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履行合同案例
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小案例

劳动合同变更和履行的小案例小张在一家广告公司做平面设计师,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刚进公司的时候,合同里规定小张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九点到下午六点,中间休息一个小时,每周工作五天。
小张呢,就每天开开心心地按照这个时间来上班。
他工作可认真了,按照公司的安排,每个月都能完成规定数量的设计任务,公司呢,也按照合同每个月的15号准时给他发工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的初期那是相当和谐。
比如说,有一次客户要求加急做一个海报,小张为了能按时完成任务,还主动加班了几个小时,公司呢,也按照加班的规定给他算了加班费,这就是正常履行劳动合同的样子啦,大家都守着合同里的约定办事。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但是呢,公司业务越做越大,和国外的一些客户有了合作。
有一天,老板把小张叫到办公室说:“小张啊,咱们公司现在接了不少国际项目,为了能更好地和国外客户对接,咱们的工作时间得调整一下。
以后呢,咱们按照弹性工作时间来,不过你每周的工作时长还是40个小时不变哈。
这样你有时候可能早上不用九点来,但是晚上可能就得稍微晚一点走,方便和国外有时差的客户沟通设计方案。
”小张一听就有点懵了,这可和原来合同里写的不一样啊。
老板就笑着说:“小张啊,你放心,这个变更呢,公司会给你一些补偿措施的。
咱们会每个月给你额外加500块的交通补贴,毕竟你可能有时候下班晚,回家不方便嘛。
而且这个变更只是为了适应公司现在的业务发展,对你的职业发展也是有好处的呀,你能接触到更多国际上的设计理念呢。
”小张想了想,觉得老板说的也有道理。
不过他也不是那么好糊弄的,就说:“老板,这个变更我能理解,但是咱们得签个补充协议吧,把这个新的工作时间和补贴都写清楚。
”老板一听,连忙点头说:“行,行,还是你做事严谨,那咱们就签个补充协议。
”就这样,小张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变更的补充协议。
然后呢,小张就按照新的工作时间安排开始工作啦。
虽然有时候下班晚了点,但是每个月多了500块补贴,而且确实像老板说的,他接触到了很多国外很前沿的设计想法,自己的设计水平也提高了不少呢。
典型合同法案例

典型合同法案例合同法案例1.孙某与朱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孙某将其所有房屋4间出租给朱某开办餐厅,租赁期限为两年,自1999年5月1日至20XX年5月1 日,租金2000元/月,若有一方违约,应付给对方违约金4000元,朱某不得转租。
2000年4月1日,孙某准备将房屋卖给唐某,孙某将此事通知了朱某,朱未作任何表示。
2000年7月8日,孙某和唐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00年10月,朱某扩大经营规模,在市中心繁华地段开设一高档酒楼,遂将租赁的该四间房屋交给牛某使用,每月收取租金2500元。
问题:(1)该案中存在几种法律关系?(2)孙、朱签订合同后,若2000年6月1日朱某未付租金,孙某得否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唐某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若孙、唐在2000年6月1日办理过户手续,有何不同?(4)办理过户后,唐某能否请求孙某迁出?(5)朱、牛所签合同是否有效?(6)唐某能否请求孙某承担违约责任?若能,应承担何种责任?对牛某又应如何救济?2.甲公司与乙公司均系某市的企业,甲公司系生产商,乙公司系商业零售商。
20XX年5月20日,双方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在20XX年5月25日向乙公司供应一批儿童玩具,由甲公司将该批货物存放在丙仓储公司。
双方约定了标的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预付了部分货款。
5月24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到丙公司处受领货物,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将货物运输到乙公司所在的商场,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应当自行提货。
5月26日,因天降暴雨,丙公司的仓库以及周围房舍均被大雨冲走,甲公司拟交付的儿童玩具也损失殆尽。
乙公司得知情形,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返还所收取的预付款。
甲公司反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货款。
问题:(1)本案中,甲公司应当在何地交付货物?为什么?(2)本案中,货物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头牛,分别为牛1、牛2,总价款为4000元;乙向甲预付1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话说老张有一套闲置的房子,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正好小李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一个住处。
两人一商量,就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可是啊,过了大概半年,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
电话那头是他的一个远方亲戚,说要来这个城市看病,想借住老张的房子。
老张一听就有点犹豫了,毕竟房子已经租给小李了。
但是亲戚那边又很可怜的样子,老张就动了歪心思。
老张找到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房子我亲戚要用,你看能不能你就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说:“张叔,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租赁期两年呢,我也没违反啥规定啊,我可不搬。
”老张觉得有点理亏,但是又不想得罪亲戚,就想了个馊主意。
他故意在小李交房租的时候,说小李交的钱不够,少了500块。
小李那叫一个冤啊,说:“张叔,我每个月都是按照合同交的1500元,怎么会少呢?”老张就耍赖说:“我不管,反正我收到的就是少了,你要是不补齐,就别住了。
”小李觉得老张这是故意找茬,想要赶他走。
但是小李可不是好欺负的,他拿出合同,还有每个月交租的转账记录,就把老张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小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说得清清楚楚,还拿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一直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反而是老张故意刁难,想要违反合同约定。
老张呢,在事实面前也没法再狡辩了。
最后啊,法官判决合同继续履行。
老张得按照合同让小李继续住下去,不能再无理取闹了。
这老张啊,也只能灰溜溜地回去,还得给亲戚解释房子不能借住了。
从那以后,老张再也不敢随便打房子的主意了,小李呢,也继续安心地住在租的房子里。
小王在一家广告公司工作,那可是个创意满满的小伙子。
他和公司签了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有个大项目,小王是项目组的核心成员。
他每天都绞尽脑汁想创意,做策划,忙得不可开交。
可是呢,公司的一个高层领导,和小王有点小矛盾。
这个领导啊,就看小王不顺眼。
有一天,这个领导突然找小王谈话,说:“小王啊,你最近的工作表现不太好啊,公司决定辞退你。
最高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指导案例

最高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指导案例
咱来唠唠最高法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指导案例哈。
就比如说有这么一个案例,甲和乙签了个买卖合同,甲把自己的一个超酷的古董花瓶卖给乙,合同里都写得明明白白的,啥时候交货,多少钱啥的。
结果呢,到了交货的时候,甲突然反悔了,觉得这花瓶自己越看越喜欢,不想卖了。
乙肯定不干啊,就把甲告到法院去了,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法就看这个案子,首先得看这个合同合不合法有效不。
要是这个合同本身就是违法的,比如说买卖国家禁止交易的文物啥的,那肯定不能要求继续履行了。
但这个花瓶买卖是合法的呀。
然后呢,还得看继续履行有没有可能。
要是这花瓶已经被甲不小心打碎了,那确实没法继续履行了。
但如果花瓶还好好地在甲家里放着呢,那就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再就是考虑公平性的问题。
如果让甲继续履行合同,不会对甲造成什么特别不公平的巨大损失,像那种让甲卖了花瓶就倾家荡产之类的极端情况不存在的话,那就应该让甲按照合同的约定,把花瓶交给乙。
还有一个案例是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
租客和房东签了五年的合同,结果才过了两年,房东就想把房子收回去自己住或者高价租给别人。
租客不愿意啊,在这个案子里,最高法也是这么考量的。
合同合法有效,房子还在那儿能继续租,而且租客也没有啥违约的地方,那房东就得继续履行合同,不能把租客赶走。
总的来说呢,最高法对于继续履行合同的指导案例,就是从合同的有效性、履行的可能性、公平性这些方面去综合判断的,这样才能保证大家签的合同不是一张废纸,都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办事儿。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合同继续履行的案例
我有个朋友叫小李,他可真是个“小迷糊”。
有一次他把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小张,签了一份租赁合同,租期是两年。
刚开始的时候啊,那真是风平浪静。
小张按时交房租,小李呢,也保证房子没啥问题。
可过了大概半年,小张突然跟小李说:“哥啊,我工作调动了,这房子离我新工作的地方太远了,我想解除合同。
”小李一听就有点懵,这咋突然就要解除合同呢?
小张就有点无奈,他说:“哥,我也不想啊,但是每天上下班在路上花的时间太长了,我实在是受不了。
”
小李灵机一动,说:“兄弟,我有个主意。
你看啊,这附近不是有共享单车嘛,你早上骑个车到地铁站,这样能快不少呢。
而且你晚上回来的时候,路上还能锻炼身体。
”
小张听了之后有点犹豫,小李又接着说:“你要是觉得房租有点贵呢,咱们可以稍微调整一下,每个月给你便宜个一两百块钱。
毕竟咱们合同都签了,你要是走了,我还得重新找租客,中间房子空着我也没收入啊。
”
小张想了想,觉得小李说得也有道理。
而且小李提出的这些办法呢,也确实能解决他一部分的困扰。
最后啊,小张就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了。
你看,本来这合同差点就解除了,但是经过双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点让步,最后还是继续履行下去了。
这就告诉我们啊,在遇到合同履行有困难的时候,大家都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很多时候是可以找到解决办法的,没必要直接就放弃合同的履行。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 合同4篇

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4篇篇1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合同在2023年,中国法院处理了不少涉及合同纠纷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例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下面就让我们来看看其中的一些案例。
案例一:买卖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产品。
然而,在产品交付后,甲公司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在产品质量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构成严重违约,最终判决乙公司退货并赔偿甲公司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发现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问题,影响了生活质量。
乙要求甲对房屋进行维修,但甲一直未予处理。
最终,乙将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乙的正常生活,构成甲违约,最终判决解除合同并赔偿乙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乙员工每月工作时间为40小时。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甲公司安排乙员工超时加班,且未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乙员工多次要求甲公司支付加班费,但甲公司拒绝履行义务。
最终,乙员工将甲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加班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构成违约,最终判决甲公司支付加班费并赔偿乙员工精神损失。
以上案例只是中国法院2023年度处理的一部分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这些案例,我们不难看出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基础,当合同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希望在未来,企业和个人都能够遵守合同约定,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共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篇22023年,中国法院在审理合同案件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就。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经济社会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一种法律行为之一。
在合同案件中,法院需要准确、公正地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老张和小李。
老张在城市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正需要一个小窝。
于是啊,两人一拍即合,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租金每个月1500元,租期是两年,小李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里的各种设施啥的。
刚开始的时候,那是一片和谐。
小李每个月按时交租,老张也偶尔过来关心下房子的情况。
但是过了大概半年吧,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他一个远方亲戚打来的。
这个亲戚说自己要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一段时间,想借老张的公寓住住,而且还暗示说可以给老张一些钱,比小李租的价格高那么一点点。
老张一听就有点心动了,心里想啊:“这多几百块钱呢,好像是个不错的买卖。
”于是,老张就去找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亲戚要住这房子,你看你能不能提前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老张啊,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两年呢,我这才住了半年,而且我也没违反合同里的任何规定啊,你怎么能说让我走就让我走呢?”老张呢,就有点耍赖皮的样子说:“这不是特殊情况嘛,我亲戚也是临时决定的。
”小李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不行,咱们得按照合同来,我就要继续住在这里。
”然后啊,小李就拿出合同仔细研究,发现里面有条款明确写着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这违约责任可不小呢,要赔偿好几个月的租金。
小李就跟老张耐心地解释这些条款,老张刚开始还不以为然。
但是小李态度很坚决,他说:“老张,我很喜欢这个房子,而且我也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你非要赶我走,那我只能去法院告你了。
”老张一听要去法院,心里就有点虚了。
他想啊,这要是真去法院,自己肯定理亏啊,而且还得赔不少钱。
再加上他也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就是一时被亲戚说的那点小钱给迷了眼。
最后呢,老张就跟小李说:“行吧,小李,那咱们就继续按照合同来,你就继续住着吧。
”就这样,小李成功地继续履行了原合同,在那个小公寓里安心地住了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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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20091211】【裁判摘要】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汇总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折抵部分债务但并未另行签订代物清偿协议,该类情况下,认定代物清偿协议存在与否,应综合考察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相关的履行行为以及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结合搜代物清偿的一般做法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
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诉讼。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9号-20091204】【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设计公司与通达公司、顺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对此交通设计公司与国资公司均为提出上诉,交通局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的认定应于维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是可以预见且经常发生的,但必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
交通设计公司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就因研究内容调整影响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如何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并无不当。
交通设计公司在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未获得相应报仇或经济赔偿,其利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初步设计费用系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路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国资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上述债务。
国资公司赔偿交通设计公司相关损失后可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交通局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当事人,其作为行政机关在项目法人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致函交通设计公司告知本案所涉的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交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5、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洲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67号-20080509】【裁判摘要】涉案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
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地货物提供担保义务为由主张经销方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供货方在双方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在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地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20080424 】【裁判摘要】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企业。
本案中“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建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合同一方甘肃皇台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建昊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
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
7、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32号-20071225】【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尽管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式效力。
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
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之规定,可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年行使期间在性质上类似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变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故而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权,即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形式撤销权,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胜诉权乃至起诉权。
因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既可消灭实体程序,亦可消灭程序权利。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不可分离的审查,也自然要综合使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8、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济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32号-20070709】【裁判摘要】铁合金公司预期不交付电费,供电人兴达公司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履行催告义务。
兴达公司在中止供电之前未能向铁合金公司明确催告期限,说明停电时间,在没有通知用电方的情况下即中止供电,不仅给铁合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直接导致铁合金公司停产。
自2004年3月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铁合金公司因无其他可用电源,无法恢复生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损失较大。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双方应对尚欠电费按比例分摊。
9、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按:原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与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20070726】【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人民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
这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