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个履行合同案例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

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多篇)【最高院发布】最新19个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第二2015-12-18 协力金融法律评论协力金融法律评论co-effortfinancelaw发布最热门的财经新闻,研究最重要的法律动态,传递金融法律界前沿信息,提供最专业的分析和最独特的见解。
目录(蓝色字体加粗部分为本篇容)1. 重铁物流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买卖合同纠纷案2. 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家花诉费县益客盛源食品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元丽、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某诉某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某、王某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某某诉雷某、某某、某文化传播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乐活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秋霞诉中国国际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沂兴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原告胡百卿与被告沂兴房地产开发于2010年8月9日达成了购房意向:原告购买被告沂兴公司位于费城镇路南端明珠花苑9号楼101号楼房一套,并于当天交给被告沂兴公司定金50 000元,当时被告的经办人承诺半个月后交齐购房款即给钥匙并给办理房权证。
2013年8月23日,原告(买受人)与被告沂兴公司(出卖人)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7 944元,出卖人应于2010年8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原告又支付给被告沂兴公司购房款130 000元。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管理典型案例:
1.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为甲公司承建一座大楼。
但在建设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的经济损失。
2. 销售合同纠纷案例: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由丙公司向丁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但在交货时,丙公司交付的货物数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导致丁公司遭受了损失。
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赔偿丁公司的经济损失。
3. 服务合同纠纷案例:戊公司与己公司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戊公司为己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但在服务过程中,戊公司未能按时完成服务,导致己公司遭受了损失。
己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戊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戊公司赔偿己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管理应注
意合同条款的制定、合同履行的监督、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方面,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案例

出口合同的履行的案例出口合同的履行案例作为国际贸易中重要的一环,出口合同的履行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一家中国纺织品企业与一家美国服装公司签订的出口合同为例,探讨出口合同履行中可能面临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合同的签订中国某纺织品企业与美国某服装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合同约定由中国企业提供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纺织品给美国公司。
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前,经过充分的洽谈和协商,确定了产品规格、价格、交货期等条款。
二、产品质量问题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出产的部分纺织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存在一定的次品率。
美国公司经过检验后发现问题,要求中国企业负责退货、赔偿和重新生产。
针对此种情况,中国企业首先与美国公司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问题的详细情况,并且承认在生产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中国企业随即提出了解决方案,承诺退货并补足差价。
三、交货期延迟由于某些不可抗力的原因,中国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所订购的纺织品。
美国公司因此面临无法按时生产服装的困境,给他们的业务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面对这一情况,中国企业立即与美国公司沟通,并向其详细说明了延迟交货的原因,如天气、运输等问题。
同时,中国企业承诺尽快补发产品,并向美国公司提供适当的补偿,以缓解其业务受影响的困境。
四、合同解除纠纷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因为某些原因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引发了合同纠纷。
中国企业认为美国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而美国公司则认为中国企业存在违约行为。
为了解决这一合同纠纷,双方首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进行了多次会谈。
然而,在协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
最终双方同意寻求第三方仲裁机构的帮助解决纠纷。
经过仲裁机构的公正、公平的仲裁程序,最终达成了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保证了合同的顺利解除。
五、争议解决的意见分歧纺织品出口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争议解决方式的意见分歧。
中国企业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国内的仲裁机构解决纠纷,而美国公司则更倾向于选择国际商会仲裁。
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案例

合同履行方式纠纷案例案例背景:李先生是一家物流公司的业务员,他与张先生建立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负责将1000吨货物从山东运输到江苏,并在运输过程中对货物进行保护,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
这次运输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08年1月1日,合同约定货物将于2008年2月1日从山东发出。
事件经过:2008年2月1日,李先生准备好了货物,并将货物发出。
根据合同约定,货物应该在2月5日到达江苏。
然而,由于意外情况的发生,货物未能按时抵达。
根据运输公司的报告,货车在途中发生故障,导致运输时间延误。
李先生与张先生进行了沟通,解释了延误的原因,并承诺尽快将货物送达。
然而,李先生未能兑现自己的承诺。
原本预计的运输时间延误了一个星期。
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愤怒,他认为李先生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并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于是,他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个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2008年3月15日,张先生向当地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李先生赔偿延误导致的损失,并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协商未果,在4月20日,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并安排了庭审时间。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各自的证据和证人,证实了李先生确实未能按时运送货物,并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李先生辩称,货车故障是无法预测和避免的,属于不可抗力情况,并且他已尽力补救。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首先,法院认定李先生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延误了货物的运输时间。
其次,法院确认货车故障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但李先生并未尽最大努力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最后,法院决定赔偿张先生因延误发生的实际损失,并要求李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余的义务。
根据法院的判决,李先生需要赔偿张先生因货物延误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并按合同继续履行其余的运输义务。
因为李先生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张先生遭受了经济损失,并可能损害了其商誉。
因此,李先生需要赔偿其由此造成的损失。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

继续履行原合同的案例话说有这么一对房东和租客,老张和小李。
老张在城市里有一套闲置的小公寓,就想着租出去赚点外快。
小李呢,是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正需要一个小窝。
于是啊,两人一拍即合,签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里明确写着,租金每个月1500元,租期是两年,小李可以正常使用房屋里的各种设施啥的。
刚开始的时候,那是一片和谐。
小李每个月按时交租,老张也偶尔过来关心下房子的情况。
但是过了大概半年吧,老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他一个远方亲戚打来的。
这个亲戚说自己要到这个城市来工作一段时间,想借老张的公寓住住,而且还暗示说可以给老张一些钱,比小李租的价格高那么一点点。
老张一听就有点心动了,心里想啊:“这多几百块钱呢,好像是个不错的买卖。
”于是,老张就去找小李,跟他说:“小李啊,我这亲戚要住这房子,你看你能不能提前搬走啊?我给你一个月的时间找房子。
”小李一听就不乐意了,他说:“老张啊,咱们可是签了合同的,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租期两年呢,我这才住了半年,而且我也没违反合同里的任何规定啊,你怎么能说让我走就让我走呢?”老张呢,就有点耍赖皮的样子说:“这不是特殊情况嘛,我亲戚也是临时决定的。
”小李可不吃这一套,他说:“不行,咱们得按照合同来,我就要继续住在这里。
”然后啊,小李就拿出合同仔细研究,发现里面有条款明确写着如果一方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是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这违约责任可不小呢,要赔偿好几个月的租金。
小李就跟老张耐心地解释这些条款,老张刚开始还不以为然。
但是小李态度很坚决,他说:“老张,我很喜欢这个房子,而且我也是按照合同办事,如果你非要赶我走,那我只能去法院告你了。
”老张一听要去法院,心里就有点虚了。
他想啊,这要是真去法院,自己肯定理亏啊,而且还得赔不少钱。
再加上他也不是那种不讲道理的人,就是一时被亲戚说的那点小钱给迷了眼。
最后呢,老张就跟小李说:“行吧,小李,那咱们就继续按照合同来,你就继续住着吧。
”就这样,小李成功地继续履行了原合同,在那个小公寓里安心地住了下去。
附随义务与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1:就餐时丢了自行车饭店有保管附随义务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朱某与朋友一起到许某经营的阳光快餐店就餐,朱某将自行车停放在快餐店门外。
进店后,朱某对营业人员说:"我的自行车在店外面,请照看一下。
"营业员说,"我很忙,怕看不过来啊。
这样,我给你一把锁,你把车子锁牢一些吧。
"因为吃过饭要赶着上班,朱某就没再多想,将自行车停放在饭店门口,加锁之后,就进饭店吃饭去了。
可是,当朱某吃完饭出来时,却发现自己的自行车不见了。
朱某急得不得了,赶紧找到店老板许某,要求赔偿自己价值400元的自行车一辆,而许某却认为,"我只管经营饭店,并没有看车的义务。
你的车丢了,我的车锁也丢了,我不让你赔车锁就算不错了。
"因此,拒绝赔偿。
双方发生争执。
无奈的朱某最后只好诉至法院。
肖月:快餐店老板许某应不应该承担朱某自行车丢失的赔偿责任呢?为什么?黄淑华:许某负有保管朱某自行车的附随义务。
朱某的真实目的是去快餐店用餐,而不是去保管一辆自行车,许某则通过向朱某提供恰当、周到的服务获取一定的报酬。
基于此,许某与朱某之间建立的是一种消费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当事人所负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付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是指依附主给付义务而存在、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朱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许某支付用餐价款,许某的主给付义务是向朱某提供快餐及周到服务。
而许某在收款后,开具正规发票则应视为从给付任务。
所谓付随义务是指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保管、保护义务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该条规定,在消费合同中经营者负有保证消费者随身携带财产不受损失的附随义务。
18个履行合同案例

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履行承诺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XX市XX区开发了一项名为“XX花园”的住宅项目。
2010年,开发商与XX业主(以下简称“业主”)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XX花园住宅一套。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面积、配套设施等内容。
然而,在房屋交付过程中,双方因履行承诺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起因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业主。
然而,由于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资金困难,导致工程进度滞后。
2012年1月,开发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表示由于工程延期,无法按期交付房屋。
业主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承诺,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审理1. 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1)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承担因逾期交付房屋给业主造成的损失;(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 被告(开发商)的答辩开发商在答辩中辩称:(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延期,不属于违约行为;(2)已与业主协商,同意赔偿业主一定的损失,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关于不可抗力因素,开发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如下:(1)开发商支付业主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2)开发商赔偿业主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3)本案诉讼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四、案件结果判决生效后,开发商按照法院判决支付了业主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
业主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双方纠纷得以解决。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履行承诺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本案的一些启示:1. 合同的重要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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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及委托合同的认定[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出品]梁清泉与襄樊豪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鸣委托合同及撤销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7号- 20091228】【裁判摘要】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无论是否为一人公司,均不影响其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公司与股东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的自有财产,即使公司接受了股东的财产,也不构成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共同责任的理由。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代理费用应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杨凌金澳畜牧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国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杨凌金坤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外贸代理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47号- 20091219 】【裁判摘要】本案合同虽为外贸代理合同,但其内容又不同于规范的外贸代理关系。
因此,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履约情况,把本案购买奶牛的费用分为境外和境内的支出两部分,并依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发生的项目费用予以计算,是客观的公平的。
本案为活体物买卖,买卖的数量不能以合同上约定的数字来认定,而是依据进口奶牛到达连云港口岸后,中国检疫、检验当局的检疫、检验结果为准。
奶牛在隔离场超期的根本原因是未办妥奶牛的免税通关手续。
对这批奶牛进行免税报关是双方为了从中牟利的共同行为,因此对超期隔离费用的产生应有双方共同承担。
案外人博尔滕公司的权益应由其自行主张,金澳公司代为主张博尔滕公司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3、价格变动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以物抵债的法律效力沈阳万宝物资有限公司与辽宁容川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提字第98号- 20091211】【裁判摘要】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方在履约过程汇总不断提高所供商品的价格,其行为是否正当、合理,不仅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履约行为以判断其真实意思,更要结合该特定历时期相关商品的市场行情这一背景事实来加以判断。
买卖合同履行中,双方以实物抵债的方式折抵部分债务但并未另行签订代物清偿协议,该类情况下,认定代物清偿协议存在与否,应综合考察当事人的诉辩理由、相关的履行行为以及经济生活中债权人结合搜代物清偿的一般做法等因素。
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双方的债权债务数额不断发生变化,应依管辖恒定的基本法理,以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固定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数额的基准日。
对其后发生的变化,可由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抵销,也可由当事人另案诉讼。
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9)民二终字第99号-20091204】【裁判摘要】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设计公司与通达公司、顺达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对此交通设计公司与国资公司均为提出上诉,交通局在答辩意见中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未提起上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审判决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依法有效的认定应于维持。
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因各种原因发生设计任务、内容、对象的调整是可以预见且经常发生的,但必要的调整并不意味着原有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需要整体重新进行。
交通设计公司与发包方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并未就因研究内容调整影响可行性研究工作时如何收费的问题作出特别规定。
故原审法院依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费用并无不当。
交通设计公司在交付初步设计文件后未获得相应报仇或经济赔偿,其利益损失是显而易见的。
初步设计费用系公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属于公路建设、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经营性亏损,国资公司应按照该约定承担上述债务。
国资公司赔偿交通设计公司相关损失后可根据资产转让合同的相关约定向相关责任主体进行追偿。
交通局不是本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当事人,其作为行政机关在项目法人没有确立的情况下,致函交通设计公司告知本案所涉的设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不构成交通局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
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属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5、约定不明确,合同义务的履行顺序清华紫光古汉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全洲药业有限公司总经销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4)民二终字第67号-20080509】【裁判摘要】涉案协议对双方之间义务的履行顺序约定不明确的,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负有同时履行义务。
对于供货方以经销方不履行为铺地货物提供担保义务为由主张经销方构成根本违约,其终止供货并解除经销协议符合协议约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对于经销协议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
供货方在双方对约定不明确的条款应当如何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未果并且在经销方已经做了部分工作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足额提供铺地货物的义务,且提出解除经销协议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致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经销方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对于经销方要求解除经销协议,由供货方赔偿其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合同主体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及违约金的认定甘肃皇台酿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史文培、北京皇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互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139号- 20080424 】【裁判摘要】在实践中,企业的名称、所有制形式的变更通常会带来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
由于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变更前企业的合同权利义务一并概括转移给变更后的企业。
本案中“北京建昊实业公司”关于《易货协议》的相应权利义务一并移转至“北京建昊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因此,合同一方甘肃皇台基于《易货协议》的签订方并非建昊投资从而拒绝向其履行货物交付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制度已经确定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性质,该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应当解释为只有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形下方能适当调整违约金,而一般高于的情形并无必要调整。
并且,是否“过分高于造成损失”需由合同当事方举证主张。
7、超过法定期限未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深圳市蒲公堂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投资管理公司、深圳市科汇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销权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32号-20071225】【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合同是否以工商变更登记为生效条件。
尽管新《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但并不能从上述规定中得出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的生效条件。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股权转让实质上是在公司内部产生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属于合同履行问题。
就股权转让行为的外部效果而言,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行为仅为行政管理行为,该变更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而是宣示性登记,旨在使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式效力。
因此,是否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不应产生影响,工商登记并非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评价标准。
质言之,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是否办理变更登记,不应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生效或有效问题,仅应产生当事人是否违约以及是否具备对抗第三人效力的问题。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的民事权利。
根据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关于“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的五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之规定,可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五年行使期间在性质上类似于除斥期间,因此债权人撤销权属于一种实体权利,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行权期间行使,变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同时,债权人撤销权亦兼具程序权利的特点,即债权人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故而债权人撤销权也是一种在法律规定期间内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程序上的请求权,即债权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形式撤销权,便丧失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胜诉权乃至起诉权。
因此,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既可消灭实体程序,亦可消灭程序权利。
正是因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双重性质,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债权人撤销权诉讼过程中,必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的不可分离的审查,也自然要综合使用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
8、供电方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西省永济市电力铁合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永济兴达实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欠款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32号-20070709】【裁判摘要】铁合金公司预期不交付电费,供电人兴达公司可以中止供电,但应履行催告义务。
兴达公司在中止供电之前未能向铁合金公司明确催告期限,说明停电时间,在没有通知用电方的情况下即中止供电,不仅给铁合金公司造成实际损失,也直接导致铁合金公司停产。
自2004年3月至今,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铁合金公司因无其他可用电源,无法恢复生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闲置,损失较大。
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双方应对尚欠电费按比例分摊。
9、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法客帝国[Empirelawyers]按:原债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蒙阴县支行)与山东省蒙阴棉纺织有限公司、山东恒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销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案号:(2005)民二终字第172号- 20070726】【裁判摘要】当事人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
当事人提起撤销权之诉后,人民法院又以撤销权超过法定期间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不当。
这这种情况下,在撤销权法定期间的起算问题上应作出有利于积极主张权利的债权人的解释,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为人民法院告知其可以提起撤销权之诉的判决作出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