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艰难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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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

美国记者谈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在美国,法律很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很广。

但是光有法律是远远不够的,政府并非没有企图去掩盖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因此我们还需要强有力的律师和司法制度来督促政府公开信息。

在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非常广的,信息公开量也是很大的。

如果有一个飞机坠机事件,那么你可以在网上查询到关于这架飞机的详细状况,它的型号、购买年限、老化程度、飞行里程等等,以及飞行员的详细资料包括个人信息、服务年份、工作记录等等。

联邦航空管理委员会也有大量关于飞行员以及航班的信息,你甚至可以了解哪些飞行员驾驶的飞机会容易出现情况,哪些航班会容易出现事故,这些都是可以免费得到的。

你还可以得到很多信息例如多少人拥有多少狗,怎样的狗;家庭保护方面的信息,比如哪些家庭得孩子曾经遭受过虐待;州政府有关于癌症的记录,这个州有多少癌症患者,患的是什么癌症;还有运送危险品的卡车的记录;竞选活动的捐款详细记录等等。

在美国,《信息自由法》、《阳光政府法》规定,政府会议记录、决议、投票情况等等都必须向公众公开,也就是说,如果政府有会议要决定事情或举行投票,那么不能关门不让公众知道。

但是,尽管有这些法案,政府并不是没有企图去掩盖信息,政府并不总想让公众知道政府在干什么,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有律师。

我们经常遇见的情况就是,政府就要开会了,但是在会议之前很可能政府就已经偷偷把决议都做完了,只是在会议上走个形式而已。

那么这个时候律师就会找到政府相关人员,警告他们,说我知道你们要开会,而且我知道你们决定已经出来了,那么我们可能会告你隐瞒信息。

当我在纽约日报时,纽约日报专门聘用了一位非常厉害的律师Eve Burton 来应对政府的这种行为。

在美国,有很多法官会自动屏蔽有关死刑案件的判决相关信息。

而这位律师就会去起诉这些法官。

她认为,如果法官要屏蔽这些信息,必须给予理由,而且,不能仅仅说这是死刑案件,或者说这是未成年案件因此就要屏蔽。

在一个有名的案件中,一位著名的黑人维权人士的孙子被指控谋杀,法庭以被告为未成年人为由决定不开庭审理,但律师认为必须要开庭审理,因为这个牵涉到公众的知情权。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关键环节。

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特点(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1966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法律。

该法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此外,美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信息自由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英国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2000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标志着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法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范围,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信息专员制度,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三)瑞典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 1766 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向公众开放的原则。

此后,瑞典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公开的主动性和全面性,政府部门有义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

二、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法律位阶和内容完整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更高位阶的信息公开法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通常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决策、执法过程等方面的信息,还涉及公共资金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美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和借鉴

美国行政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制度研究和借鉴

第三项规定 , 乡镇人大根据 国家计划 , 决定 本行政 区域 内的
经济 、 文化事业 和公共事业 的建设 计划 ; 第九条第 五项 规定 ,
乡镇 人大决定本行政 区域 内的民政工作 的实施计划 ; 第六 十
一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条第二项规定 , 乡镇 人民政 府执行本行政 区域 内的经济 和
社会 发展计划。因此 , 乡镇人 民政府应 当根据县级 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 计划 , 编制 乡镇 经济 、 文化事业 和公共事 业的建
工作实施计划草案 , 并提请乡镇人大会议审查决定 。据媒体
报道 , 2 0 t 2 年3 月1 6日至 1 7日, 江苏省 大丰市万盈镇 十二届
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2 0 1 2 ~ 2 0 1 6 年万盈镇经济 、 文化 事
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报告 》 。这一做法 目前在全 国范 围 内 尚属罕见 , 与各地乡镇人大审查批准五年规划 的较 多数 做
美 国联 邦关于行政过 程 中的信 息公开 的基本规定


总 的趋势是不断扩大政府信息公开 的范 与行政过程 中的信息公开有关 的美国联邦法律 多次修改 , 主要 包括 1 9 6 6 年制定 的《 信息 自由法》 ( F r e e d o m o f 围。
经济 运行 情况必须作部分调整 的 , 须 由本级人 民政府提请 同
定 同样 适 用 于行 政 过程 中 的信 息公 开 。同 时 , 在 美 A c t ) 。这三部法律分别汇编于《 美国法典》 第五编第 国其他 相关 法 律 中也有行 政 过程 中信 息公 开 的相关 5 5 2 节、 第5 5 2 b 节和附录 2 。其中 , 《 信息 自由法》 是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及启示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历程及启示
公共蕾疆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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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改府信 息公 开 度建设 历程 及启示
口 赵 京 国
( 泰 山学 院 。山 东 泰安 2 7 1 0 2 1 )

要 :进 入 信 息 社 会 以 来 ,公 众 对政 府 的要 求 越 来越 高 。 政 府 要 成 为 良好 的 治 理 主体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是 必要 条
定 的平 台来公 开政 府信 息 , 便 于公 众参 与 和监 督 : 服务
型政 府是 透 明政府 ,公 开 、透 明是对 服务 型政 府 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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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理论
求, 政府 信息公 开是 构建 服务 型政府 的必 要手 段 : 服务 型政 府是 法治 政府 。 政府 依法行 政 , 政府 的行 为要 受到 法律 的 约束 和规范 , 而政 府信 息公 开是前 提 。 3 . 政 府信 息公 开是规 范行政 权 力 .预 防腐败 的重
( 二) 信 息公开 完全 时期
行政 权力 行使 的范 围不断 扩大 .而 如何规 范 不断膨 胀
的行 政权 力就成 为各 国面临 的重 要课 题 阳光是 最好 的防腐剂 , 制约 、 规 范行政 权力 的重要 举措 就 是将政 府
息技 术为 标 志的技 术革 命全 方位 地 改变 了整 个 人类 社 会。 不仅 改 变 了人 类 的生 活 方式 、 思 美 国的政府 信 息公 开制 度建 设走 在
了世界 各 国 的前 列 。
( - - - ) 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必要 性 1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是 落 实 人 民 主权 原 则 的 重 要 举 措 。人 民主权原 则 是 民主社会 的一 项 重要 制度 .根据 人 民主权 原则 , 人 民是政 府权 力 的最终 来 源 , 政 府 合法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传播、寄存制度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传播、寄存制度
国会图书馆(The Library of Congress) :$ 6.278亿;国会图书馆中的法律馆:$14.36百万。
政府印刷局与联邦出版物寄存图书馆制度的预算(FDLP):$1.26亿。
联邦寄存制法律规定(U. S. Code Title44,Ch.19)。
三项基本原则:
1857年:内政部部长可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图书馆。
1858:国会授权其众议员在他们的选区内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图书馆。
1859:国会授权其众议员在他们的州内指定政府出版物寄存图书馆。
《1860年印刷法》在国会内建立“政府印刷局”(the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GPO)整合政府出版物的出版。
授权建立地方性寄存图书馆。
允许有选择的寄存图书馆仅保存所选的政府出版物不下于五年。
增加国会众议员选区内的寄存图书馆:从一个到两个。
1966年《信息自由法》(The Freedom ofInformation Act 1966)。
1966-1999年:
建立未来数据系统[FutureDigitalSystem(FDsys)]。
(五)美国政府出版物出版发行面临的挑战
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安全和保密的矛盾(Accessv. Security/Secrecy)。
与出版商竞争:如“国家健康卫生院”(Nix)、法律出版社。
2.联邦寄存图书馆制度Federal Deposi-tory Library Program (FDLP)
GPO/FDLP发展史:
1776-1860年间,国会众议院指定私人出版商如:Gales, Seaton, BlairandRivers出版政府出版物。
但是发行范围仅限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

美国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

美国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

美国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过程
邱一江;秦珊
【期刊名称】《广东社会科学》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信息公开制度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是政治民主的具体体现.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公开政府信息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30年代起,其行政部门信息公开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60年代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66年<信息自由法>通过后,各种促进和保障行政部门信息有效利用的法规相继出台,使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不断完善.美国公众和企业可以从政府有关部门获取有效信息,促进了社会的信息化,对美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总页数】6页(P190-195)
【作者】邱一江;秦珊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广州,510632;暨南大学社会科学部,广
州,5106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3.21
【相关文献】
1.关于乡村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行政部门的作用探讨 [J], 张龙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机理与启示—以美国制度实践为参照 [J], 包晓丽;
3.美国行政部门参与外贸决策的过程及主要机构 [J], 叶善益
4.美国行政部门在国家豁免实践中的作用与影响 [J], 李适时
5.美国刑事案件审前信息公开制度及启示——以凯西案为例 [J], 邓陕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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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引言信息公开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发展的必然需求,也是一个开放透明的政府治理的基础。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国家之一,美国一直以其较为优越的信息公开制度而闻名。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框架以及其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作用。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起源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国家宪法的诞生。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通过任何法规限制言论、新闻和人民与政府讨论事务的权利。

”这一修正案极大地鼓励了信息的自由流动和公众对政府活动的监督。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政府逐渐意识到信息公开制度对实现民主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性。

于是,美国政府开始制定相关法律和规定,以确保信息公开制度得到实施。

1946年,美国政府通过了著名的《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FOIA),这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二、美国信息公开法律框架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主要由《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和《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两部法律构成。

《公众信息自由法案》(FOIA)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中坚力量。

该法案赋予公众在透明度方面的一定权力,允许任何人对政府机关的文件和记录进行访问和请求。

政府机关有责任对这些请求作出回应,并提供所需的信息。

另一方面,《联邦有关文件法案》(Privacy Act)则保护个人隐私权和信息的保密性。

该法案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必须符合一系列的规定和标准,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外,美国还有各个政府机构制定的信息公开政策和规定。

这些政策和规定多数符合FOIA和Privacy Act的要求,并进一步细化了信息公开的程序和标准。

三、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的影响美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透明度和言论自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首先,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增强政府的透明度。

公众有权知道政府的决策过程、政策制定依据以及行政执行情况。

简论美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简论美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简论美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摘要]:美国行政信息公开法律体系是当今世界最为完善的,其公开的内容、公开的限制、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公开的救济等方面均有成熟的法律规定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这对完善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关键词]:美国;行政公开;信息公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设计师詹姆斯,麦迪逊在宪法修正案中为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的论述中阐释到:“公众要想成为自己的主人,就必须用习得的知识中隐含的权利来武装自己;政府如果不能为公众提供充分的信息,或者公众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那么所谓的面向公众的政府,就沦为一场滑稽剧或悲剧或悲喜剧的序幕”。

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发展,这位先贤所设想的“面向公众的政府”在大洋彼岸实现了,当今的美国已经成为了世界上公认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

美国的有关信息公开的立法是由以下三部最为重要的法律构成的:一是1966年的《信息公开法》,该法要求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在法定的范围之内。

任何公民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均可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后来,美国国会又分別在1974年、1976年和1986年对该法中所涉及到的免除范围和条件、公开的程序问题及收费标准做了一定程度的修改,二是1976年的《阳光中的政府法》,该法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可以观察会议的进程,取得会议的文件和信息。

三是1974年制定的《隐私权法》,该法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搜集、利用和传播必须遵守的法则,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个人的信息侵犯个人的隐私权。

以上三部法律共同构成了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是其信息公开法的核心组成部分。

此外,还有1972年的《联邦咨询委员会法》、1988年的《电脑匹配和隐私权保护法》和1996年的《电子情报自由法》等,多部单行法律构成了美国政府行政信息公开法体系。

这一系列法律体系主要确立了以下一些规则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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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艰难历史
2012年05月18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涂子沛(旅美信息专家)
5月14日,中国召开了政府信息公开年度会议,回顾总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4年来的经验和不足。

会议报告指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不理想。

傅蔚冈先生在昨日的专栏文章中感慨,政府信息公开为什么这样难?
傅先生认为,信息公开最基本的根据在于民众有知情权。

此话说得极为在理,放眼世界,全球有70多个国家已经用立法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以美国为例,它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得较其他国家早,其立法过程就是围绕公民的知情权展开的。

回顾其发展过程会发现,在这个问题上,出发点虽然一样,但一家有一家的难,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从来都不容易。

在美国,知情权(Rightto Know)是新闻界率先提出来的。

1945年,美联社执行主编库珀对其含义进行了具体阐述。

他认为,人民有权知道政府的运作情况,政府如果封锁信息,那除了选举权,公民的其他各项政治自由其实都没有保障,所以知情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运动也是在这个时候由新闻记者发起的。

1953年,在新闻界的强烈要求下,国会开始草拟《信息自由法》(FOIA )。

其后,国会召开了数百场听证会、撰写了几十卷调查报告,《信息自由法》也数易其稿,但历经十多年,总是通不过。

通不过的原因,还是缘于政府部门的强力反对。

上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只有27个部门,但无一例外,全部都在听证会上对《信息自由法》大声说“不”,认为信息公开会给政府造成极大负担。

当时的约翰逊总统甚至给议员直接打招呼称,即使国会通过了这个法案,他也会行使总统的搁置否决权。

多年以后,约翰逊总统的新闻秘书莫耶斯在回忆录里说,约翰逊听到这个法案的第一反应是:国会要干什么?是不是想搞砸我这届政府?
由于新闻界的不懈抗争,1966年,国会参众两院终于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信息自由法》,社会舆情也一致沸腾,约翰逊知道无力回天,才在极不情愿的情况签署了这个法案。

在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历史上,也经历了一个“倒逼”过程。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刚刚实施的时候,政府部门消极应对,效果并不理想。

对于查阅公共记录的要求,政府部门或收取高昂费用或拖延不予答复或以国家安全的理由搪塞,使人望而却步却又无可奈何。

当时的报纸形容说,知情权虽然有法可依了,却还是一张“空头支票”。

又是在公民团体、新闻记者的批评声音和抗议浪潮中,国会在1972年提出了《信息自由法修正案》。

该法规定,如果政府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要求,公民可以提起司法诉讼,而法院才拥有信息是否公开的最终裁判权。

这个规定不仅开辟了一条新途径,还直接掐到了政府的“七寸”。

当时是福特担任总统,1966年,当《信息自由法》在国会投票的时候,他还是议员,并且投了赞成票。

但时
过境迁、位转人移,这时候的福特也是屁股指挥脑袋,他立刻给国会发函,明确表示反对这个修正案。

最后,在参众两院高票通过的情况下,他还断然行使总统否决权,拒绝签署。

但由于三权分立中的相互制衡机制,他的否决再度被国会以绝对多数推翻,历史才真正翻开了新的一页。

这之后,美国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驶上快车道。

1976年,国会又通过《阳光政府法》,规定除了静态的文件要公开,动态的决策过程也要公开,美国公民自此获得了旁听政府会议的权利。

也正是这一年,国会在它的报告中总结说:“向公众隐瞒政府实情的力量,就是摧毁这个政府的力量,这种力量不能轻易授予,也不能轻率使用”。

这个结论,我认为,值得我们反复思考和揣度。

从美国的经验看,信息公开确实是难!难就难在没有人会主动公开!虽然一谈到透明和公开,大多数人都会认可这是正确的价值观,但一旦要自己透明、要自己公开,那公开和透明就会立刻转化为一种威胁,政府也不例外。

古今中外,所有的政府,无论民主与否,都有保密的倾向、封闭的惰性。

但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就必须对此进行限制,打破这种格局。

这种限制,是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这种格局,是通过各方力量的博弈打破的。

没有互相监督、理性博弈的制度,政府的信息公开就会是一张“空头支票”,流于傅先生所形容的“门面和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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