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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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处理模式

对于这些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民间借贷刑事犯罪案如何量刑,成为公众关心的话题。民间借贷中的罪与非罪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的基础性罪名,在实践中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也最难把握。

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案件,可能产生刑民交叉问题,从而为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带来冲突,可能表现为管辖权冲突、既判力冲突、法规冲突、时效冲突、执行冲突,从而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其中,在管辖权的冲突上,积极的冲突表现为不同的机关之间或者不同的法院之间争夺案件的管辖权,消极的冲突是不同的机关之间或者不同的法院之间拒绝行使管辖权。例如,有的机关认为是普通的民事纠纷案件不受理,而法院则会以已经涉嫌刑事犯罪而移送其他机关。

民间借贷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也可能因为涉及刑民交叉问题产生是先处理刑事案件,还是先处理民事案件的处理模式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大致分为两种,一是分离模式,一是附带模式。

从世界范围看,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分离式(大陆法系的日本也采取了分离模式),即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者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附带模式,即当事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模式又可细分先刑后民模式、刑民并行模式、刑民分离模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处理刑民交叉问题不应拘泥于固定模式,尤其是传统的先刑后民的模式。

近年来,理论和实务界越来越多对先刑后民的模式提出质疑,认为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或者分别审理,一些法院也作了积极探索,积累了有益经验,民间借贷中刑民问题的处理模式关键取决于,一是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决定于刑事案件需要查明和最终认定的事实,或者相反;二是既要依法严厉打击以民间借贷为幌子进行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又要保护正常经济关系中的合法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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