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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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11.04•【文号】教学厅〔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是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5年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围绕服务教育强国建设,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严格规范管理,统筹做好考试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和平稳有序。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有效监管机制(一)落实高校主体责任。

有关高校是本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含校考组织工作方案等)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

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完善工作举措,压实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职责,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

(二)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级招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考试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及情况进行研究处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招生考试机构加大对属地高校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工作的统筹和指导,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核定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办法,加强监督指导,从严从实做好考试招生工作。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6•【文号】教政法〔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教政法〔20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法规清理工作的函》(国法函〔2017〕84号)要求,我部对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

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现将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通知。

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1月26日附件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文机关文件名称文号1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所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79)教供字067号2教育部研究生外国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试行)(83)教研字011号3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通知(84)教供字20号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一般不要倡导组织校友会的通知(86)教政字009号5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1986年1月1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发布6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局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1988]教备局字008号7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院校物资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备[1990]013号8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开放研究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技[1991]14号9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教办[1993]429号10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行办法》的通知教人[1994]112号1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委机关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实施细则》的通知教人[1995]103号12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外国来华留学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1995]79号1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学位[1996]30号1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备[1997]14号15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教究[1999]7号16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我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1号17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同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开展外国学位证书认证咨询工作的通知学位[2000]2号18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3〕6号20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研教技〔2003〕1号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1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和有关实施办法的通知教人〔2004〕4号2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用和处置行为管理授权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7〕4号2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资产核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厅〔2007〕6号2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教育部直属高校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08〕3号25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09〕5号26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教学〔2011〕5号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阶段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1〕7号28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服务产业发展能力的通知教职成〔2011〕11号29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教职成〔2011〕14号30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依据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验成绩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的通知教港澳台函〔2011〕18号31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号32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发展的意见教职成〔2012〕5号33教育部关于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13〕50号3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5号35教育部关于扩大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的通知教财函〔2014〕8号36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财厅〔2014〕26号37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特殊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19号38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支持少数民族地区教育发展补助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教财厅函〔2014〕21号39教育部关于明确高等学校新生复查内教学函〔2014〕2号容的意见40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后续事务工作的通知教外厅〔2014〕26号41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4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学生转学有关政策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15〕69号4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校防灾减灾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11•【文号】教职成厅函〔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管理,我部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2021年11月11日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是指高校在学历教育之外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考试辅导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公益属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主动服务国家战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依托学科专业优势和特色,与学校发展定位相一致、与学校办学能力相适应;坚持依法依规治理,规范办学行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高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

高校举办非学历教育原则上要以自招、自办、自管为主,切实落实高校办学主体责任。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05.06.14•【文号】教学厅函[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05]12号)近年来,少数高等学校通过个人或中介递送新生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造成丢失、延误或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严重损害了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5〕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通知书寄递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高等学校、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通知书寄递工作予以充分重视。

积极协调、相互配合、认真组织寄递工作,确保通知书安全、准确、快速投递。

二、各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单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寄递有关高等学校。

查找工作。

三、各高等学校要健全通知书寄送管理制度,落实经费,明确责任,完善交接手续。

要根据生源所在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通知书,并加盖本校校章,使用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寄递,寄递时须使用邮政局监制的信封,收件人的姓名、地址、邮编要填写清楚、准确。

要积极配合邮政部门做好通知书的寄递工作。

四、各地邮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各地邮政部门在收寄2005年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等学校的通知书邮件时,应在信件封面标注通知书字样,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作业,一律投递到收件人本人,严禁积压、捎转或随意退回。

对因收件人姓名有误、地址不详、搬迁等原因造成无法投递的邮件,要协调当地省级招办积极寻找收件人;如确需退回,应由收件人所在当地邮局与有关高等学校商定退回事宜,同时将退回原因等书面报告省邮政局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05.09•【字号】苏教学[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有关事项的通知(苏教学[2007]6号)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不断完善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切实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一般不转学。

如确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学。

(一)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继续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学习的;(三)研究生因指导教师的原因,本学科或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的;(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五)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在同类型、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类型、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五年一贯制和三、二分段制高职以及单招录取的学生(含高水平运动员、保送生、小语种等)不得转入无此类招生计划的学校。

三、招生时通过提前批次录取和总分低于省控线使用机动计划录取的,以及拟转出与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原则上不予转学。

如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应当提交理由充足的材料。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扩大社会监督,提高教育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我部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信息真实及时。

各高校要把清单实施工作作为完善内部治理、接受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对清单所列各项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高校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对公开的信息有疑问的,可以申请向高校查询。

二、建立即时公开制度。

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

各高校可在清单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教育部还将根据最新政策要求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

三、完善年度报告制度。

各高校应当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清单所列信息的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

年度报告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构建统一公开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部属高校应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校招生录取秩序严密防范严厉打击中介招生诈骗的通知(教学厅〔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为进一步落实今年高校招生重点治理任务,加大防范和严惩高校体制外招生,打击中介招生诈骗活动的工作力度,确保高校招生录取正常秩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审查普通高校招生资格。

除经我部批准具有2007年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和分校办学点外,其他任何学校和单位均不得招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也不得挂靠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招生。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为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安排计划参与招生,并要反复提醒考生注意了解招生学校确实是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

二、严格督查民办高校切实按章程招生。

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民办高校不得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擅自调整、变更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有关内容。

民办高校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校招生章程执行情况和广告发布情况负责。

独立学院的举办者要加强对独立学院招生全过程的监督。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高校按照此前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招生章程执行,并对其招生广告发布情况进行检查。

严禁民办高校发布与经过审核备案的内容不相一致的章程或广告、混淆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违规承诺录取等方式吸引欺骗考生入学。

三、严禁高等学校违规录取考生。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计划。

未经我部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本省(区、市)、本校本科和高职(专科)招生规模,严禁超计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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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
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学生(含研究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转学制度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以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正当、权责清晰为原则,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生转学制度,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1.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其中患病学
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并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
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
(8)跨学科门类的;
(9)应予退学的;
(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4.转学由学生提出申请,说明理由,转出学校同意;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教学能力的,经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其中,研究生转学应经拟转入专业导师或导师组讨论同意。

转学学生的相关手续和证明材料应一式四份,除学校留存外,同时报拟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
公示和公开机制。

高校对转学的政策、程序、结果进行公开;对拟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转学确认程序及结果,通过网站、报刊等形式予以公开。

三、严禁违规转学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严格规范转学工作,严禁以转学为幌子,变相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择校、择专业,严禁违反程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

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对转学中的违规行为零容忍,严肃追究违规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学资格,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结合本地区、本校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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