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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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

基层检察院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思考建议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经济等方面有了较大发展,检察事业也得到了长足发展。

近年来,我院在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同时,我院在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需及时改进和解决。

为力求探索更加科学的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体制,现将我院近年来政法专项编制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我院现有政法编制68名,工勤人员5名,实有干警74人(在岗61人),退休11人。

1、在职在编67人(在岗52人,改非13人,病休2人)2、在职不在编5人(工人)3、在职不在编2人(分开登记)我院设纪检监察、政治处、反贪局、反渎局、技术科、预防科、控申科、公诉科、侦查监督科、民行科、监所科、办公室(与检委办合署办公)、装备科、法警大队共14个机构。

全院干警人员少,所以,各业务科室的检察员和书记员的比例也无法做到科学配置,很难适应工作需要。

人员配置情况如下:从以上统计看出,我院政法专项编制紧缺,部分业务科室人员偏少,已严重影响着各项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数不能满足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需求。

近年来,各地经济迅猛发展的同时,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逐年增长,但我院政法编制增加却只有5名,形成了干警奇缺与业务量增大的现实问题。

二是当前我院干警队伍年龄老化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不足。

为解决这一难题,我院近年来加大了公务员招录和政法干警招录力度,但由于受编制数量所限,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三是是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和许多基层院一样,我院也面临着检察官断层,尤其是办案一线检察官断层现象愈加突出,不利于检察事业的平衡健康发展,不符合人员梯型组合理论。

三、加强政法专项编制管理的思考与建议近年来,通过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思考,感到加强机构编制管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进一步加强编制管理的制度建设。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

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蒋蓉来源:《商情》2015年第23期【摘要】在司法制度中,检察官员额制是其中有的一项配套措施。

在一定程度上,检察官员额制是否合理不仅直接影响了整个检察队伍的素质,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制度的发展。

基于此,不断对检察官员额制进行深化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进行探讨,以此来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检察官员额制改革问题对策在我国,目前检察改革的重中之重是检察官员额制改革。

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官员职业化的重要有效途径之一。

一方面,检察官员额制的推行在确保检察质量的同时,还有利于办案效率的提高。

另一方面,这也促进了检察工作的专业化。

同时,这还促进了检察机关激励机制的建立,从而有利于检察官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因此,如何推行和优化检察官员额制已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的现状并不乐观,存在一系列问题。

故而,对检察官员额制改革中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官员在额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所谓“检察官员额制”指的是对检察官员及其辅助人员进行确定和合理编制,并在实现检察官员专业化的同时来确定一个相对稳定且科学的人员配额。

在我国,只有具备丰富的专业化、法律化知识以及道德化知识的高素质人才并必须通过严格的选拨后,才能被允许担任检察官。

一直以来,检察官员额制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核心环节。

检察官员额制的建设不仅为检察官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了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而且也有利于检察官员精英化的实现。

同时,这也为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行提供了前提性措施。

此外,这还能有利于检察官员行政化色彩的淡化。

基于此,检察官员的改革对于司法制度而言,至关重要。

而目前,我国检察官员额制改革暴露了一些重大缺陷,严重影响了司法体制的改革。

其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在顶层设计中存在明显的不足。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8.24•【字号】临人字〔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2018年8月22日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临沧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并提出如下审议意见: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凝聚改革共识一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站在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不断强化责任担当,增强改革定力,凝聚改革共识。

二要加强改革成果和经验的正面宣传,广泛开展政策宣讲和释疑解惑,引导全市检察人员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坚定改革信心,激发内生动力,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改革举措落地落实。

二、进一步细化改革举措,强化工作落实一要按照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健全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和内设机构改革的配套措施,加强已明确改革政策和制度措施的落实力度,理顺和处理好员额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业务部门与综合部门等多重关系,提高工作效益。

二要坚持合理放权和科学放权相统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办案团队和办案机制建设,健全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和办案质效进一步提升。

三要加大力度推动保障政策落实,妥善解决未入额人员分流使用、权责界限、职业发展、职务晋升等问题,给予检察人员更多的关心和关爱。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指导,推动改革落地见效要健全完善领导挂钩联系基层工作制度,加强对县级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改革措施推进有力、精准到位、不留死角、深入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4〕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检察职业体系,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征求中央组织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单位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官助理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关于招录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党管干部原则,进一步优化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职责明晰、担当作为、管理规范、结构合理的检察官助理队伍。

(二)促进检察官助理职业发展,完善履职机制,畅通职业通道,增强职业认同,激发队伍活力,引导检察官助理安心工作、建功立业。

(三)加强检察官助理职业中长期规划,立足检察官助理在辅助办案岗位相对长时间履职等实际,兼顾检察官人选储备和领导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健全符合检察官助理职业特点的选育管用机制。

解读检察权分类及检察机关内部改革的设想

解读检察权分类及检察机关内部改革的设想

在 20 02年 9 中国检 察 官协 会 在湖 南 岳 阳召 开 的 月 “ 察工 作为 经济 建设 服务理 论研 讨会 ” , 检 上 我提 出 了将 检察 职责 分为 侦查 、公 诉和诉 讼 监督三 项 主要工 作 ,应 该 据此各 设机 构 , 司其职 , 各 而不宜 “ 重身 份” 【合二 双 , “

不 妥 ,因为 “ 准逮 捕是 检察 机关在 刑事诉 讼 中对公 安 批
机关等 部 门侦查 活动诉 讼监 督方 式之 一 ,因而 属 于诉 讼
监督 权 的范 畴” 决 定逮 捕”是检 察机 关对 自侦 案件 的 。“ 侦查 权 的一 部分 , 而划 归侦查 权 。【同样是 逮捕 权 , 将 8 却 其 分为两 类权 力 ,理论 上 和实践 上都很 难讲 得通 ,如果
讼 理论上 讲 , 查批捕 和决 定逮 捕是刑 事诉 讼程 序对 逮 审 捕 措施 的使用 所设 置 的一种司 法审 查机制 。由检 察机 关
行 使审 查批捕 权 ,一个很 重 要的理 由是 因为检 察机 关担
梦想 的还大 有人 在 。


解读 检 察权 的分 类
谢 鹏程博 士把 检察 权划 分 为三类 :公诉权 、检察 侦
理 顺检 察职责 ,建 立诉讼 程序 监督 制度 , 我 的一 是
个梦。
查 权和诉讼 监 督权 。张穹 同志认 为 :检察 机关 的职 权 】 “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四方面 :一 是对 职务 犯罪 的侦查 权 ;二 是 批准 和决定 逮捕 权 ; 是公诉 权 ; 三 四是诉讼 ( 包括 刑事
说“ 批准 逮捕 ” 对侦 查机 关侦查 活动 的诉讼 监督 , 是 应属 于诉讼 监督 权 的话 , 那么 , “ 在 自行侦 查”和 “ 定逮 捕” 决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

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带来的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欢迎阅读!法院司法改革工作报告篇1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告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予审议。

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上海高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之一。

上海法院的司改工作于2014年7月在市二中院、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等四家法院先行试点,2015年4月在全市法院全面推开。

一年多来,我们在市委的领导下,在最高法院的指导下,在市人大及其会的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及社会各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于法有据、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动改革,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2015年7月全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上海召开,会议对上海及上海法院改革的成效给予了高度评价和充分肯定。

一、上海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一)抓好思想发动,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

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到司法领域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等深层次、关键性问题,特别是中央确定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五项任务,更是破冰之举,困难多、风险大、关注度高。

鉴于上海法院是首批试点单位,无经验可循,同时还担负着为全国司改先行探路的重任,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因此,我们把统一思想认识放在试点工作的首要位置。

改革试点开展以来,全市三级法院先后召开有关司改的动员会、答疑会、培训会70余次,教育引导全市法院干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上来,以形成改革共识,凝聚改革力量,保证改革顺利推进;深刻理解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和上海试点工作的重大责任,从而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抓好顶层设计,遵循“三个坚持”,明确目标任务。

司法体制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顶层设计十分重要,我们遵循“三个坚持”,着力在方案设计上狠下功夫。

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探索

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探索

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探索作者:丁伟伍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4期摘要检察机关人员现存管理制度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等问题。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并且通过全国人大授权,以全国六个省为试点地区。

本文以三类人员管理关系为依托,结合检察机关自身的职业特征,探索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方案作者简介:丁伟,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副主任;伍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书记员。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205-02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中央应然统一管理人事,但是因我国单一制政治体制和地方性财政制度的缘故,司法机关的人财物一直受地方政府支配,进而影响了司法独立性。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目前,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积累宝贵经验。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三类人员管理关系(如:地税、海关、公安等),探索省以下检察机关人员统一管理的可行性方案。

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前,检察机关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即人员管理地方化和人员管理行政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检察机关难以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客观上制约了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人员管理地方化主要在于我国检察机关人员按行政区域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客观上导致检察机关一直受控于地方党政机关,甚至被人视为地方党政机关的下属部门。

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在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能会受到地方利益的干扰,丧失应有的独立性。

司法地方化的泛滥,使得检察机关难以真正做到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工作心得:整合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检察机关重建以来,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历经长久的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变化,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与实际工作出现了不协调情况,一定程度上制约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机构活力的发挥。

最高检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进一步完善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作出科学的定位和引导。

一、机构整合的模式类型近年来,不少基层检察院重新整合机构,优化人员配置,主要有以下几类模式:(一)“九部一委制”模式XX省基层检察院实施的“九部一委制”——职务犯罪检察部、刑事检察部、控告申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政治部、检务管理部、检务保障部、监察部和机关党委。

(二)“五部制”、“七部制”模式XX、XX等13个基层院,XX市检察院的“五部制”——即批捕公诉部、职务犯罪侦查部、诉讼监督部、案件管理部和综合管理部等五个工作机构。

XX市基层检察院的“七部制”,不同的是将批捕公诉部拆分为批捕部和公诉部,将诉讼监督部细分为刑事诉讼监督部和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部。

(三)“三局两部一办”模式重庆渝中区检察院的“三局二部一办”制——即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

二、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问题分析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整合的效果各地检察院整合内设机构虽然模式不同,但都取得一定效果。

1、整合机构打破“官本位”的思想。

通过“大部制”整合改革,领导班子成员兼任部门负责人,工作亲自研究部署,并直接安排到具体的主办检察官,解决内部机构职能重叠化问题,减少了职能交叉,整合了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资源配置的最大化。

2、主任检察官责任和工作积极性增强。

整合机构后实行人员分类管理,主任检察官具有办案组织权、监督权和职权范围内案件的决定权,对案件定性和质量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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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研究报告.fhw99./来源:XX市人民检察院对检察人员进行科学的分类,是对检察人员实行科学、有效管理的基础。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由于对检察人员实施分类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检察官队伍过于庞大,这其中既有不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的行政人员,也有虽在检察业务工作岗位上但从事辅助性工作并不行使检察权的辅助人员。

检察官队伍人员庞杂、队伍臃肿、素质良莠不齐、检察辅助人员相对萎缩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工作开展,也不利于管理,目前它已成为妨碍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瓶颈”。

《中华人民XX国检察官法》(下称《检察官法》)的颁布施行,特别是2001年对《检察官法》的修订,专门提出要“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其本义就是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精简检察官队伍,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使检察官真正成为检察权的主体,以加快检察官队伍的专业化进程。

高检院在1999年和20 00年先后出台的《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检察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中都提出了要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员队伍从而提高检察效能的客观需要。

一、检察人员分类现状及其弊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促进了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

随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

但是,国家机关专业化进程相对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

其中,有操作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管理上的原因,也有管理基础的原因。

检察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简单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个序列。

即使《检察官法》的实施使检察官的职业特征日益彰显和强化,制约检察效能的主要矛盾——体现机关职权高度集中这一属性的、具有实质意义和决定意义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分类制度与检察人员专业化进程之间的矛盾——依然很突出。

从横向上看,检察人员似乎已经按照工作性质进行划分,如检察官、技术员、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行政人员等等,但这种分类制度形式的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甚至只停留在形式意义上。

从纵向上看,检察人员似乎也划分为各种职务层次(职级),但这种划分也存在生搬硬套行政职级带来的诸多问题。

(一)检察人员混岗,难于实现人员分类管理的价值。

一是名义上的混岗。

名义上的混岗是指名义上具有某种职务实际上是另一种职务。

据有关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检察官占检察人员总数近80%,其中综合部门与技术部门占22.3%;书记员占检察人员总数约10%,其中,综合部门和技术部门占30.2%;司法警察混岗情况也非常突出。

以检察官为例,检察官的职务内涵和外延不一致,不管是否行使检察权均成为检察官。

混岗使检察官的数量膨胀,制约着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使真正行使检察权的检察官对自己的工作缺乏认同感,缺乏职业荣誉感和献身精神;什么人均能当的检察官使检察官的专业化、职业化进程举步唯艰。

二是实际上的混岗。

实际上的混岗是指名义上不具有某种职务而实际上履行该种职务。

检察员、助检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界限不清。

助理检察员本应是主业检察官助理、副业偶尔为代理检察员,却以代理检察员为常业,检察员和助检员职权特征模糊不清,混岗是自然而然的(见下文的有关论述),当然难于实现设置助理检察员的价值。

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检察机关的书记员占检察人员总数不到10%;业务部门的书记员与检察官之比约为1:10;有些检察院甚至没有书记员。

检察官与书记员员额倒挂的比例已经影响到检察权的正常运行。

长期缺乏书记员,检察官不得不在诸如复印案件材料、告知被告人家属、诉讼文书归档等事务性工作上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于在事实、证据的把握、案件的定性等主要方面做深做细,影响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

书记员的设置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同样,多种因素造成司法警察的人员比例过低,检察官也经常干司法警察的工作。

如检察官在查询案件相关资料、查寻有关证人、诉讼文书送达和执行强制措施等方面行使了司法警察的多项职能。

(二)检察官之间的检察权配置不合理。

由于现有的法律只笼统地规定检察官行使检察权,对检察权在检察长、副检察长与检察员之间的配置并不明确。

各地习惯的做法是,根据法律的精神,检察长行使检察权,副检察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某一方面的检察权,厅处科长受检察长的委托行使检察审核权,检察员受检察长的委托主要行使检察建议权和执行权,如公诉人建议批准、决定逮捕、起诉、变更强制措施,侦查人员建议和执行调查取证、强制措施、移送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等。

而具有职权本质特征的或者说具有实质意义的是检察决定权和批准权。

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长、副检察长才是名副其实的检察官,其他业务部门的检察员实际上成了辅助人员。

这一制约检察官专业化发展的弊端是显而易见、有目共睹的。

1、检察权与行政权的顾此失彼,不利于分权制衡。

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权重,作为机关领导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是进行行政管理,而将大部分的检察权授予检察员来行使,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

但现实正好相反,机关领导行使检察权,消耗了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而检察员实际上不行使检察权成为其辅助人员。

因此,不但领导的行政管理职能弱化,而且因其中一方不行使权力使制衡显得苍白无力。

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结构不合理:其检察权力比重过大,往往使检察决定与决定前的审理相分离,决定缺乏科学性,助长了官僚主义作风;同时,其行政管理权力弱化,权力比重小,导致分权制衡机制缺失,不利于廉政建设。

2、案件的层层报审与案件时效性的矛盾,不利于司法的效率价值。

通常,案件要经过承办人员、办案组长,主管副厅、处、科长,厅、处、科长和分管副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检察委员等多个审查、审核、审批环节,层层报审、层层汇报、层层请示,时间较长,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XX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对诉讼时限作了严格的限制。

因此,传统低效率的行政式的检察内部案件报审制与现代司法规律和检察特点(即检察官在国家或检察长的授权X围内独立适用法律行使检察权)格格不入,难于适应人少案多的形势,往往造成重复劳动和案件超期,尤其在经济发达的地区。

3、案件的层层报审与办案责任制的矛盾,不利于司法的公正价值。

案件层层报审、集体负责,表面上多了几道关,实际上各个审阅人员往往由于案件太多而无暇应付,或者不是自己承办而不细致阅卷。

一方面无形中助长了承办人员的依赖心理,另一方面各个审阅人员穷于应付或疏于阅卷而难于实现层层设关保证质量的初衷。

案件办理成功归集体,案件出了问题难以归责,权责不明,错案追究制很难得到落实,不利于发挥办案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利于强化办案人员的责任心,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不利于检察官队伍高素质、专业化。

(三)职级与职责错位现象普遍存在。

不同职级做相同职级的事,相同职级干不同职级的活;高职务做低职位的事,低职务干高职位的活。

一是在同级检察机关,把副检察长职务划分为两个职级,检察员则是两个以上职级;同时副检察长和检察员的职级出现交叉(如地市级检察院和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员就有与副检察长相同的职级)。

如此,承担同样检察职责的同一职务,此时又变成了两个或两个以上职级。

既然不是同一职级,其职责就不应当是同样的,也就不应当是同一职务。

而承担不同职责的两个不同职务,又变成了同一职级。

既然是同一职级,其职责就应当是同样的,就应当是同一职务。

二是在相邻上下级检察机关,其检察员的职级也出现交叉(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级检察院、省级检察院与地市级检察院、地市级检察院与县级检察院的检察员之间均出现不同幅度的职级交叉),情况类似同级检察院的情况。

三是在一些特别规格的行政区域内的检察机关,检察院要与所在地方的政府行政规格相适应,检察官的行政职级往往高于其他检察权力级别相同的检察院,甚至于高于上级检察院。

因此,明明在法律职责上是兄弟关系的,从行政职级的角度看却成了父子关系,或成了爷孙关系;而在法律职责上是父子关系或爷孙关系的,从行政职级上的角度看却成了兄弟关系;甚至在法律职责上是父子关系或爷孙关系的,从行政职级上看却互相换位成了子父关系或孙爷关系。

显然,出现了一种职务关系上的“”式的错位现象,造成了在检察系统内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职务层次关系的扭曲和混乱。

这显然与法律不符,从职级划分的原则上讲也是荒谬的。

(四)同工不同酬,同酬不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

职务关系上的“”式的错位现象导致同工不同酬(只指职务工资)、同酬不同工,甚至工酬倒挂。

同是检察员,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都一样,但因行政职级不同,其职务工资差别很大;甚至,在法庭上和被告人、律师唇枪舌剑的公诉人与机关值勤人员相比,工作难易复杂程度相差悬殊,却可能享受相同或不如的待遇。

检察官按照行政机关职务层次划分职级,法律所规定的检察官职务自身所构成的职务层次并不能直接决定其因履行公务应当享受的工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行政职级”才是确定检察官工资及其他政治生活待遇的依据。

譬如:1985年和1993年两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检察官并不是依据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检察官职务确定职务工资,而是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行政职级确定职务工资,并依据行政职级确定级别工资(1993年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结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形成了履行工作职责与享受待遇“两X皮”。

而检察官的工作与科长、处长、厅长的工作本不属于同一种性质的工作,工作责任轻重很难比较,却要执行同一个工资标准;本属于同一种性质、同一职务的检察官却又因行政职级的不同执行不同的工资标准,反之,本属于不同职务的检察官却又因行政职级的相同执行相同的工资标准,这明显地与我国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相悖。

(五)检察人员挤“官”字、“长”字独木桥。

在现有检察人员的职务层次架构下,强化了“官本位”观念:一是“官本位”取代了“案本位”。

由于上述这种以行政职级论高低的报酬机制,以及职务与职责相分离的晋升机制,往往使得检察官的注意力偏离了履行检察官职责这个本位目标,调动了全部注意力谋取行政职级的晋升,“案本位”必然成了“官本位”。

二是检察官还设法挤“长”字独木桥。

虽然检察官已经成为专业职务,但长期以来高职级的职数多配置在“长”的位置上,检察官专业发展空间相对较窄,检察官改道往“长”上挤。

三是书记员除了挤进检察官系列,别无选择。

现有分类制度中的类别和职级设计决定了书记员实际上不是独立的序列而是依附于检察官序列,处于该序列的底端,成为准检察官或检察官的必然的后备力量。

书记员参照检察官的条件招录,经过一定年限和通过司法考试即被任命为检察官;书记员在检察官以下配置最低的职级,自身的职业发展空间极小,况且,检察官是无员额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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