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政策概述现状

特殊教育政策概述现状
特殊教育政策概述现状

(四)(三)特殊教育理念

1975年的《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提出了“零拒绝”理念,要为所有3-18岁特殊儿童少年提供资助,而后在修改法令的过程中,就将18岁延长至21岁。到了2004年的《残疾人教育法》确立“零拒绝”“正当程序”“非歧视性评估”“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因材施教”等原则和制定,还提出联邦政府要为出生至2岁阶段身心障碍婴儿与幼儿的早期干预方案制定提供资助。让更多的特殊儿童接受教育,学习更有的生活技能,更好的体现“全纳教育”和“融合教育”,更快的“回归主流”。

综上所述,当代的特殊教育理念已逐步形成了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及具体实施方法在内的较完整的体系;同时,它融合了当今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医学发展的新成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关于特殊教育的这些新的理念已在特殊教育事业发达的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而我国的特殊教育界及社会的其他领域对特殊教育科学理念的认识尚较淡薄。为此,加强特殊教育理念的研究与宣传是教育工作者的当务之急,这正是本文的出发点之所在。

注释:

(一)特殊教育立法

美国是一个法制社会,特殊教育的一切方面都是在法律的指导下进行,并与时俱进。

20世纪70年代,美国主张智障者及其他残疾人每天的生活模式应尽可能接近主流社会,这就是对整个特殊教育产生深刻影响的“回归主流”运动,提出了“瀑布式特殊教育服务体系”和“最少受限制环境”等概念。1975年美国通过《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是第一部将以往众多关于特殊儿童教育的法律统合到一起的法律,提出了“零拒绝”理念。

1994年在西班牙的萨拉曼卡召开的世界特殊教育会议上明确提出了全纳教育的思想,并对实施全纳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广泛的讨论。这种观念的变化也同样影响在美国的法律中。《所有特殊儿童教育法》在1991年重新进行修改,改名为《障碍者教育法》,经过若干次修订演化成2004年版的《残疾人教育法》,

确立“零拒绝”“正当程序”“非歧视性评估”“最少受限制的环境”“因材施教”等原则和制定,强调应在普通班级内接纳特殊儿童。美国的特殊教育有三个目标,第一是独立性,使能力缺陷者能够控制和选择自己的生活,具有独立的生活能力;第二是生产性,使能力缺陷者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家庭和社区成员;第三是综合性,使能力缺陷者能够像其他人一样运用社区资源,参加社区的各项活动,与其他人正常交往,在家庭或者类似于家庭的环境中过正常生活。

二、当代美国特殊教育的原则

IDEA-97规定,美国特殊教育应遵循以下六个教育原则:无排斥原则、无歧视视评估原则、适当教育原则、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合法诉讼程度原则、家长和学生参与原则。无排斥原则指学校应保证能力缺陷学生与正常学生一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禁止将能力缺陷学生排斥于公立教育之外。无歧视评估原则要求学校在对学生是否存在能力缺陷和缺陷的程度进行评估时,必须排除一切偏见和歧视,保证评估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适当教育原则要求学校为每个特殊学生提供适合其需要的个别化教育,为所有3到21岁的能力缺陷个体制定个别教育计划(IEP)和为出生到2岁的个体制定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FSP)。最少受限制环境原则要求学校尽最大可能将能力缺陷的学生与其他学生合班进行教育。这一原则又叫回归主流教育原则、教育一体化原则或全纳性原则。只有当学校为学生提供的各种辅助性的手段和服务不能满足学生需求时,才能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分离教育。合法诉讼程度原则规定家长有权了解学校的决定和相应措施,如果学生家长的意见与学校的决定和服务出现分歧,他们有权向学校进行交涉,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通过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会进行协调,直至最终通过法庭仲裁解决问题。家长和学生参与原则要求学校与家长及青少年学生协调合作,共同设计和实施特殊教育计划。针对学生的特殊教育,家长和学生具有一系列的合法权益,如有权了解特殊教育计划的进程,有权保护和查询学生的特殊教育的档案、学习记录和成绩,任何改变学生现有的个别教育计划的决定都必须征得家长的同意等。

一、美国的特殊教育政策

美国特殊教育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联邦和州的宪法、联邦和州的法律、各种

法规和指导性文件、诉讼判决,其中法律这一政策表现形式对特殊教育的发展起着

十分重要的规范作用。由于《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后来的IDEA)堪称是世界特

殊教育法的典范,所以此处将着重对它进行介绍。

特殊教育并非一开始就受到国家和州的政策的有力支持,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

之后,政府才开始重视残疾儿童的教育。1920年联邦政府制定的《职业重新适应法》(Vocational Reajustment Act)大大推动了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随后虽然残疾儿童进

入公立学校的机会较原来有所增加,但绝大部分人并没有接受到适宜的教育。二战

以后,美国的特殊教育相对以往有了新的发展。20世纪50年代,各类专家团体的运

动对障碍儿童的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如美国的民权

运动与教育机会均等运动以及由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团体进行的司法诉讼。在

他们的不断努力下,联邦政府在1965年制定了《初等和中等教育法》(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该法着重强调了联邦政府有提供满足残疾儿童特殊教育需

要方面的责任。

20世纪70年代,美国出现了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这意味着美国的特殊教育进入

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1975年《所有障碍儿童教育法案》(Education ofAll Handicapped Children Act,PL94—142)由福特总统签署公布。该法案是美国关于残

疾儿童教育最完整、最重要的立法。它是美国保障身心障碍儿童能接受免费而适当

的公立教育起步的标志,也是特殊儿童教育的重大改革。《所有障碍儿童教育法》规

定了服务对象的年龄及其种类,确定了对残疾人进行教育的六项原则,更为值得一

提的是要求必须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制定个别化教育方案。后两个方面的规定改变了

传统的对残疾儿童的安置方式和教育形式。为了保证联邦这项法律的实施,最后50

个州都制定了本州的法律和相应法规。86年的99-457公法将94-142公法所规定的6-18岁的特殊教育的受益年龄向两端延伸,包含了学前阶段和婴幼儿期。该法要求对0-2岁的残疾儿童实施“个别家庭服务计划”(Individualized Family Service Plan,IFSP),对3-21岁的学生实施个别教育计划。1990年将法案更名为《残疾个体教育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Act,IDEA)。将“障碍”改为“残疾”反映了人们在特殊教育用语上态度更为严谨。残疾是由于器官受损而造成的,障碍则是因为残疾这一客观现实的存在而使得

其自身的社会性行为或全身受到损害。显然,相对于障碍这一词,残疾把这类人的

情况描述的更为准确。由于这一名称的改变,法案中又增加了孤独症或自闭症儿童

和脑外伤儿童。另外,还提出了在16岁之前需对残疾学生进行“过渡服务”,制定

个别过渡计划。这有利于残疾学生在离开学校前学习与社会各方面的竞争与合作。

1997年,美国对该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形成了IDEA-97。IDEA-97重新界定了美国特殊教育的目的、范围、对象等问题。该法案以改进特殊儿童的学习成就为重点,并在很多方面做了更改,如确定了发展迟缓儿童的适用年龄为3-9岁;将在

成人监狱服刑的身心障碍者纳入到服务对象的范围;强调评估时应注重发展性和功

能性资料;提出要定期重新评估,至少每三年一次;强调要以学生学习需求为主的

最少受限制环境为原则;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强调与普通教育的结合;转衔服务的

年龄由16岁降至14岁,并重视婴幼儿与学前的转衔。

2004年,《残疾个体教育促进法》(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Improvement Act of 2004,IDEA2004,PL108—446)由美国总统布什签署颁布,这

一法案重新修订了IDEA-97,对特殊教育中所涉及的学生的非歧视性评估原则以及

语言和文化差异(LCD:Linguistically and Culturally Diverse)等内容进行了完善。

综上所述,美国的特殊教育政策显现出了如下几个特点:其表现形式多样,立

法体系逐渐完整;美国对特殊教育认识在逐步深化,这主要体现为法案名称的改变、

各种概念的重新界定、服务对象范围的扩大、安置方式的改变;内容不断补充,涉

及了个别教育计划、个别家庭服务计划、家长的权利、转衔服务、教学等多方面的问题。这些法案的颁布与实施保障了残疾儿童平等接受符合自身需求的良好的特殊教育的权利,完善了课程实施、师资培养等方面的相关内容。这些政策环境促进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快速发展。

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 本章要掌握的基本内容: 1、我国特殊教育相关法规、政策及解读 2、国际相关重要法规及文献解读 一、特殊教育相关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1982年12月4日通过。 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抚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二)教育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颁发 第10条: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38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通过,第2、6、11、19、31、43、57条有相应规定。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第9条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通过,第7条、15条、32条规定。 第7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发展。 第15条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接纳残疾学生。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通过。P38重要法律,划下 6.《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通过,第18条、38条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第10、28、70条规定。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起草制定。 1.《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由国务院颁布。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

最新中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报告

中国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报告 钱志亮 1874年英国人穆威廉开创了中国现代特殊教育的新纪元,在即将跨入二十一世纪之际,回首一百二十多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了解现状、展望未来,我们兴奋之余不免心情沉重现状不容乐观,同志仍需努力! 1.我国特殊儿童的数量 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儿童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 我国的特殊教育一般是指狭义的,即对身心发展有残疾的儿童施行的教育,如果按照当前国际流行的对特殊教育的定义,以学习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为教育对象的话(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情绪情感障碍、言语障碍、行为困扰、品行问题、交往障碍、心理健康问题、身体病弱等),中国约2亿的学龄儿童中,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绝不止750万:前苏联特殊儿童的比率占5-8%;美国学习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占总数的8%-12%;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检出率为20%;荷兰报告问题儿童的患病率为26%;波兰特殊儿童的比率为30%!如果按照10%的出现率计算,我国"特殊教育需要"的学龄儿童约有2000万,相当于两个北京市的人口。

(完整word版)《特殊教育概论》总汇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某位儿童说话时常出现倒句、破句、主语缺损等现象,使用的词汇不及同龄儿童,该儿童可能属于语言发展迟缓。 2、脑瘫儿童教育所追求的目标是尽可能让他们在普通学校普通班就读,在护理和治疗方面需要多学科合作。 3、编制出学校儿童用的第一个智力量表的学者是韦克斯勒。 4、通过讲故事、木偶剧等活动让普通儿童了解残疾儿童的障碍和感受,这是体验学习。 5、听障是否导致聋哑取决于障碍程度、障碍发生的年龄及儿童所处的环境条件。 6、大多数盲人能及时避开障碍物,这是因为他们具有障碍感觉。 7、广义的特殊儿童除残疾儿童外,还包括超常儿童。 8、视障学生思维的两个特点是概念不完整、不准确和思维活动发展比明眼儿童落后。 9、按智力常态分布曲线计算,智障者流行率为 2.27% ;性别上的特点是男性多于女性。 10、画人测验属于常用的筛查工具。 11、对超常儿童的教育既不能“拔苗助长”,也不能“压苗助短”,这是自然与催化并进_原则。 12、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前对残疾或特殊儿童发展所采取的主要对策是通过医疗清除 儿童内部固有的不利条件。 13、理疗师侧重于对脑瘫儿童进行下肢及大肌肉群的训练。 14、随班就读是引导现有学校迈向全纳性学校的一种策略 15、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是工读学校。 16、认知行为矫正法包括多种具体的技术方法,其中对学习困难学生特别有实用价值的 是自我指导和自我监督。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2分,共10分) 1、动力型困难学生p162

2、任务分析法 3、填平补缺充实法p387 4、资源教室方案p73 5、盲相p284 盲相或叫盲态,是指视觉障碍者因早期干预不当而造成的一种外部状态,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表现:1行走时异常状态,2重复性呆板动作 四、简答题(每小题8分,共40分) 1、何谓构音障碍?举例说明四种构音错误。 P219 2、如何理解教师的培训要适应新的要求? P22 3、举出4种矫正不良情绪和行为的方法。 329 4、举例分析智障儿童的记忆特点,并提出提高其记忆能力的建议。 P193 p213-215 5、听障学生随班就读有哪些有利之处? p254 五、论述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1、试论述早期干预的理论依据。 1.器官用进废退说和功能补偿代替说 生物体任何器官频繁地持续使用会逐渐增强这个器官,使之发达;反之则逐渐衰弱,直至最后功能消失。有发展缺陷的儿童大多是由于器官或功能的损伤或丧失所致,但他们中的大多数器官或功能并没有完全丧失,可以通过早期干预进行训练,以建立或保持相应的能力,否则将逐渐丧失。生物体还有一种功能补偿或代替的现象。当机体某一器官发生病变或功能失常时,可通过建立新的条件联系,调动器官残存的能力或其他器官的能力对失去的功能进行补偿或代替。 2.遗传与环境变互作用论 儿童的发展是有机体的先天禀赋能力与外在环境交互影响而产生的。一方面要承认有机体的遗传或先天的限制,另一方面要看到潜在的发展可以被不同的环境所加强或阻碍。 3.关键期理论 诺贝尔奖获得者罗伦兹的研究发现,小鹅在出壳后24小时内有追随某一固定的、走动着的“东西”的行为,过了这个时刻,这种追随行为就难以形成。所以出生以后24小时内,是小鹅形成追随行为的关键期。个体某些能力形成的关键期大多是在学龄前时期。所以对婴幼儿进行早期干预效果最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错过最佳时期,效果往往较差。 4.婴儿潜力的研究 婴儿潜力的研究婴儿传统上被认为是“无能”的,但许多儿童心理学家近30年的研究发现:婴儿具有相当“高水平”的先天禀赋能力和反应能力,早期教育与早期干预愈早进行愈好。 2、随班就读学生入学时应作哪些考虑?P32 答:1、父母或儿童监护人同意。2、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3、残余能力。4、学习能力和学习习惯。5、交往能力。6、社会成熟性。7、其他,如家庭经济情况等。

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第三章特殊教育的法规与政策 本章教学: 1.了解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的基本体系与现状。 2.了解国外特殊教育的重要文献和重要法规 第一节我国特殊教育法规与政策 一、我国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82年通过,04年再修订) 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95年颁布) 第十条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86通过,06年修订)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三十一条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第四十三条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98年通过) 第九条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90年通过,08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康复 第三章教育 第四章劳动就业 第五章文化生活 第六章社会保障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

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现状与教学论文(共2篇)

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现状与教学论文(共 2篇)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第一篇:广州市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现状的调查与研究 一 自闭症,又称孤独症,发病于儿童早期,在社会交往、沟通和行为模式方面出现严重紊乱。其主要临床表现是:社交困难;语言交往障碍;兴趣异常狭窄;对同一性执著,多表现出仪式性和强迫性行为。美国精神医学会主编《精神疾病的诊断和统计手册》中将其列为广泛性发展障碍(PDD)。被诊断为自闭症的孩子在语言、行为、沟通等方面也会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其严重程度也因人而异。坎纳教授自从1943年首次正式描述自闭症以来,尽管自闭症诊断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但到时至今日,并没有一个公认定义,其诊断指标和分类虽然发生了许多变化,但都认为自闭症的社会互动和交流的识别能力受损应该是其最为重要的行为特质和缺陷。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医学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关注自闭症儿童。2007年12月联合国大

会通过决议,从2008年起,将每年的4月2日定为“世界自闭症关注日”,以提高人们对自闭症和相关研究与诊断以及自闭症患者的关注。 为了真实地了解广州市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现状,本课题组在广州市范围内,向康复医院、残联机构、康复机构等相关机构的专业的康复工作人员、自闭症儿童以及自闭症儿童的家长进行了主题为“广州市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的调查现状和研究”的相关的问卷调查和深入访谈。课题组把搜集到的220名学龄自闭症儿童(其中30名儿童在社会普通学校随班就读,190名在机构设立的特殊学校分教点接受特殊教育),作为本课题的研究对象,主要深入了解自闭症儿童在学校(或机构)的综合表现(包括学习、与同学的相处以及老师的评价等情况)。基于全面地了解自闭症儿童接受教育的情况,课题组在指导老师带领下,与相关教育机构进行深入沟通,选取普教老师10名,机构特教老师30名,进行深度访谈,由此获得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并根据访谈和观察中的思考进行研究记录。 二 课题组在广州市范围内开展的“广州市自闭症儿童特殊教育现状的调查与研究”,主要结合自闭症儿童

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2013江苏省特殊教育学校智障教育学前骨干教师培训 笔记整理(一) 培训时间:2013年11月14日上午 培训地点:苏州市新东吴珍珠大酒店会议厅 主讲人: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谈秀菁 题目: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内容: 一、特殊儿童早起教育的意义 当代脑科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众多领域的研究表明,学前期是个体的社会行为、情绪、情感、性格和认知等方面的最重要和最关键的时期,个体在这一时期如果得到科学、适宜的教育,将对人的一生可持续发展起到极其重要的奠基作用。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我国大陆有残疾人约8296万,残疾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其中,0-5岁的学前残疾儿童有141万。 ?中国每年出生2000万新生儿,每年新增加26万新生缺陷儿。 ?尽可能及早诊断与鉴定出儿童的第一性缺陷,并采取医学的、心理的、教育的手段对儿童可能发生的任何第二性缺陷进行预防、矫正和补偿,可以更好地克服或减轻残疾造成的不良后果。 ?有特殊教育专家计算出:“如在早期干预中使用1元钱,那么将会在残疾儿童学龄时的教育中节省7元钱,也就是说早期干预既可减轻残疾幼儿的不良后果,又可使他们在日后的教育中减少困难和节约经费。” ?据英国的研究表明:经过早期良好的教育训练,“母语为英语的有阅读困难的学生在幼儿园时占儿童总数的25%,到小学一年级时这一数字降低为5%;英语为第二语言的的学生有困难迹象的儿童在幼儿园时占学生总数的40%,到小学一年级末时降为9%。” 二、我国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的现状 ?2011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全国共对2.7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康复训练;实施贫困聋儿人工耳蜗、助听器抢救性康复项目,资助700 名聋儿免费植入人工耳蜗,资助3000名聋儿免费佩戴助听器。

特殊教育概论——简答题

1.障碍主要影响学生身心发展的哪些领域? 身体发展:主要表现为身体发育和体格,体型的影响。感觉运动发展:感觉统合失调。 认知能力发展:影响认识的广度,速度,和深度。沟通、交往发展:缺乏比较典型的、常用的、或用有意义的方式与他人进行交流的能力与机会。 2.如何理解缺陷补偿与潜能开发的关系? 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 从逻辑角度看,缺陷补偿是潜能开发的前提和基础;从因果关系看,缺陷补偿是促进潜能开发的重要手段,而潜能开发是缺陷补偿的目的;从教育活动的内容看,缺陷补偿本身就是潜能开发活动的一部分,或是一种开发的形式。 3.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角色有何特点? 由于特殊教育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教育教师的角色更加多元化。 特殊教育教师还应成为学生特殊教育需要的诊断者、学生优势智能的开发者、学生差异教学的设计者、学生学习指导的合作者。 4.美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原则? 零拒绝,无歧视评估,免费而适当的教育,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程序保障,家长学生共同参与。 5.简述三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课程观 医学矫正模式的课程观,心理学发展模式的课程观,社会学生态模式课程观。 6.特殊教育学校的文化特点是什? 人文关怀——特殊教育文化的灵魂;博爱奉献——教师文化的集中表现;自强不息——学生文化的典型表征 7.列举早期3位特殊教育的先驱人物。简述其历史贡献 1770年,法国莱佩在巴黎建立了世界第一所聋校 1784年,法国阿羽依在巴黎创办了世界第一所盲学校 1837年,法国谢根在巴黎创办了世界的第一所智障学校 8.特殊教育与教学有哪些主要的原则? 除一般原则外,应具有个别化原则,适调性,补偿性原则。 9.个别教育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学生的现有水平,年度目标,特殊教育相关服务需要及其方案改进等内容。 10.教学辅助技术包含哪两个方面的内容? 辅助设备:是指可以提高保持或改善障碍学生学习功能的设备。 设备服务:是指帮助障碍学生选择,获得或使用辅助设备技术的任何服务。 11.特殊学校课程设置有哪些主要原则? 特殊学校课程除应遵循普通义务教育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均衡性和选择性原则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课程的普通性与特殊性的统一;课程的分化性与整合性相统一;课程的矫正性发展性与功能性相统一。 12.特殊教育专业服务有哪些内容? 医学治疗服务:物理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心理治疗服务。 社会支援服务:主要提供障碍学生及其家庭的各种社会政策福利以及职业指导和社区休闲帮助等服务。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最新文档

我国残疾人受教育的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 《残疾人保障法》实施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得到了发展。然而,我国残疾人教育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发展来说还是滞后的。在观念和制度上,在权利内容确立和实施过程中均存在着问题。[1]2013《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改工作全面启动。反思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把握未来立法的价值取向,具有一定的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教育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残疾人入学率、受教育程度低 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9.1万人。[2]截止2012年度18岁及以上残疾人的受教育程度低,全国从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高达74.5%,接受大学本科及以上教育的仅0.5%。很多残疾人虽然获得了入学机会,但是并不能接受完整的教育,辍学率极高。[3] (二)教育资金投入不足,城乡、地区、学校之间存在差距 政府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普遍不够,特教学校数量不足。 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初步估算特殊教育学校则至少应有近万所。[4]而截止2012年,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仅有1853所。[5]中西部部分地区和农村地区特殊教育资源投入严重不足。 特殊教育学校的覆盖率和容纳学生数也难以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三)就学保障机制不健全 学籍制度、课程制度不规范。残疾学生接受教育的形式没有统一标准,通常只是由相关医院做出医学鉴定,没有专门的入学评价机构做出入学建议。残疾人的健康状况可变性强,残疾学生的升级、留级等问题存在法律空白。随着随班就读范围逐步扩大,育的针对性。 (四)教师相关制度存在问题

教师数量不足。现有师范类院校的特殊教育专业培养出的特殊教育教师的数量有限,无法满足特殊教育的需要。掌握特殊教育技能的教师数量显得尤为不足。[6]东西部教师数量存在差异。 教师培养、培训制度不完善。伴随着随班就读制度的发展,普通学校缺乏特殊教育辅助教师,普通中小学教师对特殊教育知识的匮乏无法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学习需求,现实中"随班就读"在一定程度上变为了"随班混读"。 教师专业资格证书制度欠缺。《残疾人教育条例》第37条规定:"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全国大部分特殊教师的专业资格制度没有健全。[7]特殊教师与普通学校教师在职称、职务及待遇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差别。 二、残疾人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现今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法,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原则,以《教育法》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为横向基本要求,以专门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和部委规章--《特殊学校暂行规程》为核心的特殊教育法律框架。但是我们的残疾人教育法律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残疾人教育条例》与上位法不符 2007年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的有关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原则与理念,这些法律规定的变化,需要修改《残疾人教育条例》。例如从教育形式上,该条例侧重于学校教育,对残疾人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 (二)残疾人教育立法缺乏系统性 目前特殊教育立法单从数量上看,已初具规模,但是并不构成一个在内容上和谐一致,在形式上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没有体系化的立法,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中的法律规定势必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如果不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势必会带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问题,阻碍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 (三)现行法律没有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有原则。

特殊教育概论答案

《特殊教育概论》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美国1975年颁布的著名的94-142公法中不包括以下哪种特殊儿童( B )。 A. 特殊学习障碍 B. 自闭症 C. 言语或语言缺陷 D. 严重情绪紊乱 2、某地区一年内新发现的特殊儿童数与该地区儿童总数的比率称为特殊儿童的( A )。 A. 发生率 B. 出现率 C. 流行率 D. 检出率 3、1994年6月在西班牙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通过的《萨拉曼卡宣言》中明 确提出了( C )的思想。 A. “回归主流” B. “正常化” C. “全纳教育” D. “随班就读” 4、下列关于残疾儿童基本观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C )。 A. 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有基本的共性,同时又有其特殊性 B. 对残疾儿童的特殊性要具体分析 C. 先天遗传带来的解剖、生理特点,特别是脑发育、高级神经活动的特点在残疾儿童发展 中起着主导的作用 D. 要从发展的观点看残疾,认识功能损害补偿和康复的可能性 5、我国现有四个公办的特殊教育服务机构系统,分别是教育系统、民政系统、卫生系统、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其中儿童福利院属于( B )。 A. 教育系统 B. 民政系统 C. 卫生系统 D. 残联系统

6、世界上第一所聋人高等教育机构是由( C )于1864年在美国华盛顿建立的。 A. 莱佩 B. 海尼克 C. 加劳德特 D. 阿羽依 7、在以下症状中,( A )不属于由于染色体异常而造成的智力落后。 A. 苯丙酮尿症 B. 唐氏综合症 C. 特纳综合症 D. 脆性X染色体综合症 8、人耳能感受到的声音的频率范围在( D )Hz之间。 A. 50-10000 B. 500-2000 C. 1000-4000 D. 16-20000 9、1879年,法国盲人( D )发明的点字盲文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最佳盲文符号,世界各国盲校均采用这种盲文进行教学。 A. 西蒙·波拉克 B. 弗兰克·霍尔 C. 夏尔·巴比埃 D. 路易·布莱尔 10、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学习障碍儿童做不同的分类,以下选项( C )是柯克的分类标准。 A. 暂时性学习障碍、能力型学习障碍、动力型学习障碍、整体型学习障碍 B. 知觉学习障碍、注意学习障碍、记忆学习障碍 C. 发展性学习障碍、学业性学习障碍 D. 一般学习障碍、特殊学习障碍 11、著名的Portage计划(波特奇计划)属于一种早期的( B )干预计划。 A. 社会 B. 家庭 C. 幼儿园/学校 D. 混合 12、当前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点是( D ) A. 学前康复训练和教育 B. 高等教育 C. 职业教育 D. 基础教育 13、我国已有五所国家教委直属的师范大学建立了特殊教育专业,其中( A )不在这之列。 A. 东北师范大学 B. 陕西师范大学 C. 西南师范大学 D. 华中师范大学 14、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是( D ) A. 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我国的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主讲人:许巧仙 一、特殊教育政策的含义特征 特殊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特殊教育任务而制定的关于特殊教育事物的行动准则,是一定历史阶段特殊教育理论的体现。 特殊教育政策市党和国家制定的,具有探索性、指导性、可调整性,主要依靠行政措施来实现。 二、特殊教育法规的含义及特征 特殊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总和。 特殊教育法规具有程序性、规范性 {C}三、{C}特殊教育政策与特殊教育法规之间的关系 他们有一致性与相似性,同时还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法规是根据政策制定的,每一项法规都适合一项政策。政策市法规的灵魂,不仅指导着立法过程,体现在法规中,而且也指导法规的运行和实施。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政策与法规表现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稳定性不同。 四、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功能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规范特殊教育事业。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建设对特殊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殊教育政策与法规的演进 建国后至70年代末的特殊教育政策法规 (二)建国初期我国教育的发展状况 1949年,我国仅有42所特殊教育学校,2000多名学生,教工数60人,其中绝大多数学校由宗教和慈善机构主办,公立学校只有9所。特殊教育学校的培养目标、管理、课程各不相同。 1.该时期特殊教育政策法规及主要内容 明确了特殊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规定,在发展各级各类学校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并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 2.明确了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办学方针和领导隶属关系、师资进修等政策。 在《办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几点指示》中规定,“我国盲童学校、聋哑学校的基本任务是:培养盲童和聋哑儿童具有一定的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一定的职业劳动技能,并具有共产主义 对盲聋学校的教学工作作了具体规定。

澳门特殊教育现况

澳門特殊教育現況 撰稿人: 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輔導員 陳鳳蓮 日期: 一九九九年十月

澳門特殊教育現況 陳鳳蓮 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輔導員一. 前言 隨著社會不斷的進步,澳門在八十年代中期以後,特殊教育迅速發展。自一九八五年迄今約十餘年間,特殊班、特殊學校和訓練中心陸續開辦。澳門提供特殊教育的學校,現有十二所,其中七所隸屬教育暨青年司,其餘五所為受教育暨青年司資助的私立特殊學校。教育暨青年司特殊班分別置於六所中葡學校內,以及一所獨立的特殊學校。 特殊教育自從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政府頒佈了「澳門教育制度」法規後有了很大的改善,法規第二章「教育制度的組織」的第四條第一款明定特殊教育作為澳門教育制度的一部分,同法第十條進一步闡述特殊教育的宗旨及界定有特殊教育需要人士的類別等,對特殊教育地位的確立有著深厚的意義。 為制訂相關條例和施行細則,澳門政府分別在一九九六年和一九九九年正式頒佈了兩項法例,分別是第三三/九六/M號法令之特殊教育法,第三三/九九/M號法令之防治殘疾以及使殘疾人康復及融入社會之政策,以確保所有弱能人士的權益,使特殊教育的推展更為落實。由於法例規章,體制規模日漸完備,顯而易見特殊教育的服務品質將更受重視。 二.教育暨青年司-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之特殊教育工作範疇教育暨青年司轄下之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負責提供特殊教育服務,該中心是按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八一/九二/M號法令而成立。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編寫的《特殊教育用語詞典》,特殊教育(Special Education)的定義為「為那些通過普通的教育方法,不能或者難以達到與其年齡相符的教育的,社會的及其他水平的人們實施的教育形式」。而澳門特殊教育的目標是「對身心障礙而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學生,提供適合其個別發展的教育計劃,以促進學生學習能力之發展,使其回歸主流教育。」本澳在特殊教育工作範疇主要分為對學生的直接和間接服務工作。

特殊教育概论复习整理

特殊教育概论复习整理 1.特殊儿童 广义:是指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有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些差异表现在智力、感官能力、情绪和行为发展、身体和语言等方面,它既包括发展上低于正常的儿童,也包括高于正常发展的儿童以及有轻微违法犯罪的儿童。 狭义:专指残疾儿童,即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 2.残疾儿童: 是指身心发展上有各种缺陷的儿童,又称“缺陷儿童”或“障碍儿童”。 3.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是指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 4.美国残疾人教育法的分类:(13类) (1)学习障碍;(2)言语或语言障碍;(3)智力障碍; (4)情绪障碍;(5)多重障碍;(6)听觉障碍; (7)肢体障碍;(8)其他健康障碍;(9)视觉障碍;(10)自闭症; (11)聋---盲;(12)外伤性脑损伤;(13)发展迟缓 5.个体间差异:是指不同个体之间智力、能力、个性、兴趣等心里特性方面的差异。 个体内差异:是指同一个体内部内在能力发展的不平衡。 6. 特殊教育:它是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以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或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 特殊教育的对象包括三类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听力残疾以及视力残疾。 7.1555年前后,西班牙修道士庞塞-----最早从事特殊教育尝试。 1620年,西班牙人波内特-----第一本关于聋人个别化教育的著作。 美国的聋教育开始于加劳德特。 盲校:::1784年,法国慈善家霍维在巴黎建立了第一所盲校。 1829年,美国医生豪威建立了美国第一所盲校(现帕金斯盲校) 法国人布莱尔(霍维的学生)布莱尔盲文系统 智力障碍:::法国精神病医生伊塔德被誉为“特殊教育之父” 法国精神病医生赛甘(伊塔德学生),1839年,他创立了第一所智力障碍教育学校。1846年,他出版了《智力障碍以及其他障碍儿童的精神治疗、卫生保健和 教育》。 8.视觉:1870年,英国传教士威廉.穆瑞,初创了中国历史上第一套中文盲字系统----“康 熙盲字”,又称“瞽目通文”。 1887年,美国传教士查尔斯-米尔斯夫妇在山东登州创建了中国第一所聋哑学校“登州启喑学馆”(现烟台市聋哑中心学校) 1916年,实业家张謇在苏州南通创办了南通盲哑学校,这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特殊学校之一。 1927年,中国第一所公里盲聋教育机构是南京市盲哑学校(现南京市聋人学校和南京市盲童学校)。。设盲、哑两科。 9.生态学模式:个体是在真实、自然的社会环境中成长、发展的。 生态学的方法不仅仅应致力于改善儿童自身的学习和行为,而且要强调改善 儿童周围的环境。 家庭是儿童成长中最重要的生态环境。 10.《萨拉曼卡宣言》内容:P25 11.全纳教育:全纳教育应该在教育的过程中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学校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学

关于特殊教育现状及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2019年教育文档

关于特殊教育现状及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我国历来对教育十分重视,尤其对残疾群体的基础教育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因为这个特殊群体文化素质的提高,有助我国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发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人文思想进步的标志,所以,这次调研目的是针对吉林省特殊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认识,使我省的特殊教育更加完善。 一、特殊教育学校现状 1. 学生情况。目前,4所特校实行九年一贯制,共设听障班6个,智障班12个,在校残疾学生总数498人。4所学校开办四十年来,累计招收聋哑、弱智等各类残疾学生数千人,向高一级学校输送达学生总数的70%,有316人接受初中以上教育,239人接受高中阶段教育,近几年毕业生数百人接受了大学高等教育。听智残疾生入学率达到市区的85%以上。 2. 教师情况。4所特殊教育学校现有72个教学班,教职工260多人,其中专任教师140人。专任教师中,大专以上学历为99%,有一半以上为特教院校相关专业毕业,非特教专业毕业人数仍很多。学校重视对教师的师德教育和师能培训,努力提高教师思想和业务素质。近年来,特校教师群体先后被授予“青年文明号”、“师德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教师与学生实现了教学相长,共同进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

3. 学校情况。四所特教学校在对残疾学生的教育上,都能够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施教,在教学过程中体现了“以人为本”教学宗旨,在教育机制和管理上不断地完善,在思想上要求教师自身不断地提高理论水平,在施教上,不断地探索新方法,促进了吉林省特殊教育的发展。 二、特殊教育中的问题 1. 对特殊教育的认知。经过对几家学校的调研,发现普遍的现象是我们一些教师对特殊教育认知不足,再加之沟通渠道不顺畅,而且有些家长把残疾孩子的教育问题都推给了学校,这种“卸包袱”的思想,导致了在教育过程中没有真正地形成政府、学校、家庭综合的教育模式,这样的情况势必影响到特殊教育的质量。 2. 学生的安全问题。在调研中,我们发现一些特殊学校所在地理位置比较偏避,由于交通不便利,给一些孩子在上学和放学的路上埋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导致了那些由家长陪送来上学的孩子,一旦家长有事情脱不开身,就出现了部分孩子不能按时来上学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对残疾孩子的系统性规范性的教育。 3. 师资力量缺乏。残疾儿童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很多教师不愿意从事这种工作,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教师存在不安心本职岗位工作的情况,这就要求从事一线工作的教师,要摆正思想,积极地投入到特殊教育工作中来。 三、特殊教育的发展策略

浅析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

浅析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 浅析当前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的古文明中,很早就有了对残疾人的正确记载。记载虽早,但由于人们对待教育的观念没有改变,始终将普通教育置于教育之上,而忽视了特殊教育。到了20世纪60年代,人们对残疾人的措施引起重大的社会反思,提出了"特殊教育的正常化发展",特殊教育的地位有所提升。20世纪90年代,全民教育世界大会又一次提出了"全纳教育",特殊教育被纳入我国教育体系。然而,对特殊教育的发展研究仍有待于我们去探索,对此,我有一些观点与想法,愿意与大家分享探讨。 1 "特殊教育"概念及分类 (一)概念 特殊教育,即对特殊儿童开展的、有目的的、旨在满足他们的一切教育需要的活动,这些活动既可能是增进特殊儿童的知识技能、影响特殊儿童的思想品德、增强特殊儿童的体质的活动,也可能是改变或矫正他们的缺陷或行为的活动。 这里的定义注重四点:1)教育对象是特殊儿童;2)教育满足的是一切教育需要,包括特殊的和一般的;3)这些需要是由各种各样的活动来满足的,既包括传统的教学活动,也包括一些特殊的训练活动;4)这些活动既注重培养和塑造,也注重改变和矫正。 (二)分类 (1)从广义和狭义特殊儿童的角度,把特殊教育分为广义和狭

义的特殊教育 对广义的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就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具体讲就是对各类身心发展异常者的教育,其中既包括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的教育,也包括对身心发展超长者的教育,还可能包括上述两个特征者的教育。 对狭义特殊儿童进行的教育就是狭义特殊教育。具体讲就是对生理和心理发展有缺陷者进行的教育,因此,又称作"缺陷教育" "残障教育" "残疾人教育"等。 (2)从特殊儿童的种类出发,把特殊教育分为不同种类儿童的特殊教育 如按照感官有损伤的儿童,可以把特殊教育分为:听力残疾教育(聋教育、听力障碍教育),视力残疾教育(盲教育、视力障碍教育),肢体残疾教育(残废教育、肢体障碍教育)。 按照智力有无异常,可以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分为:超常儿童教育(资赋优异教育),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弱智教育、智力残疾教育、智力障碍教育),特殊才能儿童教育(包括特殊体能、绘画、音乐等才能)。 此外,还有:情绪行为异常儿童教育、学习障碍儿童教育、言语障碍儿童教育、学业不良儿童教育、工读教育、等等。 2 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 (1)我国早期特殊教育 尽管现在我们的研究,还不能把我国古代的残疾人教育清楚地

《特殊教育概论》作业答案

《特殊教育概论》作业答案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参考答案: 1.B 2.A 3.C 4.C 5.B 6.C 7.A 8. D 9. D 10. C 11. B 12. D 13. A 14. D 15. B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智力落后儿童教育应遵循什么样的教学原则? 答案要点: 第一,个别化原则。 (1)教师在教教学之前,要全面系统地了解班级中每个学生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2)在全面了解学生的基础上,要为每个学生制定个别教育计划。 (3)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照顾到不同学生的特点和需要,真正做到因材施教。(4)在评估学生的进步情况时,也要因人而异,不能用统一的尺度去评估全体学生。第二,激发兴趣原则。 (1)要创设一个充满爱与快乐的教学环境,克服儿童的退缩、压抑、自卑等不良心理。(2)增加教学内容的新颖性和多样性。 (3)教学内容的难度要适中,使学生在可接受的范围内获得愉快的情感体验。 (4)要注意兴趣的个别差异。 第三,充分练习原则。 (1)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留出足够的时间给学生练习。 (2)要注意教给学生正确的练习方法。 (3)练习的形式要多样化,避免机械的重复和单纯的书面作业形式。 第四,学以致用原则。 (1)教学内容要尽量贴近生活,以实用为中心。 (2)教学方法和形式要灵活多样,避免和生活实际的脱节。 第五,补偿缺陷的原则。 (1)要将补偿缺陷作为主要教学任务之一,做到思想重视,措施有力。 (2)教师要具备较为扎实的专业技能。

(3)缺陷的矫正和补偿是一项复杂和细致的工作,要求教师要有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防止急躁情绪。 2、随班就读有哪些优越性和不足之处? 答案要点: 优越性:(1)普通小学招收残疾儿童,既不需建校投资,又不增加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而且既挖掘了普通小学设备、师资等方面的潜力,又解决了残疾儿童入学难的问题。 (2)随班就读充分利用了普通小学已遍布我国农村的优势,将大大地促进我国残疾儿童初等教育的普及。 (3)残疾儿童与正常儿童共同学习、活动,既有利于残疾儿童社会交往能力的培养,又有利于正常儿童助人为乐品质的形成。同时在思想品质、知识与技能方面,能够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不足之处:(1)同时在一个学校、一个班级内就读的残疾儿童数量少,教师较难了解掌握残疾儿童身心特点的困难。担负残疾儿童辅导工作的教师少,也使教研工作难以开展。 (2)残疾儿童升入小学高年级阶段,课程门类增多,低年级时仅一位教师承担其辅导的情况已不能适应,另外残疾儿童的职业技术教育如何进行等诸多教学中的问题需探讨与解决。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简要描述群体差异、个体间差异、个体内差异? 答案要点: 群体差异:指群体和群体之间的相对稳定的不相似性。例如婴儿和青年是两个不同的群体,听力残疾者和视力残疾者也是两个不同的群体。 群体差异的存在是许多学科存在、研究的基础。 个体间差异:指个体与个体之间存在的生理、心理上的相对稳定的不相似性,即个体之间的不同。例如视力、听力的不同,智力、行为的不同等。 个体间差异和群体差异构成了许多学科尤其是特殊教育学科的基础。 个体内差异:指个体内部生理和心理诸要素之间,主要是发展的诸要素之间发展的不协调性或不平衡性。例如某个个体自身生理的发展水平大大高于心理的发展水平,音乐能力的发展大大好于数学能力的发展,社会适应能力和年龄不相符等等,都是个体内差异的具体表现。个体内差异的存在,是我们必须更好地实施因材施教、因人施教的依据和理论基础之一。 2、世界特殊教育发展有哪些趋势? 答案要点: 一、通过立法保障残疾儿童的权益 二、早期干预越来越受重视 三、积极推行回归主流教育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2013——2014学年度 特殊教育政策与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姓名: 学院:教育学院 专业:特殊教育 学号:

特殊教育政策法规案例分析 xxx (西北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特殊教育系学号:) 摘要:过介绍分析自闭症儿童李欣求学案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分别从政府,学校,家长,等角度进行分析此案例中的违法及合理行为,围绕如何促进特殊儿童就上学,分别向政府,学校,家长,提出自己的想法及建议。 关键字:特殊儿童法律法规分析启示建议 1.案例介绍 1.1案例资料 姓名:李欣(化名) 性别:男 年龄:15岁 母亲:吴楠(化名) 所处地点:深圳市宝安区 障碍类型:(轻度)自闭症 具体表现特征:这个孩子的语言能力、沟通能力确实不错,钢琴也弹得非常好(钢琴七级),虽然自控力不好,小动作多点,但确实从来没有攻击性行为、没有自残行为。智商在我们学校里,算是比较高的,我晚上查寝室,他都在很乖地看书、做卷子,偶尔听听音乐,我们教他们简单的加减乘数,对他而言已经是小儿科了。【源引自李李欣曾就读的特教学校老师的原话】 1.2求学历程 简述:曾在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后来,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宝城小学以试读生身份就读第二学期开始时,遭学生家长和校方多次拒绝。教育部门答复是评估合格了就能上学,但鉴定机构说,政府已经取消了评估凡适龄儿童,均可就近入学。目前,他不能在普通学校读书也无法回到特殊学校。

详情:今年5月,由于李欣在深圳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全日制寄宿制学校)摔伤,连续做了两次左膝手术,妈妈决定不再送李孟去元平特殊教育学校。后来,在深圳市宝安区的宝城小学以试读生身份就读一学期后,第二学期,15岁的李孟第四次被“赶”出学校了。班里19名学生的家长联名拒绝李欣入学原因是:李欣不遵守纪律,不讲卫生,孩子们都不敢靠近他。”学校,老师拒绝为李欣提供课本甚至搬掉课桌。原因是:1.校长方面:李欣没有学籍,只是试读生,当时真的非常同情他和他妈妈,才叫他来学校上课,谁知道今天会闹成这样。2.老师方面:学校没有专业的师资力量,没有教育自闭症孩子的方法,教师根本不具备这种能力。 在遭到宝城小学的拒绝后,深圳元平特校又以以:学位非常紧张,而且床位也没有为理由拒绝李欣。李欣的妈妈找到深圳宝安区教育局相关人员后得到答复是评估合格了就能上学,但鉴定机构说,政府已经取消了评估凡适龄儿童,均可就近入学。至此,李欣既无法在普通学校就读,亦无法回到特殊学校就读。他的“上学路”变得更加艰难。 2.案例分析 总述:上述案例中相关政府部门及学校,教师(特校,普校)都未能充分正确的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义务,再加之其他孩子的家长对李欣自闭症的不了解,以及对自己孩子的关心,从而造成李欣无法上学。接下来我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围绕促进特殊儿童就学,从政府,学校,家长,等角度分析此案例。 2.1政府及教育部门 2.1.1上述案例中政府及教育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李欣妈妈的咨询和求助没有作出正确且积极有效的答复和提供便利及帮助。此外,政府并为合理配置本地区师资资源从以至于宝安区宝成小学在李欣就读一学期之后仍然没有配备特殊教育教师。所以其违反了下列几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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