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扫黑除恶各项制度扫黑除恶工作制度

保密措施
各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 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严格的 保密措施,确保举报人的 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保护措施
对于可能遭受报复或其他 危险的举报人,相关部门 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举报人权益保护及法律责任
要点一
权益保护
为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击报复行为,对举 报人实施全面保护。
要点二
法律责任
对于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议事规则
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研究审议议题,听取汇报,开展讨论,形成会议意见或决定 。
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议事内容
召开时间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议事内容
研究分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审议决定重点案件线索核查、侦 办及协调处置;部署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考核等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总结推广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
责任。
泄露秘密的责任
02
对泄露证人、举报人信息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不履行职责的责任
03任或刑事
责任。
06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保密范围
涉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文件、资料、 照片、录音、录像等。
VS
保密内容
案件线索、涉案人员信息、调查取证情况 、相关会议记录等。
各参与专项斗争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并接受相关培训和指 导。
档案管理范围和内容
档案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斗争的组织 机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 议记录、案件卷宗、宣传材料、音像资料等 。
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

论文摘要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对我国现行的证人保护制度作了重大的修正和改革,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证人出庭作证经济补偿制度,明确了对证人出庭作证的各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保护制度的一大进步。
笔者通过研究证人保护制度的现状、发掘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外的先进立法,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提出若干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证人出庭;证人保护;刑事诉讼目录前言 (5)一、我国证人保护制度概况 (5)(一)旧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规定 (5)(二)新刑诉法对证人保护制度的改革与进步 (5)二、我国现行法律中证人保护制度的不足 (7)(一)保护对象相对局限,保护范围过窄 (7)(二)保护机关主体分工不明 (8)(三)保护措施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大 (8)(四)启动证人保护的条件和程序尚不明确 (8)三、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9)(一)完善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意义 (9)(二)完善我国证人保护制度的几点构想 (10)结束语 (12)参考文献 (12)后记 (14)论完善我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赵乾明前言我国的宪法、刑事诉讼法虽然有规定证人举报和作证所享有的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中纪委、监察部等部门也有相关的文件涉及保护证人权利,但纵观各类规定,我国没有单一的证人保护法律,也没有专门的证人保护机构和经费,现有的证人保护制度多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实施的效果也不甚理想。
比如,由于事前没有及时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使证人生命受到威胁、身体受到伤害甚至家人遭到打击报复;或者,由于没有做好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了证人的姓名、身份,使证人受到歧视;又如,由于没有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使证人因作证而影响工作和人事关系。
反之,国外的证人保护制度非常成熟,美国、英国、新加坡、德国等国家均有单独的证人保护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分别在诉讼法中吸收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举报实施细则

举报实施细则标题:举报实施细则引言概述:举报是一种社会监督行为,对于揭露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举报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举报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举报人的资格和条件1.1 举报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2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举报信息,不得恶意举报他人。
1.3 举报人应当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举报机构应当对举报人的隐私信息严格保密。
二、举报内容和形式2.1 举报内容应当具体清晰,包括违法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人员等相关信息。
2.2 举报材料应当真实可靠,可以提供证据支持举报内容。
2.3 举报可以采取书面、口头、电话等形式,举报人应当选择适合的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和处理程序3.1 举报机构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进行初步核实。
3.2 举报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处理工作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和资料。
3.3 举报机构应当依法处理举报,对属实的举报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举报人。
四、举报人权益保护4.1 举报人享有举报信息的保密权,不得因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4.2 举报人应当获得举报结果的反馈,有权了解举报处理情况。
4.3 举报人对于不实举报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和激励机制5.1 对于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可以给予奖励或者表彰。
5.2 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更多人参与举报行为,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5.3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举报制度的认识和支持。
结语:举报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希望广大公民积极参与举报活动,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

证人保护制度模板一、引言为了保障证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套证人保护制度。
本制度旨在对证人的人身安全、隐私保护、工作和生活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证人保护范围1. 证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案件证据的自然人。
2. 举报人: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的自然人。
3. 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自然人。
三、证人保护措施1. 保密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 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证人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采取护送、安置等措施。
3. 工作和生活保障:证人在作证期间,因作证导致工作、生活受到影响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补偿。
4. 法律援助:证人因作证而遭受报复、损害的,有权向司法机关申请法律援助。
四、证人义务1. 如实作证:证人应当如实提供案件事实,不得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
2. 出庭作证:证人应当按时出庭作证,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应当提前向司法机关说明。
3. 配合调查:证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五、证人保护机构的职责1. 司法机关:负责证人保护工作的实施,对证人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 公安机关:负责对证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打击报复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3. 民政部门:负责对证人的工作和生活进行保障,提供必要的救助和补偿。
六、法律责任1. 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证人个人信息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 打击报复证人:打击报复证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 证人作伪证:证人故意作伪证、隐瞒事实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结语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准确性,确保司法公正和公平。
我们应当共同努力,为构建公正、公平、和谐的司法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保护证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证人保护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证人作为案件事实的提供者,其证言对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证人证言可能涉及个人隐私、安全等敏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保护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分析其现状与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证人保护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对证人进行法律保护,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证人保护工作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如证人身份泄露、报复打击等,严重影响了证人作证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二、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概述(一)证人身份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保守秘密,不得泄露自己的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证人免受外界干扰,使其能够安心作证。
(二)证人出庭作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批准,可以书面作证。
”这一规定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证人证言的公信力。
(三)证人安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为证人提供了安全保障,使其在作证过程中免受不法侵害。
(四)证人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证人因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生活费等费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这一规定旨在减轻证人作证的经济负担,提高其作证的积极性。
三、我国证人保护法律规定的现状与不足(一)证人身份泄露问题突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证人身份泄露问题较为严重,导致其遭受报复打击,甚至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二)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不足尽管法律规定了证人安全保障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司法机关对证人安全保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证人安全保障措施难以落实。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

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内部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责任明确、科学公正、依法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对安全事故的举报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实行保密原则,严禁以泄露举报人和证人身份、随意公布有关信息等方式对举报人、证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打压和报复。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举报第七条对于发生的安全事故,任何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进行举报。
第八条安全事故举报可以是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详细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并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设立举报投诉箱,并保证举报内容的保密。
第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依法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二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企业应当对相关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对恶意举报的行为,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并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四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下级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小组应当由企业组织,组成人员应当包含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当依法查明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和背后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应当公正、公平、公开,调查组成员应当秉承科学态度,严格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在调查处理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应当保障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报告,履行相关责任。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3篇)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旨在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和促进公司的安全文化。
该制度为员工提供了一种安全事故举报的渠道,以便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避免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1. 渠道和方式:公司设立了安全举报的专门渠道和方式,例如提供热线电话、电子邮件、网站或举报箱等途径给员工,方便他们进行匿名或实名举报。
2. 举报内容:员工可以举报任何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行为、设施、设备或其他安全问题。
这包括但不限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设备操作不当、不当使用或维护设备、安全设施缺失或损坏等。
3. 保密性和匿名性:公司保证举报人的匿名性和举报内容的保密性,避免举报人受到任何报复或惩罚。
同时,公司也鼓励员工提供足够的举报信息以便进行调查和解决。
4. 处理和反馈:公司设立了举报处理机构或小组,负责收集、调查和处理举报。
一旦收到举报,公司将及时展开调查,并对举报者进行反馈,告知处理结果和采取的措施。
5. 奖励机制:为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举报并促进公司安全文化的建设,公司可以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例如发放奖金、积分或相关奖品等。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帮助公司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问题,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也可以提高员工对安全的关注程度,促进公司整体的安全管理和发展。
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内部安全事故的管理,保障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文化,制定本公司安全事故举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所有员工,包括职工、聘用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安全事故举报是每位员工的义务,也是每位员工的权利。
任何员工在发现或者初步判断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上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举报人应对提供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执行,接收、处理和调查安全事故举报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二章举报渠道第六条员工可以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安全事故举报:1. 口头举报:员工可以直接向所在部门的安全管理员或者直接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口头举报;2. 书面举报:员工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安全部门递交安全事故举报材料;3. 电话举报:员工可以拨打公司安全部门提供的举报电话进行安全事故举报;4. 匿名举报:员工可以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匿名举报。
证人保护制度

证人保护制度证人保护制度是指为保护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人而进行的一系列的法律措施和制度安排。
它的目的是保护那些因为提供犯罪证据而面临威胁或恐吓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隐私,并确保他们的证言能够真实有效地提供给法庭。
证人保护制度的出现是为了解决普通证人面临的安全问题。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会通过威胁、恐吓、报复等手段对证人进行打击,以阻止他们提供证词或撤回之前提供的证词。
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对社会稳定和治安产生了不利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通过立法和实践,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证人保护制度。
首先,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保护的相关内容。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可以申请保护,并享受与其身份和隐私相关的保护措施。
这包括匿名作证、特定场所作证、减轻证人的诉讼负担等。
这些保护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证人受到威胁和恐吓,保障证人的安全和权益。
其次,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证人保护制度时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不受任何不利影响,并为证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对证人的保护工作。
警方可以加强监控,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有关机构可以提供心理辅导,帮助证人克服心理障碍等。
再次,社会各界也参与了证人保护的工作。
律师、法律援助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都可以为证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协助,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公众也可以通过举报平台等途径,提供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协助有关部门打击犯罪行为。
总之,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我国的刑事司法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它保护了那些提供犯罪证据的证人,确保他们的安全和权益不受侵犯,也维护了整个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还应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提高其工作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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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制度
目的
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职员、客户等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达飞集团反腐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范围
本公司监察部门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职员、客户向监察部门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制度。
总则
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对于我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监察部门举报或者作证。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举报作证要求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
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监察部门举报。
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监察部门举报。
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监察部门取得联系。
我司职员、客户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
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监察部门应予鼓励和保护。
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保护工作要求
监察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
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
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
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考察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监察部门由专人处理。
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监察部门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
举报人直接向监察部门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部门派员参与接谈。
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
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
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监察部门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
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对实名举报线索,监察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对不属于监察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
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监察部门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
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
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监察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
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泄密、丢失。
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
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
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严禁泄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
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监察部门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监察部门名称。
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监察部门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
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监察部门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泄露。
监察部门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泄露给被举报人。
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
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监察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监察部门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
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
自身有污点的职员或客户,为减轻或免除自身的责任,与监察部门合作,指证他人的违纪违法事实的。
监察部门应当予以保护或者对其豁免追责。
有如下情况的,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经报请集团董事长批准,可适用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某些取证困难的严重犯罪比如一些有组织案件,反响大,影响恶劣,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必须要妥善处理的重大案件。
口供价值特别大的案件,在贿赂犯罪等罪案中,方式比较隐蔽,取证很难,而口供对于定案、破案价值很又大,因此有必要从知情的污点证人入手的。
污点证人为罪行轻微的从犯、胁从犯的案件中。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根据具体案情认为有必要实行污点证人保护与豁免的其他情况。
根据如下情况,对污点证人做出保护、从轻、减轻、免除或奖励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联系,主动合作,坦白自身违纪违法事实,讲述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经过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保护措施,并将其信息列入办案机密,严格控制知情面,并建立单线联络通道。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证实他人违纪违法事实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他人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我司主管级以上总监级以下管理人员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他人重大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并予以奖励的决定。
污点证人主动与监察部门合作,提供证据并不断发掘新的证据揭露我司总监级以上管理人员重大违纪违法事实,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监察部门应当对其做出免除处罚并予以奖励的决定。
监察部门在调查过程中,认为应当对污点证人做出从轻、减轻、免除或奖励决定的其他情况。
对污点证人的保护,可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进行,被请求部门必须无条件配合并保守秘密。
必要时可报请公安机关协助。
污点证人的信息纳入办案期间绝密信息,与污点证人之间的联系由监察部门专人单线联系,相关资料由专人保管,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打探,严防泄密。
纪律责任
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监察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监察部门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加说明
本文件为基准性文件;本文件由监察部起草,并负责解释和归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