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分类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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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一、引言行政权力清单是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明确、规范和限制的一份清单。

它是现代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本文将从行政权力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和实施过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行政权力清单的定义行政权力清单是对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进行明确、规范和限制的一份清单。

它包括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

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需要充分考虑公民权益、社会公正和行政效能等因素,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三、行政权力清单的作用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权力清单明确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使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从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权力清单来了解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便在需要时寻求政府的帮助或维权。

2. 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行政权力清单规范了政府部门的行政程序和责任,使政府能够更加高效地履行职责。

清单明确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减少了行政冗余和延误,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能。

3. 增强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行政权力清单公开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公民可以通过行政权力清单来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确保政府依法行使权力,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四、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原则1. 合法性原则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政府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政府部门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范围。

2. 公正性原则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政府部门在行使权力时应当公正无私,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一方。

3. 透明度原则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透明度,使公民能够清楚地了解政府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行政权力清单,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

五、行政权力清单的实施过程1. 政府部门自查政府部门应当对自身的职责和权限进行自查,明确自己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方式。

权力清单制定内容

权力清单制定内容

权力清单制定内容
权力清单是指对于特定的权力或权限的具体规定和限制。

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权力清单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的具体范围和界定:明确权力清单所涉及的权力的具体范围,例如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

2.权力的行使程序:规定权力的行使程序和流程,包括权力的产生、转移、行使和终止等。

3.权力的限制和约束:明确权力行使时的限制和约束条件,例如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等的约束。

4.权力的监督和评估:规定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的机制和程序,确保权力的合理行使和满足公众利益。

5.权力的追责和问责:明确权力行使中的追责和问责机制,对于滥用权力、违反规定等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

6.权力的公开和透明:规定权力行使的公开和透明要求,包括信息公开、公开决策过程和结果等。

7.权力的划分和协调:明确权力的划分和协调机制,确保权力分工合理、协调有序。

8.权力的保障和维护:制定保障和维护权力行使的规定,例如保护权力行使人的权益、防止滥用权力等。

需要根据具体的组织、机构或制度来确定权力清单的具体内容,以适应实际的权力行使需求。

权力清单

权力清单

这些关于权力清单概念的表述普遍较为简单、浅显和笼统。

透过权力清单基本定义的表象,进一步围绕其特点及制定主体、制定原则、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等基本问题,作出更加全面详实且系统深度地解构。

狭义上的政府权力清单。

依法就权力清单作出的一系列规范称之为权力清单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全面梳理现有行政权力、清权确权、编制权力清单、优化运行流程、准确及时向社会发布、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等。

该制度的核心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激发和释放市场与社会的内在活力,最终以市场、社会的生机与活力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中的瓶颈问题。

所以,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依法为政府行政权力匡定合理边界,使之回归到理性范围并不断调整优化其中内容,乃是“权力清单制度”一、权力清单的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权力清单来源于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清理,还涉及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废止和解释,同时,由于奉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念,权力清单在一定程度上驱逐了法律,以权力清单作为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权力清单获得了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属性。

因此,应该定义为一种立法或者准立法活动。

取消、冻结、下放等处置方式是对行政权力的重新配置,必然涉及原来法律的变更问题。

如果真如以上学者所言,会引起权力清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人为造成管理上的混乱。

例如,某项行政权力原来是通过规范性文件确定的,但在进行权力清单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认为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实的需要,进行了清理。

如果严格按照“清单之外无权力”的理解,那么遵守了权力清单,就意味着违反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形成不执行规定的尴尬局面。

权力清单制度规范了行政权力实施的过程和要求,是对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一次细化,具有指导性的意义。

从这个角度来说,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权力清单的本质在于将法律法规明确的行政权力行使依据和未明确的程序性内容结合,成为可监督可复制的运行方式。

程序性管理规范是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在程序方面的规范,便于行政机关内部和社会监督。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

行政职权类别释义行政职权类别释义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3、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工伤认定、产品质量确认等。

4、行政处分: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规定,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分,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暂扣或撤消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权力。

5、行政强制:指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对人身或财产实施限制性措施,或依法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包括劳动教养、强制撤除、查封、扣押、冻结、取缔、代履行等行政权力。

6、行政征收:指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依法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包括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资金和基金的征收等。

根据国务院规定,以有权机关批准文件为依据的考试培训费、检测费等有偿效劳性收费不作为行政权力纳入行政征收范围。

7、行政征用: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地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8、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如侵权纠纷的裁决、补偿纠纷的裁决、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等。

9、行政给付:指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力行为。

如抚恤金、生活补助费、复退军人安置费、社会福利等。

10、行政检查:具有行政监督检查职能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一定范围内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等情况,进行能够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

行政职权的十种类型行政职权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其他行政组织依法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用于管理和调控社会事务,并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施加一定的强制力。

行政职权的类型主要涉及到以下十种:一、立法职权:行政机关具有立法职权,可以制定具有一般性的规范性文件,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这种职权主要用于规范和引导社会行为,实现政府的管理目标。

二、行政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过程中,通过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执法,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制止或强制执行的职权。

行政执法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处罚、调查取证等行为。

三、行政许可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对个人、企事业单位行使一定的权力,允许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或取得某种特定权利的职权。

行政许可职权主要体现在各类行政许可、审批等行为。

四、行政监察职权: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行政人员和公务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以确保其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廉洁性的职权。

行政监察职权主要涉及到对行政机关工作的监督、对不法行为的查处等。

五、行政裁决职权:行政机关对行政争议进行解决,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决职权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调解、裁决等行为。

六、行政协调职权:行政机关在管理社会事务时,对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进行调和、协调的职权。

行政协调职权主要体现在处理矛盾纠纷、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

七、行政指导职权:行政机关对社会事务进行引导、规范和指导的职权。

行政指导职权主要体现在出台各类政策文件、发布通知告示、组织培训等行为。

八、行政管理职权:行政机关对所辖范围内的人员、财务和物资进行管理和调控的职权。

行政管理职权主要体现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等方面。

九、行政裁定职权: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和其他行政主体的请求、申请或者报告事项做出决定的职权。

行政裁定职权主要用于对特定事务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十、行政服务职权:行政机关为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提供或协助提供各类服务的职权。

事业单位行政职权的分类及梳理口径

事业单位行政职权的分类及梳理口径

事业单位行政职权的分类及梳理口径一、行政职权分类及梳理口径本次行政职权梳理,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其他职权等7+X进行划分。

行政职权的名称一般由权力指向的行为(对象)和权力种类两部分组成。

权力名称表述应简洁、清晰、准确、规范,尽可能避免使用“管理”、“组织”、“推进”、“会同”等词语。

不同内设科室共同实施的相同或相近的职权作为一项列出。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同时具有5个要素:(1)属于事前控制和事先性审查。

(2)有法定的设定依据。

设定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临时性行政许可)。

(3)是依申请的行为。

不以申请为前提条件的单向行政行为,如单方面指令计划下达等安排、各类资金的拨付,不属于行政许可。

(4)申请人通过获批取得某种权利和资格,如可以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等的权利和资格。

(5)是外部行政管理行为。

对象是受行政机关管理权限制约的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规范:行政许可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实施依据等应与我省各级政府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保持一致。

梳理口径:如设定依据为不同条款,可分设;如设定依据为同一条款,但明确了两项以上的审批事项,可拆分子项。

一个项目若拆分若干子项,子项内容相加应等于该项目内容。

如果子项列不全、列不准,可以不拆分子项。

特别说明:关于行政许可的设定依据。

一是如果项目设定依据为国务院批准、主管部门发布的《XXX办法》,且该办法是在2002年1月1日《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实施前颁布生效的,此后也未予以清理废止的,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

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等。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规范权力运行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政府的期望也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人们对政府权力的管理及运用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作为国家政府的代表,行政机关的权力分配和运行影响着整个国家的治理效能。

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效能和规范行政权力的运用,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已成为了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一、行政权力清单的概念行政权力清单,简称“权力清单”,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范围内明确其行政权力的具体内容、条件、基本要求、程序以及行使效果等。

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将政府的行政权力细化为具体的条目,公开政府权力的行使范围和方式,让公民了解政府权力的行使标准和限度,直观反映政府权力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换句话说,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让政府用具体的条目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让公众对其行政行为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二、建立行政权力清单的意义1、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透明度。

建立权力清单制度,要求政府在其权力范围内明确权力行使的内容、条件、程序及效果等,这就要求政府将其行政权力公之于众,让公众充分了解政府权力的行使标准和限度,提高政府的透明度。

2、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政府是市场经济的监管部门,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可规范政府在市场领域的行为,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形成健康的市场环境。

3、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权力清单将政府的行政权力明确的展示出来,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有效减少政府的滥用权力。

我们要求政府权力行使的合法、合理和公正,透明度是最基本的要素,通过建立行政权力清单,能够让公民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4、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政府服务。

通过权力清单制度的建立,政府需要把自己的权力进行逐项梳理,这使政府更好地认识其职责和作用,进一步明确自己的职能和需要转变的工作重心。

在工作过程中,不必考虑更多的权力,而将更多地精力集中到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上来,优化政府服务效能。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背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政府需要行使行政权力。

但过度滥用或滥用行政权力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和腐败现象的出现。

因此,政府应该对行使行政权力进行规范、限制、监督和公开。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事项、程序、依据、范围等进行明确和梳理,以便社会公众和各级政府部门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评估的一份文档。

本文将介绍行政权力清单的内容和作用。

内容行政权力清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行政权力的种类和范围行政权力包括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

行政权力清单应该明确这些权力的种类和范围,让公众、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了解哪些行为可以接受,哪些行为是非法的。

行政权力的程序和标准行政权力清单应该明确行政权力行使的程序和标准,包括收集证据、听取申辩、形成决定、执行决定等环节,以及要求证据充分、证据不能违反法律和事实等标准。

这样可以保证行政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行政权力的依据和授权行政权力清单应该明确行政权力的依据和授权,以便公众、企业和其他政府部门了解哪些法律、条例、规章和规范文件授权相关机关行使哪些行政权力。

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清单应该明确监督和制约行政权力行使的机制,包括投诉、上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同时,行政权力清单也应该规定行政行为应该受到哪些法律和其他规范文件的制约,以避免滥用行政权利的情况。

作用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公示有以下作用:增强行政部门的透明度行政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公示可以增强行政部门的透明度,让公众对政府的行政行为有更加清晰的了解和掌握,避免权力滥用。

促进政府依法行政行政权力清单规范了行政权力的行使程序和标准,促进政府依法行政,避免行政行为出现不当行为或者错误判断。

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行政权力清单的建立可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不受不合理行政行为的侵害,便于社会对行政依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结语行政权力清单在加强政府公开、透明、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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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行政权力进行分类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彻底梳理,逐项列明设定依据,汇总形成部门行政职权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参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类别的分类方式,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规范的分类标准,明确梳理的政策要求;其他类别的确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注:“【】”中内容为参考或对比内容。

一、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之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

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

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

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

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针对行政相对方的一种管理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机关审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是明示的书面许可,应当有正规的文书、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

实践中最常见的行政许可的形式就是许可证和执照。

【非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由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在法律规定中,它被列为“不适用于《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

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按照依法行政要求,在2014年大幅减少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彻底取消这一审批类别。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有效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

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

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行政征收: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其特征是:(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产所有权;(3)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行政征收的主要特征: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

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

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

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维护其统治,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

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

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

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

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五、行政给付: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要特征:(一)行政给付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条件。

也就是说,行政相对人要获得相关的物质帮助,必须事先向有权实施一定给付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即使是在自然灾难等特殊条件之下的行政给付行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对人在领取救济物资时办理一定的手续,这些手续可以视为一种补办的行政给付申请。

(二)行政给付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的主体一般是行政机关,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行政给付的方式逐步趋向多样化。

在许多领域内,行政给付并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实施,而是由行政机关拨出专门的款项,支持某些社会福利组织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来实施。

只要这种给付行为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它就仍然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我国行政法学界通说认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利益,这种物质利益表现为一定的金钱、物品等实物。

实际上,行政给付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的内容主要是赋予行政相对人一定的物质帮助权益。

至于行政主体所为的给与行政相对人一定事物的行为,只是对该行政给付行为的执行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事实行为。

(四)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处于某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

究竟何种特殊状态之下的行政相对人可以成为行政给付行为的对象,必须由规范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确的规定。

因为行政给付的基础是国家的财税收入,国家机关的一切财政收支必须依法进行,而不得随意支配。

一般而言,行政给付的对象是因为某种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与对国家、社会曾经作出过特殊贡献的公民,如灾民、残疾人、鳏(guān)寡孤独的老人与儿童,革命军人及其家属、革命烈士家属等。

【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

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

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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