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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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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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要求,自治区政府组织开展了行政职权清理,编制完成了《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共包括52个部门2569项行政权力(不含子项),其中行政许可类374项、行政处罚类1574项、行政强制类77项、行政征收类19项、行政给付类4项、行政检查类186项、行政确认类55项、行政奖励类26项、行政裁决类8项、其他权力类246项。

《权责清单》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已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党委编办网站和各有关部门网站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依法行使权力和承担责任,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有效维护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各部门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权为重点,逐项绘制并公开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环节,缩短办理时限,规范自由裁量权;对下放到地州市或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事项要确保放到位,并指导地州市做好承接工作。

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事项,对取消的权力事项不得截留或变相实施。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行政处罚类责任清单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做出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做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行政监督检查
巴彦哈达苏木
1.抽样责任:向被抽用人单位告知监督抽查性质、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2.承检责任:检查机构按照检查法定程序进行检验。
3.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查并具备检查条件的,组织复查,并出具检查报告,于检查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4.结果处理责任:负责监督抽查的监督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用人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监督抽查不合格单位,必须进行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

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12•【文号】民发〔2024〕40号•【施行日期】2024.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民政部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实施意见民发〔202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中国老龄协会,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和《民政信访工作办法》,推进民政信访工作法治化,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合理分流、依法处理,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现就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和法定途径的分类梳理(一)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按照信访目的,信访人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包括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主要分为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意见建议类、信息公开类。

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意见建议类因无其他明确的法定途径,可不列入分类梳理范围),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做好正常民政业务办理与信访、涉法涉诉信访与普通信访、能够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与一般信访的区分,厘清信访受理范围,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二)明确法定途径分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对民政领域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涉及的法定途径进行梳理。

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列出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各地可根据本部门具体职能和信访投诉请求类型,细化明确处理问题可能的法定途径。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党委政法委、民族宗教委、公安局、城管局、卫生健康委、规划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委、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减负的有关精神,切实抓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及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23号)落地实施,进一步厘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权责边界,推动村(社区)减负增效,经征求市级各部门意见,形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实行清单管理。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细化清单》,进一步清理延伸到村(社区)的工作事项,对清单之外的事项,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有权拒绝。

对确需延伸到村(社区)、但未纳入协助清单的工作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方式,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完成。

二、全面落实“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各区县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原则,对政府部门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购买服务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的工作事项,积极创造条件,在做法上给予指导,在经费上给予保障,在社区工作人员补贴上给予落实,切实保障基层群众自治权利。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黔府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公布权力运行流程图。

《贵州省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版)》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省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有关意见要求,坚持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编制或调整本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与本部门权责清单一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权。

权责清单是依法履行行政职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依据,作为行政权力实施主体,各部门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维护权责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清单之内的权力事项必须履职尽责,清单之外不能擅自设权扩权。

要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和职责边界,规范权力运行,确保权责清单制度落地见效,努力构建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

三、实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15号)要求,对权责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行政权力实施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简政放权等情况,按程序开展动态调整。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6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2014〕2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政府职权清理,推行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坚持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透明的原则,清理规范行政权力,建立市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实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层级、部门之间的关系,完善决策科学、执行坚决、流程优化、监督有力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构建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为建设“精致淮北”,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二、工作任务按照省政府要求,2015年3月1日前公布并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

其主要任务是:(一)确定权力清理范围。

行政权力清理单位包括市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权力的市其他有关单位。

行政权力清理的事项,指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规划及其他权力等。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

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阿行署发〔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阿行署发〔2016〕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地委扩大会议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权力运行监督,推进政府治理能力适应新常态,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的通知》(新政发〔2015〕72号)精神,地区决定推行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以下简称“权责清单”)。

一、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加强组织领导,行署决定成立推行地区本级及县(市)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塔里哈提·吾逊(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副组长:曹志文(地委委员、行署常务副专员)成员:马合苏尔·艾力甫(行署秘书长)李伯成(行署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刘宏斌(地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魏秋生(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陈军(地区监察局副局长)李玉新(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买卫杰(地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巴合提·布兰拜(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哈吉木拉提·赛依提汗(地区民政局局长)王玮(行署法制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主任:魏秋生(兼),副主任:王玮(兼)、罗新(地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办公室下设综合督查组、审核一组、审核二组、法制组,实行集中办公。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7〕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行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要求,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州发改委等40家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一表两单)向社会公布。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明确由县(市)行使的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发〔2015〕17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公布州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6〕280号)同时废止。

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行政职权,不得继续或变相行使已取消、下放的行政职权。

要严格执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按照行使职权所要承担的责任,落实责任主体,严格责任追究,防止权力行使中的越位、缺位、错位行为,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

权责清单公布后,各部门要按照清单管理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和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及部门职责调整和权力事项的增减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并将动态调整情况由权力行使部门书面报州编委办(州审改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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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7.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2-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市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6)2397907
表2-64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2-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五条:“对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涉及有关部门职能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2-2.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3.《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九条:“对经调查认定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组织为非法,并予以公告”。
4-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4-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对被取缔的非法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收缴其印章、标识、资料、财务凭证等,并登记造册。需要销毁的印章、资料等,应当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填写销毁清单”。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决定责任:制作《取缔决定书》。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取缔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告。
7.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4-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十条:“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取缔
实施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1-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市(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责任主体
民间组织管理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违法行为(或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和收集证据,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三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法民间组织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取缔决定,没收其非法财产”。
1-2.《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第四条:“取缔非法民间组织,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的非法民间组织的取缔,由他们的共同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对跨市(自治区、直辖市)活动的非法民间组织,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取缔,或者指定相关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
民政局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类)
表2-63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取缔
实施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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