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7〕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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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28•【文号】国税发[1993]157号•【施行日期】1993.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1993年12月28日国税发[1993]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成都、西安、广州市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3日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使《办法》更具可操作性,便于贯彻实施和开展宣传,根据《办法》的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宣传提纲》(以下简称《宣传提纲》)。

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细则》和《宣传提纲》一并下发,并就贯彻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发票管理行政法规。

《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发票管理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它统一了我国现行的发票管理制度,强化了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职能,规范了发票管理程序,加重了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严格了对税务机关行使职权的约束,体现了对印制、使用发票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这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法规体系,切实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税收的监控职能,而且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不仅要看到《办法》的颁布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发票管理水平的重要意义,还应充分认识到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

税法相关法律法规一、法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3年12月29日)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1995年10月30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1年2月25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3年6月29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二、行政法规及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2000年10月22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4.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2月1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10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16.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2011年7月19日)1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9月30日)1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1年12月5日)1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3年7月18日)20.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3年12月7日)三、部门规章及文件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年9月25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条例(1988年9月29日)3.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4.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93年12月28日)5.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1994年3月31日)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财政问题的通知(1994年5月13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1994年8月1日)8.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1994年11月9日)9.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1997年10月28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1998年4月15日)12.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3日)15.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2003年11月13日)16.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2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2005年1月20日)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8日)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1月19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4日)2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22.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12月26日)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2月4日)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3月21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1日)26.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08年4月14日)27.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2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1日)2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7月3日)30.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5日)3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1月9日)3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月12日)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16日)3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4月30日)3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2010年3月9日)3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月28日)3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7月25日)3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2011年7月29日)4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7日)4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10月28日)44.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11月28日)45.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2012年6月4日)4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2013年9月9日)4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9月16日)4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12月16日)四、请示答复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产权未确定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15日)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权属抵缴社会保险费免征契税的批复(2001年6月21日)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本养老等保险基金问题的批复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2001年8月22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2002年4月8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2002年7月10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土地、房屋作价出资及租赁使用土地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3月2日)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004年9月2日)9.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5年6月24日)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个体经营户是否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批复(2006年1月13日)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6月1日)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9月12日)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房屋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7年11月20日)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2008年5月20日)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6月10日)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2008年7月11日)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2009年10月27日)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2011年6月9日)谢谢观看!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如有雷同纯属意外。

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背景、基调与法律制度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背景、基调与法律制度完善

税收优惠政策规范化:背景、基调与法律制度完善祝远石【摘要】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泛滥,亟需清理与规范。

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化要以税收法定主义为基调,以法律为基本框架进行。

在规范中央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应该重点清理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规范地方层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时,可以考虑授权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制定税收优惠地方性法规。

清理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应确保政府诚信,尊重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者的信赖利益,不能进行清理工作上的一刀切,但也要为信赖利益保护设立边界,以免破坏财税制度的统一,损害其他纳税人的合法利益。

要完善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就要让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时兼顾地方利益与实际需求。

【期刊名称】嘉应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3)012【总页数】6【关键词】税收优惠政策;税收法定主义;信赖利益保护;合理配置;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一、规范税收优惠政策:背景梳理税收优惠政策,在广义上是指包括税收优惠法律在内的各种形式的税收优惠规定。

我国当前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化水平不足,大量非法律形式的税收优惠规定在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实际运行中起支配作用。

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与约束,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泛滥现象严重,亟需清理与规范。

“税收优惠属于课税要素中税收特别措施的范畴,通过减轻甚至免除特定纳税人群体的税收负担的制度设计来引导某区域或某行业的发展,或者保障某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1]58由于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税收优惠政策应该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纳入法治的运行框架之下。

然而,在制度历史惯性与地方(或部门)利益引力共同作用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一直处于监管不力、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税收优惠政策泛滥的情况得不到有效治理,冲击了税制的统一,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扭曲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财税法治与市场经济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201906练兵比武个人所得税试卷1

一、单项选择题1.小李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

其扣除方式是()。

(1.5分)A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B在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C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D在接受教育的期间,按照每月500元定额扣除参考答案:A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2.关于赡养老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起止时间,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1.5分)A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B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C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D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年初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当月参考答案:C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下列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次年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的是()。

(1.5分)A子女教育B住房贷款利息C赡养老人D大病医疗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4.关于纳税人应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时间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1.5分)A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一年B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二年C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三年D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参考答案:D试题解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

最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文件汇总(2)六、纳税申报(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30号、第31号和第79号公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5年版)等报表》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样式及填表说明。

2、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2015〕102号文件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

七、制度规定(4份文件)1、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3号公告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2、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45号公告发布《规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3号公告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4、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76号公告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

八、个案批复(6份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以税总函批复各地请示5份,其中:税总函〔2015〕193号批复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关于鄂尔多斯羊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税总函〔2015〕221号批复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大屯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转股及减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税总函〔2015〕269号批复深圳市地税局关于BP亚太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股息优惠待遇问题;税总函〔2015〕299号批复深圳市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税总函〔2015〕311号批复黑龙江省国税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问题;税总函〔2015〕694号批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多缴税款退税问题。

九、推广完善政策(9份文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5〕116号文件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所得税政策(包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1号公告明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以2015年第82号公告明确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肇府函〔2015〕275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的通知肇府函〔2015〕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和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71号)规定,为进一步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公平税负,适应我市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需求,现对我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端州区新增街(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端州区在2008年1月至2014年8月期间新增的35条街(路),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四级地段调整为三级地段(详见附件)。

二、鼎湖区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鼎湖区永安镇及莲花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六级地段调整为四级地段;鼎湖区凤凰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级地段由凤凰镇新城区域调整为凤凰镇辖区内的九坑河水库大坝以南、北岭山以南区域(详见附件)。

三、高要区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高要区金利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二级地段调整为一级地段;高要区小湘镇及禄步镇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四级地段调整为三级地段(详见附件)。

四、四会市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调整四会市东城街道黄岗社区(荔枝湾至牌坊地段)及贞山街道独岗社区等所属区域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由二级地段调整为一级地段(详见附件)。

生物医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生物医药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1. 固定资产抵扣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2. 转让产权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3. 援助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4. 出口货物退(免税(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购进金额和相应的退税率计算退(免税。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实施“免、抵、退”税办法。

(3外贸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货物的消费税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收办法确定,即退还该消费品在生产环节实际缴纳的消费税。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5.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摘自《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6.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爱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生物医药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分别提高到11%和13%。

关于录用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企业优惠政策

一,2008年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2007年5月颁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1)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2007年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调整盘点

2007年个⼈所得税的新政策涉及的范围⽐较⼴泛,下⾯我们就和纳税⼈密切相关的政策进⾏⼀下盘点和解读。

1.提⾼了个⼈所得税“⼯资、薪⾦”项⽬的费⽤扣除额 第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12⽉29⽇通过《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的决定》,从2008年3⽉1⽇开始,⼯资、薪⾦所得,每⽉减除费⽤从1600元提⾼到2000元。

建议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考虑在2008年3⽉份发放2007年的年终奖,可以充分享受新税法给⼴⼤⼯薪阶层带来的实惠。

2.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政策调整 国务院在2007年7⽉20⽇通过第502号令,⾃2007年8⽉15⽇起,对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所得税,减按5%的⽐例税率执⾏。

⽽从1999年10⽉31⽇~2007年8⽉14⽇,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所得税税率为20%。

⼀是本次调整的只是对于个⼈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减按5%征税,对于个⼈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以及个⼈向其他单位或个⼈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税率征收个⼈所得税。

⼆是执⾏时间的计算,凡是储蓄存款在2007年8⽉15⽇后孳⽣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例征收个⼈所得税。

三是在本次对于个⼈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调整后,总局⼜下发⽂件对于外籍⼈员以及港澳台居民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适⽤税率的问题进⾏了明确,对于外籍⼈员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个⼈所得税时,不仅要适⽤国内的《个⼈所得税法》,同时也要适⽤双边税收协定,且税收协定的效率要⾼于国内法。

这样,如果协定或安排规定的税率低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我们就要执⾏协定税率,如果协定或安排税率⾼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可以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

对于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协定税率,总局在国税函〔2007〕872号中⽤列表形式进⾏了明确,如果外籍⼈员或港澳台居民要求享受税收协定优惠税率的,在程序上必须要提供《居民⾝份证明》,来证明他是协定国的居民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最新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全

最新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全最新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全(2013-04-23 09:49:39)转载▼分类:财会与税务标签:财经最新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专项税收优惠政策大全10.2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10.2.1 一般性规定10.2.1.1 增值税◎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10.2.1.2 营业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自2007年7月1日起,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1994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号◎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FONT>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10.2.1.3 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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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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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以下简称《决定》),对198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并重新公布。

现将贯彻《决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调整税额幅度及标准,扩大征税范围
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1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

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提出切实可行的税额幅度调整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税额幅度原则上应在2006年实际执行税额幅度的基础上提高2倍。

多年未调整税额幅度的地区,调整的力度应大一些。

毗邻地区在制定调整方案时,要注意沟通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相近的地区,税额幅度不应相差过大。

要使税额幅度能够客观地反映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地价水平。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和地价水平等,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每一等级土地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中心区,原则上应按税额幅度的高限确定适用税额标准。

经济发达地区如需突破税额幅度上限、进一步提高适用税额标准,须报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对外资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土地使用费征缴等相关信息,通过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源普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准确地掌握外资企业的户数和占地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加强管理,严格控制减免税
各地要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规范征收管理行为,优化征管环境,创新征管方式,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要将政策调整与加强征收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政策调整的作用。

要严格控制减免税,根据国家加强土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从严控制各类开发
区、各类园区用地和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用地的减免税。

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和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以外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税。

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要加强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

对属于越权减免和不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辅导,做好信息的沟通和共享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渠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途径宣传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和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的
必要性及相关政策调整内容。

要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尤其是外资企业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政策和征管规定。

要主动和土地、房产等管理部门进行沟通,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充分利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把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搞好。

《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节约用地,有利于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各级财政、地方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贯彻《决定》的动员和部署工作。

要主动向党政领导汇报《决定》的内容和贯彻落实《决定》的意见。

财政、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好此项工作,周密部署、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决定》及时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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