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赣民发[2007]18号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发文字号】赣财非税[2016]32号【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6.11.30【实施日期】2016.1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违反涉企收费相关政策规定11例典型案例的通报(赣财非税〔2016〕32号)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信委、民政局: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印发的《涉企收费清理情况专项检查方案的通知》(财税〔2016〕7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民政厅今年8月份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涉企收费清理检查工作。
采取各地自查、设区市交叉检查和省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从检查的情况看,全省总体较好,绝大部分地方均能认真执行国家和省里的收费政策,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但在少数地方也存有一些问题,有些问题较为严重。
现选取检查发现的11例违反政策典型案例,通报全省并公开曝光,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引以为戒,切实落实各项收费政策,切实做到令行禁止,合理降低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1、国家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实行了免征,但南昌市环境监测站违反规定在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收取了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等87家企业环境监测服务费887365元。
现已停止征收并责成整改,同时将违规收取的环境监测服务费按规定程序退还企业。
2、抚州市广昌县环保局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多年违规收取大气、污水、固体废物排污费2194552元。
广昌县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积极整改,2015年对环保局相关人员进行了严肃追责,给予党组书记余晓琼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赣劳社医[2007]27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
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27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为保障我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现将《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2022年8月12日江西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次性建设补助第三章运营补助第四章资金来源和项目审批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社会力量增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扶持力度,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养老服务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购买用房或采取承包、租赁、联办等方式运营,依法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以及集中行使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老年养护院等养老机构,包括经营性民办养老机构和公益性民办养老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护理型养老床位是指在养老机构内为保障失能老年人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的床位设施。
护理型养老床位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配备护理床,具备移动、防滑、辅助起坐等基础护理功能;(二)老年人居室、卫生间、浴室、餐厅、公共活动空间实现无障碍;(三)配备协助失能老年人移动、就餐、洗浴、如厕等基本生活和服务所需辅助器具;(四)按照全失能、部分失能人员1:3、1:6的比例配备养老护理员。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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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我部制定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九日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10.10•【文号】民发〔2016〕180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协同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及《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换发〈福利企业证书〉的通知》(民办函〔2012〕387号),并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
现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认识,增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的自觉性。
取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事项,是民政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改革的客观需要。
各级民政部门既要充分肯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在配套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政策中的突出贡献,也要顺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转变观念,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福利企业制度改革,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加强领导,确保改革积极稳妥实施。
省级民政部门要全面分析本地区福利企业工作现状,周密部署,统筹制定并指导实施本地区福利企业制度改革方案。
做好已认定福利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配套政策调整及相关后续事宜。
继续推进民政部门兴办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改革。
三、履职尽责,不断健全残疾人福利制度。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设置福利企业专门管理机构的民政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继续协调推动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中的权益维护工作,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制度和优惠政策。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劳社养[2007]11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7.04.24【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 [2007]1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 [2006]11 号)精神,为保障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对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制度,现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时间补助对象:已无缴费能力且未参保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符合国家原招工政策规定,经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在 2006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
已参保因无缴费能力而中断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也可纳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范围,但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养老生活补助的标准和办法1 、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2 、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后,家庭生活标准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将其纳入低保范围,按规定继续享受低保补差。
3 、养老生活补助标准根据城市低保标准调整适时调整。
4 、本通知实施后,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职工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可按本规定享受养老生活补助。
5 、经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给省里统一印制的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证。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项目名称: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操作规范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第二条规定,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第七条规定:认定机关收到认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规定:认定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提请发证机关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九条规定:认定机关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福利企业证书,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认定机关要在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
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对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规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实施主体。
四、行政审批条件《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五条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认定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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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正文:
----------------------------------------------------------------------------------------------------------------------------------------------------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意见
(赣民发〔2007〕1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规范我省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经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认定机关和管理
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省厅决定将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民政部门,即从2007年7月1日起由设区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审批
凡是申办福利企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和条件,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县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材料后,应及时受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企业填写后,将该企业的申报材料报设区市民政局。
设区市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
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工作岗位等情况的,认定机关可指派工作人员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进一步的实地核实。
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下达予以资格认定批复,发给《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全省统一印制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并在残疾人证件上(残疾证原件)加盖“已就
业”印章。
申办企业或用人单位所安置的残疾人是指持有效证件的本省残疾人员,对安置的持有外省有关部门制发证件的残疾人员,暂不计算残疾人安置人数和比例。
三、关于福利企业的认定
(一)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省民政厅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认定为福利企业的,均应按照《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予以调整,调整期限为今年12月31日,调整期内仍可认定为福利企业。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保留其现有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出具《资格认定意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
所有福利企业的认定工作,具有资格认定权限的认定机关务必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2007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应严格按照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中关于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条件规定执行。
(三)在民政部没有出台新的福利企业证书样式之前,原已发的或从2007年1月起换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继续使用。
四、关于其他管理事项
(一)为规范福利企业的管理,全省所有福利企业统一使用由省民政厅制定的《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见附件)。
(二)认定机关应每年对福利企业进行一次年审。
经年审合格的企业,应在该企业的《福利企业证书》副本和《福利企业年检表》签署合格意见。
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下达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因各种原因丧失资格条件的福利企业,应自丧失资格条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认定机关办理注销福利企业资格手续,收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对福利企业因工作原因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法人代表等事项,福利企业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认定机关应按规定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变更手续,并书面通知相关税务部门。
各地福利企业年检情况由认定机关报省民政厅备案。
省民政厅根据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年审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级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三)县级民政部门应半年向设区市民政局上报所在地福利企业的申办等情况。
设区市民政局应于次年的3月底前向省民政厅报送《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分户统计表》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及有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四)自2007年7月1日起,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
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民字〔2001〕231号)和《江西省民政厅关于新办福利企业审批办法的通知》(赣民字〔2002〕196号)停止执行。
附件:1.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略)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书(略)
3.福利企业变更申请表(略)
4.福利企业注销申请表(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