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课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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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 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的外 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 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 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 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商业贿赂行为
概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 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 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 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题中所说的“回扣”法律称 “折扣”。 构成要件: 主体方面——经营者 主观方面——目的都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客体方面——侵犯具体的社会关系 客观方面——违法财务、会计法律的规定 贿赂形式——财物
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督检查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的 监 督 检 查
监督检查部门
(1)询问权。 (2)调查权。 (3)检查处理权。 (4)处罚权。 此外,法律还可以赋予监督检查机 构一些其他权利,如认可权、认定 权、许可权、禁止权等。
职权
以下行为,哪些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甲厂产品发生质量事故,舆论误指为乙厂产品,乙厂 公开说明事实真相 B.甲汽车厂不满乙钢铁厂起诉其拖欠货款,散布乙厂产 品质量低劣的虚假事实 C.甲冰箱厂散布乙冰箱厂售后服务差的虚假事实,虽未 指名,但一般人可以推知 D.甲灯具厂捏造乙灯具厂偷工减料的事实,但只告诉了 乙厂的几家客户 正确答案为: BCD
二、竞争法
竞争法定义: 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调整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及相关的市场竞争管 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7、诋毁商誉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 虚 假的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 假的事实 商品信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 商誉是社会公众对市场经营主体名誉的 综合性积极评价。它是投入了一定的成 本才取得的无形财富。
行为要点:
1、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其他经营者如受其指使, 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唆使的,只构 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行为。 2、若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这种行为 。 但是如果行为方无法证明其散布的事实是真实的,该 事实就是虚假的。例如,A公司称其竞争对手B不具有 供货能力,B因此起诉A公司诋毁了自己的商誉,要求 其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中,A公司必须证明B公司真 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有这样他散布的事实才是真实 的。即使B公司实际上真的不具有供货能力,只要A公 司无法证明这一事实,其声称的事实仍然是虚假的; 3、诋毁行为是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 4、其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6、不正当设奖销售行为
设奖销售是指经营者 经营者为推售自己的商品,提供奖品 经营者 或奖金以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反不 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得进行以下有奖销售: (1)采用谎称有奖或对所设奖作虚假不实的表示 (2)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 (3)故意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 (4)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售质次价高的商品; (5)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 5000 元的。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 列哪一种关于诋毁商誉行为的表述是正确的? A.新闻单位被经营者唆使对其他经营者从事诋毁商誉 行为的,可与经营者构成共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B.经营者通过新闻发布会形式发布影响其他同业经营 者商誉的信息,只要该信息是真实的,不构成诋毁行 为 C.诋毁行为只能是针对市场上某一特定竞争对手实施 的 D.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主观心态既可以 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漆多俊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笔记

漆多俊经济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笔记

第二编市场规制法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竞争是以道德评价为标准,将竞争分为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

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市场主体之间为了争夺商品生产、销售的有利地位,采取符合法律、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遵循自愿、平等、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谋取最大利益的市场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是与之相反的一个概念。

●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凡在工业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的竞争行为。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营业中为竞争的目的采取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定义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

“公认的商业道德”包括“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道德规范。

●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搭便车”行为:经营者并不是通过自身努力,而是不当地模仿或利用他人特有的智力成果或者其他经营性成果,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投机取巧”行为:经营者不是光明正大地将自身企业或产品的优势客观展示给市场相对人,而是通过虚假宣传或背地里“捣鬼”等行为,对市场相对人施加不正当的影响,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各类市场交易活动的参加者。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与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相悖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

●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禁止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其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从事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类法律的通称。

它与反垄断法共同构成完整的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学习知识点重点学习汇总记忆表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学习知识点重点学习汇总记忆表格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1.删除公用公司限制竞争、行政垄断,搭售行为、低于成本销售、串联招招标。

和《反备考提示垄断法》连接一致。

改正亮点2. 加重对违纪行为处罚的力度。

3. 完美了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体制。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行以下混杂行为,引人误以为是别人商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一)私自使用与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同样或许近似的标识;混杂行为(二)私自使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公司名称(包含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含简称等)、姓名(包含笔名、艺名、译名等);(三)私自使用别人有必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余足以引人误以为是别人商品或许与别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杂行为。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纳财物或许其余手段贿赂以下单位或许个人,以牟取交易时机或许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拜托办理有关事务的单位或许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许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许个人。

商业贿赂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能够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许向中间人支付佣金。

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该照实入账。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该照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该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可是,经营者有凭证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牟取交易时机或许竞争优势没关的除外。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论、曾获荣虚假宣传誉等作虚假或许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花费者。

经营者不得经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余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许引人误会的商业宣传。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行以下入侵商业奥密的行为:(一)以偷窃、贿赂、欺骗、威迫或许其余不正当手段获取权益人的商业奥密;(二)表露、使用或许赞同别人使用从前项手段获取的权益人的商业奥密;(三)违犯商定或许违犯权益人有关守旧商业奥密的要求,表露、使用或许赞同别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奥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汇总记忆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不仅表现为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构成对社会 公共利益(如一般消费者的权益)和市场秩序的损害,已经超出了民事法律制度调整 的范围。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没收违法所得
2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
5
行政处分。
4 3
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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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反不正当竞争 法》除了应遵循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外,还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竞争原则 (2)平等竞争和公平竞争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
我国监督《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途径有三种:一是行政监督检查,二是行业 组织自律,三是司法途径。 1.监督检查的主体
监督检查是指法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涉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采 取的了解、取证、督促措施及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狭义
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指我国第八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2日 通过并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于2018年1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 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六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
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 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特征
第一,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它是商
业秘密最核心的特征。 第二,实用性,它是指商业秘密能在生产和 经营中应用,并能创造出积极的经济效益和 社会效益的特性。 第三,保密性,即权利人对技术信息和经验 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 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混淆行为的类型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 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 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 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 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 解的虚假表示。
朝阳法院公布,北京家乐福肉课一名主 管及北京7家门店的精肉课课长共8人, 因涉嫌收受供应商总计28万余元贿赂, 被诉至该院。
商业贿赂与折扣
折扣也称为打折、价格减让或让利。是指在


市场交易中,卖方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一定 比例的价格优惠的行为。 商业贿赂(如回扣)与折扣有着本质的区别。 1.折扣是公开的和明示的。 2.折扣是直接给予对方当事人的。 3.折扣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4.折扣的比例、方式符合商业习惯。
第六节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一、有奖销售行为的概念
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知识讲解《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第一条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本法的直接目的是反对不正当竞争,与此相对应的是鼓励与支持正当的竞争,因此,本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说来是:(一)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实行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实践和世界现代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计划经济体制是不适应社会主义各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的,必须对原来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改革的最终选择。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使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并给企业以压力和动力,实行优胜劣汰;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映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以利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是有重大区别的,两种经济体制的不同主要是:第一,市场和计划所起的调节作用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发挥的是对经济的基础性调节作用,主要是通过市场作用来自行平衡供求,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

但市场也不是万能的,它有种种局限性,因此政府计划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是起着高层次的调节作用。

也就是说凡是市场能解决的由市场来解决,市场解决不了的问题由政府来解决。

计划经济体制则是政府通过计划支配一切,对资源进行直接配置。

但由于政府力量还不够,计划也不可能做到完全无漏。

所以还需要市场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第二,经济运行方式不同。

市场经济的运行是遵循价值规律,在竞争的环境中进行的,市场机制的核心是竞争。

计划经济的运行是靠行政命令,通过国家下达的计划或配额进行的,因此基本不存在竞争。

第三,微观经济基础不同。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基础是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企业,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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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和课程总结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反不正当竞争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部旨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倡导公
平有序竞争的法律。此法对于保护合法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和打击不法
市场经济行为有着重要意义。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
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
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这样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有很多,如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
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很多。下面用
一个案例来诠释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这个案例是涉
及到欺骗性交易行为的。
案例的原告是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是北京利郎领带服饰
有限公司。1995年4月利郎福建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成立。该公司为香港利郎国际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
万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鞋、领带。2005年3月,利郎
中国公司在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该公司亦为香港利郎公
司的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港元,主要经营业务为生产服装、服
饰、各种鞋、家私、五金、塑料制品。1999年1月,利郎福建公司
被核准受让了第626989号“利郎”、第1172696号“LILANG”、第
1183944号“利郎”注册商标。2004年,利郎福建公司被核准受让了
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注册商标。利郎福建公司分别于2000
年6月、2004年12月注册取得了第1405096号“利郎Lilang”、第
3433479号“LILANG利郎”商标。2005年3月,利郎福建公司以普
通许可的方式将上述6件商标许可给利郎中国公司使用,并授权利郎
中国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许可期限
为自2005年3月起至上述商标全部转让给利郎中国公司时止。2008
年5月,经商标局核准,利郎福建公司将上述6件商标转让给了利郎
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和利郎中国都为该商标及其产品投入广告支出,
该商标和其产品也已获得多项奖项。北京利郎公司于2006年3月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
范围为销售服装、鞋帽、针纺织品、工艺品、日用品。
案例分析:企业名称在市场竞争中受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保护。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
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个案例的被告和原告
都是经营服装的同类企业,产品类型一样,两者之间有竞争关系。有
一定市场知名度、是相关公众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利郎中国公司成立时间早于北京
利郎公司,利郎中国公司在先取得了企业名称权。在企业名称的反不
正当竞争保护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先权利原则和知名度原
则。他人不得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将他人在先取得且具有一定市场
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作为自己的企业名称或字号予以注册使用。
利郎中国公司和利郎福建公司均为香港利郎公司的独资公司,三
者有关联关系,因此利郎中国公司、利郎福建公司和香港利郎公司共
享“利郎”字号的权益,所以利郎福建公司对“利郎”字号的宣传所产生
的利益应当及于利郎中国公司。所以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在全国范围
内也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这样的情况下,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北
京利郎公司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中已经存在了一个
较高知名度的利郎中国公司,应当主动避免与利郎中国公司的字号相
同或近似。但北京利郎公司却仍然选择与利郎中国公司字号完全相同
的“利郎”二字作为自己的字号并且注册使用,又不能对选择“利郎”二
字做出合理解释。因此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
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利郎中国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
极高的知名度,但北京利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企业名称亦存在较高
知名度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北京利郎公司继续使用其企业名称就会
导致相关公众对北京利郎公司和利郎中国公司的商品来源以及两者
的关系存在混淆和误认。
所以,北京利郎公司已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它不仅违反了权
利在先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知名度原则,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构成了对利郎中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字号、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课程总结部分:
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经济法的定义可
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
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
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
主体之间的关系。另外,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
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
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
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通过经济法课程的学习,我对经济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和体会。
虽然我不是法律专业的,但是学也到了很多知识,使我对经济的法律
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同时也纠正了自己以前许多错误的观点,
对自己自身的经济法律知识也是一种很好的补充。现在是市场经济社
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时代,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让我获益匪浅。
这学期我们主要学了《企业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
同法》。企业法中我们主要学习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是国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
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
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其中讲到的自然人是指中国公民,《个
人独资企业法》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投
资人必须是一个自然人的中国公民;第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第
三、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第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
产经营条件。第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生产经营范围、规
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我国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工作已于2006年8月
27日完成,这是继公司法修订之后完善我国商事主体立法的又一个
标志性成果。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的商事主体,它们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清算以及其
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而不是
其他经济组织。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对内对外的法律关系,它是国家管
理公司的规范准则。公司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
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的核心与目的就是国家通
过制定公司法来实现对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的管理。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
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反合同的
责任及各类有名合同等问题。合同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
只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也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
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
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一学期的经济法学习让我学习了很多,也懂得了以后面对这些法
律问题该如何去解决。但是一学期的学习是远远不够的,法律的学习
是无止境的,所以以后还要课外多多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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