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协调与统一
教育理论 当代教育学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教育与教育学的发展1、教育发展和变革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答: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的发展伴随着生产关系的变革,引起了教育的发展和变革。
1)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生产力极为低下,所以教育的发展很慢,主要是统治阶级培养人才,广大的人民没有受教育权。
教学内容也十分险隘,主要是道德经典诵读。
2)14世纪以后,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在此发生了两次工业革命。
为适应资本主义的产生,教育权扩大,实施初等义务教育,教育的内容逐渐增加实用功利性学科。
国家更加重视立法以法治教。
3)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影响,再一次改变了教育。
义务教育年限进一步延长,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朝着相互渗透的方向发展。
高等教育走向大众化和类型日益多样化,教育制度日趋国际化。
4)20世纪80年代,新的经济形势——知识经济产生并逐渐改变着世界。
对教育又提出新的要求。
网络教育、个性教育、教育的国际化等提供要求和可能。
2、古代教育的特征是什么?教育随着人类的发展而发展。
尽管东西方的教育虽然在具体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许多差异,但都反映了社会发展水平的基本特征,这些特征在教育上具体表现为:一、等级性不同的阶级地位享有不同的教育权利和等级,贵族和平民、主人与仆人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二、道统性统治阶级的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是唯一被认可的思想,天道、神道与人道往往合二为一;三、专制性教育过程是管制与被管制、灌输与被动接受的过程,道统的威严通过教师、牧师的威严,通过招生、考试以及教学纪律的威严予以保证;四、刻板性教育方法、学习方法刻板,死记硬背,机械模仿;五、教育的象征性功能占主导地位教育的功用性价值不受重视,即受教育的目的主要不是为了获得实用的知识,而是受教育本身。
能不能受教育和受什么样的教育是区别社会地位的象征;经典、教义的教育处于社会较高的地位,习得实用知识的教育处于社会较低的地位。
3、近现代教育的特征是什么?近代教育特征(1)国家加强了对教育的重视和干预。
教师教育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协调

( 京 师 范大 学教 育 政 策 与法 律 研 究 所 , 京 1 0 7 ) 北 北 0 8 5
[ 要 ]教师 的 教 育 权 是 来 自于国 家 的授 权 和父 母 、 会 的委 托 , 摘 社 为保 障 学 生 的受 教 育 权 而 赦
确 认 的 职 务 上 必 要 的 权 利 , 有 非 权 力 的 人 权 特 性 。 这 一 特 性 决 定 了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 是 优 先 于 教 具 师 的 教 育 权 的 , 师 在 行 使 教 育 权 的 过 程 中 不 能 侵 害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 . 而 实 践 中 教 师 侵 害 学 生 受 教 教 育 权 的 现 象 却 屡 见 不 鲜 。 鉴 于 此 , 确 立 以 每 “ 学 生 为 本 柏 教 育 教 学 观 , 民 主 的 、 重 学 生 应 个 以 尊 基 本 人权 的 教 育 方式 , 每个 学 生 获得 适 合其 个 人 发展 的 、 选 择 的教 育 。 使 可
的 权 利 , 师 的 “ 育 权 利 ” 等 同 于 “ 育 权 教 教 是 教
力 ” “ 育 权 限 ” 。 这 决 定 了教 师 在 履 行 权 、教 的 限 范 围 内 所 规 定 的 职 责 外 , 必 须 注 意 防 止 还
权力滥 用 ,
我 国 教 师 法 明 确 规 定 教 师 享 有 “ 行 教 进
维普资讯
动 是 通 过 教 师 的 “ ” 活 动 来 培 养 学 生 的 人 人 的 格 的 。 庸 置 疑 , 从 于 命 令 与 支 配 的 非 主 体 毋 服 性 的 教 师 是 不 可 能 培 养 出 具 有 主 体 性 的 人
的相 对 方 —— 学 生 不 具 有 完 全 强 制 的 支 配 权 能 , 者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非 命 令 — — 服 从 的 特 二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成心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与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那么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与处分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与处分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分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展行政处分的权力.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分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展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分,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分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分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分无效."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标准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与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安康快速开展。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教育学》教育与社会 题库

第三章教育与社会一、单项选择题1.决定教育领导权和受教育权的主要因素是( )。
A.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开展水平B.社会人口数量和结果C.社会文化传统D.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答案】D2.对教育开展的规模和速度起直接决定性作用的是( )。
A.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开展水平B.社会教育投资开展水平C.社会生产力开展水平D.社会文化开展水平【答案】C3.学校校园文化的核心是( )。
A.学校物质文化B.学校精神文化C.学校组织文化D.学校制度文化【答案】B4.【2021上半年真题】4、在当代,教育被人们视为一种投资,一种人力资本,这是因为教育具有( )。
A.政治功能B.经济功能D.文化功能D.人口功能【答案】B5.【2021真题】教育能够把潜在的劳动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
这表达了教育的〔〕功能。
A.经济功能B.育人功能C.政治功能D.文化功能【答案】A6.教育的经济功能受( )的制约。
A.社会经济制度B.社会生产力水平C.科学技术和文化背景D.文化传统【答案】B7.【2021年下半年中学真题】教育可以“简化〞文化,吸取其根本内容,教育可以“净化文化〞,消除其不良因素,这表达了教育对文化具有〔〕A.选择功能B.开展功能C.传递功能D.保护功能【参考答案】A【答案解析】教育可以对文化进行“简化〞并消除不良因素而非全盘接受,表达了教育对文化的选择功能。
8.【2021年上半年中学真题】决定教育性质的根本因素是〔〕A.生产力B.文化C. 政治经济制度D.科学技术【答案】:C【答案解析】政治经济制度是决定教育性质的根本因素。
9.【2021年上半年中学真题】在当代,教育被人们视为一种投资,一种人力资本,这是因为教育具有〔〕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人口功能【答案】:B【答案解析】教育的经济功能表现为教育是劳动力再生产的手段,也是生产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的手段,人力资本表达了教育使潜在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一经济功能。
10.【2021年下半年中学真题】马克思认为,复杂劳动等于倍加的简单劳动。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对者在括号中划“√”,错者划“×”)(每题1分,共10分)1.1947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X )2.《教育法》中“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方向性原则。
(X )3.教育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行为规则。
(√)4.教育法的适用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教育法律规范行事,使教育法得以实施的活动。
(X)5.2006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6.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 (X)7.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8.按照《教师法》规定,“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是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
(X)9.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而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定后果。
(X )10.当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时,可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寻求法律救济。
(X)二、单项选择题(请将正确答案的字母序号填入括号内,每题1分,共1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发于( D )年。
A.1980B.1986C.1992D.19952.《职业教育法》属于(A)。
A.法律B.行政法规C.地方性法规D.规章3.(A)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A.义务B.禁止C.授权D.惩罚4.(D)中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列举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

《教育法学》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 教育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在教育方面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教育活动中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 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其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以此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所取得的主体资格。
3. 教师权利: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4. 教育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由专门机构和一套制度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实施的。
5. 学生:是在依法成立或国家法律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具有或取得学籍,并在其中接受教育的公民。
6. 法律救济: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损害时,获得恢复和补救的法律制度。
7. 义务教育:是指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8. 法律上的教师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它是依法产生的,并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履行。
9.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10. 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具有普实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一般由假定、处理和奖惩三个要素构成。
11. 社会教育权:是指来自于行使国家教育权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他人发出教育方面要求的权利。
12.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二、填空题1. 教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____专门的立法机关_____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
2. 教育法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遵守_____,另一种是____教育法的适用_____。
教师资格考试教育知识与能力试题(中学)6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1小题,每小题2分,共42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 人类的教育活动与动物的教育活动存在本质区别,这主要表现为人类的教育具有( )。
A. 延续性B. 模仿性C. 社会性D. 永恒性2. 决定着教育领导权和受教育权的主要因素是( )。
A. 社会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B. 社会人口数量和结果C. 社会文化传统D. 社会政治经济制度3. 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他曾经担任校长的帕夫雷什中学创立了几十个兴趣小组供学生选择,这反映了教育必须适应人身心发展的哪一个特点?( )A. 顺序性B. 稳定性C. 可变性D. 个别差异性4. 德国教育家凯兴斯坦纳曾提出过“造就合格公民”的教育目的,这种教育目的属于( )。
A. 个人本位论B. 社会本位论C. 集体本位论D. 个别差异性5. 在学校教育制度的发展变革中,义务教育制度产生于( )。
A. 原始社会B. 奴隶社会C. 封建社会D. 资本主义社会6. 课程的文本一般表现为( )。
A. 课程计划、课程标准、教科书B. 课程计划、课程目标、课程实施C. 课程目标、课程实施、课程评价D. 课程主题、课程任务、课程标准7. 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的规定,我国初中阶段课程设置主要是( )。
A. 分科课程B. 分科课程和综合课程相结合C. 综合课程D. 活动课程和综合课程相结合8. 通过检测来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是中学常用的评价方法。
在一个测验中,衡量是否达到测验目的,即是否测出了所要测量的东西的指标是( )。
A. 信度B. 效度C. 难易度D. 区分度9. 王老师在历史课上讲到英雄岳飞时,从历史事实出发,高度赞扬了岳飞的爱国主义精神,使同学们受到了感染,王老师的教学主要体现了哪一教学原则?( )A. 科学性和思想性相统一原则B. 直观性原则C. 启发性原则D. 因材施教原则10. 衡量学生思想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是(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协调与统一摘要:教师的教育权来自国家的授权,家长和社会的委托。
教师在行使教育权的过程中,不能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但实践中,教师侵害学生受教育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在教育领域,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冲突显得异常明显与激烈,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和反思。
[关键词]教育权受教育权教师学生冲突一、教育权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承担教育任务的资格。
广义的教育权有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社会教育权和家庭教育权,而狭义的教育权主要指学校教育权。
本文找重于浅析狭义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协调与统一。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是教育法调整的最普遍的关系形式,这种关系具体表现在国家、学校、社会、家庭、公民等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关系中。
学校教育权是指国家赋予学校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
学校教育权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告利益,即使是以国家非财政性支出为经费来源的学校,其办学宗旨也不得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相违背,不可以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教师的教育权利从对权利的界定出发,教师的教育权应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许可和保障。
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
1993年的《教师法》将教师认定为专业人员,教师享有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主要基于教师的法律职业身份。
《教师法》和《教育法》规定了教师的职业身份,突出了教师劳动的特殊性,明确了职业性权利。
这些职业性权利和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密不可分,因此我们可以统称为教师的教育权。
二、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受教育权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受教育权首先是人的应有权利,其次是法定权利。
虽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同是法律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但两者的产生基础、性质,以及在每一主体上的行使方式和具体内容不同。
教育权在变革的过程中,最直接的利益关系者就是受教育者。
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教育法》中对受教育者的权利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共包括五项权利,具体简述为:参加教育教学权、获得经济资助权、获得学业证书权、申诉起诉权、法定其他权。
公民受教育权的发展特点表现在向追求学习权发展和向保障弱势群体受教育发展,即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作为特殊身份的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共性和差异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有以下共同点:1.二者都是一定主体所享有的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利益。
2.二者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
3.二者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一定主体可以为或不可以为的许可与保障。
其不同点就是两者的主体不同和来源不同。
四、案例分析虽然教育权和受教育权的主体与来源都不一样,但有时两者依然会产生矛盾和冲突。
教师在有时会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下面来看一个事例。
来自新浪微博的一条消息:2001年12月19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正在上音乐课。
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不停的在说话。
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
但9岁的王同学并没有把老师的话当一回事,又开始自言自语起来。
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将王同学的嘴巴封上。
在场所有的学生都一下子哄堂大笑起来,但王同学却因为老师的举动大哭起来。
丁老师见状,依然没有理会,心安理得地继续上课。
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而王同学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
【1】这是一起由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例。
教师丁某违反了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学生的人身权,还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义务教育法》中也有以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通过以上三部法律可见,尽管学生王某上课期间不认真听课,未能很好地履行学生的基本义务,但作为教师的丁某,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个人权益和基本权益。
丁某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人身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这种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人身权的行为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违反了《教育法》等有关法律中关于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
且《教师法》中规定,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作为老师,面对的是祖国的下一代,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由此可见,丁某也违反了《教师法》中关于教师的教育权的有关规定。
教师的职责是教书育人,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着培养新时代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和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假如在尊师重道的中国,这样的“丁老师”不计其数的话,不得不让人们开始对教师产生质疑,对教育产生质疑。
到底把孩子送来学校的目的何在,是让老师培养,还是让滥竽充数的老师用来出气和虐待的。
那么,之前提到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到底何在?首先,教育是以人为本的。
教育的对象是人,实施者是人,各项规章制度也同样是人制定出来的。
在我国,从小就给孩子们灌输“上课要认真听讲,不得开小差,讲小话”这个观念,经过千年的沉淀,早已深入人心,根深蒂固。
所以,一旦孩子们触到了这根“高压线”,加上中国课堂学生多,不遵守纪律的孩子会被老师认为是故意捣蛋和扰乱课堂秩序,无疑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轻则被老师轰出教室,重则被体罚,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
然而我们来看看国外的课堂。
在美国,学生没有固定的座位,有时坐在地上听课,有时坐在椅子上听课,甚至在草坪上,沙坑里上课,这些都是随着老师的课堂教学需要而不断变化的。
即使是坐在地上上课,学生的坐姿也可以是随意的、各不相同的,有的跪着,有的趴着……很多时候,上课就像是在开茶话会。
对于学生的种种“不合适举动”,老师好像视而不见,从不会因此给学生加以批评或责罚。
上课期间,学生可以随时上厕所、喝水、吃零食、在教室内走动,甚至打闹。
在美国教师的眼中,学生的这些行为都是很正常的反应,都是合乎逻辑的【2】。
这样的课堂教学方式,在中国目前还是行不通的。
因为两国的文化不同,观念也不一样,国情也不同。
虽然说美国的课堂气氛融洽未必就是一件好事,但最起码的是,美国教育制度下的学生能够很随意的说出自己对某个知识点的见解,与其他人交换意见,提高了独自思考的能力,增加了学生们的沟通意识和团队意识。
目前,我国的“课改”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要求老师要在课堂上和学生互动。
可是现在这样的“传统观念”、升学压力以及“大班额”现象,即使“课改”推广了,又会有多少学校和老师有能力、有魄力去施行呢。
教师侵权行为也或多或少有着现实层面的原因。
其次,教育的方式是多样的。
就像一千个读者心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样,对于同一教育事件,不同的教育者采取的应对方式也可能是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
而教育方式的多样性,取决于教育者自身学历水平的高低和道德修养的好坏。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作为教育工作者,其言行举止不仅仅代表着个人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将会对受教育者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但是,如果学生犯错,是不是教师就没有惩戒的权利,只能听之任之了吗。
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惩戒权在教师的教育权里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
这表明,教师使用惩戒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
“惩者,以正其心也”,教育的本质就是“正其心”,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知道,犯错误应该承担责任,教师惩戒权不能侵害学生的利益。
其实,惩罚的方式只要得体,不侵犯学生的尊严,学生还是会很乐意接受的。
面对学生犯的各种“错”,教师是可以采取合理有效的惩戒方式的,但并不代表可以以个人的标准无底线的实施,惩戒也应依法依规进行。
比如重庆市石柱县河嘴小学的钟发全老师就借鉴学生伙伴间的游戏,采用和孩子刮鼻子等类似的“惩罚”形式,收到了不错的效果。
成都双流中学特级教师黎国胜建议惩戒时可以给学生以选择权:学生可以选择惩戒的方式,如学生迟到,可以让他自行选择站,跑步或是唱歌等惩戒方式,还可以把学生的爱好、强项加进去,甚至可以让学生自己提出惩戒方案,这样做既让他知道自己错了,又不至于为难,还展示了学生的强项。
【3】统一和协调教育权与受教育权,首先要从法律的角度来辩证看待。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和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学生的有害行为或者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大力批评和自觉抵制危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而学生也要努力遵守课堂纪律,积极配合教师完成教学任务。
这意味着,教师和学生既享有平等权利,又要自觉地担当教育与被教育的角色责任,还要忠实履行教育与受教育的义务。
除此之外,学校还应加强教师的师风师德建设,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通过舆论监督优化教育风气,净化教育环境,努力创造一个良好的教育教学氛围,这对协调和缓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冲突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1] 刘一祯.《9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新浪博客,2013.[2] 方海明.《感悟美国课堂教学中的自由与平等》. 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3] 续梅.《让教育惩戒释放教育价值》,《中国教育报》,2006.[4] 尹力.教育权与学习权简论.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8。
[5] 吴锋论“教师权利”及其法律保护,.保定师范专科学报,2003[6] 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