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港澳事务
【发文字号】财外字[1986]第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布日期】1986.07.01
【实施日期】1986.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
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外字[1986]第8号1986年7月1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附件: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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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加班】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WORD6页)

常驻海外中国员工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办法(试行)1.目的为规范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年休假及配偶出国探亲管理,体现公司对常驻海外中国员工的人文关怀,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事业部、中心办、中兴通讯学院(以下简称各系统)长驻海外的中国员工。
3.定义3.1.常驻海外:工作常驻地在中国大陆之外的国家或地区,并且在常驻地连续工作3个月及以上。
3.2.连续常驻海外时间计算规则:3.2.1.短期因公回国,如陪同客户、参加公司、部门会议、培训回国等,且期间未享受年休假待遇,扣除回国时间后,连续计算常驻海外时间。
3.2.2.享受了年休假(不论休假几天)或配偶出国探亲待遇,从年休假销假,再次外派海外工作之日起,或配偶出国探亲之日起,重新起算连续常驻海外时间。
3.2.3.员工发生内部调动,但未回国,仍常驻海外,不影响常驻海外时间的连续计算。
3.2.4.公司每年1月对上年没休的年休假进行补偿后,连续常驻海外时间重新起算。
如果员工希望次年仍连续累计常驻海外时间,可以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事业部薪资管理员申请和备案,则次年1月暂不发放当年的休假补偿,次年常驻海外时间接续上一年连续计算,待再下一年1月一并计算两年的休假补偿。
4.年休假4.1.年休假条件注:本自然年内已享受配偶出国探亲待遇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2.年休假待遇4.2.1.符合年休假条件者,公司为其承担一次回国年休假所需国际往返机票(经济舱)及出入境费用。
4.2.2.因公司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机票改签、作废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2.3.员工按本办法享受年休假期间,公司支付其全额工资。
4.2.4.员工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满年休假的,公司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在次年1月发放:补偿金额=标准工资金额×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可休年休假天数4.2.5.员工满足年休假条件,但不回国休假(包括因工作原因无法安排年休假或选择在海外休假),公司每次发放5000元人民币的补贴(每年最多10000元人民币),不再承担海外休假产生的机票等费用。
华为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 (1)

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公司各部门:随着公司海外业务的不断扩展,有关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问题已提到日程上,为便于管理,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一、驻外人员配偶允许常驻的范围和条件1. 驻外机构主要指驻海外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科研机构等;常驻人员指公司驻外机构的常驻外派人员,不含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等;2. 合资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特批的业务骨干;3. 驻外代表处:首席代表、代表、副代表、特批的业务骨干;4. 驻外人员配偶允许常驻的条件是须在外工作二年(由于公司工作需要例外)。
在外工作半年以后可申请配偶陪同。
驻外市场及合资企业管理人员在外工作每二年续一次。
二、配偶的聘用1. 有专长、有工作需要者可以聘用;不具备条件可不聘;2. 受聘人员主要从事具体业务工作,不承担财务、采购、管理及决策工作;3. 配偶可以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公司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工资待遇工资待遇根据具体聘用情况确定,未被公司聘用或未在外工作的配偶,按公司出国人员规定的生活补贴标准的二分之一支付家属津贴。
四、医疗费用及保险驻外人员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国的医疗及保险,由公司代理购买。
其本人在公司的医疗保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公司支付。
途中的医疗及保险按公司有关文件处理。
五、往返旅程及回国述职外派人员每年回国一个月述职,其中包括半个月休假,回国时间尽量与当地国长假时间相吻合。
从中国派遣到工作地点的机票、每年回国述职的往返机票和任期届满的回程机票由公司负担。
休假中配偶的驻外生活补贴停发。
六、探亲问题有资格携带配偶的人员,如其配偶愿前往陪同长驻,配偶的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如不愿陪同前往,在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配偶可前去探亲。
每年一次,时间为三个月;其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在国外期间,其驻外生活补贴与常驻配偶相同。
超过三个月部分,不享受驻外生活补贴。
配偶出入境的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回国之后由公司统一管理。
驻外人员管理制度

驻外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人员的行为和管理,保障驻外人员的身心安全,提高驻外任务执行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驻外机构、项目单位所派遣的驻外人员,以及因公出国或在国外居留工作、学习、旅游的机构工作人员。
第三条驻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驻外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习俗,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本国形象。
第四条驻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利益。
第五条驻外人员在工作之余,可以适当参加正当文化、体育、休闲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驻外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贵重物品,防止丢失、被盗、被损坏。
第七条驻外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职权进行个人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参与腐败活动。
第八条驻外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所在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念。
第二章出国(境)前管理第九条驻外机构、项目单位在派遣驻外人员出国(境)前,应当向所在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所在机构应当对派出驻外人员进行出国(境)前培训,包括法律法规、隐患防范、应急处置等内容。
第十一条驻外人员应当对出国(境)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国情、风情、风土人情有一定的了解,妥善准备所需物品和资料。
第十二条在国家有关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出国(境)任务的前提下,才能离境。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境)的驻外人员应当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定期接受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应出国(境)条件。
第三章驻外期间管理第十四条驻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宗教习俗和传统文化,不得从事危害所在国家、地区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驻外人员应当遵守使馆、领事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如实向使领馆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驻外人员不得私自变更住所,不得私自变更工作岗位,不得私自离境返国。
第十七条驻外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证件、财务、物品,如遇到盗窃、遗失等情况,应当及时向使领馆报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和经费暂行管理办

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和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行[2008]43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和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43号)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规范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行为,加强馆舍购建修缮项目预算管理,保障馆舍购建修缮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和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联系。
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和经费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行为,加强馆舍购建修缮项目预算管理,保障馆舍购建修缮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部门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结合驻外外交机构馆舍购建修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驻外外交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是指我国政府派驻国外办理外交事务的官方机构,包括派驻国外的使领馆(含甲类处)、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处等外交机构。
第三条驻外机构馆舍是指供驻外机构使用的建筑物及附属用房,以及其所附土地,包括对外活动、内部办公、领事签证、大使(总领事)官邸、馆员生活用房等。
第四条驻外机构馆舍购建修缮是指驻外机构馆舍购置、新建、改建、扩建和投资额在8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以上的大中型修缮活动。
第五条驻外机构馆舍购建修缮项目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为驻外机构馆舍购建修缮安排的专项资金,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划分属于外交科目经费。
第六条驻外机构馆舍购建修缮和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前瞻性原则。
驻外机构馆舍购建修缮应有一定的前瞻性,加强科学规划,杜绝馆舍购建修缮中的短视行为和人为主观因素。
(二)统一规划原则。
驻同一国(地)的驻外机构,在馆舍购建修缮时应统一规划,相互协调,保证驻外机构馆舍建筑标准相一致。
中办国办印发《暂行规定》并要求 对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干部加强管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或者移居国( 外等事项及其出人境证照的管理 、 境) 境) 违规行为处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
定。
《 暂行规 定 》 用 于配偶 子女 均 已移 居 国( ) 的 国家工作 人员 , 经 组织批 准 引进 的 适 境 外 但
海外 高层次人 才 、 国家 特需高 级科 技人才 和通 过其 他 途 径 回 国的 海外 高层 次 人才 除 外 。规 定适用 人员要 按照 干部 管理权 限 向组织 ( 事 ) 门书 面报告 配偶 、 人 部 子女 移居 国 ( ) 的有 境 外 关 情况 , 在有关情 况发 生 变化时 也要及 时报 告 。规 定适用 人员 办理 的公共 事务 , 涉及 到其配
中办 国办 印发《 行规 定》 要求 暂 并
对 配 偶子 女 移居 国 ( ) 干部加 强管理 境 外
北 京 7月 2 51 3电
贯彻执 行 。
中共 中央 办公厅 、 国务 院办 公厅 日前 印发 了《 于对 配偶 子 女均 已 关
移居 国 ( ) 的国家工 作人 员加 强管理 的暂行 规定 》 并发 出通 知 , 境 外 , 要求 各 地 区各部 门认 真 《 行规定 》 暂 分别 对适 用范 围 、 用人 员 配偶 子 女移 居 国 ( ) 情 况报 告 、 职 岗位规 适 境 外 任 范、 办理公 共事 务 回避 、 理 因私 出 国护 照 和 往来 港 澳 台 地 区 的通 行 证 件 、 办 申请 因 私 出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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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员管理 工作更 加制 度化 、 规范 化 , 既加强对 国家工 作 人员 的教 育 、 管理 、 督 , 注重 保 障 监 又 他们 的合法权 益 、 护 他们 的工作 积极性 , 于维 护 国家 利 益 、 强对 配偶 子 女均 已移居 国 保 对 加 ( ) 的 国家工作 人员 管理具 有重 要作用 。 境 外
海外员工及家属管理规范

海外员工及家属管理规范为确保海外工作人员能够安心工作,同时推动海外业务的持续发展,我们特别制定了海外机构常驻人员携带家属的管理规定。
以下是具体内容:驻外人员携带家属的范围与条件驻外机构主要指公司在海外设立的地区部、代表处、合资企业、独资企业等。
常驻人员指的是公司派往海外机构的长期工作人员,不包括短期出差的市场拓展、项目调研、项目工程实施人员。
本规定中的家属特指配偶与子女。
携带家属的条件如下:仅限独资企业及合资企业的主管和特批的业务骨干,以及驻外地区部、代表处的主管和特批的业务骨干可以携带家属。
上述人员在海外工作满半年后,可申请家属陪同。
代表、副代表及合资企业主管可优先携带子女,之后逐步推广至其他人员。
驻外人员家属常驻待遇1. 医疗费用及保险:公司负责为驻外人员及其家属购买工作所在国的医疗保险,并支付个人账户不足部分。
2. 家属探亲:符合条件的员工家属首次出国及归国机票由公司承担。
如家属不愿陪同,派遣人员在境外工作满一年后,家属可每年探亲一次,往返国际机票由公司承担。
其他费用由员工自理。
家属出入境证件由公司外事部统一办理并管理。
3. 租房费用:员工可在当地单独租房,费用自理。
安家费发放对于在海外工作三年以上的员工,公司将一次性发放15万元安家费。
享受安家费的员工包括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或派驻海外机构长期工作的一线营销、用服工程、产品部人员。
以下人员不享受安家费:港籍员工、外籍员工、派往海外研究所的研发人员、外派厨师以及短期出国的市场、产品人员。
对于已出国且目前尚在国外工作的员工,公司将补发安家费。
但对于已回国工作的员工,不予补发。
行为准则驻外人员及家属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不得申请境外永久居留权。
不得向配偶透露业务情况。
不得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不得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配偶在驻外机构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包括:不干预、不参与、不议论公司管理及业务工作。
不在所在国同行业或相关行业工作。
与家属及员工保持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婚姻法常识》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婚姻法常识 >>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wad();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近年来,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案件日益增多。
受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处理。
为此特作如下规定:(一)华侨结婚:1.为了方便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们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
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可按以下原则处理:(1)如该婚姻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与×××申请结婚,其婚姻的缔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2)如该婚姻除年龄和禁止近亲通婚的规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规定,我也可应其要求,根据情况用口头表示或书面证明:“鉴于×××与×××已在××国定居,如××国有关当局依照当地法律准许他们结婚,我们不表示异议”。
(3)目前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合乎本条(1)、(2)情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式和案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备案后,仍按过去惯用格式办理。
(4)如该婚姻违反我婚姻法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我既不能承认该婚姻为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结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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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4.06.25
•【文号】外发[1994]18号
•【施行日期】1994.06.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
正文
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驻外使领馆
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发[1994]18号1994年6月25日)
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现将《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现就驻外使领馆、团、处(以下简称使领馆)常驻人员配偶随任和有关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常驻人员的配偶(以下简称配偶)原则上均可随任。
不愿随任者,可以探亲。
二、配偶出国应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
定》进行政审。
政审程序如下:
配偶持派出部门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配偶随任证明》,向所在单位提出出国随任申请。
所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的档案和填妥的《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送派出部门审批。
三、配偶出国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到卫生检疫机关进行体检,合格后领取《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四、配偶经政审、体检合格后,到派出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五、配偶出国随任期间,凡属国家机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原单位停发工资、保留编制、工龄连续计算,回国后仍回原单位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照发。
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或离退休金,原单位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档案工资或离退休金。
六、配偶按规定享受补贴。
配偶的出国旅费由派出部门提供。
七、配偶出国前,必须参加派出单位举办的学习班,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外交人员优良传统和作风、外事纪律等教育,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和有关外交、礼宾、礼仪等基本知识。
八、随任配偶原则上不安排正式工作,但应参加使领馆根据需要安排的一些有关工作和劳动。
九、配偶必须服从驻外使领馆领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和驻外使领馆的规章制度。
对表现不好、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的,驻外使领馆应及时报告派出部门处理。
必要时可调回国内。
十、配偶应参加使领馆统一组织的政治形势学习,并可参加馆内组织的外语及其他专业知识学习。
配偶到当地外语培训班或外语学校补习外语,须经馆领导批准,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配偶一般不阅读文件、电报。
如有特殊需要阅读有关文、电,应经馆
领导批准。
十二、配偶中的党、团员原则上单独成立支部或小组,并按照党章、团章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和交纳党、团费。
十三、外交官的配偶参加外事活动,由使领馆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十四、配偶随任期间不得在驻在国谋职或打工,也不得到我驻当地援外、贸易、劳务等机构和公司任职。
由国内单位派往国(境)外援外、贸易、劳务等单位工作的配偶,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五、配偶如要求在当地留学、进修,由本人向国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回国办理,使领馆不受理此类申请。
经国内批准公费留学、进修的,不享受配偶待遇。
十六、随任配偶享受常驻人员的回国休假待遇,超出假期60天者,原则上按调回国内处理。
不随任配偶,一在常驻人员任期内可探亲一次,探亲期60天。
需延长探亲期或转为随任者,由本人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报派出部门批准。
休假、探亲次数超出上述规定者,一切费用自理。
十七、随任、探亲配偶在国外享受与常驻人员同等医疗待遇。
十八、配偶在国外随任期间,不参加驻外使领馆的年终考评。
调回时,应做组织鉴定,报国内派出部门转配偶所在单位。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以前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