进行现有技术检索);(3)实质审查制(通过现有技术检索对新颖性和/或创造性进行审查)(4)形式审查制+评价报告(或类似制度)(评价报告是指报告出具方通过现有技术检索,至少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评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检索报告、现有技术报告、专家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检索服务均归类于评价报告类似制度);2.创新性要求(1)新颖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2)新颖性+创造性要求(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与发明专利相同);(3)新颖性+较低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创造性高度相对于发明专利较低);(4)相对新颖性要求(“相对新颖性”是指相对于国内外出版公开和国内使用公开的现有技术具备新颖性);(5)相对新颖性+创造性要求;(以上内容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以上是全球10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制度的对比介绍。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知墨墨了解!知墨墨(zhimomo)是专业提供国际知识产权服务的代理平台,业务项目多达200余种,且已在全球建立了知识产权关系网,合作所覆盖136个国家,依托于十余年跨国知识产权管理经验、自身专业实力,知墨墨致力为客户提供全方面、专业的全球知识产权服务。

韩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韩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韩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中国和韩国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制度和许可条件上存在很大的差异。

比如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形式审查制,而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行实质审查制或不审查(也称部分审查)制。

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依赖于产品,但韩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模式更加灵活。

除了保护产品设计,还可以保护字体设计和产品设计的一部分。

除此之外,韩国还有其他一些特色的设计体系。

韩国保密设计专利申请制度的外观专利特色体系由于外观设计易于模仿,普及性强,如果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尚未完成工业实施的准备工作之前就将外观设计发表或公之于众,专利权人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会因他人的模仿和盗用而受到影响。

为此,韩国制定了申请外观设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对其设计保密,保密期限自授权之日起不超过3年(《外观设计保护法》第43条),这是一项保密设计制度。

机密设计请求只能由申请人提出。

韩国外观专利特征系统申请日期系统的重新确定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一经提出,就不允许改变申请日和视图的保护范围。

但在韩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中,外观设计注册后,允许申请人提交变更保护范围的请求,将建议修改日改为申请日,从而简化了初步审查程序。

相对于我国对超范围修改申请文件的严格规定,韩国重新确定申请日的制度更加灵活机动,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审查效率。

韩国外观专利特色系统的多元设计体系在外观设计的非审查注册申请中,韩国允许一项外观设计为同一产品申请100项以下的外观设计。

多个设计中的每一个设计都是独立的专利,需要分别转让和失效。

韩国外观专利特色体系的优先审查制度虽然具有韩国特色的非审查和实质性审查双轨并行制度已经考虑到不同申请人对审查期限的要求,但为了更好地服务申请人,韩国设计法还包括了优先审查制度。

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后,审查员应当在10日内作出是否给予优先审查的决定,并在45日内要求开始审查。

因此,从申请人提出优先审查的要求,到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最短只需要两个月。

美国、日本、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日本、韩国的知识产权战略

从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各国称普道重视设计和权战略。

在国际投资和贸易中,技术的母国如何能够自由伸展“长臂管辖”、收取许可使用费、协助权利人维权,已成为掌握主动权的关键。

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成为促进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至关重要因素,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竞争中处于战略核心地位。

下面介绍几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战略:(一)美国的知识产权战略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主要沿着三种轨迹不断伸延。

一是根据国家利益和美国企业的竞争需要,对专利法、版权法、商标法等传统知识产权立法不断地修改与完善,扩大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近年来,随着生物、信息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一些新兴技术形式不断纳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例如将网络营销模式等理念列入专利保护范围,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国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知识产权优势明显;二是国家加强调整知识产权利益关系、在促进技术创新、转移和商业化方面强化立法,自1980年《拜杜法案》到1986年《联邦技术转移法》以及1998年的《技术转让商业化法》,1999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使美国大学、国家实验室在申请专利,加速产、学、研结合及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方面发挥更大的主动性,2000年10月众参两院又通过了《技术转移商业化法案》,进一步简化归属联邦政府的科技成果运用程序;三是通过技术标准化和标准专利化设置技术贸易壁垒,控制外国产品的市场准入必须缴纳专利使用费;四是在国际贸易中将专利与贸易挂钩,一方面积极推动WTO的知识产权协议( TRIPS)的达成,另一方面通过修订《综合贸易法案》的“特殊301条款”和《关税法》的“37条款”加强美国企业的海外维权能力,并通过国家间的司法协助、海外引渡等方式,形成覆盖全球范围的遏制侵权网络,为美国企业争取最有利的国际贸易和营运环境。

进入21世纪,信息科技的发展使知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比重越来越大。

作为知识产权发达国家的美国,开始全力在全球推广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2015.6.16

美国、日本、韩国、中国等几个主要国家专利制度分析、对比及启示作者: 吉静鲜发表于《中国专利代理》,2006年第4期一.各国专利制度的特点及专利保护类型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负责受理、审查、批准专利和商标申请事宜。

美国于1790年颁布和实施了第一部专利法。

现行专利法于1952年颁发,此后又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形成了一套包括发明专利、外观专利和植物专利三种专利的详细立法。

美国专利法比较重要的修改为:1984年11月,美国国会对《专利法》做了一次较大的修订,规定了对药品和有关产品的专利保护期可适当延长。

1994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将原有的自授权之日起17年的保护期改为自申请日起20年(适用于1995年6月8日以后提出的申请)。

2000年3月生效的《美国发明人保护法》(AIPA),其中许多重要的条款都被直接列入专利法,包括将不公开审查制改为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保证发明人专利保护期等规定。

该法案的签署成为美国专利制度和美国专利商标局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美国专利保护类型有发明专利、植物专利、外观专利三种。

美国专利制度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如:先发明制:美国实行的是 "先发明制",而非世界上多数国家施行的先申请制。

"先发明制"是指专利申请必须由发明人提出, 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或之后可以将申请权转让。

因此美国专利文件中常出现的权利人是发明人和受让人。

临时申请:美国专利制度允许发明人提交 "临时申请"。

临时专利申请是美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根据谈判协议修改了本国专利法,于1995年6月8日出台的一种专利申请形式,为在USPTO提交的申请建立了一种"国内优先权"制度,为试图完善发明或筹集资金的申请人以低廉的费用、简单的形式申请专利赢得了宝贵的时间。

长期以来,USPTO实行的是不公开审查制度(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局直接进行实质审查),但是,随着专利申请量的大幅度增加和审查资源的匮乏,造成专利申请的审理期限过长,有的长达十几年,甚至更长(所谓美国式"潜水艇专利"),这种状况显然难以充分体现现代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即以公开技术换取法律保护。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通过文献检索了解美国、日本、欧洲、韩国专利制度的特点。

中国、欧洲、日本及韩国的专利制度大同小异,但美国却独树一帜,与全球的主流专利体系相去甚远。

1.美国专利制度的特点:(1)先发明原则所谓先发明原则是指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作出发明的人。

它与先申请原则截然不同,后者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自然人或法人)。

当今世界上只有美国和菲律宾采用先发明原则,而其他专利局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 专利类型中国专利法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而美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包括实用专利(utility patent)、植物专利(patent for plant)、外观设计(patentfor design)。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的实用专利绝不是实用新型,而是除了植物专利和外观设计之外其它专利的统称。

作为农业大国,美国对植物领域的发明格外重视,不仅将植物专利单独列出,而且在申请和保护方面作了很多专门适合于植物发明的规定。

中国专利法第25条将植物新品种列为不可获得专利保护的范围,但美国的植物专利中并没有排除植物品种。

美国不保护实用新型专利,但这并不是美国的独特之处,因为世界上不保护实用新型的专利局还有很多。

(3) 可获得专利保护的主题类型的范围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任何人发明或发现任何新的且有用的方法、机器、产品、或物质的组分、或对它们的任何有用的改进,都可以因此而获得专利权,只要其符合授权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SIPO在内的绝大多数专利局都不保护软件、商业方法和互联网方法,唯独美国专利保护类型中包括这些方法。

美国的专利法也保护动植物新品种。

然而,美国法42 U.S.C. 2181 (a)将用于武器的核材料和原子能排除在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之外。

(4) 全审查制及临时申请与中国不同,美国的正式专利申请,无论是实用专利还是植物专利都要受到实质审查。

然而USPTO于上世纪末推出一种临时申请(provisiona;application)。

韩国专利制度

韩国专利制度
韩国实用新型专利制度的最大特点是经过实质性审查,并且考虑到实用新型技术生命周期较短、实用新型保 护期短于专利权,且实用新型申请人大多为个人,KIPO计划扩大适用优先审查的实用新型申请范围,大幅放宽请 求优先申请的条件,使更多个人用户更便捷地利用实用新型优先审查制度。按照KIPO现有制度,普通实用新型申 请获权周期为自申请日起10个月。
专利申请文件
包括巴黎公约途径和直接向韩国提出申请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在中国申请后,在第一在先专利申请日(即优先权日)起6个月届满前向韩国工业产权局就相 同主题提出外观专利申请时,可以享受优先权的待遇,需要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提供的信息: (1)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及,申请国家,人等; (2)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申请人应当提交立体图(展开图)和六面视图(即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 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六面视图的尺寸比例必须一致。必要时可以提交参考视图。 (3)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4)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及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可以 在申请同时或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内提交)。
谢谢观看
韩国外观设计专利无审查申请的对象物品 -B1(衣物); -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 -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 -M1(纺织物等)。 韩国专利申请所采用的语言是韩语。
专利审查制度
韩国发明专利审查制度具有以下特征:先申请原则;早期公开原则;请求审查原则;授权后异议制。申请及 公开: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先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后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18个月自动公布或根据申请人要 求在申请日起18个月内进行公开。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从申请日(或国际申请日)起5年内提出实质审 查请求。如果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该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答复审查意见:从提出实质 审查请求到接收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大概需要18至24个月时间。申请人必须在接收通知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做 出答复。申请人可以提出期限延长请求,每次可延长一个月,延期次数没有限制。专利登记手续:如果经审查没 有发现驳回理由,即发出授权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接收通知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并缴纳登记 费及前三年的年费。授权后异议制:申请人交付费用后,工业产权局即在专利注册公报上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个 月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后,审查员作出决定,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最终驳回决定不服,可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 上诉到工业产权法庭,对工业产权法庭决定的诉讼由专利法院审理,如果对专利法院的决定不服,最终上诉到最 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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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制度
摘要:
一、韩国专利制度概述
二、韩国专利申请流程
三、韩国专利审查与授权
四、韩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五、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正文:
一、韩国专利制度概述
韩国专利制度是基于《专利法》建立的,旨在保护发明创造,鼓励创新。

韩国专利局(KIPO)负责专利的申请、审查和授权工作。

韩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韩国专利申请流程
1.检索:在申请专利前,首先要进行专利检索,以确定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申请:申请人需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摘要等。

3.审查:KIPO对提交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确认申请符合专利法要求。

4.公示:申请通过审查后,公示为期3个月,期间公众可提出异议。

5.授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KIPO向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

三、韩国专利审查与授权
韩国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仔细审查,确保发明创造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在专利授权前,KIPO还会对专利权人进行一定的调查,以确保其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

四、韩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在韩国,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或调解解决。

一旦发现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此外,KIPO也会对侵权纠纷进行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五、我国企业应对策略
1.关注韩国市场动态,及时了解韩国专利政策法规变化。

2.在韩国申请专利前,充分进行专利检索,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3.委托专业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提高专利申请的成功率。

4.加强对韩国专利侵权纠纷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手段维权。

5.加强与韩国企业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综上,韩国专利制度对于我国企业在韩国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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