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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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分类改革难在哪里

公务员分类改革难在哪里

公务员分类改革难在哪里作者:暂无来源:《华声·观察》 2016年第10期■ 赵子建/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应以专业分工为基础。

原则上,上级对下级的权威只限于专业范围,上级只能发布与工作有关的指令,下级也只在公务上有服从上级的义务。

公务员分类改革,是一项关乎全国700多万名公务员切身利益的改革。

自2006年1月施行的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来,我国的公务员分类改革已经走过十年时间。

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开,为两类公务员分别建立各自的管理制度,是落实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内容的第一步。

这两个规定的审议通过,说明这项“硬骨头”改革即将迈出关键一步。

其实早在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之时,深圳市就曾以之为依据,借鉴香港的做法尝试进行公务员分类管理。

2006年,公务员法的出台又为深圳的探索提供了一次重要机遇。

2008年8月,国家公务员局将全国唯一的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的任务交给了深圳。

2010年2月,深圳市政府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务员分类管理试点正式启动。

在一些垂直管理部门,如海关、环保、税务等,也分别于2009年、2011年开展过不同形式的人员分类管理的探索。

为何长期难以取得实质进展其一,一些层级公务员分类管理的理性精神不足。

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沿袭于计划经济时代。

多年来,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沿着符合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方向迈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然而,分类管理的价值追求,要真正贯彻于公务员管理并具体转化为公务员的日常行为,仍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其间最为关键的问题有两个。

一是公务员既定的职位职责如何与现实更好结合。

在目前各级行政机关的现实运转中,各类公务员的岗位职责是确定的,但其实际的行政活动,却更多是听从上级判断与安排,忙于大量的临时性工作。

这样普遍存在的“管理现实”,与公务员分类管理的价值取向有所参差。

公务员“去官化”

公务员“去官化”
此 次 深 圳 公 务 员分 类 改 革 的创 新 在 于 将《公 务 员 法》中行 政执 法 类 、专 业 技 术 类公 务 员 的职 级 进 一步 明细化 了 。 “它 明确 规 定 了行 政执 法类 公 务 员今 后 将 统 称 为执 法 员 ,设 7个 职 级 ,职 务 为 非 领导 职 务 ,各 职 级 间 无上 下 级隶 属 关 系 ,职 级 晋 升 与个 人 年 功积 累 和 工作 业 绩 挂钩 ;专 业技 术 类 公务 员职 务序 列 从 高 至低 设 置 主任 、主 管 、助 理 等职 务 ,与 专业 技 术任 职 资 格 条件 建 立 联 系 ,高 级 职务 实行职 数 管理 ,部分 职组 、职 系 的主 管 以下职务 不 限职数 ,按 年功 、专 业技术 资格 和工作 实绩 等条 件择优 选 升 。”中山 大 学 政 治 与 公 共 事 务 管 理 学 院 教 授 蔡 立 辉 说 ,此 项 措施 对 于 保持 公 务 员 队伍 合 理 有序 的竞争 与活 力 、维 护 公 务 员 的 合 法权益 ,都 有 非常重 要 的意义 ,它将真 正 使职 务 与 利益 脱 钩 ,即使 没 有担 任 领 导 职务 ,但 同样 也 可 以依 法 享 受相 应 的 待遇 。
公 务 员“去 官化 ” 作 为全 国唯 一 的试 点 城 市 ,深 圳市 公 务 员分 类管 理 制度 改革 的 主要 内容 , 是 将大 部 分公 务 员 “去 官 化 ”— — 所有 深 圳市 公务 员将被 细 分 为 综合 管 理 类 、
行政 执 法类 、专 业技 术 类 三个 类 别 ;其 中 ,69%的公务 员将被 划入 后两 类 ,实施 聘 任 制 ,同 时为他 们 设 立 独 立 的退 出机 制和 晋升 系统 ,解 决 长 期 困扰 公 务 员 的 “天花 板 ”问题 。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

公务员分类改革启幕作者:来源:《商周刊》2014年第05期刚结束没多久的广州“两会”审议并通过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监督预算办法》,该办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

其中“部门决算草案按经济分类编报支出,并细化至款级科目”,外界解读为进一步透明化,是上级类目不断向下“拆解”的过程。

这也意味着公务员的薪酬福利在“阳光下运行”。

而在今年年初,中组部、人社部等方面联合召开公务员管理工作会议,中组部常务副部长陈希重点强调,要把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作为整个公务员制度建设的重点,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务员选任制度和机制。

针对全国公务员录用、考核、薪酬等方面的改革正在紧密筹划当中。

公务员的分类改革为什么要强调“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这与当下基层公务员普遍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关。

近年来,县以下基层公务员队伍普遍出现了年龄和知识老化、队伍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在一些少数艰苦边远地区,甚至还出现了招人难、留人难的现象。

对于2014年如何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人社部部长、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尹蔚民曾表示,在建立健全公务员选任制度和机制的同时,要重点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在一些艰苦边远地区,要适当降低公务员录用门槛;在县级以下机关,要全面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目的是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晋升空间有限的问题。

2006年实施的《公务员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从法律层面上来讲,中国已经确立了公务员职位分类的制度。

但在《公务员法》颁布之前,中国公务员管理一直采取的是“大一统”模式,没有什么类别划分。

从事综合管理、政策研究等工作的机关人员与在一线执法和辅助服务的政府部门人员混同招录、选拔、培养和使用。

如果个人没有犯什么大的错误,只要进入公务员队伍就等于端上了“铁饭碗”。

从2006年8月开始,深圳市就按照分类管理原则,在公安系统率先实施了专业化改革,但当时的动作很小,在全国基本没什么影响。

深堋将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变选拔晋升“独木桥”现献

深堋将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变选拔晋升“独木桥”现献

深堋将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变选拔晋升“独木桥”现献
佚名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10(000)003
【摘要】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近日通过了《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
实施方案》,标志着深圳将改变公务员在选拔晋升中“干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现状。

【总页数】1页(P7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3
【相关文献】
1.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规范实施的路径分析
2.日本公务员录用选拔与晋升机制研究
3.论公务员选拔晋升制度的完善——以公务员分类制度为视角
4.让公务员晋升不再"挤独木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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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四大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保障用人机关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含公安和监狱劳教机关,下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行政编制(含政法专项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限额内,根据本办法,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任制公务员依法享有相应的公务员权利,并履行公务员义务。

第四条聘任制公务员按照本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系列和职务序列。

第五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机关聘任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市区行政机关按管理权限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招聘第六条招聘聘任制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聘任制公务员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

对于专业通用性较低、采取公开招聘方式难以聘任到合适人选的专业技术类职位及其他性质特殊的职位,经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选聘方式招聘。

第八条应聘聘任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公开招聘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机关不得设置与招聘职位无关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应聘聘任制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5年内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公务员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四)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招聘)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深圳推进公务员管理改革20多年后可享处级待遇

深圳推进公务员管理改革20多年后可享处级待遇

出版物刊名: 行政管理改革
页码: 66-66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6期
主题词: 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圳;行政执法;待遇;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序列
摘要: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唯一试点城市,从今年初起,深圳在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上频频出击,将把公务员愿来“大一统”管理模式划分成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69%的公务员将被划入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中,分别实行各自独立的职务序列和管理。

改革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从高至低,。

调研报告:深圳市推进精细化城市管理的经验和启示

调研报告:深圳市推进精细化城市管理的经验和启示

调研报告:深圳市推进精细化城市管理的经验和启示深圳市高度重视城市管理,把加强城市管理作为推进城市现代化、提升城市竞争力的根本动力,以“想干、敢干、快干”的精神,创新思路、创新举措,投入大精力、大财力把城市管理推向新水平,其经验对完善我市城市管理体制,提高城市管理整体水平有借鉴意义。

一、城市管理的主要做法(一)坚持“环境立区”。

深圳市、区两级都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坚持“环境立区”的科学发展理念,始终把城市管理工作当作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改善城市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的大事来抓,坚持“四高标准”(高起点规划、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全力打造一流的城市环境。

根据“建管并重,重在管理”的方针,建立了“有人管事、有钱办事、有章理事”的工作机制,加大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资金、人员、应急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投入保障力度,全面提高城市服务保障能力和长效管理水平。

(二)城管执法“四进”社区。

深圳宝安区的街道综合执法队的人事、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

为了加强街道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使基层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进行处置,宝安区推出了“城管进社区”这一创新举措,其主要内容有四:城市管理的工作内容进社区。

如清扫保洁、绿化养护等工作,政府制定相关标准、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购买服务,社区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将问题化解在源头上,不把问题留到管理末端。

城市管理的人员力量进社区。

通过街道城管工作人员挂点社区,进一步整合、充实社区管理力量,通过建立一岗多责、一格多元的社区工作机制,使管理触角从马路向社区延伸,使城管工作融入社区、植根社区、服务社区。

城市管理宣传教育进社区。

通过设立社区宣传栏等多种方式,推行更多便民措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为全面、便捷、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将城市管理工作理念深入到日常工作中,深入到居民的日常生活中。

城市管理的措施进社区。

以社区工作站为依托建立社区服务平台,通过数字化城管、社区巡查等方式进行动态监督,通过“门前三包”加强居民自我约束,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和文明规范的社区环境。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

深圳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建设高素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0〕22号),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试行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坚持公开、平等、规范、效能的原则,坚持激励保障与监督约束并重,实行统筹调度、分类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执法单位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的界定及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

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执法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与职务序列第五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执法内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若干职组,职组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职系。

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目录,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职组、职系、职位设置情况进行明确。

各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应编制职位说明,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位的主要职责、任职条件等予以明确。

第六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根据任职条件、年功和工作业绩要求,划分为7个职级,由高至低为:一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七级执法员。

根据工作实际及对公务员学历、能力等的要求,市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可在行政执法类部分职组、职系的七级执法员之下增设助理执法员、见习执法员职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各职级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第七条一、二级执法员实行任职条件和职数管理,职数由执法单位的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其中,一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3.5%,二级执法员职数不超过本部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编制总数的15%。

三级执法员以下职级实行任职条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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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经验:深圳市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的做法与经验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的重要任务和必然选择。

2016年7月,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国家公务员局联合颁布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公务员分类改革正式启动实施。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始于2008年,改革方案实施于2010年。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在全市行政机关范围内划分了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三个职位类别,并按不同的职位类别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

作为全国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试点,总揽深圳市5年来的改革实践,总结其分类管理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对在国家层面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和其他省份开展分类管理具有重要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主要做法深圳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在遵循《公务员法》和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基本制度体系前提下,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套转”,并按照各自类别进行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管理。

分类管理主要做法如下。

划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职位类别深圳市针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特点,结合管理需要,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职位类别划分。

行政执法类实行执法单位整建制划转,即执法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全部划入行政执法类,对地税、交通、文化、环保、规划国土、劳动监察、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卫生监督、城市管理、监狱劳教等部门进行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分类套转;专业技术类则根据不同工作领域特点实行“一事一议”原则,对气象局的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进行了划类管理。

在纵向不同层级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套转中,区级机关和街道执法类别划分基本做法大致相同,即区直属执法单位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保留科(所、站、队)长(正科级)领导职务并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将区直属科(所、站、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街道综合执法队的其余人员全部套转为执法类,并且不做套转执法类人员的综合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内容上的区分。

在市级直属执法机关套转范围上,有两种模式:一是整个系统套转;二是市局不套转,各分局、所套转。

套转时,领导职务人员不套转,只套转非领导职务人员,部分机关保留所有领导职务,部分机关撤销副科级领导职务。

在职位类别划分基础上进行职组职系细分深圳市在分类改革推进过程中,在进行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两个大的职位类别划分基础上,不断深化细化分类管理改革措施,在行政执法类进行了卫生监督职组的职系划分,在专业技术类进行了气象职组的职系划分。

深圳市分别将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气象局列为分类管理改革探索职组职系划分的试点单位,并在2015年分别出台了职组职系划分制度文件,进行了职组职系划分,建立了不同职系的职位说明书和业绩考核、能力测评体系。

在行政执法类下,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设置了卫生监督职组,细分为专业执法和执法支持两个职系。

在专业执法职系中,分别设置了高级督导、督导、一级督察、二级督察、三级督察、四级督察、五级督察和助理督察八个执法职位(职务序列名称);在执法支持职系中,分别设置了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和助理主管七个执法职位(职务序列名称)。

在专业技术类下,在气象局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中设置了气象职组,进一步细分了气象预报和气象信息两个职系。

在气象预报职系中,分别设置了气象预报总主任、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和助理7个专业技术职位(职务序列名称);在气象信息职系中,分别设置了气象信息高级主任、主任、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助理6个职位(职务序列名称)。

设置职位分类管理的职位等级序列按照职位分类的一般规律,包含“横向”的职组职系划分和“纵向”的职位等级设置两个方面:划分职位类别、进行职组和职系划分,属于职位的“横向”类别划分,是根据职位的行业和系统属性进行的职位分类;建立不同职系的职位之间在“纵向”的对应关系,还需要进行“纵向”的职位等级(或称“职等”“职级”)设置。

通过职位等级分别将多个职系的多个职位进行等级序列划分,对各自职系的职位(职务)序列建立相应的薪级标准,以统一的薪级体系衔接对应不同职系的纵向职位(职务)序列,即对不同职系的不同职位,建立统一的职位等级序列,赋予各个职位等级以固定的薪级或浮动的薪级区间,从而构建不同职系的职位与薪级体系。

深圳市公务员分类改革,在进行了“横向”的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的类别划分同时,进行了“纵向”的职位序列和薪级设定,从而建立职位分类管理基本框架体系。

在行政执法类的职位序列设置上,由高到低建立了1-7级执法员序列,在七个职级之外增设了助理执法员和见习执法员两个职位序列,并明确规定了在不同职级的执法员之间,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

对一级、二级执法员分别按一定比例进行职数管理,三级执法员以下不设职数限制,主要依据个人年功和工作业绩晋升职级。

设计与职位分类相对应的薪级工资制度深圳市在职位分类管理改革中,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进行了横向的职组与职系划分和纵向的职位等级(即职级或职等)设置,与职级(职等)相对应,建立了薪级工资制度体系。

首先是由低到高从1~68级分别设定68个薪级标准,然后将隶属于不同职位类别和职系中的各个职级与薪级建立了对应关系。

以警察职务序列和执法员序列为例:将见习警员、初级警员、四级警员、三级警员、二级警员、一级警员、四级警长、三级警长、二级警长、一级警长、二级高级警长、一级高级警长共十二个警察职位序列与68个薪级建立宽幅对应关系,将见习执法员、助理执法员、七级执法员、六级执法员、五级执法员、四级执法员、三级执法员、二级执法员、一级执法员在与53个薪级建立宽幅对应关系同时,也与十二个警察职位序列建立了对应关系。

比如:一级执法员对应于38~53薪级,在此薪级区间涵盖了二级警长(38~42薪级)和一级警长(43~52薪级)的全部薪级以及二级高级警长的最低薪级(53薪级)。

(此薪级表为深圳市2014年以前实行的薪级表,2015年将薪级表改为“二维表”,即上下职级在对应的薪级标准范围上由没有交叉改为有交叉,增强不同职级之间的薪级弹性)在薪级标准设定上,深圳市借鉴香港经验,按照综合平衡、与职级挂钩、简化工资构成的基本思路,将国家工资、特区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及改革性津贴等工资总额“打包”计入薪级工资标准。

根据个人年功和工作业绩表现,经年度考核合格,可每年晋升薪级;当薪级达到该职级对应的最高薪级标准时,每年考核合格后,晋升0.5个薪级标准;职级晋升的,按照现有薪级标准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级对应薪级,并提高一个薪级。

在原有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往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套转中,采取了按照“用工资找薪级,以薪级定职级”的原则进行套转。

即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应的职级、薪级水平,以现有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薪酬水平对应,就近就高套转进入相应的执法类公务员薪级,进而按照薪级对应的职级确定套转后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法员)职级。

2015年,深圳市针对分类改革中的薪级工资与原有的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两套工资体系由于工资增长机制不同,所带来的不同时期从综合管理类套转行政执法类的职级高低不一致情况,将套转规则调整为按“职务层级+年限”确定套转后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法员)职级。

实行跨类交流的“底部打通”做法深圳市秉承实现公务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基本目标导向,构建公务员分类管理、分途发展的多通道职业发展体系,对于不同类别公务员在职级和薪级对应关系的“平级交流”进行了规范,采取了综合管理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跨类交流“底部打通”的做法。

即非执法单位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入行政执法类,不论原有的职务级别高低,一律套入执法员七级;执法员进入非执法单位的综合管理类,不论处于执法员的哪一职级,一律套入科员级。

而对执法单位内部的执法员和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之间的相互套转,则按照职务晋升管理办法进行,即执法员符合竞争执法单位或系统内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以及全市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选拔条件的,可以通过领导职务竞争选拔方式转任交流至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执法单位的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公务员可以对应转任交流至相应的执法员级别。

与基于分类的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管理同步推进深圳市对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分类管理分别建立了系统、完备的分类管理办法,以不同职系的《职位说明书》为载体,明确了基于分类管理的职位职责、任职资格、绩效标准以及公开招聘、晋升和转任交流条件等,建立了基于分类管理的公务员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等一揽子“进、管、出”制度体系。

坚持实行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分类命题、分类招考,提高招录考试与职位特点相联系的针对性和匹配性。

将笔试专业科目细分为12类,面试科目细分为9类。

编制《深圳市公开招考公务员职位规范目录》,将行政综合、财务会计、信息化等职位划入“通用职位目录”,将各单位履行专业职能的职位划入“部门专业职位目录”,深圳市已出台5个通用职位目录和61个部门专业职位目录,并不断更新完善,细化招录资格条件。

积极探索实施基于分类管理的考核与晋升管理,将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晋升与绩效考核挂钩。

在执法员职级晋升的基本考核年度内,如果获得年度考核优秀,则可缩短一年获得执法员职级晋升,否则需要满足职级晋升的标准考核年限要求。

此外,执法类公务员职级晋升还需要通过执法业务水平测试。

在实行分类管理后的公务员培训上,对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区别设置培训内容。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初任培训重点培训法律专业知识和办案文书制作等实操内容,对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执法员重点培训执法规范、危机处置等内容,对资深的高层级执法员重点培训组织协调、媒体应对、反腐警示案例等内容。

对综合管理类区分领导与非领导、处级与科级进行培训,对专业技术类的培训则交由所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组织开展。

这些基于分类的精细化管理措施将公务员分类改革与整个公务员管理体系相联系,真正体现了职位分类在公务员招录、考核、晋升、培训管理中的基础支撑作用。

二、经验借鉴(弘利遴选)深圳市作为全国的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实践,既有改革先行先试的成功经验,也有改革探索中面临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均值得在今后的分类改革中予以吸收和借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职位分类改革的目的要明确实行公务员分类管理,既是依据公务员法进行公务员管理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的十七大和党的十八大相关要求的贯彻落实。

这是实施分类管理改革的法律与制度依据。

而究其根本,是在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前提下进行的公务员管理基础性改革创新,其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顺应现代政府治理和新公共管理理念而进行的公共管理变革要求,通过公务员职位分类实现公共管理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与绩效管理水平;二是实现公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和公平性,包括提高公务员队伍专业素质与能力,拓宽公务员职业发展通道,提高公务员科学管理水平并实现有效激励,避免按单一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所造成的忽视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各类公务员行业和职业特点的制度不公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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